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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刑法

發布時間:2021-05-11 13:17:16

『壹』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參與走私,根據我國刑法怎樣處理

外匯管制1,防止外幣湧入,導致本國匯率混亂,引發金融風險2,防止外資潛逃3,防範偽鈔4,防範國際洗錢行為。

『貳』 請問把合法收入通過地下錢庄轉到澳門或海外,算洗錢嗎法律上是怎麼判刑的

算洗錢 ,合法收入通過地下錢庄轉到澳門或海外即白錢洗白。因為我國有外匯管制,資金不能自由流動國內外。所以要想大宗的資金匯到國外,只能採取地下錢庄等洗錢方式。

如公民犯洗錢罪,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洗錢罪亦指提供資金賬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的。

(2)外匯管制刑法擴展閱讀

洗錢作為一種將違法所得資產加以隱瞞掩飾,通過中介機構使之變為合法財產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兩種不同的含義,一種將其局限於清洗行為,即掩蓋犯罪所得黑錢的犯罪來源,將其換上合法的外衣,這是嚴格意義上的洗錢;另一種是把經過清洗的錢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經濟活動之中,這被稱為「再投資」。

這兩種犯罪既可以被認為是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也可以根據不同的立法取向被視為兩個不同的犯罪。新刑法典規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就已經涵蓋了「再投資」,因此,沒有必要區分所謂嚴格意義上的洗錢和「再投資」。

『叄』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德國開始衰敗,德國失業人數上升,公司倒閉,重工業不能運作,那為什麼短短幾年之

是因為西特勒的一系列計劃,有很多,很細。
以下來自網路~

恢復經濟
解決失業
1933年1月,希特勒上任帝國總理的時候,德國有六百萬失業人員,兩年後,失業人數降至了四百萬,到了1936年就基本實現了充分就業。以9月30日為每年統計截止期限,德國1933年的失業率為20%;1934年為20.5%;1935年為9.6%;1936年為5.7%;1937年為2.5%;1938年僅為0.95%。德國失業人數1933年為五百五十萬,1935年為二百萬,1937年不到一百萬,1939年只有幾萬了,基本上「消滅」了失業現象,甚至出現了勞動力短缺。[13]
具體實現過程如下。首先,通過擴大財政支出解決就業問題(有傳言說政府甚至直接與各大企業秘密結算);其次,限制已婚婦女就業,鼓勵婦女回家專營家務;第三,大搞基礎設施建設(民用和國防工程),包括修建高速公路、飛機場、兵營、齊格菲防線,甚至成就了後來享譽世界的汽車品牌大眾汽車等;第四,通過擴軍和實行勞動義務制解決失業問題。此外,黨和國家的官僚機構還大幅擴招公務員。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從蕭條到經濟繁榮的過渡不是通過通貨膨脹實現的,它的工資與價格完全穩定。
希特勒的財政計劃就傾向而言不可避免地會帶來通貨膨脹,希特勒必須將德國經濟與外界封閉,必須有由國家規定的強制工資與價格。對於一個以集中營為背景的獨裁政權來說,兩者都是可能的:希特勒既不要顧忌企業家協會,也不要顧忌工會的反應,他能將雙方強制納入「德意志勞動陣線」並由此癱瘓它們,他可以將任何一個擅自作涉外生意的企業家和要求增加工資、並以罷工要挾的工人關進集中營。
扶助外貿
1933年德國的外貿出口僅是1928的39%,到了1938年外貿出口也沒達到1932的水平。面對世界貿易保護主義的興起,德國別無選擇,只能進行貿易保護。進口被限制在糧食和原材料等有限的項目上,凡是國內能生產的盡量由國內生產或替代。為了擴大出口,國家支持資本家為獲取新投資市場而斗爭,乃至訴諸武力,使用軍事手段。在德國並不存在國家對外貿的壟斷,除了某些產品(特別是穀物)以外,對外貿易一般由私人資本經營。納粹德國對外貿易的重點是戰略物資的進口。為了保證進口,政府又大量提供補助金和提倡對外傾銷政策,以使進出口平衡。從1935年起,德國的外貿連續三年出超。
1938年,在匈牙利、羅馬尼亞、南斯拉夫、保加利亞以及希臘的進口貿易中,德國所佔比例已經分別達到了30%,35%,33%,48%和29%。1933至1938年,德國通過易貨貿易、限額制度等手段加大了對巴西、智利、墨西哥和秘魯等拉丁美洲國家的出口。至1939年,德國己經佔到了上述拉美國家出口份額的1/4。德國在這些國家的進口額中所佔的比重雖然仍低於美國,但其出口增長幅度卻明顯高於美國。
德國的輸出品主要是工業成品,而輸入品則主要是原料和食品。1937年,德國工業成品在輸出總額中佔82%(1929年佔73%),而原料和半成品只佔16.5%。在德國輸出的成品當中占最重要地位的是機器設備、光學儀器以及精密機械設備。化學工業製品是德國輸出重要部分,曾佔全世界第一位,這種製品在德國輸出總額中佔12一13%。德國輸出的原料主要是煤和焦炭,輸出的半成品主要是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
德國的國外投資在1938年僅為6.76億美元。如果把專利權、隱蔽資本和其它財產頁計算在內,德國的國外資本在二戰將近結束時約為62億美元。德國在亞洲各國(中國、日本、伊朗等)的投資也很大。1937年,德國在中國的投資達1.37億美元。[13]
金融政策

採取緊縮銀根,強化金融創新。首先,加強對外國資本的管控。其次,實行新貨幣政策。第三,健全銀行監管。第四,加強外匯管制。第五,對進口進行管理。第六,松財政,緊貨幣;松財政,即由國家大量投資,興辦公共工程(修築道路,興建機場、建造住宅,改良農田等),以刺激需求;緊貨幣,就是採取以借債為主的籌資方法,嚴格控制貨幣流通量。此外,帝國政府發行了總計約80億帝國馬克的中長期債務,長期債券是由投資機構(保險公司、儲蓄所)安排的,即從儲戶和保險者身上籌措資金。這調動了未動用的生產因素,增加了國民收入。國家通過執行這些經濟政策促進了信用膨脹,盡管這會使德國經濟面臨危機,但卻能為發展軍事工業和進行戰爭開辟財源。這使國家在財政方面債台高築,1932年德國的外債為200億馬克,1933年財政赤字為24億馬克,到了1938年財政赤字上升到105億,外債則下降為1938年的90億馬克。結果,德國以很低的通貨膨脹率換得了經濟的迅速發展。1937年底與1932年底比,德國國民收入增加了63%,由430億馬克上升到800億馬克,而貨幣流通量僅增加了48%,銀行利率由6%降到了3%。[13]
再私有化
1936一1937年,納粹當局為彌補預算赤字,急需進一步增加財政收入,再私有化進程達到了頂峰,而對那些不能盈利或只能通過損害壟斷資本利益才能盈利的生產部門則促使其國營或半國營發展。包括銀行私有化、工業私有化、農業私有化。1941年1月21日,德國的《國民日報》贊揚了再私有化運動有利於私人的首創精神,認為它「總是能夠很好地促使發展的各種可能性的,並能最好利用這些可能性」。
企業整合改組
為加強對全國經濟的控制,納粹政府對全國經濟進行改組,淘汰中小企業和手工業,加速資本和生產的積聚和集中。首先,消滅小業主。其次,強制卡特爾化。
經濟監管
1933一1939年,希特勒在經濟上強化了行政效能,對國民經濟強化行政監管,其經濟制度被後人稱作「命令經濟」。為了穩定局勢,納粹政府經常援引魏瑪憲法第48條規定的緊急狀態法,發布管理經濟的法令:一是在經濟領域推行嚴厲的刑法;二是強制推行價格刑法,三是重建外匯管制;四是為維護正常經濟秩序而頒布卡特爾法;五是在證券法、銀行監管和稅收豁免方面引進了銀行監管制度;六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重新規定了泄露商業機密的刑法條款。
加強農業基礎地位
納粹德國確信,一戰中英國封鎖引發的食品短缺最終導致了德國的崩潰。所以,納粹將追求農業的自給自足作為戰爭與延續和平的目標,對農業的監控比工業嚴厲。有學者認為,當時德國的經濟結構像歐洲絕大多數國家一樣非常落後,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口有29%在農業領域。為解決困擾德國的農業問題,納粹政權採取如下措施以確保糧食安全:一是控制農業和農產品,在「自給自足」口號下減輕國家在糧食和其它原料上對國外市場的依賴;二是為解決糧食問題出台多項優惠政策;三是實行農業組織的一體化;四是將農民固著於土地,制止農業人口外流(其重要措施之一是於1933年9月29日頒布的《世傳農庄法》,其中規定:「面積從7.5公頃至125公頃的世襲農庄既不能充當抵押品,又不得在繼承過程中分散,更不準出售和轉讓」);五是推行農業義務勞動制度(1935年6月26日,《帝國義務勞動法》生效,規定每一個德國男性公民都有義務參加農業勞動,1938年2月,該項法令擴及到婦女,並於1939年1月4日作出詳細規定:凡要求在管理部門、商業部門或某些工業部門工作的青年婦女,都必須先在農場或城市義務勞動一年)。通過一系列措施,納粹政府基本遏止了德國農業形勢的進一步惡化,使德國的農業生產趨於穩定並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但是,德國每年仍要進口1/5所需糧食,德國為進口脂肪、動物飼料、食用油等仍需擴大財政赤字以擬補不足。
在納粹黨上台前的1932年,德國農、林、漁業的總產值為87.13億金馬克,納粹統治的第一年增加到102.9億,1934年為95.53億,1935年為92.06億,1936年一躍為105.98億,1937年降為95.15億,1938年又達到102.59億。糧食自給率由1932年的75%上升到1933一1934年的80%和1938一1939年的83%。1928年消耗的食品熱量「出自本身」供給的佔68%,1932年佔75%,1936年佔81%。1937一1938年,德國的糧食有89%、牛奶製品有90%、肉類品有95%、魚消費量有74%、蛋消費量有79%是本國生產的。[13]
自給自足
1937年7月,戈林在柏林國際商會強調指出,如果長期依賴外國或多或少的善意來生活,對於一個自覺民族是不可容忍的。為了加強帝國的工業基礎,提高德國的自給程度,納粹政權採取了很多措施。首先,全面擴大生產能力。其次,加強技術的合理化(在生產中減少型號,充分利用工業大生產的長處,統一零件,簡化修理工作,減少庫存量,盡可能採用完善的操作法提高勞動生產力)。第三,分散工業生產(為了減少敵人對德國工業潛力破壞的可能性,採取了分散工業布局的政策,人們開始將生產重點從魯爾、上西里西亞、薩克森等高度工業化的邊境地區轉移到德國中部)。第四,在原料供應方面實現較大的自給率(為改善工業原料的供應,德國將廢物利用和合成製品的生產置於優先的地位)。第五,加強戰略金屬資源的儲備。第六,實現食物的自給自足。四年計劃的自給自足政策盡管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有些目標不切實際,幾乎沒有達到預期規定,多數鐵礦石還得從國外進口;合成汽油也無法達到目標。相對來說,合成橡膠基本達到了計劃要求。
四年計劃
納粹德國經過兩個四年計劃的發展,經濟基本得到了復甦:1933年國民生產總值(以1928年價格計算)約為737億帝國馬克。以不變價格計算,1938年的德國國民生產總值達到了1,264億帝國馬克。但是,納粹德國1913至1938年的經濟年均增長2.6%還是微不足道的,它低於1870一1913年的平均水平2.9%,更遠遠低於1950至1960年的7.6%或1950至1970年的6.2%。所以,納粹德國的經濟只能叫復甦而不能叫騰飛。[13]

發展軍事
再武裝與擴軍
為了奪取所謂的「生存空間」,希特勒在統治的前六年中成功進行了德國的再武裝與擴軍。1933年到1939年,德國的軍工生產增加了7倍。1934年德國軍用飛機的產量是840架,到了1939年就達到了4733架,而德國的軍隊則從1931年的10萬擴展到了37年的36個師50萬。1938年德國一躍成了歐洲最強大的政治大國與軍事大國,大批的機場、國防公路和防禦工事等工程都己投入運行,這為軍隊在戰爭初期階段取得節節勝利提供了重要的條件。[13]
發動戰爭
在戰爭中德國涌現出了一大批軍事人才,其中曼施坦因、隆美爾和古德里安被後人並稱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的三大名將。[14] 他們發明了「閃擊戰略」「沙漠戰術」以及「裝甲突擊理論和實踐」,對二戰的進程乃至世界軍事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這些軍事理論和戰例推動了現代作戰樣式的發展,直到今天仍值得借鑒和研究。
在實戰中,希特勒不僅懂得武力,也懂得和平擴張。1919年6月28日簽訂的凡爾賽和約,戰敗的德國一共喪失了擁有7325000人口的73485平方公里的國土,萊茵河地區則被「凡爾賽和約」和「洛迦諾公約」明確規定為「非軍事地帶」,由國際聯盟駐軍管理。希特勒經過一番折沖,不僅收回了薩爾地區、派兵佔領了萊茵蘭,而且在1938年3月讓奧地利「回歸」德國後,又把有350萬人口的捷克蘇台德地區納入了德國版圖。
實戰中的德軍士兵也是成績斐然。1940年春,憑借優秀的指揮,精良的裝備和有效的戰術,德軍只用6個星期就打垮了英、法聯軍,佔領丹麥和挪威,主力向北實施迂迴,幾天之後,荷蘭宣布投降,5月17日,布魯塞爾倫陷。德軍以「月牙型」攻勢展開對英法30萬遠征軍合圍。英軍被迫在6月4日前,撤離敦刻爾克,回到英倫三島。法國孤立無援,6月14日,巴黎陷落,6月22日,簽訂了德法停戰協定,法國向德國投降。在一連串的「 閃電戰」中,德軍迅速佔領了大半個歐洲。[15]

文化生活
舉辦奧運
1936年舉辦柏林奧運會,希特勒以最隆重的儀式,在德國人面前向

全世界宣告了德國的重新崛起。他親自擔任柏林奧委會大會總裁,並下令用16噸銅鑄了奧林匹克巨鍾,一座高達70米的希特勒鍾塔,一座能容納10萬人的運動場,一個可容納2萬名觀眾的游泳池,並修建了比美國洛杉磯奧運會更豪華的奧運村,以此來展現德國的「繁榮與昌盛」。為了開好1936年柏林奧運會,希特勒不但允許一些德國猶太人優秀運動員代表德國參加競賽,甚至還任命猶太人沃爾夫岡·菲爾斯特納爾負責管理奧林匹克村。
1936年8月1日,在德國柏林舉行第11屆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幕式上,希特勒以一種王者之風在耗資7700萬馬克壯麗的柏林奧林匹克體育場宣布開幕。會場上飄揚著納粹旗幟,德國運動員通過主席台時,行納粹禮,高呼「萬歲——希特勒!」德國第一次通過電視播放了奧運會比賽盛況,這一刻柏林成了「世界之都」。[13] 當時,希特勒完全有理由稱這是歷史上最盛大的一次奧運會。在這次奧運會上,德國獲金牌33枚、銀牌26枚、銅牌30枚,拿了世界第一。體育政治和體育民族主義的狂熱,被希特勒發揮得淋漓盡致。通過舉辦奧運會,希特勒為自己塑造了一個和平英武的政治家形象。[16]
希特勒在奧運會場

社會政策
福利政策
在俾斯麥時代,德國就推行了許多社會福利措施。納粹政府為博取工人的支持,也出台了許多社會福利政策。首先,開展歡樂產生力量運動。其次,組織「勞動美化」運動。第三,舉辦各類公益活動。各地每年在固定日子舉行的「大鍋飯日」活動更具納粹特色。希特勒一上台就宣稱,5月1日是國家的法定工人節日,並且提出了口號:「工作光榮,尊重工人!」在全國各地,男女工人都放假一天,進行野餐或集會來慶祝。工人領袖則被邀請去柏林郊外的國際飛機場參加集會,希特勒也會親自到場致辭。[16]
人口政策
一戰使德國失去了180萬人。為了使德國人口增長,納粹政府提出「每一個人一生中最重要的進程就是選擇配偶」,「假如你有生育能力,你則不應該過獨身生活」,「結婚的意義在於生殖和養育後代」的口號。納粹的「婦女理論家」奧古斯·特邁爾指出,婦女返回家庭的目的是受孕生子。為鼓勵增加人口,德國以證書形式向每對夫婦發放1000馬克婚姻貸款用來購買傢具和居住物資。納粹政府認為,「每個家庭至少得有三至四個孩子才能保障一個民族的存在」。同時,對低收入的多子女家庭給予經濟上的資助,包括發放多子女生活補貼、提供多子女教育津貼、減免多子女家庭稅收、為孕婦和嬰兒提供社會救濟和幫助等。納粹政府還頒發《德意志多子女母親榮譽證書》和勛章,證書封面上醒目地標出「世界上最美好的名字是母親」,「保護德意志母親是每一位德意志同胞的祟高義務」。政府對生育4一5個孩子的婦女授銅質十字架勛章、生育6一7個孩子的婦女授銀質十字架勛章、生育8個或更多孩子的婦女授金質十字架勛章。納粹政府主張,結婚和生育「必須保持其純潔,必須努力做到,只有健康的人才能生兒育女」。第三帝國政府不僅以法令法規強制人口的「健康」發展,而且還淘汰所謂的「無生存價值的生命」,其中包括「全部低劣者和與被理想化的雅利安人相反的深膚色人,遺傳病患者、懦弱、不合群、無能、卑賤、非本族的人」。納粹政府號召婦女,特別是年青婦女為「元首和民族」而生育。針對婦女解放的思想,納粹宣傳家辯解說:「婦女結婚、返回家庭絕不意味著比男人卑賤,也不能證明其社會地位低下,而恰恰是她們作為母親的地位和能力使其與男人平等,甚至優越於男人」。在此政策的鼓舞下,德國人口從1933年的0.66030億人增加為1939年的0.69460億人。
加強經濟信息控制
希特勒非常重視經濟情報保密,曾在《我的奮斗》一書中說道:「我國的國民經濟,時因任意泄露工業上的秘密而蒙受損失」。1933年4月10日,德國創建戈林研究所,並成為當時世界上效率最高、准確性最強的情報機構。創建後的12年裡,它監聽的電話和破譯的電報將近50萬份。這些「產品」影響了德國的經濟發展。戈林研究所能破譯從梵蒂岡到瑞士的密碼;能破譯美國波恩公使館的密碼。直到1942年,美國才堵住了這一漏洞。通過上述措施,納粹政府使20年前慘敗的德國重新崛起為歐洲的經濟和軍事強國。[17-18]

『肆』 直接外匯管制的基本簡介

由政府機構制定並執行,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或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的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特殊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傷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時不得超過3年。
外匯管制的一種方式。政府的外匯管理部門對外匯買賣、外匯匯率、外匯資金來源和運用直接進行控制和管理。其中包括行政控制和管理。數量控制和管理、成本控制和管理。行政控制和管理是由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實行外匯管理。主要是集中壟斷外匯買賣,即收入的外匯要賣給國家指定的銀行,支出的外匯要經過申請批准;管理外匯資產、貴金屬和貴金屬製品;管制資本輸出入,即資本輸出入要經過嚴格審批。外匯數量控制和管理主要是對外匯收支實行數量調節;貿易和非貿易方面所使用的外匯實行配額制;實行外匯留成制,允許某些企業和個人留存部分外匯收入;對外借款實行數額管理。凡單位對外借款要制定計劃,報送有關部門審批;對外國企業的外籍職工匯出或售出外匯也有數量限制。成本控制和管理主要是運用調整匯率的方法實行差別匯率,即對貿易和非貿易收支規定不同的匯率。前種匯率由政府規定,後種匯率隨市場供求狀況而定。有的國家還實行「多種匯率制」。
根據不同種進出口商品以及不同性質的外匯買賣規定了多種匯率,藉以對非必需品的進口加以限制,鼓勵出口,並對必需品的出口加以限制,鼓勵進口。這都是為了影響外匯供求,控制外匯收支。

『伍』 淺談注冊塞席爾公司有哪些好處

注冊塞席爾公司的好處:
1.外貿寬松,方便公司走向世界,開展跨國業務;
2.可以繞開關稅壁壘獲得免稅待遇,並且還能夠成功地繞開出口配額限制。
3.繞開外匯管理,方便引資。可以進行海外融資和在香港或新加坡的二板上市,比較簡單便捷;
4.法律環境寬松、保密性好。注冊地的公司有關股東及董事的資料均是保密的,不需要向公眾透露;
5.稅收上的優惠。離岸公司通常沒有任何稅收負擔;
6.公司成立快速、注冊方便;
7.公司管理簡便靈活。

『陸』 為什麼《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一直沒有再修改刑法的時候並入刑法典

這只是個行政法規,不是個單行刑法。我國現行的是外匯管制制度,根據經濟發展規律和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等等原因,這種制度遲早將被取消。因此,不能在刑法中添加此類條款。

『柒』 利用地下錢庄轉入外匯要負什麼責任

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利用地下錢庄轉入外匯將根據情節嚴重,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7)外匯管制刑法擴展閱讀: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

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

2、成本性外匯管制

3、混合性外匯管制

參考資料:網路-外匯管制

『捌』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

一、逃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套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行為

定義: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行為

定義:指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外匯管制刑法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

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匯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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