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中國財政部2012年54號文件,謝謝
財政部令第5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對金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包括所有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和金融控股(集團)公司。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授權投資主體轉讓所持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轉讓所持國有資產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第五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包括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為主要方式。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採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第六條 擬轉讓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權屬關系應當明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禁止轉讓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不得轉讓。
轉讓已經設立擔保物權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和金融行業監督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以境外投資人為受讓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監督管理規定,由轉讓方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八條 財政部門是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監督管理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制度,並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轉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本級管理的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國有資產轉讓實施監督管理。
上級財政部門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決定或者批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事項,審核重大資產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確定承辦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備選名單;
(三)負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五)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在境內外依法設立子公司或者向企業投資的,由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按本辦法規定負責所設立子公司和投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轉讓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企業所屬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和工作程序,並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研究資產轉讓行為是否有利於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
(三)審議所屬一級子公司的資產轉讓事項,監督一級子公司以下的資產轉讓事項;
(四)向財政部門、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有關資產轉讓情況。
第二章 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第十一條 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第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一級子公司的產權,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除國家明確規定需要報國務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一級子公司的產權應當報財政部審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一級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轉讓所持子公司產權,由控股(集團)公司審批。其中,涉及重要行業、重點子公司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或者導致轉讓標的企業所持金融企業或者其他重點子公司控股權轉移的,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制定轉讓方案,並按照內部決策程序交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部門審議,形成書面決議。
轉讓方案包括轉讓標的企業產權的基本情況、轉讓行為的論證情況、產權轉讓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內容。
轉讓標的企業涉及職工安置問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工安置工作。
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企業的整體價值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需要報財政部門審批的,轉讓方應當在進場交易前報送以下材料:
(一)產權轉讓的申請書,包括轉讓原因,是否進場交易等內容;
(二)產權轉讓方案及內部決策文件;
(三)轉讓方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當期財務會計報告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證明文件;
(六)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文件;
(七)擬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
(八)意向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支付方式;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財政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轉讓金融企業產權的,應當對是否符合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說明。
第十六條 從事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產權交易操作規范;
(四)能夠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依法審查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五)連續3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按要求及時向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報告場內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第十七條 轉讓方在確定進場交易的產權交易機構後,應當委託該產權交易機構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刊登產權轉讓公告,公開披露有關非上市企業產權轉讓信息,徵集意向受讓方。
產權轉讓公告期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轉讓方披露的非上市企業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期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需要按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的,還應當披露產權轉讓行為的批准情況。
第十九條 意向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不違反相關監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競爭原則下,轉讓方可以對意向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行業准入、資產規模、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等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十條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首次掛牌未能徵集到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企業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並重新公告。如新的掛牌價格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的90%,應當重新報批。
第二十一條 經公開徵集,產生2個以上(含2個)意向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會同產權交易機構共同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核,根據轉讓標的企業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招投標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實施產權交易。
採取拍賣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經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徵集只產生1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產權轉讓可以採取場內協議轉讓方式進行,但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掛牌價格。
採取場內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簽訂產權轉讓協議(合同,下同)。
第二十三條 確定受讓方後,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協議。
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產權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四)產權交割事項;
(五)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六)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七)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八)協議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九)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及時收取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採取貨幣性資產一次性收取。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約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辦理合法的價款支付保全手續,並按同期金融機構基準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間利息。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前或者未辦理價款支付保全手續前,轉讓方不得申請辦理國有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受讓方以非貨幣性資產支付產權轉讓價款的,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確定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轉讓方報送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確定是否批准相關產權轉讓事項。
轉讓事項經批准後,如轉讓和受讓雙方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者產權轉讓方案有重大變化,造成與批准事項不符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二十六條 非上市企業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國有土地(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非上市企業產權轉讓完成後,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國有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章 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
第二十八條 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
第二十九條 轉讓方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信息披露事項。
第三十條 轉讓方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將股份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批後實施。
涉及國民經濟關鍵行業的,應當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
第三十一條 轉讓方為上市公司參股股東,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減持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下同)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轉讓方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財政部門;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當事先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轉讓方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需要報財政部門審批的,報送材料應當包括:
(一)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請書,包括轉讓原因、轉讓股份數量、持股成本、轉讓價格確定等內容;
(二)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方案和內部決策文件;
(三)轉讓方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最近一期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對公司控制權、公司股價和資本市場的影響;
(六)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財政部門應當對轉讓方報送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確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事項。
第三十三條 轉讓方採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當日無成交的,不得低於前1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格。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後,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有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章 國有資產直接協議轉讓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國務院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批准,轉讓方可以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
(一)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擬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對控股(集團)公司內部進行資產重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一級子公司的產權轉讓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一級以下子公司的產權轉讓由控股(集團)公司負責,其中:擬直接協議轉讓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六條 轉讓方採用直接協議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產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轉讓方案制定、資產評估、審核材料報送、轉讓協議簽署和轉讓價款收取等項工作。
第三十七條 非上市企業產權直接協議轉讓的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國有金融企業在實施內部資產重組過程中,擬採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產權、且轉讓方和受讓方為控股(集團)公司所屬獨資子公司的,可以不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整體評估,但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確認的凈資產值。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金融企業以直接協議轉讓形式轉讓非上市企業產權的審核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轉讓方擬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交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部門進行審議,形成書面決議,並及時報告財政部門。
轉讓方應當將擬直接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會公眾進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應當註明,本次股份擬直接協議轉讓事項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條 轉讓方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請書,包括轉讓原因、轉讓股份數量、持股成本等內容;
(二)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公開發布的股份協議轉讓信息內容;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收到轉讓方提交的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材料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核,確定是否批准協議轉讓事項,並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轉讓方收到財政部門出具的意見後2個工作日內,應當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國有股東擬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條 轉讓方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股份數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稱及基本情況;
(二)受讓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三)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的截止日期;
(四)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批復意見。
第四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轉讓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信息:
(一)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轉讓方作為國有控股股東,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者資產重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團企業內部進行協議轉讓的;
(三)上市公司連續2年虧損並存在退市風險或者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四)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轉讓方所持股份的。
第四十四條 轉讓方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擬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並失去控股權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和法律顧問,並提出書面意見。財務顧問和法律顧問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及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轉讓方認為必要時,可委託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十五條 轉讓方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應當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准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准)前3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或者前1個交易日加權平均價格孰高的原則確定。
轉讓方作為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者資產重組,在內部進行協議轉讓,且擁有的上市公司權益並不因此減少的,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凈資產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協商確定。
第四十六條 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受讓方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設立3年以上,最近2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第四十七條 受讓方確定後,轉讓方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署股份轉讓協議。
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上市公司、受讓方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
(二)轉讓方持股數量、擬轉讓股份數量及價格;
(三)轉讓方、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股份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記過戶條件;
(六)協議變更和解除條件;
(七)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八)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協議生效條件。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為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轉讓方在確定受讓方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一)轉讓方案的實施及選擇受讓方的有關情況;
(二)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受讓方基本情況、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股份轉讓協議及股份轉讓價格的定價說明;
(六)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對公司股價和資本市場的影響;
(九)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轉讓方報送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並出具股份轉讓批復文件。
第五十條轉讓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收取轉讓價款,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國有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轉讓方立即中止或者終止資產轉讓活動: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許可權,或者未按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批,擅自轉讓資產的;
(三)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作為擔保的,轉讓該部分資產時,未經擔保債權人同意的;
(六)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資產轉讓協議簽訂的;
(七)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過程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五十二條 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金融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由於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在國有資產轉讓的審計、評估、法律和咨詢服務中違規執業的,財政部門應當向其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建議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在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財政部門可以停止其從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相關業務,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產權交易機構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批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七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因依法行使債權或者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者第三人的非上市企業產權轉讓,比照本辦法第二章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因依法行使債權或者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者第三人的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比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在證券交易系統中進行。
第五十八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持有的國有資產涉及訴訟的,根據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第五十九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營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資產和債轉股股權資產的,國家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企業、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含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工作,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❷ 礦業權轉讓的法律意見
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和礦業權制度主要散見於
四部法律:
《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礦產資源法》
三部法規:
國務院令240號《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41號《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42號《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三部國土資源部文件:
——國土資發309號《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197號《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12號《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
現行法律框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性質與歸屬、礦產資源所有權收益、礦業權屬性、礦業權人的權利義務,以及礦業權設立(出讓)、變更、轉讓到終止的申請、審批及登記、礦業權保護等都有規定。
礦業權是探礦權和采礦權的統稱。本文所稱「礦業企業」是指從事采礦、探礦經營活動的企業。較一般企業而言,礦業企業的主要資產——礦業權較為特殊,律師為此類企業上市提供法律服務除需關注其是否我國《證券法》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一般性規定以外,還需就其礦業權的取得是否合法進行專項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正是基於礦業權的特殊性,上市公司的相關監管部門相繼出台了上市公司礦業權信息披露規范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08年8月8日頒布了《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號:上市公司礦業權的取得、轉讓公告》,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08年8月25日頒布了《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4號――礦業權相關信息披露》。此兩份信息披露指引均規定上市公司需委託律師就其礦業權的取得或轉讓出具法律意見書,並規定了相關披露要點。該信息披露指引雖是針對已上市的公司擬取得或轉讓礦業權而作出,對於擬上市的礦業企業而言,該信息披露指引仍是律師發表意見的依據。
筆者現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述規定,並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就律師在為礦業企業上市提供專項服務中需重點關注的礦業權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問題進行解析。
從立法上來看,我國礦業權取得制度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演變:第一階段為行政無償授予階段(1986年至1996年),取得礦業權無需支付對價,且不得轉讓礦業權;第二階段為礦業權有償出讓並允許礦業權流轉階段(1996年至2003年),此階段形成了礦業權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其中,礦業權一級市場以行政有償授予為主、招標授予為輔;第三個階段為礦業權一級市場強制「招拍掛」階段(2003年至今),在此階段,取得礦業權以有償出讓為主、協議有償出讓和申請在先有償出讓為輔,礦業權二級市場流轉制度不變。因此,衡量礦業企業礦業權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需根據該礦業權的形成時間並結合當時的法律規定來判斷。
一、1986年3月19日我國頒發了《礦產資源法》,1996年10月1日我國對《礦產資源法》進行了修訂。在此次對《礦產資源法》進行修訂之前,我國實行的是無償行政授予礦業權制度(主要是無償授予給國營礦山企業),且禁止礦業權流轉,因此,此階段不存在通過轉讓方式獲得礦業權的情形。
(一)修訂前的《礦產資源法》第四條規定,國營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鼓勵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產。修訂前的《礦產資源法》第三條還規定,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因此,此階段只存在著國家無償授予國營企業采礦權、鄉鎮企業、個人采礦權的情形。
(二)修訂前的《礦產資源法》並未規定授予礦業權需要向企業收取使用費以及價款,僅在第五條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因此,此階段的礦業權屬於無償行政授予。
律師對於在此階段取得礦業權的企業的礦業權的審查主要應關注其是否取得了相應的行政審批手續以及礦業企業是否按規定繳納了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二、1996年10月1日我國對《礦產資源法》進行了修訂,國務院隨後相繼頒布了有關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企業需按規定繳納礦業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在取得方式上,規定了以申請取得為主的行政授予方式,並首次規定礦業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需注意的是,在此階段,礦業權的「招拍掛」並非強制性規定),同時還允許礦業權的有條件轉讓,由此,在本次對《礦產資源法》進行修訂後,礦業權的取得出現了「二級市場」(即礦業權的流轉市場),礦業權的有償出讓則屬於「礦業權一級市場」。
(一)1996年修訂後的《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以申請方式獲得行政審批授予礦業權的出讓方式,即,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六條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二)為進一步明確修訂後的《礦產資源法》中關於礦業權申請、轉讓以及有償取得等內容,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頒布了《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三個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探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需繳納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探礦權價款。《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准為每平方公里1000元。第十條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除需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采礦權價款;第十三條規定,采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
(三)2000年10月31日國土資源部頒發了《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礦業權的出讓可以採取批准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礦業權的轉讓可以採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等形式,礦業權的出租、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由原發證機關審查批准。該規定並未對礦業權出讓需進行招拍掛作出強制性規定,批准申請仍然是礦業權出讓的主導方式。
國有主體轉讓礦業權是否需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履行「招拍掛」呢?
2003年12月31日國資委、財政部聯合下發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該辦法規定,除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協議轉讓的外,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那麼,國有企業轉讓其礦業權是否需要遵守該辦法的規定履行「招拍掛」的程序?筆者認為,礦業權的「招拍掛」已有國土資源部頒布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予以規范,如轉讓礦業權並不屬於該辦法規定的需要履行公開「招拍掛」程序的情形,則即便轉讓主體是國有企業,也無需按照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的要求公開「招拍掛」。筆者曾到某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過咨詢,其審批流程也印證了筆者的上述觀點。
對於此階段通過一級市場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律師主要應關注其是否取得了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批,是否按規定繳納了礦業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通過二級市場轉讓方式取得礦業權的企業,應關注其轉讓手續是否完備,轉讓程序是否合法,通過二級市場租賃取得礦業權的企業,應著重關注租賃行為是否取得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通過二級市場轉讓取得采礦權的,應重點關注礦業權轉讓合同是否取得了審批機關的批准。國務院1998年2月12日發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轉讓或不準轉讓的決定,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筆者在為某上市公司並購礦業企業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的實踐中曾碰到這樣一則案例。某國有企業A公司與某民營企業B公司以協議方式將采礦權轉讓給B,經國土資源部批准,B公司獲得了采礦權許可證。但A公司與B公司另外還簽有一份采礦權轉讓協議,約定采礦權轉讓的年限為20年,20年期限屆滿後,B公司需將采礦權轉回到A公司名下。在該項目中,筆者需對B公司采礦權的有效性發表法律意見。筆者認為,B公司已經審批機關同意獲采礦權,其獲得的采礦權合法有效,且其采礦權的許可期限應以國家法律規定為准;對於其與A公司另行簽署的附期限的轉讓合同,由於未到國土資源部辦理報批手續,屬於「未生效的合同」,不能作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也就是說,在該約定的20年到期後,除非B公司與A公司就轉讓合同重新報審批機關審批並獲得批准,否則,A公司無權要求B公司到期將采礦權轉回到A公司名下。
另外,關於股權轉讓是否視為采礦權轉讓、是否需要履行采礦權轉讓審批手續問題。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如礦業權持有人的股權關系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礦業權持有人形式雖未變,但礦業權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認定為屬於礦業權的轉讓行為,即名為股權變動,實為礦業權轉讓,需履行有關礦業權轉讓的報批手續。筆者認為,此種觀點目前尚缺乏法律依據,股權轉讓只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即可。
三、2003年6月11日,國土資源部頒布了《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主管部門對於符合規定情形的新設礦業權應當以「招拍掛」方式授予。在該辦法生效以後,礦業權一級市場的取得方式進入以招拍掛有償出讓為主、協議有償出讓和申請在先有償出讓(申請在先有償出讓僅指探礦權出讓)為輔的階段。
(一)關於礦業權一級市場中的強制「招拍掛」。
1.《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在新設探礦權、采礦權時,符合該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通過招拍掛的方式授予探礦權、采礦權;對於符合該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范圍,且有該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授予探礦權和采礦權。
2.2006年1月24日,國土資源部頒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該通知按照《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中的礦產分類對礦業權的強制「招拍掛」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關於礦業權一級市場中的申請在先出讓(僅指探礦權)和協議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2006年1月24日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規定,屬於《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礦產的勘查,並在礦產勘查工作空白區或雖進行過礦產勘查但未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礦產地的區域內,以申請在先即先申請者先依法登記的方式出讓探礦權。
該通知還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經省(區、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正式行文報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大型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協議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必須通過集體會審,從嚴掌握。協議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不得低於類似條件下的市場價。
該規定中,關於已設采礦權的礦區的毗鄰區域,采礦權人取得新的采礦權的方式其實是屬於一種以協議方式優先獲得礦業權的特殊情形。2003年6月11日國土資源部頒布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因此,除非采礦權人自願放棄協議取得采礦權的權利,采礦權人是有以協議方式優先受讓其礦區毗鄰范圍的采礦權的。
對於在該辦法施行以後以出讓方式在礦業權一級市場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律師應重點關注其礦業權是否屬於應當履行「招拍掛」程序的項目以及是否履行了規定程序;如屬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礦業權,則律師需要關注其是否符合協議出讓的條件;如屬申請在先取得探礦權的,律師需要關注其申請、報批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對於在這一階段通過礦業權二級市場以轉讓、租賃方式取得的礦業權,律師仍需以1996年修訂後的《礦產資源法》、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頒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以及2000年10月31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審查其轉讓行為是否符合規定。
四、關於探礦權人通過申請直接取得采礦權的特殊情形(即「探轉采」)。
1996年修訂後的《礦產資源法》第六條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2000年10月31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在探礦權有效期和保留期內,探礦權人有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權利,未經探礦權人的同意,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在該勘查作業區內受理他人的礦業權申請。2003年6月11日國土資源部頒布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2006年1月24日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探礦權人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符合規定的,應依法予以批准,切實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上述規定表明,國家對於「探轉采」的申請只要符合條件的,即應予以批准。
「探轉采」是否需繳納價款呢?財政部、國土資源部2008年2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六條作出了規定,對於國家出資勘查礦產地的探礦權已轉為采礦權,既未繳納探礦權價款也未繳納采礦權價款的,采礦權人應繳納采礦權價款;對本應設置采礦權卻設置了探礦權的,應繳納采礦權價款,已繳納過探礦權價款的,可從應繳的采礦權價款中扣除。
對於企業系以「探轉采」方式取得采礦權的,律師應關注原探礦權取得過程,核查該探礦權的取得以及「探轉采」是在上述哪一個階段完成,對照當時的法律規定核查其是否履行了相關報批手續。
❸ 按產權轉移登記要求,賣方需准備哪些資料以備過戶
新政策下房產過戶需要以下手續和流程:
1、簽訂合同交付定金;
2、去銀行申請購房貸款;
3、銀行指定律師與申請人談話,審核貸款申請人的相關資料(包括身份證件、收入證明等等);
4、銀行指定阿評估師對出售房產進行評估,確定評估價值;
5、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評估師出具《評估報告》,連同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一起送交銀行進行審核;
6、銀行確定申請人具備貸款條件之後,發放貸款承諾書(銀行按照評估價格確定貸款金額,所發放的貸款額度一般是評估價格的70%);
7、銀行發放貸款承諾書之後通知買賣雙方辦理過戶手續;
8、買賣雙方同時到房地局辦理過戶,遞交相關資料,大多數情況下最遲應該在辦理產權過戶當日由買方向產權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約定在簽訂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銀行要求貸款申請提交後幾個工作日內將首付款交給銀行由銀行暫時凍結;
9、過戶後銀行會在幾個工作日之內將貸款部分的錢款轉交原業主;
10、新產權人(貸款申請人)房產證下發後將產權證留存於銀行或者是銀行辦理抵押登記之後將蓋有抵押登記章的產權證書原件交給新產權人。
房產過戶提交的資料 :
一、送件→評估(12個工作日)
到房管機關辦理房屋產權過戶送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房地產買賣契約一份及復印件一份;
3、房地產買賣申請審批表一份;
4、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書一份;
5、賣方身份證原件核對及復印件一份;
6、買方身份證原件核對及復印件二份。
如委託他人代辦、需提供委託代理公證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
二、申請減免稅(21個工作日)
經房管機關評定房屋價格後,到地稅局申請減免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房產證復印件二份;
3、房地產買賣契約復印件二份;
4、評估表復印件二份;
5、原買賣發票(或合同)復印件二份;
6、買賣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各二份。
三、領證(12個工作日)
地稅局開出完稅證明後送海甸房管局,12個工作日後即可到房管局發證辦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二手房房產過戶流程 :
如果雙方確定自己進行過戶手續,那麼交易雙方必須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有熟悉二手房交易手續的譚小姐解釋說,因為房產辦理過戶按揭的後續手續比較復雜,涉及到銀行、評估、農稅、房管、土管等多方,碰上房子產權有問題的,還要去產權交易中心查產權。譚小姐向記者介紹了自己辦理過戶手續的流程。
第一步,買方要對房子的產權進行調查。審定房屋產權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要注意產權證上的業主姓名與售房者是否相符,有無抵押或共有人等。
第二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
第三步,找評估公司做評估。這個過程一般來說要3~5個工作日。
第四步,貸款的房子要辦理相關按揭業務。如果是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組合的,則要向公積金中心和銀行同時申請。這是整個二手房自行交易過程中最耗時間的階段,通常要40個工作日左右。
第五步,按揭辦理下來後,要注意注銷該物業的他項權證。
第六步,將合同交到房管部門產權交易中心相關辦事窗口,拿受理單。
第七步,憑受理單到農稅中心繳納相關稅費,拿契稅完稅證。
第八步,憑完稅契證到土管部門辦理國土證。
第九步,憑完稅契證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證。
如果是全額支付房款,則可以省略第三和第四步手續。走完這些步驟,房產三證算是辦齊了。整個過程大概需要一個月到兩個月的時間。
❹ 目前公司股權轉讓是不是要出具律師事務所見證書
公司股權轉讓要出具律師事務所見證書分兩種情況:
1、如果不涉及國有產權,直接簽訂轉讓合同就行了。不需要見證書。
2、如果涉及國有產權轉讓,就需要在產權交易所進行掛牌,掛牌的時候交易所需要一份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說明股東和標的企業主體情況、產權情況、標的企業債權債務情況等。
❺ 產權過戶
房產過戶需要以下手續和流程:
1、簽訂合同交付定金;
2、去銀行申請購房貸款;
3、銀行指定律師與申請人談話,審核貸款申請人的相關資料(包括身份證件、收入證明等等);
4、銀行指定阿評估師對出售房產進行評估,確定評估價值;
5、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評估師出具《評估報告》,連同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一起送交銀行進行審核;
6、銀行確定申請人具備貸款條件之後,發放貸款承諾書(銀行按照評估價格確定貸款金額,所發放的貸款額度一般是評估價格的70%);
7、銀行發放貸款承諾書之後通知買賣雙方辦理過戶手續;
8、買賣雙方同時到房地局辦理過戶,遞交相關資料,大多數情況下最遲應該在辦理產權過戶當日由買方向產權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約定在簽訂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銀行要求貸款申請提交後幾個工作日內將首付款交給銀行由銀行暫時凍結;
9、過戶後銀行會在幾個工作日之內將貸款部分的錢款轉交原業主;
10、新產權人(貸款申請人)房產證下發後將產權證留存於銀行或者是銀行辦理抵押登記之後將蓋有抵押登記章的產權證書原件交給新產權人。
房產過戶提交的資料 :
一、送件→評估(12個工作日)
到房管機關辦理房屋產權過戶送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房地產買賣契約一份及復印件一份;
3、房地產買賣申請審批表一份;
4、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書一份;
5、賣方身份證原件核對及復印件一份;
6、買方身份證原件核對及復印件二份。
如委託他人代辦、需提供委託代理公證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
二、申請減免稅(21個工作日)
經房管機關評定房屋價格後,到地稅局申請減免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房產證復印件二份;
3、房地產買賣契約復印件二份;
4、評估表復印件二份;
5、原買賣發票(或合同)復印件二份;
6、買賣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各二份。
三、領證(12個工作日)
地稅局開出完稅證明後送海甸房管局,12個工作日後即可到房管局發證辦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二手房房產過戶流程 :
如果雙方確定自己進行過戶手續,那麼交易雙方必須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有熟悉二手房交易手續的譚小姐解釋說,因為房產辦理過戶按揭的後續手續比較復雜,涉及到銀行、評估、農稅、房管、土管等多方,碰上房子產權有問題的,還要去產權交易中心查產權。譚小姐向記者介紹了自己辦理過戶手續的流程。
第一步,買方要對房子的產權進行調查。審定房屋產權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要注意產權證上的業主姓名與售房者是否相符,有無抵押或共有人等。
第二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
第三步,找評估公司做評估。這個過程一般來說要3~5個工作日。
第四步,貸款的房子要辦理相關按揭業務。如果是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組合的,則要向公積金中心和銀行同時申請。這是整個二手房自行交易過程中最耗時間的階段,通常要40個工作日左右。
第五步,按揭辦理下來後,要注意注銷該物業的他項權證。
第六步,將合同交到房管部門產權交易中心相關辦事窗口,拿受理單。
第七步,憑受理單到農稅中心繳納相關稅費,拿契稅完稅證。
第八步,憑完稅契證到土管部門辦理國土證。
第九步,憑完稅契證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證。
如果是全額支付房款,則可以省略第三和第四步手續。走完這些步驟,房產三證算是辦齊了。整個過程大概需要一個月到兩個月的時間。
對於目前市民通過房產中介公司購買一套二手房以及過戶的流程,介紹可以分以下步驟:
1、建議購買人明確自己的購買需求,選擇一家信譽良好的房地產中介公司代理選房。
2、選中房屋後,和房地產中介公司以及房主簽訂《三方協議》並交納定金。
3、買方、房主和中介公司三方會面,在中介公司的監督下由房主和買方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此時,雙方買賣關系正式成立,買方按約定日期將首期房款交予房主以及將代理費交予中介公司,同時中介公司開始為買方辦理貸款手續。貸款獲得同意發放後,開始辦理過戶手續。
4、按產權轉移登記要求,買賣雙方需准備規定的資料以備過戶。
5、中介公司專職過戶員攜帶買方和房主以及相關資料前往地稅局辦理核稅繳稅手續;如果可以上市交易,地稅局將出具契稅、營業稅清單,由買方和房主當日繳納,地稅局出具稅務收據。
6、買方及房主在過戶員帶領下,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遞件登記和繳稅手續。買方和房主分別遞交契稅、營業稅收據和雙方所有過戶所需的證件,填寫《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領取受理通知單,同時補齊房屋印花稅。此期間房產交易中心將對買賣雙方所提供證件和繳稅情況進行初審和復審,以確保過戶條件無誤,否則交易中心會將相關問題及時通知給中介公司。
7、中介帶領新業主與舊業主進行物業交接,即結清房屋內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等費用,同時對傢具等進行最後查驗。
8、滿20個工作日後,過戶員通知並帶領新業主前往房產交易中心領取新房產證,同時通知前房主准備領取房款。至此,購買二手房的過戶手續完畢。
審批需提交的文件資料 :
《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房地產權共有(用)證》或《房屋共有權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屋交易核准證明;土地使用證(使用權人是申請人)原件和復印件;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是單位的,須提交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人代表資格證和身份證等復印件)。授權委託的須提交合法有效的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或財政局契稅有關證明。
收費標准:
1、房地產權轉移登記費:80元/宗。
2、證書工本費:10元/本(房屋共有權人交)。
□◆房產過戶手續
手續: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項:
一、交易時確定賣方雙證齊全,買賣合同是必須由產權證上所有共有人親自簽字才會生效,應防止代簽或漏簽。
二、整個交易過程中涉及的各項費用並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盡量明確所有明細費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項雜費。
三、選擇威望較高知名人士或正規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交易雙方的資金、房屋交割的監管方,確保交錢後能順利過戶,或過戶後房與款兩清。
四、購買方需注意所購買房屋是否在抵押狀態中,以確定交易及入住時間。買賣交易後貸款時間拖得過長會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五、購買方在交易前確定清楚貸款所需要條件及費用,防止買賣交易後因貸款問題所造成的交易損失。
六、交房時的物業登記及相關水、電、有線電視、煤氣等等的過戶及房屋情況要一一查清,以防交房後發現這些問題而產生付費上的扯皮
房產贈與過戶流程 :
房產贈與是指一方當事人自願將自己的私有房產無償給予另一方所擁有,對方當事人也願意接受的行為。這種行為一般發生在親屬或朋友之間。房產贈與屬於房地產交易的一種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但房產贈與同其他形式的房地產交易有所區別,在房產贈與行為發生時,當事人只有按照房產贈與的有關特殊要求和程序辦理正式的手續。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受贈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而且只有辦理了正式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房屋贈與才算是具有了法律效力。
辦理房產贈與過戶手續的具體步驟是:(一)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關於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
(二)房產贈與過戶受贈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根據《契稅暫行條例》規定交納契稅,契稅是房屋現值價格百分之三,領取契證。
(三)房產贈與過戶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這里的「交付」要以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為准。即贈與人和受贈人應在贈與房屋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及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到房屋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❻ 哪些業務應當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紅籌上市法律意見書:為境內企業或自然人,以境內資產或權益到境外設立公司並在境外發行上市(即所謂的紅籌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見書;
★證券承銷法律意見書:擔任證券主承銷商的法律顧問,對承銷商推薦發行公司並承銷證券進行法律審查,以避免承銷商的風險和責任;
★公司設立法律意見書、公司變更法律意見書:證券公司的設立及其增資擴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及其重大變更事項,需要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進行法律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服務;
★證券發行人法律意見書:為股票發行人、可轉換債券發行人和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出具法律意見書;
★董事任職法律意見書:為上市公司增發股份、配股以及發行可轉換債券出具法律意見書;見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並出具意見;見證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及此行為的實施結果並出具意見;為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監事解釋《董事聲明及承諾書》、《監事聲明及承諾書》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等;
★承銷商招股配股法律意見書:為主承銷商、承銷商製作的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出具驗證筆錄等;
★基金法律意見書:為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所設立的基金是否具備發行與上市的法定條件,出具法律意見書;
★股東年會法律意見書:為股東年會召開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股權股權分置改革法律意見書:為股權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見書
2、商業銀行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定,商業銀行的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實行律師見證制度,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3、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資產重組法律意見書、國有股權管理法律意見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關於資產重組、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意見書;
★股權轉讓法律意見書:辦理國有股權轉讓,須提交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律意見書;
★股權擔保法律意見書:辦理國有股權擔保,應提交關於股權擔保的法律意見書。
4、企業改製法律意見書:改制企業上報資產處置方案時,應提交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5、產權出讓法律意見書:產權出讓方申請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交易的,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法律意見書;
6、產權轉讓法律意見書: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7、產權界定法律意見書、產權交易法律意見書:為企業產權界定和產權交易出具法律意見書;
8、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法律意見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9、企業應收款項法律意見書:《關於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規定,涉及訴訟的損失,企業應當委託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10、企業資產損失法律意見書:《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涉及訴訟的資產損失,企業就當委託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11、企業資產損失法律意見書、企業清產核資法律意見書:為企業在清產核資中的各項資產盤贏、資產損失和資金掛帳的核實和認定,並出具企業資產損失法律意見書、企業清產核資法律意見書;
12、公共信息服務專項資金項目承辦合同法律意見書:為外經貿公共信息服務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單位與項目承辦單位之間實行的項目承辦合同出具法律意見書。
13、招標投標法律意見書:為招標數額較大或採取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詢;審查、修改、製作相關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標文件最終文本等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出具法律咨詢意見書等活動;
14、項目融資法律意見書、項目融資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為國際投融資、項目投資等資本運作出具項目融資法律意見書、項目融資律師盡職調查報告;
15、企業並購法律意見書、企業並購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為企業跨國並購,境內並購出具企業並購法律意見書、企業並購律師盡職調查報告;
16、股權轉讓法律意見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股份轉讓出具股權轉讓法律意見書;
17、權證發行法律意見書:為權證發行出具權證發行法律意見書; 18、股權信託法律意見書:為轉讓的信託股權出具股權信託轉讓法律意見書;
19、房地產借款融資法律意見書:為以房地產抵押借款出具房地產借款融資專項法律意見書;
20、不良資產處置法律意見書:為處置不良資產出具不良資產處置法律意見書;
21、資產重組法律意見書、債務重組法律意見書:為企業資產重組、債務重組出具資產重組法律意見書、債務重組法律意見書;
22、關聯交易法律意見書:為企業的關聯交易出具關聯交易法律意見書;
2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章,下列期貨業務應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期貨公司設立法律意見書:為申請設立期貨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
★股指期貨法律意見書:為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出具股指期貨法律意見書;
★期貨公司股權變更法律意見書:為期貨公司變更公司股權出具法律意見書;
★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法律意見書:為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出具法律意見書
❼ 國有資產買賣過程中有違法行為怎麼辦
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轉讓方或轉讓標的企業違反規定的行為
1.未按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2.程序上的違規。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許可權、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3.轉讓方或標的企業在審計評估中具有欺詐行為。
4.未按規定要善安置職工。
5.未要善落實處理債權債務。
(二)受讓方的違規行為
1.欺詐行為。受讓方根本就不具備參與交易資格,沒有履行合同和承擔責任的能力,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獲得交易資格,參與交易並騙取轉讓方信任,在競買中戰勝其他競爭對手,誘使轉讓方與其簽訂轉讓合同。如果受讓方有這樣的欺詐行為,最終會導致轉讓合同根本不能得到履行,這就必然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並最終影響到轉讓標的企業的發展。
2.競價過程中的惡意串通行為。受讓方在競價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之所以要進人指定的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就是想通過市場競爭獲得最好報價,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在招標、拍賣過程中,如果受讓方在競價上惡意串通,就限制了買方之間的競爭,就不能發現產權在市場上的真實價值,從而導致轉讓方被迫接受買方蓄意壓低的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三)社會中介機構的違規行為
審計、評估、法律服務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服務是確保企業國有產權能夠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轉讓的重要保障,社會中介機構違規操作,就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1.審計機構的違規行為。(1)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以指明;(4)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 (5)索取、收受委託合同約定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6)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等。
2.評估機構的違規行為。(1)作弊行為。即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與當事人(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串通,不按照評估規則和方法進行操作,對應當進行的評估的資產不進行評估,或抬高或故意壓低評估資產的價值,從而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行為。 (2)玩忽職守。玩忽職守是指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在評估中未盡到注意義務,疏忽大意,從而導致評估結果失實,不能准確反映評估資產真實價值的行為。
3.法律服務機構的違規行為。(1)作弊行為。所謂作弊是指為謀取私利,與當事人串通(包括委託方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法律問題作出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或結論的行為。 (2)失職。所謂失職是指律師未能按照要求盡到注意義務,法律意見書不能對委託事項作出准確的法律判斷,從而導致當事人產生誤解或錯誤認識,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四)產權交易機構的違規行為產權交易機構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弄虛作假。產權交易機構提供產權交易場所,它負責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受讓人申請參與競價的登記以及對交易進行鑒證等。產權交易機構弄虛作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行為:(1)與轉讓方串通發布虛假信息; (2)在受讓人登記上弄虛作假;(3)在產權交易鑒證上弄虛作假。
2.玩忽職守。玩忽職守是指產權交易機構未能盡到善意注意義務,在信息披露、受讓方登記、組織交易和出具有關交易憑證上有失職行為,導致交易上不規范,給參與交易各方造成損失的行為。
(五)批准機構及有關人員違規行為
批准機構或有關人員對確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規范進行履行監督職責,其違規行為主要有:
1.超越職權,或違反程序履行批准職責。即不按照規定程序或授權批准報批的轉讓項目,擅自越權行事,違規作業。
2.以權謀私。利用手中權力謀取個人好處,不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
根據以上情形,對相關人員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有些責任,比如民事責任通過律師參與和解、調解、清償的方式可以解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則需要行政機關或檢控機構決定,但是積極配合、溝通、坦白,是行之有效的方式。這一切行為,建議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僅供參考!
❽ 法律意見書格式
一、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背景和依據 1. 說明委託人需要進行產權界定或產權交易的背景或起因。 2. 說明法律意見書是根據《關於律師事務所介入國有資產產權法律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第六條的要求出具的。 3. 說明根據委託人與 律師事務所(下稱:
一、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背景和依據
1. 說明委託人需要進行產權界定或產權交易的背景或起因。
2. 說明法律意見書是根據《關於律師事務所介入國有資產產權法律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第六條的要求出具的。
3. 說明根據委託人與 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簽訂的法律顧問合同(下稱:顧問合同),本所擔任 產權事務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並獲授權為此出具法律意見書。
4. 說明本所及承辦律師已經過財政部、司法部的培訓和審核,可以辦理此項法律事務。
二、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范圍、區間
1. 說明進行產權界定或產權交易的范圍。
2. 說明進行產權界定的起止日(區間)。
3. 說明進行產權界定的開始調查日至簽訂交易合同日(區間)。
三、 調查事項與審閱文件
1. 調查事項列舉。
2. 查閱文件列舉。
四、 律師聲明
1. 本所已得到委託人和/或被調查單位(包括個人)的保證;履行了如實提供和反映情況的義務,不存在或未隱瞞影響委託事項的重大事件。
2. 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對於無法查找原件的復印件經過了謹慎的審查和綜合的考慮。
3. 對缺乏獨立(直接)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法律意見書依賴於可以印證該事實的關聯(間接)證據或證據線索。
4. 本所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的事實,並基於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和對法律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5. 本所僅對與本次產權事務的有關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並不對有關審計、資產評估、交易決策等發表評論。
6.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委託人為進行此次產權事務之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委託人進行產權確認或產權交易申報(或審核)時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其他申報材料一起上報,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 本所及承辦律師依據《通知》第四條和第八條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執業規范、職業道德和勤勉盡責和精神,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上訴材料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與驗證,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五、 主要詞語的定義
六、 用A4 紙張裝訂整齊,加裝封面、封底。
正 文
一、 審查產權主體
1. 產權主體的法律性質及相關證明文件;
2. 產權主體是否合法設立並有效存在;
3. 產權主體對外投資或交易的行為能力及其限制。
二、 審查佔用國有資產的企業
1. 企業的法律性質;
2. 企業是否合法設立並有效存在;
3. 企業是否存在影響產權界定或交易的法律障礙。
三、 產權的形成
1. 產權形成方式;
2. 產權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
3. 原始出資的到位和調整情況。
四、 產權的變化
1. 增加或減少資本的情況;
2. 資本的收益及虧損;
3. 國家優惠政策形成的資產;
4. 負債(包括或有負債)、訴訟、對外投資風險、擔保等情形對產權的影響。
五、 其他情況
1. 審查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的歸屬劃分。
2. 審查財產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
六、 審查產權交易
1. 審查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2. 審查交易方式是否具備法律可行性;
3. 審查交易主體的法律性質及相關證明文件,是否有進行交易的行為能力及其限制;
4. 審查交易合同形式是否規范、內容是否完備、合法;
5. 審查交易是否符合公平有償原則(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所必須)。
七、 法律結論
對此產權界定或產權交易作概括說明,即對產權主體合法性、有效性,佔用國有資產單位的主體合法性、有效性,產權形成與變化的真實性、合法性,產權交易的合法性與可行性,給予總體的確認;對不能做總體確認的,可以逐項確認;或者對保留意見事項作出限定後再作確認。
結尾
一、 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本所名稱、本所主人的簽名、兩名承辦律師的簽名、出具日期、本所公章。
二、 法律意見書的正、副本份數。
三、 附件材料。
希望對你有用。
❾ 上海國有股權轉讓程序及手續
如此復雜,建議直接向當地國資委咨詢比較好.
❿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法律意見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國有股權須公開轉讓,需要提供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方案、評估報告、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