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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外匯業務

發布時間:2021-05-07 21:28:55

『壹』 我是做外匯的,怎麼開展業務

客戶資料前期主要靠客服了,有了
意向客戶
這時候就是你上陣的時候了,業務員就是把自己的產品靠譜的吹,把那些功能盡量用你的語言表達出來,客戶關鍵重在培養,要維持一個客戶比新培養一個客戶要省事得多。這是我的一點點心得,高手勿噴

『貳』 所在地在重慶的新公司開展外匯業務需要辦理哪些證件,具體的程序是什麼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和終止外匯業務的手續
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和終止外匯業務應辦理下列手續:
1、經營信託存款、放款、投資融資、租賃、擔保等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信託咨詢公司、財務公司、金融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以下簡稱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
2、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須具備以下條件:
(1)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
(2)確屬國家和地區經濟、金融、貿易發展的需要;
(3)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能力,特別應具有一定數量和相當素質的經濟和金融人員,其中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應有3年以上經營金融、外匯業務的資歷和業務經驗;
(4)具有下列規定的實收外匯資本金:
①全國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1000萬美元等值的外匯;
②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500萬美元等值的外匯;
③省、自治區管轄的地區、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200萬美元等值的外匯。
3、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2)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的文件;
(3)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組織章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5)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4、審批許可權的程序為:
(1)全國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3)省、自治區管轄的地區、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報經省、自治區外匯管理分局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4)所有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統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5、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憑《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
6、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或外匯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經營外匯業務時,應在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稅務、工商和審計部門監督下,對其外匯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清理完畢,交回或由外匯管理部門吊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7、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停辦外匯業務,應在30天以前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1)董事會簽署的停辦外匯業務申請書;
(2)近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外匯頭寸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人員匯出外匯的手續
1、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三資"企業)正常業務的外匯支出,可憑付款憑證向開戶行申請,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匯出。
2、 "三資"企業的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純利潤和其他正當收益,可以向開戶行申請,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匯出。申請時,應提交企業董事會或相當於董事會的權力機構的分配利潤的決議書、納稅憑證以及載有收益分配條款的合同。
3、 "三資"企業的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如要將外匯資本轉移到中國境外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匯出。
4、 "三資"企業根據合同規定用產品回收資本和分配利潤的,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提取和擁有的其分額內的產品可以運出,但必須匯回應在中國繳納的稅款和其他應付的款項。如在中國境內出售,其銷售所得的外匯,在繳納應付款項後可以匯出。
5、 "三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或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依法納稅後,可憑企業董事會證明和納稅憑證向開戶行申請,從其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匯出。匯出金額超過50%的比例時,可以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
6、 "三資"企業經批准在外國或港澳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其所需外匯經費,經上匯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按期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匯出。
7、依法停辦的"三資"企業清理結束後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資金如要求匯出,可以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從原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匯出。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帳戶的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帳戶應辦理下列手續:
1、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確因業務需要,要求在境外銀行開立帳戶者,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立。
2、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在境外開立帳戶:
(1)企業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開立帳戶,將收入集整後匯回境內;
(2)企業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支出,該類帳戶的收入應由企業自國內匯出;
(3)由於業務上的特殊需要必須在境外開戶。
3、企業在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境外開戶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授權人簽署並加蓋企業公章的開立帳戶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開戶理由、幣別、金融、用途收支范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及所在地等內容;
(2)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按規定繳足資本的驗資證明;
(3)企業在境外設有代表機構和常駐人員的,須另附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
(4)企業對境外帳戶使用的管理辦法。
4、企業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在境外開立帳戶,並應在其外匯收支主要發生的國家或地區開立。該地區如有中資銀行的,應首先選擇中資銀行,如屬特殊需要,也可選擇資信較好的外資銀行。
5、企業在境外開戶應在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的1個月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已開戶的書面證明。凡未提交書面證明者,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開戶的文件自動失效。
6、企業境外帳戶使用期屆滿30天內,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注銷境外帳戶證明,將余額調回國內,並提供開戶行清帳單;如需延期使用境外帳戶,必須在到期前30天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7、企業應在每季度終了後15天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開戶銀行對帳單復印件,並作資金使用情況書面說明。
四、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應辦理下列手續:
1、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須經企業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凡經批准者,均可通過其外匯存款戶辦理收付。
2、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
(1)企業生產的產品屬國家計劃內需要進口的商品;
(2)企業向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外商投資企業銷售其產品;
(3)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內生產企業需要用外匯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業申請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時,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的申請報告。報告中應寫明理由、產品名稱、數量、金額、期限等內容;
(2)在我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如期繳足資本的驗資證明;
(3)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屬下列情況者,一般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
(1)企業違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銷或返銷責任,不按期達到國產化程度的;
(2)屬國家不鼓勵投資的企業或產品。
五、外國駐華機構及常駐人員兌換外匯辦理下列手續:
1、各國駐華的外交外表機構、領事機構、商務機構以及駐華的國際組織機構和民間機構(以下簡稱駐華機構),外交管、領事官以及各駐華機構所屬常駐人員(以下簡稱常駐人員),由外國或港澳等地區匯入或攜入的自由外匯和人民幣外匯票證,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賣給或存入中國銀行及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2、銀行為駐華機構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和人民幣特種存款帳戶,並監督開戶單位收付。駐華機構從其帳戶提取外匯兌換券時,由開戶行在水單上加蓋"不可兌回外幣"戳記,其未使用的外匯兌換券不得兌回外幣,只能在中國境內繼續使用。
3、銀行為常駐人員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和人民幣特種帳戶,常駐人員從其帳戶中提取外匯兌換券時,由開戶行在水單上注冊"常駐人員存款戶"。離境時,如要求將未用完的外匯券兌成外匯匯出或攜出境外,銀行憑本人出境證明或收音機票和有效期內的兌換水單方予兌給部分外匯(最多不超過原兌換數的50%)。常駐人員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匯券不能兌回外匯,只能在中國境內繼續使用。
4、凡與我國訂有支付協定的國家,其駐華機構或常駐人員匯入的記帳外匯,只限提取人民幣。
5、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領帶機構,收取中國公民以人民幣交付的公證費、認證費,如要求兌成外匯,須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書面申請,按照批準的意見辦理。
6、駐華機構及常駐人員由外國或港澳等地區攜入的或在中國境內購買的各種物品、設備、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幣款項,銀行不予供匯。
六、境內提交者在境外投資的手續
境內投資者在境外投資應辦理下列手續:
1、擬在境外投資的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須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2、境內投資者在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9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投資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並於30日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1)擬以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應提供以下資料和證明:
①投資所在國(地區)現行的有關外國投資的法令、法規,如:投資法、公司法、稅法等;
②投資所在國(地區)現行的外匯管製法規,以及有關對境外投資股本、利潤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規定;
③經投資所在國(地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該項投資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報告;
④經投資所在國(地區)律師事務所證明的合資、合作夥伴的資信情況和該投資項目符合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或享受行為優惠的評明書;
⑤由境內投資者主管部門出具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
⑥投資回收計劃;
⑦我駐外使領館對項目的審查意見或對有關資料的確認意見;
⑧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境外購買公司或企業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該公司或企業近3年的經營情況及有關財務報表。
(2)擬以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形式在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除應提交上述規定的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交投資所用的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的外匯價格的資料。
3、境外投資項目經正式批准後,其境內投資者應持下列材料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1)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部門的批准文件;
(2)外匯管理部門關於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書面結論;
(3)投資項目的合同或其他可證明境內投資者應當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文件。
4、境內投資者在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時,應當按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可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但以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形式進行境外投資的,按下列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1)境外投資以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形式進行的,由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其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的數額或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2)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以及一部分外匯資金進行投資的,其境內投資者按所匯出外匯資金數額外負擔的5%繳存保證金,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部分按上述規定辦理。
5、境外投資企業在當地注冊和開戶後,其境內投資者應在30天內將當地注冊證明及企業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等有關材料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6、境外投資企業變更資本,其境內投資者應當事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7、境內投資者轉讓境外投資企業股份,應當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轉讓股份報告書,並在轉讓結束後30天內將所得外匯收益調回境內。
8、境外投資企業依法宣告停業或解散時,其境內投資者應將清算後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財產估價等資料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並將中方應得的外匯資產在清算結束後30天內調回境內,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9、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應經當地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其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
10、境外投資項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境內投資者(以下簡稱多個投資者)共同舉辦的,按下列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1)同一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出資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2)不同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投資者協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投資外匯風險審查,該外匯管理部門應將審查結論抄送其他投資者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及資金匯出等事項由各投資者到其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

『叄』 開展外匯業務需要什麼外圍系統配合

外匯業務有很多種,你是指哪一塊的外匯業務,如果是指外盤的外匯交易,只需是申請一個IB業務

『肆』 中國哪些銀行開展了外匯業務

除了一些地方小的商業銀行與小的農商銀行外,幾乎都有外匯業務。但做得好的還是中行

『伍』 如何貫徹落實銀行外匯業務展業原則和規范

一、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貫徹「展業三原則」的必要性
(一)「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是國際上銀行業已有的「規矩」,銀行經營外匯業務遵守展業原則是必然趨勢
「展業三原則」並非外匯局對銀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銀行業展業的基本要求,國際上對銀行展業有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對銀行展業三原則的應用並沒有停留在原則表面,而是從相關定義、實施情形、審查措施、銀行內控、外部執法等多個角度賦予了銀行展業三原則許多具體內容和明確要求,越來越廣泛應用於審慎風險管理中。所以說,展業三原則是國際銀行業已有的國際慣例,外匯局只是將其引入對銀行外匯業務經營及管理中並進行強調。
(二)以往的行為監管已不能適應當前涉外經濟發展需要,實施展業原則是推進「五個轉變」和簡政放權的內在要求
隨著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不斷演變,銀行開展外匯業務的復雜度、自由度大幅提升,以往外匯局提出明確具體要求、銀行照章辦事的監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的要求。為此外匯局不斷簡政放權,加快推進「五個轉變」,其中展業三原則是原則性監管在外匯管理領域的有益嘗試,有利於銀行防範自身經營風險、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能夠盡快適應外匯局減少或取消外匯業務事前審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新的管理要求,是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和重點領域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銀行從表面形式審核向實質審核轉變,更有利於遏制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改革以前外匯局規定銀行審核具體單證,單證齊全就合規,單證不全就違規,實際上是形式性審核,實際審查效果不佳而可能導致的政策風險包攬在身。「展業三原則」的目的就是使得銀行的義務與權利一致,銀行辦理業務時,審什麼、怎麼審、何時審、誰來審,都應由銀行自主決定。同時,銀行在審核過程中覺得交易真實性不清楚、沒有把握的業務,可以向客戶追加材料進行審慎審查,而不拘泥於以往外匯局所規定的單證范圍,以確保進一步「了解客戶」。由此審對是應該的,而審錯或沒審則應承擔責任,保證了銀行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更有利於發現外匯違法違規行為。
(四)有利於銀行業務良性有序發展,避免惡性競爭
對於同一筆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結售匯業務,若按規則管理,責任心弱的銀行可能只從表面真實性審核單證業務,並受理業務獲得收益,而嚴格履職銀行由於拒絕客戶反吃虧,長此以往,所有銀行受利益驅動都不願意嚴格審核業務。而原則監管,就要求銀行根據「展業三原則」的要求盡職審查,若銀行僅是通過表面真實性辦理業務將承擔很大的風險,就促使各個銀行主動進行真實性審查,使得涉外主體在任何網點都辦不了異常結售匯業務,有利於外匯業務市場良性有序發展,避免惡性競爭。
二、目前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貫徹「展業原則」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展業三原則」落地緩慢漸進,落地程度不均衡
從轄區各家銀行執行展業三原則的情況來看,各銀行對展業三原則的重視程度逐步加深,銀行對展業三原則有了認識上的提高,實際行動上採取措施深入落實情況不一,實際辦理業務中完全遵循展業三原則不夠,不同銀行落實展業三原則的效果也不同,單設國際業務崗或部門的銀行對展業三原則的執行情況相對較好。不同外匯業務種類執行效果不同,如涉及到資本金、貿易融資、轉口貿易購匯及付匯業務較個人結售匯業務審核相對嚴格。

『陸』 哪些銀行有外匯業務

到目前為止,人民幣還不是國際流通貨幣。加上政府對金融市場的開放有限,真是因為這回個原因,到目前答為止,中國還是沒有外匯保證金的交易公司的。中國也沒有外匯交易的監管機構。
要選擇外匯交易,有兩個渠道,一個就是選擇銀行的外匯理財業務,這類的投資理財,是1:1的操作,而且手續費超高,沒有百八十萬動不了。另一類就是國際上的主流交易平台:福匯、ODL、FXSOL等等,這類外匯公司,是英國FSA和美國NFA監管,記住,國際的上第一支股票誕生已經有400年歷史,但是在中國只有20年,在這400多年裡,西方國家華麗轉身,成了世界的金融主宰。歐美的監管嚴格到什麼程度可想而知。
當然,國內的投資者在股市、樓市坐了趟過山車以後,急切需要一個公平的交易市場,外匯投資因為雙向交易,沒有莊家操作,24小時可以進行,被很多人期待,但是因為沒有正規的監管和引導,市場上雨龍混雜,黑平台屢見不鮮。外匯投資,可以選擇銀行或者國際主流的外匯交易平台,不要被不現實的利益誘惑,遠離黑平台的魔爪。

『柒』 在中國開展外匯業務的外國銀行

外匯業務具體是哪個方面?兌換,國內的銀行也可以換。
現在是後金融危機時代,貨幣戰爭爆發在即,歐美國家都瞅著人民幣升值,很多熱錢已經通過各種渠道輸入到中國,坐等人民幣升值後出逃,國家在這個方面控制的很緊。現在中國政府的態度基本是歡迎外資進來,不歡迎外資撤走,所以,如果有大額的資金想從國內匯出,正規渠道肯定是不可能的。不管的內資銀行還是外資銀行,面臨的問題都是一樣。
如果是想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直接找我就可以。 我是FXSOL、FXCM和ODL三個外匯平台的一級代理。

『捌』 請問銀行要開展對公外匯業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需要向外管局提供哪些材料

可以去外匯管理局網站上查詢,另外也會向央行、銀監會備案的。

『玖』 怎樣開展外匯業務怎麼找出誰做外匯!

打電話,網上聊天,熟人介紹........

『拾』 哪些銀行開辦外匯業務

目前,招行已開展外匯結售匯、境外匯款、外匯實盤買賣等外匯業務。詳情可致電95555轉人工服務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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