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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對資本市場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1-01-18 02:03:46

1. 炒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幾條法律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股票財務造假什麼處罰

投資者期待的對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嚴厲處罰並沒有到來。繼南紡股份5年財務造假3.4億元僅被罰款50萬元之後,新中基也於7月8日晚間發布被處罰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間累計虛增凈利潤達2.2億元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嚴厲處罰再一次爽約,強制退市則更是無從談起。由近百件涵蓋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所構建的資本市場誠信司法秩序,正面臨信任危機。
「法律規定如此,類似處罰盡管看似重罪輕處,可已經是頂格處罰了」,或許,管理層在強大的社會輿論面前也有苦難言,總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規定吧?可有權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規則的管理者,不僅要對遵循適用於其操作的規則負責,還要對法律的實際執行做到連貫一致,並且與法律的「法益」相符合,達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對於A股市場的監管者來說,如何在既有法律體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罰責不力的情況下,讓其執法行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執法震懾違法,是其對每一則違法案例結案前應該重點考慮的。
以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為例,現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確對其罰責規定比較粗疏,且規定的違法成本輕微,這也是迄今為止幾個案子引起巨大社會爭議的原因。但這並不代表管理層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靈活執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懾選擇性違法行為。
比如,對於上述財務造假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由證監會在處罰時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由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違法行為導致暫停上市的風險」決定相關違法公司暫停上市,進而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嚴懲違法、預防違法和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執法目的。
當然,基於法律的正義實現終極訴求,管理層挽回公眾對法律或其執法的信任的著力點,除了「靈活執法」外,還必須放在「緊急立法」上。根據現有《證券法》修法計劃,《證券法》修訂涉及事項眾多,短時間內難以出台,既然《證券法》的修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關動搖市場根本的違法行為又屢禁不止,招惹眾怒,那就不能坐等《證券法》的修訂而對既有嚴重違法行為姑息養奸,而應積極尋求相關有權部門修法或釋法。
具體來說,可以尋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證監會正在進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專門針對投資者反映強烈而又動搖資本市場根本的嚴重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出台加大處罰力度的「暫行規定」或「立法解釋」,規定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予以強制退市。對嚴重證券違法負有主要責任或專業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為其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一概終身市場禁入、追究刑事責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並規定在《證券法》修訂完成前執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股票金融詐騙是怎樣處罰

涉嫌票據詐騙罪,應當依法處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 資本市場的功能與作用

資本市場:經濟發展的「助推器
發展資本市場是經濟發展長期戰略

對我國資本市場功能的思考

十多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迅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從上市公司的數量、融資金額和投資者數量等方面,我國資本市場已經具備了相當的規模,在產品以及法規制度方面,市場的基本要素和基本框架已經形成,技術系統建設方面成果顯著。經過不斷的探索和努力,我國資本市場功能和作用日益顯現,規范化程度不斷提高。
資本市場,作為一個新興市場,在融資、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為我國經濟的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對我國資本市場的功能思考,全面審視我國資本市場結構,綜合分析、對比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成熟制度,為我國發展、完善資本市場提供理論指導依據,有利於資本市場更好的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一、資本市場的概念
資本市場,在過去我們認為那是資本主義的專利,而現在在中國,它已經是個不陌生的、使用頻率很高的詞了。在中國金融理論中,資本市場理論是最年輕的。因為中國資本市場「不成熟」而又「變幻莫測」,許多方面還處在試驗、爭鳴、探索的過程中,所以定義它是個挺困難的事。即便是在西方經濟學中,資本理論也是最有爭議的一個領域。可能是由於資本工具的復雜性,或者可能是由於資本市場的強操作性和多變性,導致人們對資本市場的認識很不一致,於是對資本市場的界定五花八門,人們幾乎可以在任何角度使用它,並且在不同的場合賦予它不同的內涵。有的人講資本市場時指的是股票市場,也有的人說的是證券市場。比如1995年世界銀行發表的專題報告《中國新興的資本市場》中,相當多的專家將資本市場界定於證券市場,他們認為,證券市場是現代市場經濟,同時也是資本市場的最核心部分。而1996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編寫的《國際資本市場:發展、前景及關鍵性政策問題》中資本市場包括:外匯市場、債券市場、股票市場、衍生工具市場、銀行系統和貸款市場等。還有大家所熟知的美國S"克里"庫珀的《金融市場》專著中,資本市場的范圍涵蓋抵押市場、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到底資本市場這個概念指什麼?
盡管對資本市場的定義見仁見智,但其有著一個確定的內涵,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講,資本市場至少應涵蓋:證券市場(股票市場、長期債券市場——長期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等)、長期信貸市場(長期抵押貸款、長期項目融資等)、衍生工具市場(金融期貨市場、金融期權市場等)。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概括出資本市場的基本概念。
資本市場是全部中長期資本(一年以上)交易活動的總和,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中長期信貸市場等,其融通的資金主要作為擴大再生產的資本使用,因此稱為資本市場。資本市場是通過對收益的預期來導向資源配置的機制。

二、資本市場的功能
資本市場是現代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本來意義是指長期資金的融通關系所形成的市場。但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 資本市場的意義已經遠遠地超出了其原始內涵, 而成為社會資源配置和各種經濟交易的多層次的市場體系。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 資本市場的功能可以按照其發展邏輯而界定為資金融通、產權中介和資源配置三個方面。
(一)融資功能
本來意義上的資本市場即是純粹資金融通意義上的市場,它與貨幣市場相對稱,是長期資金融通關系的總和。因此,資金融通是資本市場的本源職能。
(二)配置功能
是指資本市場通過對資金流向的引導而對資源配置發揮導向性作用。資本市場由於存在強大的評價、選擇和監督機制, 而投資主體作為理性經濟人,始終具有明確的逐利動機,從而促使資金流向高效益部門,表現出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
(三)產權功能
資本市場的產權功能是指其對市場主體的產權約束和充當產權交易中介方面所發揮的功能。產權功能是資本市場的派生功能,它通過對企業經營機制的改造、為企業提供資金融通、傳遞產權交易信息和提供產權中介服務而在企業產權重組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上述三個方面共同構成資本市場完整的功能體系。如果缺少一環節,資本市場就是不完整的,甚至是扭曲的。資本市場的功能不是人為賦予的,而是資本市場本身的屬性之一。從理論上認清資本市場的功能,對於我們正確對待資本市場發展中的問題、有效利用資本市場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三、我國資本市場的功能探討
(一)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概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資本市場規模迅速擴張,企業債券和股票初露頭角。開始櫃台交易。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後,中國證券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開始飛速發展,截至2006年3月底,上海、深圳兩個交易所的上市公司達1373家,上市證券1787隻。股市投資者7127.95萬戶,證券投資基金64隻,股票市價總值達36310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4.08%。同樣,以間接融資主導的中國企業融資,近年來中國企業直接融資取得較大發展。在企業融資新增領中直接融資所佔比重不斷增高。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成為監管部門最關心的重要問題,特別是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之後,進一步加強了證券市場的管理。資本市場是資本和產權交易的市場,交易涉及的是金額巨大的金融資產,關繫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切身經濟利益。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並發揮其在國民經濟中資源配置優化,必須有規范、合理、公平的法律和法規予以保證。為此,我國建立了一些規范資本市場運作的監管機構和法規體系。例如:《證券法》、(公司法》、《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等法律法規的制定,對資本和產權交易的當事人、中介服務、企業公司和交易所等等已經提出了比較系統的行為規范。
但是,與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相比,我國資本市場還存在諸多缺陷。一是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占金融資產的比重仍然很高。據統計,截至2005年我國城鎮居民金融資產總額中,銀行存款佔75%以上,有價證券約佔10%,現金和其他金融資產不足10%。二是證券市場目前規模仍然較小,結構也不合理,表現在一級市場上股票發行比重過低,二級市場證券流通比重過低,總體上過度依賴股票。三是信息不對稱,股市價格及收益與公司實質表現高度不相關。四是中國企業融資制度仍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直接融資規摸總體仍然較小,從企業融資的存量結構看,間接融資佔到較大比例。五是在監管方面,規范的監管力度尚不夠。由於建立時間較短,我國的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後,還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隨著經濟體制市場化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中國資本交易的市場化程度也將繼續提高。特別是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加快,資本交易的市場化進程也將加速發展。
綜上可見,我國資本市場目前正處於發展的初期階段,不成熟階段。結構調整和制度完善的任務仍然很艱巨。
(二)我國資本市場的功能演進
1.我國資本市場的形成
要了解我國資本市場形成的初始功能,有必要簡單回顧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在改革初期,我們根據對傳統國有企業弊端的認識,在資金、利潤分配方面作了以下兩項改革:一是對企業放權讓利,實行利潤按比例分成的分配製度,以改變國有企業在統收統支的傳統體制下沒有任何資金使用自主權的狀況。二是將原來對企業的財政撥款(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改為銀行貸款,以改變企業無償佔用國家資金的狀況。改革沒有收到預定的效果。國有企業按一定比例留下來的資金,由於失去了所有者的約束,企業管理者更傾向於將錢作為工資和獎金分配給個人,而企業擴大生產所需要的資金主要依靠銀行的貸款。但銀行本身的改革滯後,致使銀行的債權對企業的財務約束也並不象期望的那麼強。企業普遍負債過高。各級政府再也不給原有的國有企業注入資本金的同時,在確定建設項目時,也沒有能力給新建企業注入資本金。在前幾年,地方政府靠指令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給這些項目貸款。這些企業從建立之日起就處於所謂無本經營的狀況。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無權參與項目的確定,只是奉命給沒有資本金、因而沒有任何資產擔保的企業提供貸款。在這種情況下,既然是奉命貸款,就沒有理由讓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完全承擔回收貸款的責任。其實,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一般也很少考慮去履行這種責任,因此,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風險在日積月累,呆帳和壞帳不斷增加,資產質量日漸下降。事實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企業的債權約束很弱的原因,是相當多的企業認為項目是政府定的,項目是否有效益責任在政府,一旦項目不成功,企業既無力也不想歸還銀行的本金和利息。對於一個完全靠銀行貸款建立的企業,企業經理人員會認為企業並不屬於沒有實際投入資金的政府,也不屬於最終要求企業歸還貸款的銀行。他們也許認為企業應該屬於企業全體員工的。所以企業產權關系很不清楚。其結果企業經理實際掌握了企業利潤分配的權力,但卻把企業負債的風險扔給了銀行,這當然既不利於企業改革,也不利於銀行體制的改革。
於是,人們開始思考,對於國有企業來說,靠國家的所有權約束和靠國有商業銀行的債權約束,都無法轉變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要改變國有企業無本經營的狀況,在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已經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下,靠國家財政也無可能。
換句話說,當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主要依靠政府進行社會積累的機制被打破以後,應當建立怎樣的有利於社會發展的積累機制這個問題就凸現出來了。靠間接融資即銀行貸款進行積累除了存在著企業產權不清、缺少所有者約束、銀行承擔的風險過於集中的弊端之外,由於銀行本身機制轉換的滯後而難以形成對國有企業的有效監督。在這種背景下,我國經濟學界普遍達成了共識,即應該發展直接融資,通過證券市場融資的方式將社會儲蓄轉化為投資,同時促使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可以說,中國的資本市場是改革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形成的必然產物。
2.我國資本市場的初始功能
我國資本市場形成的過程,賦予了其初始功能。
⑴為國企的企業治理機制改革創造條件
在國外,證券市場出現首要的目的是融資,其次是分配資金,對上市公司經理人員的行為約束是附帶的功能。而我國證券市場的產生,所賦予的責任是為國有企業的企業治理機制改革創造條件。
⑵為國企脫困提供資金
這幾年證券市場增加了一項功能,為國企的脫困提供資金。不少人把國企的問題歸諸於負債率太高,希望通過上市融資來減輕資金成本,為國企脫困服務。
3.重視資源配置功能
199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實質性的地強調了利用資本市場推進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達到提高資源配置的目的。
國有企業的問題表現為資產負債率高、經濟效益低下、缺乏競爭力,是在產權單一的情況下公司治理結構的非有效性。國有企業所面對的從形式上看是融資結構不合理的問題,實質上是融資體制乃至企業產權結構和內部治理結構不合理的問題。這里所說的不合理主要指兩個方面:一是除了銀行間接融資和政府財政的直接注資外,經由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管道沒有打通;二是即便打通了這一管道,如果將其作用僅限於「圈錢」,而沒有相應地引起企業產權結構和內部治理結構的改變,資產利用效率低、不良債務問題嚴重等老弊端仍將依然存在。
發展資本市場的意義就在於它在解決上述兩方面問題上有可能發揮積極作用。自從提出為國有企業脫困以來,資本市場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從融資角度提出的。通過資本市場開辟新的資金來源,對高負債而又急需資金的企業說當然是件好事。但對處在轉軌時期的國有企業來說,發展資本市場更重要的意義在於推動融資體制的轉變,進而推動企業產權結構和內部治理結構的轉變。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在於將市場機制強加給轉軌時期的國有企業。
4.發展資本市場對推動國企轉軌的積極作用
從推動國有企業轉軌的角度看,發展資本市場的積極作用大體有如下幾點:
首先,推動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造。為使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特別是成為上市公司,企業首先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進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造。
其次,促進企業產權結構和內部治理結構的積極改變。國有企業在資本市場引入新的直接投資時,也就引進了新的股東。經驗證明,除去極少數特殊情況外,多元化的股東結構,包括由若干個國有股東構成的產權結構,比國有獨資形式更有利於提高企業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由資本市場引入的新股東過於分散,如基本上是中小散戶,普遍的「搭便車」行為也難以對企業決策產生作用。對當前的國有企業來說,有意義的是引入一些能對企業治理結構發生積極影響的機構投資者。
第三,為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提供有效地資本流動機制。當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的目標確定以後,國有資本在一些行業和企業的退出或進入,可以通過資本市場上國有股權的售出和購入而實現。在更多的情況下,可以鼓勵國有股份與其他股份在資本市場上平等競爭,通過競爭形成國有資本在行業和企業中的合理分布。
第四,推動企業並購及其他資產重組活動。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以多年來市場競爭中成長起來的優勢企業,特別是生產名牌產品的優勢企業為龍頭,按照企業自身擴展的需要,由企業自己決策,對合適的企業進行並購和其他形式的資產重組活動。
第五,有利於提高企業經營的透明度,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進入資本市場的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具有較高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它們必須定期接受外部審計機構的審查,按照規則向社會公眾詳細公布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數據。這樣不僅有利於國有股東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而且有利於其他股東特別是個人股東以雙重身份(個人股份的股東與全民所有制財產最終所有者)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以國有資產直接所有者身份出現的國有股東的對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狀況,從而改進了對國有資產保值增殖情況的監督效果。
第六,有利於選擇出有競爭力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者。誰來充當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者,是多年來爭議頗多的一個問題,研究者提出了不少方案,許多部門、機構、企業也提出種種理由試圖說明自己可以勝任這一角色。其實,當資本市場得到一定發展後,這基本上也是一個可以而且應當由市場決定的問題。在進入市場之前,可以規定某些機構為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者,但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進入資本市場後看誰有競爭力。競爭力強者將擴大其經營規模,反之,競爭力弱者將不得不縮小其經營規模,乃至最終失去經營管理者的資格。
最後,通過「股權」問題的解決進而解決「債權」問題。股權與債權似乎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問題,通過直接融資而擴大自有資本金比重,會相應降低負債比重,所引起的只是資產結構上的變化。然而,在這種結構變化的後面,主角是行使股權的股東。由負債籌措到資金是由股東及其選定的經營者使用的。國有企業融資體制的問題,主要不是負債率本身的高或低,而是現有的股東及其代理人對負債而籌措到的資金缺少責任心,以及由此而產生的高負債沖動。所以,國有企業債務問題的解決,除了增資減債外,關鍵還是要改變企業股東及其代理人的行為,否則,減下來的債還是要增上去的,而且許多債是無力償還的。從這個意義上看,發展資本市場一方面可以給企業增資,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改變企業的產權結構和內部治理結構,而對從根本上解決債務問題創造條件。

3. 資本市場包括什麼

資本市場包括股票市場、中長期債券市場和證券投資基金市場。資本市場的資金供應者為各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儲蓄銀行、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公司、信託公司等。

4. 什麼叫資本市場

答:資本市場又稱「長期資金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與貨幣市場相對應的理論概念,資本市場通常是指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種融資活動組成的市場,由於在長期金融活動中,涉及資金期限長、風險大,具有長期較穩定收入,類似於資本投入,故稱之為資本市場。

擴展內容:

一 原理

本質上,資本就是財富,通常形式是金錢或者實物財產。資本市場上主要有兩類人:尋找資本的人,以及提供資本的人。尋找資本的人通常是工商企業和政府;提供資本的人則是希望通過借出或者購買資產進而牟利的人。

資本,在經濟學意義上,指的是用於生產的基本生產要素,即資金、廠房、設備、材料等物質資源。在金融學和會計領域,資本通常用來代表金融財富,特別是用於經商、興辦企業的金融資產。廣義上,資本也可作為人類創造物質和精神財富的各種社會經濟資源的總稱。

資本市場只是市場形態之一。市場由賣方和買方構成,有時候在有形的空間里,例如農貿市場或者大型商場,有時候在電子化的環境里。金融市場就是交易金融產品的市場。例如,貨幣市場是給各國貨幣確立相互比價的,市場參與者通過交易各種貨幣滿足需要或者進行投機。同樣,商品期貨市場和資金市場也是為了滿足參與買賣的雙方的不同金融需要。

二 特點

與貨幣市場相比,資本市場特點主要有:

1.融資期限長

至少在1年以上,也可以長達幾十年,甚至無到期日。例如:中長期債券的期限都在1年以上;股票沒有到期日,屬於沒有到期日,屬於永久性證券;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限一般都在15-30年。

2.流動性相對較差

在資本市場上籌集到的資金多用於解決中長期融資需求,故流動性和變現性相對較弱。

3.風險大而收益較高

由於融資期限較長,發生重大變故的可能性也大,市場價格容易波動,投資者需承受較大風險。同時,作為對風險的報酬,其收益也較高。

在資本市場上,資金供應者主要是儲蓄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各種基金和個人投資者;而資金需求方主要是企業、社會團體、政府機構等。其交易對象主要是中長期信用工具,如股票、債券等等。資本市場主要包括中長期信貸市場與證券市場。

4、資金借貸量大

5、價格變動幅度大

5. 關於外資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律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研究

內容提要:證券市場國際化使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性越來越強,加入WTO使得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進一步加快。本文針對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障礙,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機遇和挑戰進行分析,提出了較合理的戰略選擇。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指以證券為媒介的國際間資本流動,即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投資超越一國的界限,實現國際間的自由化,原來一國性的證券市場變成了國際性的證券市場。世界各主要證券市場已經呈現出明顯的國際化趨勢,這主要表現為世界各大證券交易所已擁有越來越多的外國上市公司、各國競相建立創業板市場、各國證券交易所尋求大聯盟。2000年,納斯達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國公司;紐約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國公司;倫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國公司佔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國公司的市值佔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場外國公司的比例分別為阿姆斯特丹40%,布魯塞爾42%,瑞士42%,紐西蘭34%。歐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魯塞爾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尋求結盟;倫敦、法蘭克福、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也在探討合並;納斯達克近年來一直在嘗試將其市場延伸至日本東京和香港;新加坡證交所與美國證交所的合作也在擬議之中。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開放,我國證券市場也逐步國際化,這使得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程度提高,相互影響更加明顯。中國加入WTO以後,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必將進一步加快。面對這一新的發展趨勢,我們要認真研究,針對當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現狀,制訂全面合理的步驟與對策,最終實現我國證券市場的真正開放與發展。

一、證券市場國際化使中國證券市場

與國際證券市場關聯程度提高

從世界經濟的發展情況來看,經濟全球化使得各國的生產、貿易、市場等各方面都參與了國際分工,同時也帶動了籌資和投資的國際化。跨國公司作為經濟全球化的主要組織形式,為了獲取國際比較利益而進行的國際投資與國際融資,對證券市場國際化也提出了直接的要求。此外,資產選擇理論在國際范圍內的應用、寬松的金融市場環境、金融創新與投資工具的加速發展、會計制度的規范與統一、科學技術與證券交易技術的迅猛發展,都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重要原因。

從我國經濟具體情況來看,我國在改革開放後,實行了更為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經濟發展速度令世人矚目。我國巨大的市場潛力和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國際投資者,他們不僅希望通過直接投資的形式參與我國的經濟建設,而且還希望通過證券市場來進行更深入、廣泛。靈活的投資。我國的上市公司和新興企業,也希望到海外證券市場籌資、投資,積極參與國際發展與競爭。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必將進一步發展。就當前情況來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已經對中國證券市場產生明顯的影響,這主要表現在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稷度日益提高。我國證券市場和國際證券市場在整體市場走勢、產業結構發展方面都表現了明顯的關聯性,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態勢日益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發展走向的重要背景和參考因素之一。

1.整體市場走勢頭聯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它一方面表明宏觀經濟走向決定股市,另一方面表明證券是宏觀經濟的先行指標,能夠提前反映經濟周期的變動。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狀況及其相關因素的變化都會在證券市場上顯現,而各國經濟貿易的關聯性使得國際化的各國證券市場整體市場走勢互相關聯,相互影響。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走勢尤其是作為世界經濟火車頭——美國證券市場的走勢,對世界各國的證券市場尤其是開放度高的證券市場的走勢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美國紐約證券市場的道瓊斯指數、NASDAQ指數已經成為對各國證券市場走勢預期的重要指標。經濟全球化使得證券市場波動性的溢出效應即市場價格上的波動性從美國證券市場傳遞到其他國家的證券市場越來越明顯。美國的經濟運行狀況、其採取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各方面都會或多或少的引起國際證券市場的波動,由於全球信息的快速傳播,這種影響越來越直接,中國的證券市場同樣也會因此受到影響。此外,中國證券市場還會受到亞洲各鄰國和香港地區等與我國經濟關系緊密的證券市場影響。

2.產業結構發展關聯

人類進步的不同時期都伴隨著不同產業的迅猛發展。我們已經從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發展到現在以信息產業、生命科學等高新技術產業為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主要動力的知識經濟時代。這些知識密集型的新興產業代表了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未來經濟發展方向,是世界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動力,它們的蓬勃發展帶動世界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發展。美國作為當今世界經濟、科技最先進的國家,其證券市場上不同產業的發展和調整反映了世界上最先進的投資理念對整個世界范圍內產業興衰的理解。美國的NASDAQ市場就是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代表的證券市場,高新技術企業的良好發展前景和投資回報率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和上市公司。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關聯性使得各國證券市場中高新技術企業的比重越來越大,高科技板塊的發展異軍突起。最近,NASDAQ市場的下挫直接影響了我國高科技企業在中國證券市場和海外上市的表現,產業結構發展的關聯性十分明顯。

二、中國證券而場國際化的現狀

從一國的角度來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外國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際性金融機構在本國的證券發行和本國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際性金融機構在外國的證券發行,這是國際證券籌資;二是外國投資者對本國的證券投資和本國投資者對外國的證券投資,這是國際證券投資;三是一國法律對外國證券業經營者(包括證券的發行者、投資者、中介機構)進出本國證券業自由化的規定和本國證券業經營者向外國發展,這是證券商及其業務的國際化。一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可能更注重證券市場籌資功能突破國界,但從國際化程度高的證券市場看,則更傾向於籌資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國際化。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主要體現在國際證券籌資上。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步伐是於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對外發行國際債券開始的。1991年底第一隻B股——上海電真空B股發行上市,這是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重大步驟。截至2001年2月9日,我國B股上市公司有114家。此外,我國還發行了H股、紅籌股、N股和ADS(美國存托憑證)、國際債務,吸引了大量國際資金。但是,從國際證券投資來看,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程度很低。一方面,中國證券市場的主體A股市場不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外國投資者只能進入B股市場,B股市場規模小、流動性差、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目前,B股市值僅為A股2.8%左右,這些問題嚴重影響外國投資者的投資興趣。另一方面,國內投資者不能直接投資國外證券市場,我國券商規模小、競爭力差,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也只是少數。所以,國內外投資者的投資范圍受到極大的限制,中國證券市場遠遠未達到投資主體的國際化。

我國即將加入WTO,WTO對證券業的市場准入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以及透明度原則都作了相應的規定。按照這些原則,中國加入WTO以後,允許外資少量持股(起初為對33%,三年後增加到49%)的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享受與國內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當國內證券商業務范圍擴大時,中外合資證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資少量持股(33%)的中外合資證券商將可承銷國內證券發行,承銷並交易以外幣計價的有價證券。

面對我國證券市場目前發展的狀況以及加入WTO後將面對的市場要求,我們應該進一步加快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逐步縮小證券市場國際化程度的差距,使證券市場同我國經濟的對外開放相適應。

三、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障得

中國證券市場走向國際化的現實障礙具體表現為:

1.我國證券市場規模偏小

從縱向看,中國證券市場擴張較快,但從橫向看,中國證券市場的規模和融資水平卻還處於較低水平,難以抵禦國際化的風險。(1)上市公司數量少。1994年,世界范圍內擁有5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國家和地區達14個,其中,擁有10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國家達7個(具體情況是:美國7770家,印度7000家,日本2205家,英國2070家,加拿大1185家,澳大利亞1144家,捷克1024家)。中國1994年只有291家,列世界第22位。直到1999年底,中國才超過1000家。(2)上市公司規模小。1994年,世界各國上市公司平均規模就達到了較高水平。例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國、法國、荷蘭、義大利、美國分別為16.8、11.9、11.4、11.3、9.88.9.6.5億美元。中國僅為1.5億美元,列世界第36位。中國上市公司規模這些年雖有迅速擴大之勢,但仍遠遠低於發達國家水準。(3)資本證券化水平較低。評判證券市場規模的重要指標資本證券化率:證券市場市值總價/國內生產總值(GDP),而我國證券市場市值佔GDP的比重不但遠遠低於發達國家,也低於其他新型市場。1999年底,中國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例為31.5%;若以流通股市值計算,其比例僅為10%。而在1997年,世界發達國家或地區股票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就接近或超過100%,例如,美國為147%,英國為156%,加拿大為106%,香港為150%,日本為53%,德國為39%。

2.證券市場結構性缺陷突出

我國的證券市場缺陷主要表現在股權結構不合理。我國證券市場不是依靠投資對象的權利與義務劃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而是按投資主體的身份劃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等。在上市公司中,能夠流通的股本平均只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6%左右,有74%左右的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和國家股、法人股轉配的部分不能流通,而且在可流通股的投資者中,個人投資者占絕大部分,機構投資者只是極少部分。同一企業根據其發行股票的對象、地點不同,又分為A股、B股、H股、N股,不僅A、B股市場相分離,作為我國股票市場主體的A股市場不允許外國投資者進入,也不允許外國的公司來中國上市,而且B股市場也不統一,上海和深圳的B股市場分別用美元和港幣交易。這種結構性的缺陷扭曲了證券的變現機制、市場評價機制和資本運營機制,使得我國證券市場高投機性、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無法成為真正的開放市場。

3.金融管制較嚴,人民幣沒有實現自由兌換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以證券為媒介的國際間流動,必然會受到貨幣兌換制度和出入境制度的影響。我國現階段實行較嚴的金融管制,匯率決定機制沒有完全市場化,投資者參與投資的證券資產流動性和收益性無法保證,這在很大的程度上排斥了國際證券資本。此外,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還造成A、B股市場分離。

4.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不夠規范

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較短,其法律架構和監管制度與國際證券市場存在較大的差距。市場的規范化和透明度不夠,仍然存在許多非市場化的操作,行政干預色彩還很濃厚。而且,中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有效、及時,會計制度沒有完全按照國際化的標准統一。

四、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戰略選擇

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給中國證券市場不僅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外資進入,將進一步擴大市場規模,拓寬融資渠道,大大緩解證券市場發展中供給與需求的矛盾,為企業上市提供更大的機會;新的技術、經驗、管理方法及新的金融產品和經營理念也隨著開放被引進,我國證券機構也可抓住機遇開拓國際證券市場。開放帶來了競爭,這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證券監督管理部門都將是一個促進和提高。引入外資券商及投資者,從業者的多元化和平等競爭,將促使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同時;證券市場國際化也可能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一些功能齊全、信譽優良、實力雄厚、手段先進的外資證券公司的進入,證券市場份額爭奪將日趨激烈,上市公司也將受到巨大沖擊,而且由於新興市場國家資源和資金相對貧乏,技術相對落後,很容易遭受國際投機資本的沖擊。因此,面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歷史趨勢時,我們要制訂合理的戰略選擇。

1.循序漸進的逐步推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進程

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的現實情況,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程既要促進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又要保證國內金融市場的穩定,所以我們必須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分階段實施。我們可以借鑒韓國、印度、台灣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以B股市場為起點,分階段、按比例將外資引入股市,逐步實現A、B股的合並,推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漸進式發展。我們可以從有限度的開放階段逐步推進,直到全面開放階段,實現中國證券市場的真正國際化。

2.擴大市場規模,按照國際慣例規范證券市場

大力發展國內證券市場,努力擴大市場規模,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這是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基礎,也是提高中國證券市場抵禦國際資本沖擊能力的重要保證。證券市場規范化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前提和基礎,我們要對證券市場的法律、會計准則、上市公司進行改革和調整,規范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市場,逐步向WTO准則靠攏,吸引更多的外國投資者。

3.發展共同基金,培育能與國際競爭的證券公司

我國的證券市場缺乏能夠與國際競爭的一流投資銀行和其他中介機構,現有的證券公司在資本規模、經營水平、創新能力、內控機制等方面都有待提高。我們要積極鼓勵國內規模較大的證券商到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同時大力引進國外證券機構,積極推進證券機構的國際化和證券投資國際化的進程。共同基金是海外投資者十分熟悉和青睞的方法,發展共同基金既有利於吸引外國個人投資者,又可以避免外國直接投資給國內證券市場帶來沖擊,是證券市場國際化初期的主要手段。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研究

國研網

6. 請問 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資本市場部的職責有哪些規定最好有文件支持

中國證監會基本職能
(1)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2)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3)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
(4)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5)統一監管證券業。

中國證監會的工作職責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有關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7. 求資本市場的參考文獻急

英文: capital market
亦稱「長期金融市場」、「長期資金市場」。期限在一年以上各種資金借貸和證券交易的場所。資本市場上的交易對象是一年以上的長期證券。因為在長期金融活動中,涉及資金期限長、風險大,具有長期較穩定收入,類似於資本投入,故稱之為資本市場。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資本市場 capital market。金融市場三個組成部分之一。進行長期資本(即股票和債券)交易的市場。長期資本指還款期限超過一年、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公司債務和股東權益——股票。與調劑政府、公司或金融機構資金餘缺的資金市場形成鮮明的對照[1]。.資本市場的參與者資本市場的資金供應者為各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儲蓄銀行、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公司、信託公司等。
資金的需求者主要為國際金融機構、各國政府機構、工商企業、房地產經營商以及向耐用消費零售商買進分期付款合同的銷售金融公司等。.資本市場的類型資本市場上資本出讓的合同期一般在一年以上,這是資本市場與短期的貨幣市場和衍生市場的區別。
資本市場可以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在一級市場上新的吸收資本的證券發行並被投資者需求。
在二級市場上已經發行的證券易手。
假如一個市場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則這個市場是一個有組織的資本市場。一般來說通過時間和地點的集中這樣有組織的市場可以提高市場流通性、降低交易成本,以此提高資本市場的效應。.]資本市場的特點與貨幣市場相比,資本市場特點主要有:
1、融資期限長。至少在1年以上,也可以長達幾十年,甚至無到期日。
2、流動性相對較差。在資本市場上籌集到的資金多用於解決中長期融資需求,故流動性和變現性相對較弱。
3、風險大而收益較高。由於融資期限較長,發生重大變故的可能性也大,市場價格容易波動,投資者需承受較大風險。同時,作為對風險的報酬,其收益也較高。在資本市場上,資金供應者主要是儲蓄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各種基金和個人投資者;而資金需求方主要是企業、社會團體、政府機構等。其交易對象主要是中長期信用工具,如股票、債券等等。資本市場主要包括中長期信貸市場與證券市場。 資本市場的構成我國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資本市場包括四部分:
(1)國債市場。這里所說的國債市場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以國家信用為保證的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基本建設債券、保值公債、特種國債的發行與交易市場。
(2)股票市場。包括股票的發行市場和股票交易市場。
(3)企業中長期債券市場。
(4)中長期放款市場,該市場的資金供應者主要是不動產銀行、動產銀行;其資金投向主要是工商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擴建和新建;資金借貸一般都需要以固定資產、土地、建築物等作為擔保品。 資本市場新制度新變化1、股權分置改革:資本市場重大制度性缺陷得以糾正,全流通機制形成,資本市場處於重要發展機遇時期。
(1)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截至2006年12月30日,滬深兩市已完成和進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佔比達98.55%;
(2)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進入全流通板塊。
2、新《公司法》和《證券法》:為資本市場發展和創新消除了諸多限制。
(1)取消股份公司設立、合並、分立要求批準的規定,縮短企業改制時間;
(2)發起人出資方式多樣化,貨幣出資不低於注冊資本的30%,提高了知識產權在公司資本構成中的地位;
(3)取消了間隔一年才能再融資的要求。
(4)取消了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額50%的限制。
3、IPO新政:輔導期取消、發行條件更細化、程序簡化、預期明確。
(1)明確財務指標,企業自己能做出是否能上市、多長時間上市的判斷。
a、凈利潤: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均為正且累計大於3000萬元。
b、營業收入或經營現金流量凈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現金流量凈額累計大於5000萬;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收入累計大於3億。
c、發行前總股本: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2)取消一些限制性規定。
a、籌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兩倍,市盈率不得超過20倍;
b、輔導期一年方可申請發行上市,關聯交易比例不得超過30%;
c、不能在發行上市前12個月內通過擴股引進新股東。
(3)發行方式與定價方式更加市場化:機構投資者投標詢價及上網定價發行。
4、新的再融資政策:更加便利的再融資方式。
(1)根據各種融資方式,分設不同的盈利條件,提高了市場運行效率。
a、增發和可轉債: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6%;
b、配股:連續三年盈利,取消6%的要求;
c、定向增發:無盈利要求。
(2)強化市場化約束機制,確定了再融資定價與市價之間的比例關系。
a、增發: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b、可轉債:轉股價格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c、配股:無要求;
d、定向增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的90%。
5、股權激勵:股票或期權可作為激勵手段。
(1)《公司法》:允許公司收購不超過5%的股份用於獎勵職工。
(2)《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a、激勵對象: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自主確定,獨立董事和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
b、激勵數量:不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個人獲授部分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
6、 創新融資工具:為上市公司融資提供靈活、多樣化的手段。
(1)認股權證:
a、 由權證標的資產的發行人發行,然後再行使認購權以獲得標的股票;
b、長江電力的權證正在上市交易,存續期12個月,預計在2007年5月行權後募集67億資金。
(2)定向增發:
名流置業:公司非公開發行1.2億股,發行價格不低於董事決議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均價的105%。

8. 新三板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規
綜合類(18部)
0.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0.7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0.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0.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2013修訂)
0.10關於境內企業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
0.11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0.12關於收取掛牌公司掛牌年費的通知
0.1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0.14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0.15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
0.16關於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關注意事項的通知
0.1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材料接收須知
0.18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收費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明細表
附件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及代收稅項)明細表
一、掛牌相關(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發行的審查工作流程
1.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
1.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6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涉及新修訂《公司法》相關條文適用和掛牌准入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公開轉讓說明書
1.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公開轉讓股票申請文件
1.2.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申請報告
1.3.2xx證券公司關於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推薦意見(適用於已掛牌公司)
1.3.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1.3.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1.3.5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書
二、股票發行相關(8部)
(一)已掛牌公司不超過200人(6部)
2.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
2.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
2.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1號——備案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3號——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4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二)已掛牌公司超過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3)——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2.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4)——定向發行申請文件
三、資產重組相關(5部)
3.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
3.2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1號: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指南
3.3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2號: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報送指南
3.4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3.5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四、優先股相關(5部)
4.1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4.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4.3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4.4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
4.5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五、收購相關(2部)
5.1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5.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5——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
六、信息披露相關(10部)
6.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
6.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持續信息披露業務指南(試行)(2014修訂)
6.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掛牌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
6.4關於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6.5關於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系統正式上線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6.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填寫說明
6.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
6.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
6.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七、主辦券商相關(4部)
7.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
7.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
7.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
7.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相關業務備案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南
八、投資者管理相關(4部)
8.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2013修改)
8.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賬戶信息報送業務指南
8.3買賣掛牌公司委託代理協議
8.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九、交易及監管相關(13部)
9.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
9.2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3)
9.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申請文件
9.5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
9.6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
9.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轉讓實時監控指引(試行)
9.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
9.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管理辦法
9.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業務辦理指南(試行)
9.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9.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試行)
9.13關於做好實施做市轉讓方式有關准備工作的通知
十、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相關(7部)
10.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暫行辦法
10.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
10.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退市公司股票掛牌業務指南(試行)
10.4關於原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兩網公司及交易所市場退市公司相關制度過渡性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
10.5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類轉讓變更業務指南(試行)
10.6《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風險揭示書》參考文本
10.7《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委託協議書》參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11.2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
11.3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11.4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11.5關於公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見問題解答第五期
11.7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開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結算賬戶相關事項的通知

9. 證券交易所有哪些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所主要職能: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9)交易所對資本市場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後一種。

目前,大陸有兩家證券交易所,即1990 年11 月26日成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 。在我國有四個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的功能: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

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5、制定交易規則。有規矩才能成方圓,公平的交易規則才能達成公平的交易結果。交易規則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

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區別關鍵在於交易規則的差異,同一交易所也可能採用多種交易規則,從而形成細分市場,如納斯達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條件細分為全球精選市場、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

6、維護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規則都不可能十分完善,並且交易規則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執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監管各種違反公平原則及交易規則的行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進行。

7、提供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證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負有督促和適當審查的責任,對交易行情負即時公布的義務。

8、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股票的流動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經濟組織或者有組織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者之間就必須相互接觸以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以完成證券交易。

這樣的交易方式由於需要尋找交易對象,並且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違約等因素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場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機會、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增強交易信用,從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10.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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