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匯兌換店的成立,如何申請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符合條件的境內非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在www.orbex.com/?ref_id=1676規定的年度總額內辦理境內個人結售匯業務和境外個人結匯業務,並可為境外個人辦理每人每日累計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境內關外網點限額為1000美元)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的業務。
申請開辦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境內非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
(2)有適合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3)注冊資本金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4)具有外幣代兌機構資格一年以上;
(5)管理人員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幣兌換或相應業務經驗;
(6)每一個經營網點配備不少於2名熟悉外匯管理政策和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工作人員;
(7)具備逐筆完整記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條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兌換幣種和牌價的設備及設施;
(8)具備外幣定價、本外幣現鈔調運、配鈔、存儲、保管、托收等條件;
(9)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接入的軟硬體條件;
(10)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B. 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匯發〔2012〕2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自國家外匯管理局2009年11月擴大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以下簡稱特許業務)試點以來,各項工作進展順利,達到了預期效果。為進一步深化特許業務試點工作,促進個人本外幣兌換市場的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見附件1),現予以發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發布前已獲得特許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非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特許機構)(含分支機構及網點),應根據《試點辦法》第八條或第十八條及第三、四章的規定,完善軟硬體設施及管理,並於2012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提交本機構符合上述要求(注冊資本、申請前業務量及網點家數除外)的報告,申領《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
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核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未能按時提交報告或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外匯分支局應責令其停業整頓。
二、上述具備法人資格的特許機構,注冊資本低於《試點辦法》第八條或第十八條要求的,應及時增加註冊資本,並於2013年5月1日前持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注冊資本達標的報告。
未能按時提交達標報告的,外匯分局應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終止其特許業務經營資格。
三、《試點辦法》發布前已開展試點工作的外匯分局,可根據《試點辦法》及轄區內個人本外幣兌換實際需求狀況,注意適當把握節奏,自行決定增加轄內試點城市,避免機構和網點的盲目擴張。
四、《試點辦法》發布前未開展試點工作的外匯分局應根據轄內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業發展情況及有關機構的申請決定是否申請開展試點。擬開展試點的,應按照附件2和附件3要求的內容提交申請材料,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外匯分局的試點准備情況和當地市場的需求情況審核批復。外匯分局開展試點後,轄內其他城市滿足附件2相關條件的,外匯分局可自行決定是否增加其為試點地區。
五、外匯分局應按照《試點辦法》要求開展特許業務試點工作,加強試點工作的宣傳解釋,監督特許機構執行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試點情況。
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及特許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系。
附件:1.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2.外匯分局上報試點申請材料的主要內容(略)
3.申請試點經營機構情況表(略)
4.《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制度(略)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C. 出口收匯存放境外申請外匯管理局的批文是需要什麼資料不是試點企業就不能申請嗎
目前已在全國開展,管理分為資格管理、開戶管理和規模管理。
資格管理與首次開戶登記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1.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
3.企業與境外開戶行(或具有離岸業務資格的境內銀行,以下統稱境外開戶行)簽訂的《賬戶收支信息報送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4.企業為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運作而制定的內控制度;
5.集團型業務企業還須提交:參與成員公司情況說明、關於參與成員公司債權債務及相應會計記賬管理辦法或規章;成員公司與主辦企業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還需提供成員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資格登記表》(以下簡稱《資格登記表》);
6.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體可參考外匯局網站上的《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和操作規程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39&id=4
D. 外匯試點外城市可以去試點市開設帳戶嗎
大部分外匯零售商都了解 也在幾家開過戶如果你是小資金 請去有監管的外匯零售商 比如TRA 福匯 TMG等等 大一點有很多銀行可以選擇 不過隨著你的資金數量級增大 杠桿也會相應地減少至於具體點差 出入金 相信立志於做一個交易者的人一定會自己得到很好地答案了 都很簡單
E. 去外匯管理局申請登記具體需要什麼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等)。
2、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提供營業執 照)。
3、外經貿部門批復文件、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
5、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6、企業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5)外匯試點申請擴展閱讀:
《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和便利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規范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以下簡稱境內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包括境外機構和個人)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並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境內直接投資實行登記管理。境內直接投資活動所涉機構與個人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登記。銀行應依據外匯局登記信息辦理境內直接投資相關業務。
第四條 外匯局對境內直接投資登記、賬戶開立與變動、資金收付及結售匯等實施監督管理。
F. 開外匯對換公司怎樣申請
如果你是想開符合國家要求的外幣兌換公司,那麼目前國家尚未准入。
但若您一定要符合國家標準的開外匯兌換公司,可以先在自貿區申請一家金融公司,持牌,然後需要有中央背景的央企或者國企給這個公司背書,也許有可能下來。但也可能失敗
另一個模式是目前很多外匯交易平台也相當於外幣兌換公司,只是操作性質與國外的兌換公司不大一樣。相當於平台公司的接受IB業務,這個您可以聯系外匯交易平台跟您洽談這個業務滴
G. 新辦企業如何申請外匯額度的申請
新辦企業需要先拿工商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到外管局開通網上服務平台的密碼,並通過該服務平台進行預收貨款的結匯額度申請。對於一定金額(各地標准可能不 同)之下是直接可以給你們批准結匯的,超過這個金額需要你們攜帶相關單據到外管局現場進行審批的。
所需資料及外管局服務平台網站見如下:
一、對於已確認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的企業,總局將及時向各分局下發企業預收貨款提款登記確認清單,並將此清單以光碟形式送中國電子口岸。各分局可憑此清單通知相關企業到銀行辦理結匯或資金劃轉手續。
二、對於新辦理外貿業務的企業(註:2008年5月30日前無出口收匯記錄的企業),如在7月14日後發生了預收貨款,企業可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後,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預收貨款提款登記確認,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格式參照附件);
(二)已簽訂(未來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還需提供代理出口協議);
三、對已開辦外貿業務的企業(註:2008年5月30日前已有出口收匯記錄的企業),其在外匯局核定比例內收取的預收貨款,可在辦理提款登記後直接到銀行 辦理結匯或資金劃轉手續。對需超出核定比例辦理結匯或資金劃轉的,應向外匯局申請預收貨款提款登記確認,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格式參照附件,另請在備注欄詳細說明原因);
(二)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結匯(含預收貨款收結匯)等情況證明材料;
(三)已簽訂(未來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還需提供代理出口協議);
所在地外匯局應在及時審核其貿易真實性的基礎上,向符合審核要求的企業出具《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企業可憑核准件到銀行辦理預收貨款資金結匯或劃轉手續。
四、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和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實現聯網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將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業預收貨款結匯或劃轉情況,及時錄入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企業特批預收貨款額度欄。
H. 申請外匯平台,如何申請
申請外匯平台是要申請賬戶是嗎?賬戶的話直接在網上就可以申請,網上找下荷匯國際有提供免費的外匯模擬賬戶。荷匯國際還送8美金真實資金。
I.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一)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二)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
(三)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
(四)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
(五)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並根據貿易外匯收支流向填寫下列申報單證: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款)的,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二)向境內付款的,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從境外收款的(包括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款),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
(四)從境內收款的,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按本細則規定對其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並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規定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於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內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賬戶資金按活期存款計息。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並完成申報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對於申報資金性質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退匯的,還需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付匯或開證手續時,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並按以下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
(二)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
(三)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
第十六條 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應當進入待核查賬戶。企業從待核查賬戶中結匯或劃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進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報單證。
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出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託方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後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託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託方。
第十八條 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收匯的退匯支付時,對於因錯誤匯入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匯憑證;對於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入申報單證、原出口合同。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付匯的退匯結匯或劃轉時,對於因錯誤匯出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對於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原進口合同。
對於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本條規定辦理退匯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應當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結算。因客觀需要使用外幣現鈔結算的,外幣現鈔結匯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結匯現鈔金額達到規定入境申報金額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經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正本。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需辦理外匯局登記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並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後,應當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印章,並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貿易外匯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J. 怎麼查 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批復
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內匯管理部,深圳、大容連、青島、廈門、寧波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積極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防範互聯網渠道外匯支付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在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見附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現印發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應當依據《指導意見》,選擇有實際需求、經營合規且業務和技術條件成熟的支付機構參與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並為其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對於試點業務的開辦,各分局應按照審慎原則嚴格審核,視情通過事前征詢、事後告知等方式加強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支付結算管理部門的溝通,提高審核質量。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政策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