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湖南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稀貴金屬現貨電子交易的風險管理和確保交易的正常進行,維護現貨電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所現貨電子交易風險管理實行擔保金制度、漲跌幅限制制度、資金存管制度、限制供貨量制度、代履行交收制度、風險警示制度、強行平倉制度等管理措施。
第三條交易所、會員單位及交易商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擔保金制度
第四條交易所的現貨電子交易實行擔保金制度。擔保金制度是指參與現貨電子交易的交易商,在現貨電子交易系統中限價(或者市價)委託,交易所按交易商委託金額或數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凍結,作為其交易擔保。
第五條交易所掛牌交易品種現貨電子交易的低交易擔保(金)比例為20%。交易所調整交易擔保(金)比例,應當提前公告,並報告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交易商發出委託指令時,交易所按照交易商掛單委託價格與數量計算的總金額的20%,凍結買方交易商的資金作為現貨電子交易擔保金,同時按照掛單委託數量的20%凍結賣方交易商的現貨(或等額的資金)作為交易擔保;買賣雙方成交時,交易所劃轉100%貨款到賣方交易賬戶,劃轉100%貨物到買方交易賬戶。
第三章 漲跌幅限制制度
第六條漲跌幅限制制度是指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保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交易風險,交易所對每日大價格波動幅度予以限制的交易制度。
第七條漲跌幅限制是指在交易日當日,現貨電子交易的成交價格以上一交易日收市價為基準,不得高於或低於該基準一定幅度的限制。超過該限制的報價是無效報價。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限制的幅度適時調整,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交易所現貨電子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7%。根據市場行情變化,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品種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一交易日收市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小變動單位。
第九條在某一品種的交易過程中,交易所可以根據下列情況調整漲跌幅限制:
(一)交易價格出現連續漲停或跌停;
(二)遇國家法定長假期;
(三)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發生明顯變化;
(四)其他必要的情況;
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決定調整漲跌幅限制的,應當予以公告,並報告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 資金存管制度
第十條為保證交易商資金安全,防止交易資金被挪用或盜用,交易所實行交易商交易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該制度下涉及如下術語:
交易商指定結算賬戶,是指交易商為了參與交易資金監管結算,在存管銀行開立的活期賬戶,用於入金、出金等資金劃轉。
交易保證金匯總監管賬戶,指存管銀行為交易所開設的用於存放交易商交易資金的結算賬戶,該賬戶需與交易所自有資金賬戶嚴格區分。
入金,是指交易商將資金存入交易所在存管銀行開立的交易保證金匯總監管賬戶的過程。
出金,是指根據交易商要求,將資金從交易所的交易保證金匯總監管賬戶劃轉至交易商結算賬戶的過程。
第十一條交易商入市前,應當與交易所指定的、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交易資金存管銀行簽訂三方資金存管協議。交易資金存管銀行是指與交易所簽訂協議,存放交易商的交易資金,協助交易所、會員、交易商辦理交易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
交易資金由三方資金存管機構進行存管。交易所、交易商及資金存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及相關要求按照三方簽訂協議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交易所對交易商的擔保金以及貨款分別設立明細賬戶,按時登記核算交易商出入資金、盈虧、擔保金、交易手續費等往來賬目的變動情況。
第十三條交易商應當按照三方資金存管協議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存入資金。其他途徑的入金方式,交易所不予接受。
資金轉出的程序是:
(一)交易商向交易所發出指令;
(二)交易所確認該交易商已經付清全部費用後,資金轉出;
(三)轉出資金不能超過當日可出資金的數額。
第十四條除非符合三方資金存管協議約定的條件及三方資金存管機構的確認,否則,交易所不得擅自劃扣交易商賬戶內的資金。
第十五條在違約的交易商沒有償還全部債務前,交易所有權通知三方資金存管機構限制其轉出資金。
第五章 限制供貨量制度
第十六條為了確保現貨電子交易客觀反映市場的真實需求和實際生產狀況,交易所對單個交易品種實行限制供貨量制度。
限制供貨量制度是指同種類貨物總供貨量,不可大於同期社會供給總量。
第十七條交易所對同種類貨物的同期高供貨量進行公布。超出高限量時,交易所暫停受理該類標的物的賣出申報。
買入申報超過高限量時,為無效申報。
第十八條當某種類貨物的總供貨量達到高限量時,交易所不再接受該品種的新的入市交易申請。
第六章 代履行交收制度
第十九條為控制市場交易風險,降低交收違約的發生率,保證資金交收和現貨交收的順利進行,交易所實行代履行交收制度。
代履行交收制度是指當交易商的資金或現貨不足以履行全部的資金交收或現貨交收義務時,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收義務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以完成整個交收流程的制度。
第二十條買方交易商資金賬戶中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貨款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付款義務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交易所審核通過並代買方交易商履行的,凍結與其代履行付款義務對應現貨數量的125%的現貨作為買方交易商返還資金的擔保,待買方交易商返還資金後予以釋放。
第二十一條根據交易所的市場行情,當買方交易商作為返還資金擔保的現貨的價值等於或小於其應返還的資金數額和代履行交收費用總金額的110%時,交易所可要求買方交易商返還部分資金或提供其他的擔保。買方交易商未按交易所的要求返還部分資金也未提供其他的擔保的,交易所有權代買方交易商賣出該現貨,所得貨款優先用於返還貨款,所得貨款不能足額返還貨款的,交易所可向買方交易商追償。
因交易所代買方交易商賣出現貨而產生的損失,由買方交易商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因買方交易商資金不足也未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而導致全部或部分交收違約的,交易所根據其違約情況將收取違約金。交易所仍有損失的,可向交收違約的買方交易商追償。
第二十三條賣方交易商現貨賬戶中的現貨不足以交付全部貨物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貨義務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交易所審核通過並代賣方交易商履行的,暫不交付與交易所代履行交貨義務對應的125%的資金作為賣方交易商返還現貨的擔保,待賣方交易商返還現貨後予以交付。
第二十四條根據交易所的市場行情,當賣方交易商作為返還現貨擔保的資金數額等於或小於其應返還現貨價值和代履行交收費用總金額的110%時,交易所可要求賣方交易商返還部分現貨或提供其他擔保。賣方交易商未按交易所的要求返還部分現貨也未提供其他擔保的,交易所有權用暫不交付的資金補購相應的現貨。
補購的現貨用於補足其應返還的現貨。資金有剩餘的,支付相關費用後應當返還該賣方交易商;補購的現貨尚不能補足其應返還的現貨的,交易所有權繼續向賣方交易商追償。
第二十五條交易所用暫不交付給賣方交易商的資金補購相應的現貨產生的損失,由賣方交易商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賣方交易商現貨不足也未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導致全部或部分交收違約的,交易所根據其違約情況將收取違約金。因賣方交易商交收違約導致交易所仍由損失的,交易所可向交收違約的賣方交易商追償。
第七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二十七條為保護交易商的知情權,提高市場交易的透明度,降低交易風險,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
第二十八條交易所通過電話或簡訊對交易商進行風險提示,交易商應根據風險情況及時採取適當的措施消除風險。交易所必要時,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二十九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報告情況:
(一)交易價格出現異常變動;
(二)交易商交易行為異常;
(三)交易商購買量或賣出量異常;
(四)交易商資金出入異常;
(五)交易商涉嫌違規、違約;
(六)交易商涉及司法調查或訴訟;
(七)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應當對報告內容進行核查後,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交易商嚴重違約或者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惡意操作的,交易所有權取消違約交易商的交易資格,將其列入交易所的信用黑名單,並有權將該信息向政府、金融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披露。
第八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三十一條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交易商出現特定情況時,交易所對其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措施。
第三十二條當交易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一)交易商賬戶資金或貨物不足,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持倉量超出交易所的限倉規定的;
(三)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五)其它應予強行平倉的。
第三十三條在交易日結算時,如果交易商的風險率≥85%,交易所在交易結算後以簡訊或郵件通知(此項工作不構成交易所的義務)交易商在下一個交易日補足資金/賣出貨物或補足貨物/買入貨物;當交易商的風險率≥90%(交易商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所列風險)時,交易所將進行強行平倉。
風險率 = 負債總額 ÷ 資產總值
上述公式中:資產總值,是指交易商交易資金余額與交易賬號中所持現貨的價值之和;負債總額,是指交易商融資金額、融貨價值、代履行交收服務費及相關稅費之和。
第三十四條交易所對交易商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平倉先由交易商自己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交易商應在交易日9:30前進行入金操作或自行平倉操作。若此時限內交易商未執行完畢,交易所有權強行平倉。
第三十五條交易所對交易商強行平倉的執行:
(一)通知。交易所向有關交易商下達的強行平倉要求,除交易所特別通知以外,以簡訊或郵件形式告知,交易商可以通過現貨電子交易系統獲得相關數據。
(二)執行及確認。
1.有關交易商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風險率<90%。執行結果由交易所審核;
2.超過交易商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份由交易所直接平倉;
3.在交易所對剩餘部份持倉執行強行平倉過程中,交易商同時進行了自行平倉,造成被平倉數量大於應執行數量的情況,責任由交易商承擔;
4.如果須強行平倉的頭寸處於報價凍結狀態,交易所有權對交易商的該報價進行撤單,解除報價凍結後再執行強行平倉。
5.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後,由交易所記錄執行結果存檔;
6.強行平倉結果可通過交易系統查詢。
第三十六條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三十七條因受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場原因制約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餘持倉頭寸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平倉,直至平倉完畢。
第三十八條由於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而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交易商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實物交收義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的終解釋權歸交易所享有。對於未盡事宜,交易所將根據市場需要適時頒布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交易所原公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內容相沖突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
『貳』 廣東堅誠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的交易指引
自然人投資者在開戶時須提供以下證件及資料:
(1)本人身份證及其掃描件;
(2)本人影像資料。
機構投資者在開戶時須提供以下證件及資料:
(1)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及其掃描件;
(2)機構法定代表人及授權委託人的身份證及其掃描件;
(3)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4)機構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的影像資料。 (一)客戶到會員單位填寫《客戶調查表》;
(二)會員為符合開戶條件的客戶開立客戶交易賬號;
(三)客戶簽訂《風險揭示書》及《客戶協議書》;
(四)自然人客戶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易准備金清算銀行開通個人銀行賬戶,並簽署交易准備金存管協議;
(五)機構客戶到交易中心指定交易准備金清算銀行開通機構清算賬戶;
(六)客戶熟悉交易中心相關規則及管理辦法,並參與模擬交易達到交易中心要求的天數和筆數後,簽署《風險提示書》及《客戶確認函》;
(七)在客戶簽署完所有必要文件、完成客戶開戶申請的當天通過簡訊方式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將交易賬號及密碼發送給終端客戶,並通過電話回訪確認,依照交易中心指定的要求對電話回訪進行全程錄音,作為必需保存的資料之一。會員須自行解決因資料保管不善而與客戶發生的一切糾紛。
(八)客戶入金:客戶入金可以通過櫃台或網銀由銀行存管的渠道辦理(不能採用直接匯款的方式,否則由此帶來的相關責任與損失由客戶和會員自行承擔);
(九)會員將客戶提供的相關資料及《風險揭示書》、《客戶協議書》、《風險提示書》、《客戶確認函》、《客戶開通交易申請》等文件的簽字頁掃描後以電子版形式發送至交易中心交易部;
(十)交易中心交易部對會員提交的客戶資料進行合規審查,審查通過並經交易中心交易部核實客戶確已入金後,為其激活交易賬戶,客戶可以開始交易。 尊敬的投資者:
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貴金屬現延期交收交易業務是一種潛在收益和潛在風險較高的投資業務,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理解風險的程度、風險控制能力以及投資經驗有較高的要求。
本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揭示書」)旨在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且幫助投資者評估和確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本揭示書披露了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因素,但是並沒有完全包括所有關於貴金屬交易的風險。鑒於投資風險的存在,在簽訂本協議及進行交易前,投資者應該仔細閱讀本風險揭示書,
並確保自己已經充分理解有關交易的性質、規則;並依據自身的投資經驗、目標、財務狀況、承擔風險能力等自行決定是否參與該交易。 若投資者對於本揭示書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應該及時咨詢相關的機構,對揭示書不存在異議時請親筆簽字(機構投資者需加蓋公章)確認。
一、溫馨提示
1.貴金屬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業務具有高投機性和高風險性,不適合利用養老基金、債務資金(如銀行貸款)等進行投資的投資者。
2. 貴金屬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業務只適合於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投資者:
A、年滿18 周歲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或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B、能夠充分理解有關於此交易的一切風險,並且具有風險承受能力;
C、因投資失誤而造成賬戶資金部分或全部損失,仍不會改變其正常生活方式或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狀況的。
二、相關的風險揭示
(一)政策風險
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規章的變化,緊急措施的出台,相關監管部門監管措施的實施,交易中心交易規則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會對投資者的投資產生影響,投資者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二)價格波動的風險
貴金屬作為一種特殊的具有投資價值的商品,其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國際經濟形勢、美元匯率、相關市場走勢、政治局勢、原油價格等等),這些因素對貴金屬價格的影響機制非常復雜,投資者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現投資失誤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風險,則可能遭受較大的損失,投資者必須獨自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損失。
(三)技術風險
此業務通過電子通訊技術和互聯網技術來實現。有關通訊服務及軟、硬體服務由不同的供應商提供,可能會存在品質和穩定性方面的風險;交易中心及其會員不能控制電訊信號的強弱,也不能保證交易客戶端的設備配置或連接的穩定性以及互聯網傳播和接收的實時性。故由以上通訊或網路故障導致的某些服務中斷
或延時可能會對投資者的投資產生影響。另外,投資者的電腦系統有可能被病毒和/或網路黑客攻擊,從而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無法正確和/或及時執行。對於上述不確定因素的出現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有可能會對投資者的投資產生影響,投資者應該充分了解並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四)交易風險
1、投資者需要了解交易中心的貴金屬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業務具有低保證金和高杠桿比例的投資特點,可能導致快速的盈利或虧損。若建倉的方向與行情的波動相反,會造成較大的虧損,根據虧損的程度,投資者必須有條件滿足隨時追加交易保證金的要求,否則其持倉將會被強行平倉,投資者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交易系統以倫敦貴金屬現貨市場價格為基礎,綜合國內貴金屬市場價格及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兌美元基準匯率,連續報出交易中心貴金屬現貨的人民幣中間指導價。該價格可能會與其他途徑的報價存在微弱的差距,交易系統並不能保證上述交易價格與其他市場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3、投資者在交易系統內,通過網上終端所提交的市價單一經成交,即不可撤銷,投資者必須接受這種方式可能帶來的風險。
4、投資者通過會員以電話的方式下市價單,一經會員交易部報價確認成交後,即不可撤銷或撤回,投資者必須接受此種報單方式有可能帶來的風險。
5、交易中心、會員及其工作人員不會對投資者作出獲利保證,並且不會與投資者分享收益或共擔風險。投資者應知曉針對貴金屬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業務的任何獲利或者不會發生虧損的承諾均為不可能或者沒有根據的。
6、投資者的成交單據必須建立在自主決定的基礎之上。交易中心、會員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任何關於市場的分析和信息,僅供投資者參考,不構成任何要約或承諾。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7、在電話以及電子交易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偶然性的明顯的錯誤報價,交易中心可能事後會對錯價及錯價產生的盈虧作出糾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五)不可抗力風險
任何因交易中心不能夠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水災、火災、暴動、罷工、戰爭、政府管制、國際或國內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電、技術故障、電子故障等其他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會對投資者的交易產生影響,投資者應該充分了解並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特別提示
1、投資者在參與投資之前務必詳盡的了解貴金屬投資的基本知識和相關風險以及交易中心有關的業務規則等,以依法合規地從事貴金屬投資業務。
2、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作為廣東省金融創新、先行先試項目,與現有的國內其他貴金屬交易市場相比,在交易模式、交易規則等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差別;而且交易中心為了確保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和健康穩定地發展,將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強化市場的監管。請您務必密切地關注有關於該市場的公告、風
險提醒等信息,及時了解市場風險狀況,做到理性投資,切忌盲目跟風。
3、投資者在開通交易之前,請配合會員開展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實地提供開戶所需要的信息,不得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規避有關的要求,否則,交易中心將拒絕為其開通交易服務。
4、本風險揭示書上述風險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的列明有關該市場貴金屬交易的所有風險因素,投資者在參與該市場投資之前,還應認真的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
5、我們誠摯的希望和建議投資者,從風險承受能力等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審慎地決定是否參與此市場的貴金屬投資,合理的配置自己的金融資產。
『叄』 廣東貴金屬交易所為什麼會被停止交易
廣東貴金屬交易所被停止交易有涉及違規等相關問題,要求整改中版
證監會2017年1月9日牽頭召權開第三次部際聯席會議,將部分交易所業務直接表述為涉嫌非法期貨、聚眾賭博等,此次監管力度之大遠超前兩次部際聯席會議牽頭的清理整頓,因而被業內人士認為是監管層近年來的「最嚴整頓」
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是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專項行動重點整治對象之一,違法違規交易場所要限期整改。2017年6月30日未能整改規范將關閉。目前,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行動正在有序開展中。
有些會員單位打著交易所會員單位的旗號,可以做很多事情,比如說開個私盤這樣的違法違規行為,這樣的公司對投資者的危害極其大。一是它肯定是不安全的,同時,這類單位可以私下做很多手腳,這樣就增加了投資者的資金風險。
源:
『肆』 貴金屬交易的貴金屬交易中的風險控制策略
報酬/風險比是預期回報與未來風險的比值。假設某段時間內即將上升的空間為400元,而可能下跌的空間為100元,那麼報酬/風險比就是4:1。
獲勝率是黃金開戶買入後在某一時間內最終盈利的可能性,即將來是獲利賣出而不是虧損賣出的概率是多少。
報酬/風險比和獲勝率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假設投資者有10萬元的資金,始終選擇報酬/風險比為3:1的行情滿倉做10次,同時設置止損位為買入價的-3%,即盈利目標位買入價的9%,那麼:
0勝是:虧損3萬
1勝9負:虧損1.8萬
2勝8負:虧損0.5萬
3勝7負:盈利0.6萬
4勝6負:盈利1.8萬
5勝5負:盈利3萬
6勝4負:盈利4.2萬
7勝3負:盈利5.4萬
8勝2負:盈利6.6萬
9勝1負:盈利7.8萬
10勝時:盈利9萬
可見,只有投資者能在10次交易中贏得3次,即可小有盈利。如果報酬/風險比為4:1時入場,則10詞只有贏兩次就可以保本。10次實現兩次或3次獲勝,是比較容易達到的,關鍵是報酬/風險比,所以報酬/風險比是職業投資者需要考慮的問題。
一般來說,能確定報酬/風險比(W/R)的情況下,交易保本時所需的獲勝率(t)為1/(w+r)*100%,
可見,若想交易取得成功,在報酬/風險比越小時,對獲勝率的要求就越高;而當報酬/風險比越大時,對獲勝率的要求就可以低一些。
總的來說,投資者長期獲利的關鍵是能正確評估出貴金屬投資品種的報酬/風險比和獲勝率。 1、尋找高勝率的機會
很多投資者之所以屢屢虧損,往往是因為沒有等到較有把握的機會就匆匆地入場。嚴格地講,高勝率的機會都不會很確定,往往是投資者一廂情願的想法;而即使是有90%的獲勝率,如果行情偏偏走到了剩下10%的概率里,虧損也一樣會發生,而且此時的虧損往往會更大,因為投資者會根據高勝率來加大投入資金比例。
2、尋找大回報的機會
對於短線交易來說,報酬/風險比必須達到2:1時才值得我們進場操作;對於中長線來說,報酬/風險比必須達到4:1才值得進場操作。
要知道,用多次小虧損換一次充足的盈利,不僅是投資者必須具備的經驗,也是世界級交易大師的成功之道。盡管交易大師都非常看重高勝率這個條件,但他們的交易成功率卻往往不會高於50%,這是他們極其看重止損同時敢於在看準的時機上進行加倉的結果。
所以,對於短線交易來說,需要提高自己的交易成功率;而對於中長線交易來說,則需要適應」用丟掉高成功率的代價來換取大回報「的盈利模式。
3、合理加大資金投入
重倉出擊最有信心的品種和重倉出擊最有信心的點位,是投資者利潤最大化的必然措施。資金投入的合理比例控制在10%~50%之間,即使出現了重大的投資虧損,也有機會重新入市博弈。 1、減倉的方法
建倉是一個比較專業的問題,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根據自己的交易原則來調配倉位,即先明確資金投入額度,再考慮最大虧損承受額度。
另一種建倉方式比較死板,是一種先確立止損額度,後考慮資金投入的方法。
一般來說,第一種方法適合有資金管理經驗的人,而後一種方法適合按計劃執行交易或沒有資金管理經驗的人,兩者最終要達到的結果都是一樣的。
2、加倉或減倉的方法
1)遞減加碼法
當投資者認為未來價格還能上漲但漲幅空間有限是,即可採用遞減加碼的方式減倉,這種方式又稱金字塔加碼法。例如首次建倉的資金為8萬元,第二次加倉資金為5萬,第三次加倉資金為3萬元。
2)遞增加碼法
與遞減加碼法相對,當投資者認為未來價格還有很大增長空間時可採用。在行情開始,最好用少量資金謹慎測試行情。
3)平均加碼法
平均加碼法是一種簡單的加碼方式,只需將備用資金分為2~4等份,在行情看好的時候繼續追加即可,每次追加的資金量都相同。
上述3中方法同樣適用於減倉。當行情不易判斷是,投資者可以採用遞增加碼法,即先少量減倉,待見勢不好時再加大減倉量;當行情猶豫退縮是,交易者則可採用遞減加碼法,即先大量減倉,保住大部分利潤,只留少量倉位在市場中繼續承受風險。
上述3中加倉/減倉方法只適用於市場上升趨勢或下降趨勢明朗的情況,當行情在震盪盤整是,只適合輕單入場,做快進快出的短線交易。
『伍』 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對會員有什麼管理條例嗎
《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會員監督管理條例(試行)》,分為總則、設立與變更、組織機構、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客戶資產的保護、監督管理措施、違規處理、附則8章。還有《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會員宣傳管理辦法(試行)》。具體你可以上官網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