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賺的外匯怎麼交到外匯局,流程是怎樣的
企業將外匯賣給銀行,企業獲得人民幣,銀行再將外匯賣給外匯交易中心,銀行獲得人民幣,外匯局獲得外匯。
㈡ 內資企業購買外匯流程
具體流程如下:
1、 去當地商務局(原外經貿局)備案
2、帶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帳、商務部門的批准證及復印件去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證(IC卡)
3、去海關辦理海關證件
4、去電子口岸中心辦理電子口岸卡
5、去國稅局備案(辦理出口退稅批復)
6、銀行開外匯賬戶
詳情可以咨詢當地的相關部門。
㈢ 私營企業如何付外匯
你這個也需要報關的,屬於技術產品進口,報關後交納稅款,海關會告訴你怎麼把人民幣換美元打到對方銀行賬戶。你不想自己報關的話可以找報關代理公司,手續費不高,而且你前期沒有辦理的手續也會幫你搞定的。
㈣ 進口付匯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般是企業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提單、發 票等相關憑證到開戶行的國際業務部辦理付匯手續。
㈤ 付公司外匯需要帶什麼資料
一般貿易項下:1合同來原件自和發票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2報關單原件.3海關電子口岸卡,4銀行電子版的付匯申請表,5如果公司有外匯賬戶,直接從外匯賬戶上付款;如果沒有,需要購匯的話,需帶一張轉賬支票,購匯申請書.注:去銀行的時候最好是帶著財務章和人名章
㈥ 企業如何付外匯
1、是貿易項下對外付匯,還是非貿易項下付匯?
2、如果是貿易項下對外付版匯,有進出口經營權權嗎?在外管局做對外付匯名錄登記了嗎?分類等級是什麼等級?有相應的合同、發票等基本單據嗎?
3、非貿易對外付匯,金額多少?如果超3萬美元,需要有稅務機關的完稅證明。
㈦ 企業收匯流程
對於新辦理外貿業務的企業(註:2008年5月30日前無出口收匯記錄的企業),如發生了預收貨款,企業可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後,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預收貨款提款登記確認,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格式參照附件);
(二)已簽訂(未來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還需提供代理出口協議);
(三)其他材料。經審批後企業攜帶核准件辦理結匯。但核准件只能向外管局申請一次。
注意:如果您是貨物出口後才收到貨款的或是先收取貨款出口後才結匯的,就不需要在信貸系統登記預收款、申請額度而直接在一般貿易額度下結匯。如果是貨物出口前收到貨款的或在出口前先結匯的,企業就需要在信貸系統登記,向外管申請額度。企業進行登記後且在出口後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及核銷的,企業的預收款額度會提升為第一次出口額度的30%。對企業預收款額度外管局是有一定的控制的,不能超過范圍增加。
參考資料:http://ke..com/link?url=_-158fbL6yv-
㈧ 企業辦理外匯業務需要哪些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應辦理下列手續:
1、 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須經企業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凡經批准者,均可通過其外匯存款戶辦理收付。
2、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
(1) 企業生產的產品屬國家計劃內需要進口的商品;
(2) 企業向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外商投資企業銷售其產品;
(3) 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內生產企業需要用外匯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業申請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時,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1) 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的申請報告。報告中應寫明理由、產品名稱、數量、金額、期限等內容;
(2) 在我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如期繳足資本的驗資證明;
(3) 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屬下列情況者,一般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
(1) 企業違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銷或返銷責任,不按期達到國產化程度的;
(2) 屬國家不鼓勵投資的企業或產品。
五、外國駐華機構及常駐人員兌換外匯辦理下列手續:
1、 各國駐華的外交外表機構、領事機構、商務機構以及駐華的國際組織機構和民間機構(以下簡稱駐華機構),外交管、領事官以及各駐華機構所屬常駐人員(以下簡稱常駐人員),由外國或港澳等地區匯入或攜入的自由外匯和人民幣外匯票證,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賣給或存入中國銀行及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2、 銀行為駐華機構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和人民幣特種存款帳戶,並監督開戶單位收付。駐華機構從其帳戶提取外匯兌換券時,由開戶行在水單上加蓋"不可兌回外幣"戳記,其未使用的外匯兌換券不得兌回外幣,只能在中國境內繼續使用。
3、 銀行為常駐人員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和人民幣特種帳戶,常駐人員從其帳戶中提取外匯兌換券時,由開戶行在水單上注冊"常駐人員存款戶"。離境時,如要求將未用完的外匯券兌成外匯匯出或攜出境外,銀行憑本人出境證明或收音機票和有效期內的兌換水單方予兌給部分外匯(最多不超過原兌換數的50%)。常駐人員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匯券不能兌回外匯,只能在中國境內繼續使用。
4、 凡與我國訂有支付協定的國家,其駐華機構或常駐人員匯入的記帳外匯,只限提取人民幣。
5、 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領帶機構,收取中國公民以人民幣交付的公證費、認證費,如要求兌成外匯,須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書面申請,按照批準的意見辦理。
6、 駐華機構及常駐人員由外國或港澳等地區攜入的或在中國境內購買的各種物品、設備、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幣款項,銀行不予供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