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債與企業債有什麼區別
公司債和企業債的區別:公司債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時期內(如10年或20年)為追加資本而發內行的借款憑證。對於持有人來容說,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貸款的證書,所反映的只是一種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持有人雖無權參與股份公司的管理活動,但每年可根據票面的規定向公司收取固定的利息,且收息順序要先於股東分紅,股份公司破產清理時亦可優先收回本金。公司債券期限較長,一般在10年以上,債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須償還本金,贖回債券。企業債是指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企業債一般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最終由國家發改委核准。
2. 企業債券的募集資金可以用於: A固定資產投資 B收購項目產權 C償還銀行貸款 D補充營運資本
《企業債來券管理條例》源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於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
因此:A\C\D是可以的。但是固定資產投資需要有相關手續和有關部門批准。
3. 募集資金專戶是什麼意思
募集資金專戶是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 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資金,專門設立的看管賬戶,便於跟蹤資金的流向。募集資金時,都會說明募集資金的用途,專用賬戶就是保證專款專用。
(3)交易所公司債券募投項目規定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該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
(二)商業銀行應當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備案並公告。
4. IPO項目是否都有募投項目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內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容(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相應證券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經紀商或做市商進行銷售。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IPO之前,應先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一種獲得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允許私人公司將它們的股份向公眾銷售。這些股份被認為是「自由交易」的,從而使得這家企業達到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的要求條件。 大多數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對上市公司在擁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數量的股東人數方面有著硬性規定。
5.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三大規則
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組織者和監管者,對市場運行進行一線監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職責。交易規則、上市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三大規則,共同構成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基石。
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
第三節 交易品種與方式
第四節 交易時間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託
第三節 申報
第四節 競價
第五節 成交
第六節 大宗交易
第七節 融資融券交易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轉託管
第二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第三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四節 除權與除息
第五節 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事項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即時行情
第三節 證券指數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第六章 證券交易監督
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八章 交易糾紛
第九章 交易費用
第十章 附則
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風險警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
第三節 其他風險警示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四節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請復核
第十六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七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八章 釋 義
第十九章 附 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機構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募集資金管理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請復核
第十五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六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七章 釋義
第十八章 附則
會員管理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資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許可權管理
第四章 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
第一節 證券交易業務管理
第二節 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
第三節 證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節 其他證券業務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會員代表
第二節 報告與公告
第三節 會員收費
第四節 糾紛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章附則
6. 證券交易所暫停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幾種情形
證券法規定的暫停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法定情形包括: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例如:公司發生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規定的行為或者違法有關證券、稅收、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外匯管理和海關監管等法律規定的行為,情況比較嚴重,應當受到懲罰的。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的。例如: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由於某種原因提前償還一部分本息,使得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等。
(3)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的。例如:發行該債券所募集資金沒有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將所募資金用於非生產性支出或用於彌補虧損等。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例如發債公司對其他到期債務欠付本息,或對分期還本付息的債券不按期支付等。
(5)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由於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其安全性受到公司經營狀況和業績效益的直接影響,如果公司不能連續盈利,勢必影響還本付息的能力;並且證券法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必備條件之一是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如果公司連續2年虧損,其發債的實際效用即嚴重喪失,如果不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對交易者來講存在較大風險。因此,需要採取暫停上市的措施。
7. 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有效嗎
隨著四川省政府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日前簽署《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合作備忘錄》,四川、河北成為全國第28、29個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區域。根據備忘錄,三方將加強協作,建立溝通機制,引導參與者有序參加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
據統計,截至目前,中國大陸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除甘肅、西藏外,已經全部加入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靈活的融資方式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2012年5月,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辦法》,宣布了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正式開閘。《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辦法》明確了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人為未上市中小微企業,除了房地產和金融類,只要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判斷標准即可。
與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核准制不同,中小企業私募債採取備案制,由承銷商向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交易所對備案材料的完備性進行核對,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備案。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需要在6個月內完成發行。
在發行期限和規模上,中小企業私募債也寬松不少,暫定發行期限一年以上(通過設計贖回、回售條款可將期限縮短在一年內),暫無上限,可一次發行或分期發行。發行規模無限制,但一般不超過企業3年利潤總和。
據悉,中小企業私募債對發行人資格要求比較寬松。中小企業私募債對於發行人的凈資產、經營指標等均沒有硬性要求,只要滿足工信部標準的中小微企業均可以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對財務報告中的利潤情況無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中小企業發行私募債時只需提交最近兩年經審計財務報告即可。
企業信用評級方面,私募債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評級安排由買賣雙方自主協商確定。此外,雖然《辦法》鼓勵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擔保發行,但並不強制要求擔保。
對於募集來的資金,中小企業可用來直接償還債務或補充營運資金,不需要限定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金用途比較靈活。後續政策持續支持
中小企業私募債啟動於2012年,2012年5月22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試點辦法》,當天深交所也發布了相應試點辦法及配套指南,標志著中小企業私募債正式啟動。
2012年6月7日蘇州華東鍍膜玻璃有限公司向上交所提出備案申請,8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接受備案通知書》,當天即發行完畢。是由東吳證券承銷的蘇州華東鍍膜玻璃有限公司中小企業私募債,規模為5000萬元,發行期限為兩年,固定利率為9.5%,每年付息一次。
不過,2012年中小企業私募債推出後一直不溫不火,截至2012年底,滬深交易所共發行了81隻中小企業私募債產品,募集資金僅90.83億元。
2013年以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2013年5月30日下發《關於開展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券商開展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
截至2013年6月底,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范圍已經擴大至22個省級行政區域,滬深交易所共接受了311家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備案,備案金額達到413.7億元;有210家企業完成發行,募集資金達到269.9億元。
前不久,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整合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另外,證監會也多次強調,要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提高公司類債券融資在直接融資中的比重,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證監會於2013年11月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要積極擴大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地域范圍和主體范圍,擬引入「新三板」掛牌公司發行中小企業債券;修訂《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加快開展可交換債券試點。
此外,部分省份的地方政府還對首批私募債申報企業拋出了貼息等財政優惠。
華融證券分析師認為從長期來看,在政策支持下,中小企業私募債有望獲得爆發性增長。利好中小民企與其他的融資方式相比,中小企業私募債對未上市中小微企業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據統計,在已經完成私募債發行的主體中,民營企業的佔比最高。據統計,從發行人類型來看,民營企業共計51家,佔比63%;地方國有企業23家,佔比28.4%。此外,發行債券的行業則集中在工業、消費和材料行業。
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人的償債能力一直被認為是中小企業私募債最大的風險,而債轉股條款的存在可以緩解私募債投資人的擔憂。所謂投資者轉換股份選擇權,是指投資者有權選擇在行權期限內任一時點以當時的轉股價格將持有的私募債券全部或部分轉為發行人股份。
對於中小企業而言,中小企業私募債大幅降低了中小企業融資門檻,開辟了中小企業的專屬融資渠道,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業內人士認為,現有政策有利於促使中小企業通過發行私募債,參與資本市場活動,提升自身在資本市場的知名度,更有利於其今後通過創業板或者中小板融資活動的開展。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業務指南》規定,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3倍。鑒於發行主體為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偏低;且為非公開發行方式,投資者群體有限,發行利率高於市場已存在的企業債、公司債等。據中債登統計數據顯示,截止到去年6月底,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平均利率為9.1%,相對於銀行理財5%-6%的年化收益,中小企業私募債對投資者還是有一定的吸引力.
8. 上市公司能直接把募集資金給子公司用么
不能
要根據上市時公告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來使用募集資金內。如果募集資金項目中有以子公司為容主體實施的,那要通過向子公司增資的形式將募集資金投入子公司。如果沒有,那子公司想用錢,要麼變更募投項目,要麼用超募的資金投入子公司。
9. 企業債卷發行採取什麼制度
1. 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債券發行的相關規定:
A.證券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
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必須用於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B.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具有償債能力;
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C.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於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於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於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