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黃金第一案的宣判結果是什麼
兩名年輕投資者樊文達、宋榮貴在2006年6月底以2.7萬元原始本金,在工行山東分行濟南濼源支行電話操作買賣「紙黃金」,10天內竟獲利高達2100餘萬元。然而,賬面巨資還未來得及變現,即被銀行以不當獲利為由全部強行劃走。坐了趟「過山車」的樊宋無奈之下訴至法院,濼源支行隨即反訴。目前,案件正等待開庭審理。
「作為上市後世界第一大銀行,這對工行是個很大的負面消息。」北京頤合興業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吉舟告訴本報,「正常交易是不能獲利那麼多的,最大的可能是工行交易軟體技術上出現了問題;這樣,責任就不能轉嫁到投資者身上。」
雙方異常低調
8月29日,一場秋雨讓濟南的天氣從炎熱陡然變得涼爽。記者在「中國黃金第一案」被炒得沸沸揚揚之際來到案發地,像天氣轉換一樣意外:連遭冷遇。
「沒聽說過這事啊!」山東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肖金明在接受本報采訪時很是茫然。
無獨有偶。濟南市民張立鳴既炒實物金也炒「紙黃金」,在泉城廣場附近遇到記者時連稱:「不清楚。」記者從對類似信息最集中的計程車多位司機、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山東省證監會等處得到了同樣答案。查閱當地主要媒體,沒見到任何報道。
濟南市公安局宣傳處黨亞力處長則對記者證實,當時有人報案,但經查後認為是民事糾紛,不符合立案條件。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作為極希望得到輿論支持的原告方樊宋竟然也避而不見。記者致電第一時間報道此事的報社被告知:「樊宋目前已聲明不接受任何采訪。」
被告方同樣冷淡:濼源支行辦公室朱主任拒絕接受采訪後,工行山東分行鮑行長只說了句「目前正走司法程序」後就不願多談。工行北京總行新聞處謝處長以不清楚為由拒絕詳談。
最先立案的濟南市歷下區法院民庭法官馬峻稱,案子已經轉到中院了。而依據案件標的額已遠超200萬元,極有可能不在所屬區級法院審理。
與工行濼源支行隔街相望的山東科創律師事務所律師苑曉軍分析認為,和解是雙方都願意看到的結果,樊宋得到一筆相對少些的賠償,銀行則能盡快消除不利影響;而一旦官司敗訴,數十萬的訴訟費用代價太大。
「如果促成了和解,最大的原因是雙方都存在理虧之處。」王吉舟稱。有人士接受本報采訪時分析稱,原告樊文達的意圖很值得懷疑:在江西工作的樊到山東出差竟然帶兩萬多元閑錢,又借宋榮貴的身份證異地炒金,獲巨額利潤後仍沿用開戶卡等均違反常理;即便開始發現漏洞無惡意,事後反復操作仍有謀取暴利之嫌。
有網友在網上發帖認為,樊在其中原本就知曉銀行系統漏洞,而宋不過是他拿來的幌子。甚至有網友乾脆質疑這是一個老鼠倉。對此,記者多方打聽,均未得到證實。
財富神話背後
事實上,接受采訪的專家大多把導致財富神話誕生的矛頭指向了工行操作系統存在著嚴重漏洞。而這也正是工行方面低調的原因所在。
「顯然是銀行操作系統出了問題。」派豐理財顧問(北京)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侯寧稱。
王吉舟的觀點和侯寧的相似。他認為,以樊宋兩人身份、背景看,根本不具備操作老鼠倉的條件,同時目前國內黃金市場還沒形成出現莊家的力量。
對於有質疑樊宋是黑客,篡改了銀行系統交易程序,王吉舟稱:「銀行系統安全性能非常高,即便篡改,買入價也只能低到減去差點的價;再說如果是遭黑客攻擊,工行就不這么低調和被動了。」
王吉舟提醒記者,如果施行保證金交易,10天內以2.7萬元本錢撬動2100萬利潤杠桿,在正常交易中也不是沒有可能。但記者從工行山東分行個人營業部了解到,工行「紙黃金」業務並沒施行保證金制度。
『貳』 最近破獲的電信詐騙案
山西太原破獲一特大電信詐騙案
2014年09月28日18:45 法制日報 我有話說 收藏本文
法制網訊 見習記者 王志堂 以投資黃金業務為由,通過QQ群聯系受害人、注冊虛假網站發布內幕交易信息,從而引誘受害人進行貴金屬投資,並通過網路支付平台進行轉賬,對受害人實施詐騙。日前,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打掉一特大電信詐騙團伙,抓獲嫌疑人59名,經審查,確定52名犯罪嫌疑人參與詐騙犯罪。
經初查,2014年3月至9月份期間,以犯罪嫌疑人張某為首的52名犯罪嫌疑人利用打電話、網上聊天等手段,謊稱利用英國GL平台炒黃金現貨,通過網路支付平台轉賬詐騙,受害人遍布全國18個省市,涉及300餘名群眾,詐騙金額高達1000餘萬元,現涉案52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依法刑事拘留。9月27日凌晨1時許,除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被網上追逃外,其餘51人全部從安徽合肥安全押解回太原。
(原標題:山西太原破獲一特大電信詐騙案)
『叄』 太原那裡有貴金屬交易所
都是騙局而已
『肆』 中國黃金第一案的案件審理
二審主審此案的濟南中院民二庭褚飛法官稱,如銀行拿不出關於開展該業務合法性的證據,這項業務就會被認定為非法業務,其與被告宋某簽訂的合同也就屬於無效合同。最終,法官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確定銀行開展的「紙黃金」業務的合法性。
通過對所有交易記錄進行調查分析,褚飛發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宋某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都只有兩個當事人,即銀行和宋某本人,雙方之間是直接發生的交易,沒有通過第三方協助完成。這個細節讓褚飛判定,銀行是這126筆「紙黃金」交易的當事一方,銀行與宋某之間的「紙黃金」交易合同屬於買賣合同。
就在案件審理陷入僵局時,褚飛法官發現了一個重要的細節。被告宋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是以一種叫「止損委託」的方式進行的65筆買入交易,設定的委託買入價均低於當時的銀行報價。
在審理中褚飛發現,按銀行「紙黃金」交易的規則,客戶以止損委託方式,設定低於即時黃金報價買入黃金時,銀行交易系統應作出拒絕接受交易的判斷,但由於該系統存在漏洞,計算機沒做出正確判定。宋某進行買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於即時黃金價格5到22元不等的價格買入黃金,之後立即以接近即時黃金報價的正常價格賣出,賺取其中的差價,反復進行操作,最終獲利2100餘萬元。「找到漏洞後,進行這么多次連續、重復的操作,充分說明宋某是故意為之。」在褚飛看來,這些才是案件的關鍵所在。
『伍』 不知道詐騙案好破嗎
建議配合調查
『陸』 被貴金屬詐騙20多萬,公安會立案調查嗎
被貴金屬詐騙20多萬,數額巨大,涉嫌詐騙罪,報案後,公安會立案偵查,依法版追究刑事責任。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柒』 投資者狀告貴金屬交易平台屬於什麼案件
能說說具體情況嗎?哪個平台?歡迎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