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布《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通知之規內定:
1、第四十四條:容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有下列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撤銷外匯賬戶,通報批評,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
(二)出借、串用、轉讓外匯賬戶;
(三)擅自改變外匯賬戶使用范圍;
(四)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外匯賬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外匯賬戶;
(五)違反其他有關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2、第四十五條:開戶金融機構擅自為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開立外匯賬戶,擅自超過外匯局核定內容辦理賬戶收付或者違反其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❷ 分出業務的分出業務的監管要求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的再保險分入業務。因為,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再保險市場需要加以管理,同時再保險雖然能夠分散風險,但是無法改變業務質量,無法避免由於市場競爭,承保能力過剩,保險公司為了爭攬業務而競相降低費率,可能造成保險費率低於損失概率的情況發生。因此,在目前情況下,依法加強對再保險的監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有利於維護我國保險市場的秩序,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關於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頒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3-06-20
【正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6月2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3]7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各保險公司:?
為了貫徹實施《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規范外匯再保險活動,有效分散保險風險,現就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從事外匯再保險業務的境內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國內分公司(以下簡稱境內保險公司),可以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保險的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並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項下購付匯手續。境內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辦理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項下購匯手續。?
二、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外匯保險進行境外再保險分出的,應當持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境內商業銀行辦理從其外匯經營賬戶中對外支付分保款項,不得購匯支付。?
三、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保險進行境外再保險分出的,可以持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境內商業銀行辦理從其外匯經營賬戶中對外支付分保款項;也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核准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四、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保險進行境外超賠再保險分出的,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申請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五、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企業財產險、貨運險、船舶險、航空險、航天險、石油險、能源險、建安工程險、責任險、核電站險或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其他險種項下的保險,向境外進行合同或臨時再保險分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一)單筆保險合同的最大保險責任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二)單一險種累計的人民幣保費收入超過該公司資本金加公積金的總和。?
六、境內保險公司辦理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境外再保險項下購匯的,應當持購匯申請、相關保險合同或保險業務數據統計、經審計的上年度公司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等相關文件,按季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分期付款的分保合同應一次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購匯申請中,保險公司應當將超賠再保險、合同及臨時再保險的購匯金額分別列明。?
七、境外再保險項下購匯申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後,境內保險公司需向境外支付境外再保險項下款項時,應當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核准文件、分保帳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八、境內保險公司應當准確、及時填寫「保險公司外匯業務季報表」(見匯發[2003]27號文件),並在「備注」欄說明上一季度的境外再保險業務情況;購匯支付的,應當列明有關購匯金額、購匯時間、購匯銀行等。?
九、本通知從2003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收到本文後,各分局應盡快轉發至轄內保險公司、外匯指定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至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反饋。
❸ 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於境外投資的規制是什麼
(一)前期報告制度《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對於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該《規定》指出,境內機構應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頒發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規定》明確將商務部門的境外投資核准文件或證書是外匯管理局的前置文件,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關於做好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時,還應要求申請機構提交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准、登記或備案文件。綜上,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辦理外匯登記手續時,必須具備國家商務部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批准、登記、核准或備案文件方可辦理。
❹ 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外國人身份證明,倒底是什麼文件
就是說這三樣裡面有一樣就好吧
❺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協調規則
您好,國際注冊高級金融分析師張錦,筆名:暮色天,為您服務。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保證外匯業務的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中資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
第三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管機關,負責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 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申請經營外匯業務:
一、具有法定數額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有1,50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地方性非銀行金融機構有75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可以高於上述規定的法定數額。
二、具有與申報的外匯業務相應數量和相當素質的外匯業務人員。其中機構和部門外匯業務主管人員應當有三年以上的經營金融、外匯業務的資歷,並在以往的經營活動中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三、具有適合開展外匯業務的場所和設施。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
二、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三、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的文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①
五、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公司章程;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外匯資本金驗資報告;
七、近三年的人民幣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機構和部門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九、經營外匯業務場所和設施情況簡介;
十、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經營外匯業務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復。
第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一經批准,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領取,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外匯業務。
第十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外匯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申請書;
二、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可行性報告;
三、外匯業務經營情況的報告;
四、一年來的人民幣和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五、擴大外匯業務所需增加的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六、擴大外匯業務范圍所需場所和設施情況;
七、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擴大外匯業務范圍需要增加外匯資本金的,須提供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外匯資本金驗資報告;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第十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非銀行金融機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一經批准,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換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換證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非銀行金融機構領取新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擴大的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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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到外匯局申請特殊機構代碼賦予通知書要帶什麼資料
一、外匯帳戶類別
根據《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中資企業保留限額外匯收入操作規程》,目前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經常項目外帳戶共包括兩類:
1、外匯結算帳戶;
2、外匯專用帳戶。
符合規定條件的中資企業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在中資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
外匯專用帳戶包括:代理進口、貿易專項、承包勞務、捐贈援助、專項代理、國際貨運、國際匯兌、國際旅行社、免稅商品及暫收待付等業務需在國內開立的外匯帳戶及承包勞務需在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戶。
二、外匯帳戶審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開立外匯帳戶,其開戶申請書應是正式公函,必須蓋有單位公章,申請內容明確,開戶申請書中必須寫明外匯資金來源、用途情況,開戶銀行,開戶幣種,如是專項帳戶還需說明項目及有關情況及開戶期限,以及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開戶需持外匯局要求的有關材料的正本及其復印件;
3、接受捐贈或援助的單位必須是國內民間組織、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國內事業單位,並按捐贈或援助協議規定將捐贈款項用於境外支付。
(6)外匯管理局37號文全文擴展閱讀:
組織機構代碼相關事件:
2014年08月25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關於修改組織機構代碼條例管理辦法的決定,將組織機構代碼年度檢查驗證制度修改為年度基本信息報告制度。
新規定要求,組織機構應當以紙質或者電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機構名稱、機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機構類型、證書有效期、頒發機關。確保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相關信息的准確性、時效性。
2015年,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出台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推動信用記錄共建共享。
2015年9月10日,湖北宜昌夷陵區行政服務中心,某公司負責人占蓉領到了同時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功能的營業執照,成為湖北「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的首個嘗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