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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伯德

發布時間:2021-04-17 18:53:23

❶ 誰知道NBA球員合同裡面伯德條款是什麼意思呀

拉里·伯德條款
[編輯本段]條款內容解釋
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再簽約的例外條款。球隊可以不受工資限額的規定與本球隊的自由人續約,但是,續約的自由人必須在該球隊效力三年以上。這樣的自由人每賽季的工資可以提高12.5%,而簽其他球隊只能提高10%。
這一條款適用於「夠資格的老兵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如果你在同一支球隊中連續效力三年,三年之後你成為了自由球員,這時你就是「夠資格的老兵球員」,NBA就允許你的母隊給予你最大的合同,你的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12.5%,而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只能上漲10%。即使你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則所允許的,但不能超過奢侈稅的要求。另外,合同簽定的最長年限也可以從一般的5年上調為6年。
[編輯本段]名稱由來
凱爾特人隊球員拉里伯德之所以被稱為伯德條款,就是因為凱爾特人是第一個允許超過工資帽而留住自由球員的球隊,而這名自由球員就是伯德。事情的緣由是,1984年伯德成為了自由球員。而NBA為了製造凱爾特人和湖人這樣的東西對峙局面,對於老兵球員故意採取了寬大措施,以便凱爾特人能夠留住伯德,從此這就被稱為了「伯德條款」。
[編輯本段]相關條款
早期伯德條款(Early Bird Exception):對於過去兩年曾在同一個球隊效力全部賽季或部分賽季的球員(包括因為球隊交易而轉會者),該隊可在他成為自由球員後以該球員最後以年薪資的175%和全聯盟平均球員薪金兩者之中較高的薪資與其續約。以此特例續約者,必須簽約兩年以上。
非伯德條款(Non-Bird Exception):指以沒有伯德條款和早期伯德條款資格的自由球員為對象,在前一個賽季的薪金的基礎上增幅不得超過20%,或者以那個賽季的最低薪金的20%為增幅的條款制度,如果球員時受限自由球員(Restricted Free Agent)的話,以受限意向的金額為條件進行簽約。
http://ke..com/view/951407.htm
【工資帽】
英文:salary cap
「工資帽」的出處是根據NBA前一年的總收入,在nba,工資帽是最著名工資限制條款。每年的「工資帽」是根據nba前一年的總收入,然後取這個總收入的48%作為nba球隊工資總額。再拿這48%的總收入除以nba球隊總數30支球隊,得出的平均數就是當年的「工資帽」,球隊花在球員身上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這個數字。
自從7月15日NBA自由球員市場開放以來,有關轉會的流言就開始漫天飛舞。轉會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球員的薪水,NBA關於工資有諸多規定,但什麼是工資帽、奢侈稅、拉里·伯德條款、第三方託管等等,如果想真正地了解今年的自由球員市場風雲,那麼我先帶大家來了解一下NBA的工資制度。
工資帽(Salary cap):在NBA,工資帽是最著名工資限制條款。每年的「工資帽」是根據NBA前一年的總收入,然後取這個總收入的48%作為NBA球隊工資總額。再拿這48%的總收入除以NBA球隊總數29支球隊,得出的平均數就是當年的「工資帽」,球隊花在球員身上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這個數字。
不過,考慮到自由競爭的特性,這個「工資帽」並不是什麼硬帽子,在一定狀況下,球隊的工資總額可以超過這個數目。NBA去年的「工資帽」是4384萬美元,今年的工資帽是4387萬美元。
第三方託管(Escrow):還記得1999年NBA球員工會和官方那場曠日持久的罷工談判嗎?「罷賽風波」最後的妥協產物之一就是這個「第三方託管」。它正式實行日期是2001—2002賽季。具體做法是NBA官方將球員薪金的10%先扣下來,放入一個託管的賬戶中。如果球員最後的收入沒有超過聯盟29支球隊總收入的55%,那麼這個託管的錢將原數奉還。但是如果球員最後的收入超過了55%,那麼這筆錢就被官方沒收了。
第三方託管就像是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迫使」球隊的薪金總額不得超過55%,以維持球員交易市場的穩定。
奢侈稅(Luxury tax):這就是上述的那個55%的核心所在。工資帽是軟的,如果球隊老闆掏出的銀子超過了聯盟總收入的55%,那就必須交納奢侈稅。
下個賽季的「工資帽」是4387萬美元,那麼奢侈稅就應該是5460萬美元。如果你無視它的存在,就要遭受嚴厲的懲罰。懲罰一是託管的那筆錢不還給運動員了,懲罰二是你在55%之上即5460萬美元以外每花一美元,還要交納一美元的奢侈稅。這兩罰並行,必然會讓那些「燒錢」的球隊老闆掂量掂量。
拉里·伯德例外條款(Larry·Bird exception):因為前波士頓凱爾特人的巨星拉里·伯德在1997—2000賽季擔任步行者隊的主教練時,頗有成績。因此球隊與他續約時將工資的上升幅度定在了12.5%,並得到聯盟的認可。這之後,這樣的工資調整規則就成為聯盟的一條規定———在同一支球隊效力三年,中途沒有被放棄或者轉投其他球隊,如果具備這樣的條件,當你成為一名自由球員時,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12.5%,而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只能上漲10%。即使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則所允許的。在目前的NBA,因為條件很簡單,幾乎每支球隊都能享受到拉里·伯德例外條款的待遇。
[編輯本段]【工資帽歷史沿革】
工資帽的概念1984年被引入,NBA聯盟和球員工會之間首先進行談判,只有雙方同意,工資帽才被正式公布。每年NBA的工資帽都在增加,1997-98賽季是2690萬美元,上賽季是4384萬美元,2006-07賽季的工資帽為5313.5萬美元,比上個賽季的工資帽增加了360萬美元。
不過,考慮到自由競爭的特性,這個「工資帽」並不是什麼硬帽子,在一定狀況下,球隊的工資總額可以超過這個數目。但如果哪支超出工資帽就要向聯盟交納NBA奢侈稅。
[編輯本段]【NBA各年度工資帽變化表】
NBA 賽季 NBA 工資帽
1984-85 3.6 百萬美元
1985-86 4.233 百萬美元
1986-87 4.945 百萬美元
1987-88 6.164 百萬美元
1988-89 7.232 百萬美元
1989-90 9.802 百萬美元
1990-91 11.871 百萬美元
1991-92 12.5 百萬美元
1992-93 14.0 百萬美元
1993-94 15.175 百萬美元
1994-95 15.964 百萬美元
1995-96 23.0 百萬美元
1996-97 24.363 百萬美元
1997-98 26.9 百萬美元
1998-99 30.0 百萬美元
1999-2000 34.0 百萬美元
2000-01 35.5 百萬美元
2001-02 42.5 百萬美元
2002-03 40.271 百萬美元
2003-04 43.84 百萬美元
2004-05 43.87 百萬美元
2005-06 49.5 百萬美元
2006-07 53.135 百萬美元
2007-08 55.630 百萬美元
2008-09 58.68百萬美元
2008-09 57.30百萬美元
[編輯本段]【08-09賽季員工資排行榜】
名次
球隊
球員
年薪(美元)
1
波士頓凱爾特人
凱文-加內特
2475萬
2
達拉斯小牛
傑森-基德
2137萬
3
多倫多猛龍
傑梅因-奧尼爾
2135萬
4
洛杉磯湖人
科比-布萊恩特
2126萬
5
休斯敦火箭
特雷西-麥克格雷迪

6
紐約尼克斯
斯蒂芬-馬布里
2084萬
7
丹佛掘金
阿倫-艾弗森
2084萬
8
聖安東尼奧馬刺
蒂姆-鄧肯
2060萬
9
菲尼克斯太陽
沙奎爾-奧尼爾
2000萬
10
波士頓凱爾特人
保羅-皮爾斯
1808萬
由於NBA的合同一般規定每年有一定漲幅,因此同一年工資的排名並不真正反映該球員合同總價值的排名。
此排名沒有計入今年在特赦條款下被裁的球員,比如芬利,他除了領到0607賽季新東家的工資外,按原合同還可以從小牛隊得到1727萬美元,不過由於他們被原球隊買斷合同時都有君子協議,剩餘工資大多將在若干年內分期支付,而不嚴格按照原合同規定的年限和比例。
[編輯本段]【軟工資帽和硬工資帽】
NBA當中實行的是軟工資帽政策。在硬工資帽的例子當中,任何球隊不允許超過規定的工資總額進行操作。而我們所說的軟工資帽恰好相反,在
相關條件下可以略超上限(比如繳納奢侈稅)。事實上,在現實操作中,很少球隊能夠把薪金降低到工資帽以下。
做出這種規定是為了促使有能力的球員盡量留隊。球員的工資額是與日俱增的,如果某支球隊出於上限的原因不能留下一名深受當地歡迎的、有能力的資深球員,那就太可惜了,所以聯盟設置了軟工資帽。
http://ke..com/view/1142.htm
NBA奢侈稅 奢侈稅(Luxurytax):顧名思義,如果你的消費屬於奢侈,就要向你徵收奢侈稅了。要具體了解NBA奢侈稅的概念和設置,則必須聯繫到「工資帽」和「第三方託管」等NBA工資體系概念。
[編輯本段]1、相關基本概念
奢侈稅:NBA規定,聯盟總收入的48%是「工資帽」,總收入的55%就是奢侈稅的界線。
打個比方說,1999-2000賽季的「工資帽」是3550萬美元,奢侈稅就是4067萬美元。如果球隊無視它的存在而越過它,那麼球隊就要遭受嚴厲的懲罰。懲罰一是託管的那筆錢不還給運動員了,懲罰二是球隊在55%之上每花一美元,還要交納一美元的奢侈稅。如果球隊超過一千萬美元,那就還要交一千萬美元的稅錢。這兩罰並行,潛在的懲罰還有球員10%的錢被沒收了自然罵娘,影響球隊人心的團結和穩定。
奢侈稅十分嚴厲、十分厲害。但也有像開拓者這樣的球隊,他們的老闆很有錢,捨得大把花錢,所以屢屢被罰奢侈稅,但開拓者隊的老闆似乎並不在乎,這同時也給開拓者隊帶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開拓者隊給球員開的工資過高造成他們在球員交易時經常讓其他球隊拿不出工資相差無幾的球員進行交換,這大概也是開拓者隊的戰績一直沒有好起色的緣故。
在NBA,還有一支球隊跟開拓者相似,那就是紐約尼克斯隊,尼克斯的老闆同樣很有錢,往往一名不算一流的球員能獲得一流球員的待遇。同樣,在交易中,也存在著難以交易的情況。因為NBA規定,交易球員必須雙方球隊的球員的工資對等,最多不超過工資的20%。除了開拓者和尼克斯,達拉斯小牛同樣存在著這個問題,只不過它的戰績不錯而掩蓋了工資上限這一問題。
NBA各年度工資帽變化表:
NBA 賽季 NBA 工資帽
1984-85 3.6 百萬美元
1985-86 4.233 百萬美元
1986-87 4.945 百萬美元
1987-88 6.164 百萬美元
1988-89 7.232 百萬美元
1989-90 9.802 百萬美元
1990-91 11.871 百萬美元
1991-92 12.5 百萬美元
1992-93 14.0 百萬美元
1993-94 15.175 百萬美元
1994-95 15.964 百萬美元
1995-96 23.0 百萬美元
1996-97 24.363 百萬美元
1997-98 26.9 百萬美元
1998-99 30.0 百萬美元
1999-2000 34.0 百萬美元
2000-01 35.5 百萬美元
2001-02 42.5 百萬美元
2002-03 40.271 百萬美元
2003-04 43.84 百萬美元
2004-05 43.87 百萬美元
2005-06 49.5 百萬美元
2006-07 53.135 百萬美元
2007-08 55.630 百萬美元
2008-09 58.680百萬美元
第三方託管:這是1999年在經歷了「罷賽風波」後在勞資談判中雙方妥協的產物。它正式實行日期是2001-2002賽季。具體做法是NBA官方將球員薪 金的10%先扣下來,放入一個託管的賬戶中。如果球員最後的收入沒有超過聯盟29支球隊總收入的55%,那麼這個託管的錢將原數奉還。但是如果球員最後的 收入超過了55%,那麼這筆錢就被官方沒收了。設立這個第三方託管的目的就像是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懸著在那威脅,「迫使」球隊的薪金總額不得超過55%。
拉里-伯德例外條款(LarryBirdexception):也叫做大鳥條款,因前波士頓凱爾特人的巨星拉里-伯德(他的名字叫Bird,綽號就叫「大鳥」)而得名,他在1997—2000賽季擔任步行者的主教練,頗有成績。這是NBA最為普通、最為常見的一個例外條款。本來,按照理論狀態,工資帽的界線是總收入的48%,但球隊經常有一些使用例外條款的球員,這是允許超過工資帽的理由,也是很多球隊經常超過「工資帽」而逼近奢侈稅的現實形成原因。
例外要求特殊。能享受到這一條款的,必須有這樣的條件--在同一支球隊效力三年,中途沒有被放棄或者轉投其他球隊的情況。有這樣的條件,當你成為一名自由球員時,你的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 12.5%,而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只能上漲10%。即使你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則所允許的。在目前的NBA,幾乎每支球隊都能享受到拉里-伯德例外條款的待遇,因為條件很簡單。
[編輯本段]2、設置原因及具體分析
簡單說來,設立「奢侈稅」是因為大部分NBA球隊老闆不願意球員工資超過球 隊總收入的一定比例,又害怕保羅-艾倫那樣的款爺燒錢買冠軍,於是建立了一條「奢侈稅」這樣懲罰富隊的規矩。首先,勞資條款CBA中有一條所謂的「契約上限」——籃球事業收入(BRI)的55%(關於CBA和BRI內容,參見這里)。下面一張表格解釋了「契約上限」的工作原理:
賽季 2001-2002
聯盟籃球事業收入BRI 26.67億美元
契約上限(55% BRI) 14.67億美元
球員工資與紅利 15.98億美元
聯盟暫扣的球員工資
(不超過球員工資總額的10%) 1.53億美元
球員收入超出契約上限的部分 1.31億美元
球隊從暫扣工資中保留 1.31億美元
返還給球員的工資 0.22億美元
像上面表格所顯示的:球員每年工資的一部分(<10%)將被聯盟暫時扣留,如果當年結算後球員總工資超出了契約上限,那麼被扣留工資將首先被用來補 償球隊老闆,補償的金額等於工資超出契約上限的金額,剩下的錢返還給球員。如果扣留的工資不夠補償,那麼NBA就要開始徵收「奢侈稅」了。
根據計算,當聯盟中球員總收入超過BRI的61.11%時,奢侈稅將被觸發。01-02賽季中球員收入是BRI的59.8%,所以沒有球隊需要繳交奢侈稅---即使紐約尼克斯隊當年的工資達到了驚人的8千5百萬美元。
讓我們做個假設:如果02-03賽季的BRI是25.51億美元,球員工資是17.49億美元(BRI的68.1%),超出了61.11%的「奢侈稅」觸 發線。那麼那些球隊需要繳稅呢?NBA將61.11%的BRI減去股東分紅,除以球隊數目,得到貧富球隊分界線。如果我們假設分紅是8千萬美元,那麼分界 線就是(61.11%x25.51-0.8)/29=0.51億美元。所有在常規賽季最後一天工資總額超出0.51億美元的球隊都要交納奢侈稅,數額等於 該球隊工資總額減去0.51億。也就是說如果紐約尼克斯當時的工資仍是8千5百萬美元,那麼它要交納3千4百萬的稅款。
繳納的稅款最後到了誰的腰包里?NBA有它的一套計算方法,一般說來,工資較低的球隊將會得到大部分稅款收入。但是現行的勞資協定CBA並沒有說明怎樣分 配奢侈稅,僅是聲明奢侈稅是聯盟所有的財產,每個賽季結束時,NBA的仲裁委員會(Board of Governors)要開會討論奢侈稅的問題。根據可靠消息來源,目前NBA對奢侈稅的分配辦法如下:
首先,聯盟設定了65%BRI的「懸崖保護線」,目的是保護那些剛剛超過「奢侈稅觸發線」的球隊不受太過嚴厲的處罰。由於BRI是在每個賽季結束後才計算出來(和規定球隊頂薪所用的預測BRI不同),所以這樣的考慮是非常合情理的。
其次,聯盟分配的收入分為兩部分:
A. 暫扣球員工資
「奢侈稅觸發線」以下的球隊分到1/29的總暫扣工資。「懸崖保護線」以上的球隊在02-03賽季可以拿到0.7/29的總暫扣工資;03-04賽季是 0.4/29;04-05賽季則一分錢也拿不到。兩線之間的球隊則按工資總額拿到相應比例的份額:比如02-03賽季工資在63.05%的球隊可以拿到 0.85/29的總暫扣工資。
B.奢侈稅款
「奢侈稅觸發線」以下的球隊分到1/29的總稅款。「懸崖保護線」以上的球隊此項收入為零。兩線之間的球隊的稅款分配辦法和「暫扣球員工資」分配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按上述辦法分配後,會剩下一些金額。在這其中,聯盟主席辦公室抽取一小部分,餘下部分平均分配給各球隊。
下面我們舉一個02-03賽季的例子來說明這套規則:
賽季 2002-2003
聯盟籃球事業收入BRI 25.51億美元
契約上限(55%BRI) 14.03億美元
球員工資與紅利 17.54億美元
暫扣的球員工資 1.754億美元
球員收入超出契約上限: 3.51億美元
返還給球員的工資 0
聯盟從暫扣工資中保留 1.754億美元
奢侈稅觸發線(61.1%BRI/29) 0.51億美元
懸崖保護線(65%BRI/29) 0.54億美元
暫扣工資最大配額(1/29總暫扣工資) 605萬美元
奢侈稅最大配額(1/29總奢侈稅,假設聯盟奢侈稅總額為2.31億美元) 796萬美元
稅款分配後總余額 1.66億美元
余額再分配(1/29總余額) 573萬美元
我們再假設以下四支球隊的工資情況:
球隊 A B C D
球員工資總額 5000萬美元 5270萬美元 6000萬美元 8000萬美元
超過奢侈稅觸發線? 未超過 超過 超過 超過
超過懸崖保護線? 未超過 未超過 超過 超過
繳交奢侈稅款: 0 170萬美元 900萬美元 2900萬美元
扣留工資分配(占最大配額) 100% 85% 70% 70%
扣留工資分配收入 605萬美元 514萬美元 424萬美元 424萬美元
奢侈稅款分配(占最大配額) 100% 50% 0% 0%
奢侈稅款分配收入 796萬美元 398萬美元 0 0
余額再分配 573萬美元 573萬美元 573萬美元 573萬美元
總分配收入 1974萬美元 1485萬美元 997萬美元 997萬美元
總結算(繳交稅款-總分配收入) 1974萬美元 1315萬美元 97萬美元 -1903萬美元
從上表可以看出,只要在懸崖保護線以下(球隊A和B)或者稍高於保護線(球隊C),那麼都會得到或多或少的補償。顯然,「球隊交奢侈稅就意味著大出血」的 看法是不正確的,但如果工資遠高於保護線(球隊D),受到的懲罰確實可怕。如果仔細觀察一下,不難發現,在保護線以下的球隊可以從稅款分配中得到很大的好處。為了進一步說明這一點,請大家再看兩支球隊的統計:
球隊 E F
球員工資總額 5280萬美元 6010萬美元
超過奢侈稅觸發線? 超過 超過
超過懸崖保護線? 未超過 超過
繳交奢侈稅款: 180萬美元 910萬美元
扣留工資分配(占最大配額) 84.12% 70%
扣留工資分配收入 509萬美元 424萬美元
奢侈稅款分配(占最大配額) 47.06% 0%
奢侈稅款分配收入 375萬美元 0
余額再分配 573萬美元 573萬美元
總分配收入 1457萬美元 997萬美元
總結算(繳交稅款-總分配收入) 1277萬美元 87萬美元
球隊E和F的工資分別比球隊B和C高了10萬美元。如果我們把這四支球隊工資支出加上繳納的稅款,再減去總分配收入,就可以得出它們在球員工資上的最終花 費。球隊B的最終花費是5270-1315=3955萬美元,球隊E是4003萬;球隊C是5903萬,球隊F是5923萬。球隊E的工資總額比球隊B只 多了10萬美元,但是結算下來,球隊E比球隊B多花了48萬。球隊F的工資總額比球隊C多了10萬美元,但總支出只多花了20萬。這等於在懸崖保護線以 上,多給球員開一塊錢工資,就等於損失兩塊錢。而在保護線以下,多開一塊錢等於損失四塊八---如果奢侈稅被觸發的話。從做生意的角度來看,少賺錢就是虧本,這解釋了為什麼那些明明不會超出「懸崖保護線」球隊在和球員的談判中仍然吝嗇。
http://ke..com/view/1039153.htm

❷ NBA球員交易和轉換的規則是什麼

NBA球員流動方式通常有四種,一是選秀,二是俱樂部之間交易,三是自由球員入會,四是俱樂部放棄球員。第一種方式通常是高中生或者四年級的大學球隊隊員自願參與,第二種僅在NBA球隊俱樂部之間進行。而跨國俱樂部之間的球員流動,惟一可能是該球員結束與原俱樂部之間的合同之後,才能夠加盟NBA,其他新加入的球隊將會付給原俱樂部一定的補償金。2001年的NBA球隊工資行情是:一支球隊用於球員工資的總數不能超過3500萬美元。只有像喬丹這樣服役十年以上的老牌球星,方可根據《伯德條約》,其工資數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受限制自由球員:
完全自由球員和受限制自由球員:
完全自由球員可以和任何球隊簽約,如果和原隊簽約,薪金上限規則沒有影響;如果和新球隊簽約,他的合同會在去薪金上限下受限制。
受限制性自由球員可以和其他球隊簽約,但原隊有權以該球員上個賽季年薪的125%優先續約,如果該隊員接受了其他球隊的開價,原隊則有15天時間考慮,以同樣的價格挽留這名球員,否則原隊將在沒有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失去這名球員。
自由球員最大合同
0—6年NBA球齡的隊員,最高年薪為球隊薪金總和的25%,或該球員上賽季年薪的105%,或者是900萬美元;7-9年球齡的隊員,最高年薪為球隊薪金總和的30%,或該球員上賽季年薪的105%,或者是1100萬美元;10年球齡以上的球員,最高年薪為球隊薪金總和的35%,或該球員上賽季年薪的105%,或者是1400萬美元;如果一名球員與新球隊簽約,合同最長年限是6年,每年年薪最多可遞增10%;如果他與原球隊簽約,合同的最長年限是7年,每年年薪最多可遞增12.5%。
拉里伯德條款
這是最為著名的特例。符合這個條款資格的人在NBA中被稱為「資格老兵自由球員」。這個特例允許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同本隊的自由球員重簽合約,數額可以達到頂薪。這名球員必須至少打滿三個賽季,且在這三個賽季中沒有被解僱過,沒有以自由球員身份換過球隊。這意味著,球員可以通過打完三個一年期合約,一個三年期合約,或者其他組合來獲得「伯德權」。一個球員如果被交易,他的伯德權跟他一起走,他的新隊可以利用伯德條款重新簽他。利用伯德條款簽下的合約最長可達七年,年薪漲幅可達12.5%。這個特例被命名為拉里伯德條款,是因為凱爾特人隊是第一支被聯盟允許和自己的自由球員簽約的工資帽之上的隊伍,而這個球員就是拉里伯德。
使用拉里伯德條款付頂薪時,有另一個限制:如果這名球員是第一輪的新秀,剛剛履行完他為期三年的新秀合約,但是他的球隊沒有行使第四年球隊選項來延長合約(參見問題38),那麼即使使用拉里伯德條款,這名球員也不能從原球隊得到頂薪合約,最高薪水不得高於他新秀合同的第四年選項工資。比如說,Devean George在1999年第23順位被湖人隊挑走,他在2002年履行完了他三年的新秀合約,湖人有一個球隊選項,可以在2001年的10月31日之前延長合約到02-03賽季結束,工資為141.5722萬元,但是他們沒有這樣做。所以當湖人隊被允許用拉里伯德條款同George重新簽約的時候,能夠支付的最高工資僅有141.5722萬元。所以,他們另選擇了中產階級特例來簽,這樣可以給他更多的錢。
早伯德條款:這是工資帽中的特例。 符合這個條款資格的人在NBA中被稱為「早資格老兵自由球員」。一個球員如果兩年之內沒有被解僱或者作為自由球員被轉會,那麼他就具有這個條款的資格。使用這個條款,球隊可以同他們自己的自由球員以前一個賽季的工資的175%,或者平均球員工資(這兩者取大)(「平均工資」的定義參見問題22)簽約。早伯德條款的合約必須至少兩年(這削弱了這個特例的效果——通常,球員會以稍低的工資繼續打一年,這樣下一賽季就可以使用拉里伯德條款簽更高的合約),而且不能高於六年。使用這個特例,球員可以獲得12.5%的工資漲幅。
非伯德條款:符合這個條款資格的人在NBA中被稱為「非資格老兵自由球員」。既不符合「資格老兵自由球員」又不符合「早資格老兵自由球員」的老兵自由球員就被定義為「非資格老兵自由球員」。這個條款允許球隊同自己的自由球員在超越了工資帽的情況下,以前一年工資的120%,或者底薪的120%(這兩者取大)來簽約。使用這個條款,工資漲幅為10%,而且合約不能超過六年。
中層工資特例
這個特例又被稱為「中產階級條款」。這個特例允許球隊給任何一個球員一份等同於每年的NBA平均工資的合約,甚至在超過了工資帽的情況下。這個特例是在現行NBA中被加入的,使用的是前四年的平均工資數額。
百萬美元條款
球隊可以用百萬美元例外條款去簽本隊球員或其他隊的自由球員,在2004-2005賽季,百萬美元特例條款的薪金實際達到了160萬美元。之後百萬美元條款更名為「雙年條款」,球隊只能隔年使用,05-06賽季數字為167萬美元,之後每個賽季遞增前一賽季的4.5%。簽約期最長兩年,漲幅最高8%。
先簽後換
當一支球隊沒有足夠的薪金上限去簽一名自由球員,但該隊有球員是其他球隊需要的,就可以通過先簽後換來實現。
阿里納斯規則
第二輪新秀作為受限制自由球員,邀請合同(Offer Sheet)的第一年薪金不得超過當年的中產階級條款(第二輪新秀的原球隊只要有中產階級特例就能匹配任何合同。),從第二年薪金可以上下浮動8%可以高至頂薪。第三年最大薪金計算方法是:假設該球員第一年就拿到頂薪合同,則他第三年按照聯盟薪金漲幅規則可拿到的最大年薪。第三年後的年薪浮動范圍不得超過第三年年薪的6.9%。
球隊計算是否有足夠薪金空間或特例開出邀請合同時,必須取整個合同的平均年薪計算。
當受限制自由球員的原球隊匹配邀請合同後,該球員每年薪金按合同數字記進球隊每年總薪金。如果原球隊不匹配,則邀請合同的平均年薪記入新加盟球隊的每年總薪金。
球員交易薪金匹配原則
兩隊在進行球員交易時,一方的球員工資不得高於另外一方球員工資125%+10萬美元。
莫寧規則
聯盟主席有權對轉會後拒絕為接手球隊效力的球員進行經濟或者禁賽處罰。
新秀交易保護條例
選秀新人簽約後30天內不得轉會,其他球員簽約後3個月或者下一個(兩者取晚)之前不得轉會。
如果一名身背1年期合同的球員在本合同結束後將擁有伯德或早伯德權,那麼轉會必須取得本人的同意。如果本人同意後轉會,這名球員自動失去伯德或早伯德權,被看作是以自由球員身份重新簽約。
BYC狀態在BYC生效後6個月或者下一個(兩者取晚)之前有效。
交易球員特例
這個特例允許超過工資帽的球隊為隊中在賽季餘下部分不能上場的球員找一個替換者,同樣可以用於球員死亡的情況。這個特例只能用於一名替換球員。最高工資是傷病球員工資的50%,或者是平均工資,兩者取小(平均工資定義參見問題22)。這個特例必須經過聯盟的同意(由聯盟指定的醫師來決定)才能生效。此特例可用來簽一名自由球員,或者為交易創造薪資空間。當被用來進行交易時,這個特例跟交易球員特例類似對待(參見問題68)。如果球隊的工資額低於工資帽,且差額大於各種特例組合的總額,或者在得到傷病球員特例之後差額大於特例總額,那麼就自動失去了這個特例。如果球隊工資低於工資帽而同時又可以使用這個特例,那麼此特例將被算在球隊總工資內。
如果一名球員在7月1日到11月30日之間因為傷病無法上場,那麼球隊必須在45天之內找到這個球員的替代者。如果這個球員在12月1日到6月30日之間因為傷病無法上場,而且醫師確認他在整個下賽季也不能上場,那麼球隊可以在10月1日之前找一個替代者。如果受傷球員比預期早回來了,那麼他可以馬上被激活,而且這個替代球員(或者沒有使用的傷病球員特例)不受任何影響。有時候球隊獲得傷病特例是很困難的事情。舉例來說,Danny Manning在97-98賽季末撕裂了前交叉韌帶(ACL),然而NBA還是沒有批准太陽隊的傷病特例申請;近一些時候,魔術隊在2003年也沒有獲得Grant Hill的傷病特例。盡管如此,1999季後賽的馬刺隊獲得了這個特例,他們找到了有腎病的Sean Elliott的替代者;在Bobby Phills死後不久,夏洛特黃蜂就也獲得了這個特例。實際上,批准這個特例需要NBA董事會的投票表決。另外參見問題18,獲得更多的關於這個特例的可行性和使用方式。
不要把這個特例和球隊在因傷退役或死亡導致失去一個球員之後,所得到的兩年的工資帽豁免相混淆。這個特例允許球隊獲得一個替代球員,而工資帽豁免直接從帳本上劃去合約。
36周歲規則
假設一名球員在退役前還可以打四個賽季,而且他希望在這四個賽季中都效力於一支只能提供中產階級特例的球隊。如果這支球隊希望給他高過中產的工資,那麼就可以利用一個潛在的漏洞——把合約年限延長。
舉例來說,假定中產階級特例是500萬,漲幅為10%,一個四年合約就是2300萬。增加一個賽季,總工資就將是5年3000萬。如果這名球員像預期的那樣在第四個賽季後退役,根據這份合約他仍會得到一個賽季的薪水,也就是說他實際上拿到了四年3000萬的工資。實質上,球隊給了這名球員一個四年的合約,加上一年的延期償付金。
選項條款
選項條款允許合約被延長一個賽季。舉例來說,一個六年且帶有第七年選項的合約意味著,如果執行了這個選項,合約將延長到第七年,如果沒有執行,那麼第六個賽季之後合約結束,球員成為自由球員。在選項年之前的7月1日之前,選項必須被選擇執行(或不執行)。一旦執行,選項不能被取消。
有幾種類型的選項:
球隊選項:使得球隊有權利執行選項年。只能有一個選項年(譯者註:此處可能有誤,Carlos Boozer的第一筆NBA合約有兩個球隊選項年),而且選項年的工資不能低於前一個賽季。
球員選項:使得球員有權利執行選項年。只能有一個選項年,而且選項年的工資不能低於前一個賽季。
球員提前終止選項(ETO):使得球員有權利提前終止合約。ETO不能在合約的第五個賽季結束之前出現(所以合約必須是六年或者七年),而且ETO的執行可以決定於球員或者球隊的表現。
球員選項以前是一種給球員更多錢的方法。一份長期合約中,往往在球員獲得伯德權的那一年設定一個球員選項。球員一旦獲得伯德權,就啟用選項,成為自由球員,再和球隊利用伯德條款簽訂一份工資更高的新合約。現行的NBA防止了在第五個賽季結束前設置選項年,或者設置多於一個選項年,上面這種做法就沒有用了。
提前續約
一份六年或者七年的合約,如果已經過去了至少四個賽季,就可以被延長。一份四年或者五年的合約,如果已經過去了至少三個賽季,也可以被延長。四年以下的合約就不能被延長了。一份已經延長的合約可以在三年後再次被延長。
延長合約的第一年工資不得高於原合約最後一年工資的112.5%,也不能超過這名球員如果在那一年以自由球員身份所能取得的最大工資。自由球員所能得到的最高工資是根據頂薪規則規定的(參見問題9),或者是前一年工資的105%(參見問題10),兩者取大。
這個規則引發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如果延長合約在3年後生效,那麼誰知道3年後的頂薪會是多少?現在普遍採取的辦法是:先按照「最後一年工資的112.5%」簽合同(如果球隊願意按這個「最大數額」給),當幾年後延長和約生效時,當時的頂薪數字也知道了,這時候雙方再按需要更正和約。
轉會截止日確定原則
轉會截止日
一個賽季內,在轉會截止日之前球隊可以進行轉會操作,而從截止日到賽季最後一天,聯盟不允許轉會發生。截止日定於每個賽季的第16個星期四。
七月凍結期
這是在七月中的一段時期,在這段時期中,球隊不能同大多數自由球員簽約或者進行交易。自由球員在七月一日正式成為自由人,但是工資帽要到這個月的晚些時候審計報告完成之前才能設定好。必須等到工資帽被設定之後,球隊才能進行交易和進行大多數自由球員的簽約。從七月一日開始,球隊可以同自由球員進行談判,甚至就某些意向達成協議,但是都必須等到凍結期之後才能簽訂合約。
在最初達成NBA的時候,凍結期本來會持續整個七月的,但是在2001年,NBA和球員工會達成協議,為了使合約事宜和每個人的個人事宜能盡快的得到解決,縮短凍結期。

❸ NBA轉會交易規則的拉里伯德條款

這是最為著名的特例。符合這個條款資格的人在NBA中被稱為「資格老兵自由球員」。這個特例允許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同本隊的自由球員重簽合約,數額可以達到頂薪。這名球員必須至少打滿三個賽季,且在這三個賽季中沒有被解僱過,沒有以自由球員身份換過球隊。這意味著,球員可以通過打完三個一年期合約,一個三年期合約,或者其他組合來獲得「伯德權」。一個球員如果被交易,他的伯德權跟他一起走,他的新隊可以利用伯德條款重新簽他。利用伯德條款簽下的合約最長可達七年,年薪漲幅可達12.5%。這個特例被命名為拉里伯德條款,是因為凱爾特人隊是第一支被聯盟允許和自己的自由球員簽約的工資帽之上的隊伍,而這個球員就是拉里伯德。
使用拉里伯德條款付頂薪時,有另一個限制:如果這名球員是第一輪的新秀,剛剛履行完他為期三年的新秀合約,但是他的球隊沒有行使第四年球隊選項來延長合約(參見問題38),那麼即使使用拉里伯德條款,這名球員也不能從原球隊得到頂薪合約,最高薪水不得高於他新秀合同的第四年選項工資。比如說,Devean George在1999年第23順位被湖人隊挑走,他在2002年履行完了他三年的新秀合約,湖人有一個球隊選項,可以在2001年的10月31日之前延長合約到02-03賽季結束,工資為141.5722萬元,但是他們沒有這樣做。所以當湖人隊被允許用拉里伯德條款同George重新簽約的時候,能夠支付的最高工資僅有141.5722萬元。所以,他們另選擇了中產階級特例來簽,這樣可以給他更多的錢。
早伯德條款:這是工資帽中的特例。 符合這個條款資格的人在NBA中被稱為「早資格老兵自由球員」。一個球員如果兩年之內沒有被解僱或者作為自由球員被轉會,那麼他就具有這個條款的資格。使用這個條款,球隊可以同他們自己的自由球員以前一個賽季的工資的175%,或者平均球員工資(這兩者取大)(「平均工資」的定義參見問題22)簽約。早伯德條款的合約必須至少兩年(這削弱了這個特例的效果——通常,球員會以稍低的工資繼續打一年,這樣下一賽季就可以使用拉里伯德條款簽更高的合約),而且不能高於六年。使用這個特例,球員可以獲得12.5%的工資漲幅。
非伯德條款:符合這個條款資格的人在NBA中被稱為「非資格老兵自由球員」。既不符合「資格老兵自由球員」又不符合「早資格老兵自由球員」的老兵自由球員就被定義為「非資格老兵自由球員」。這個條款允許球隊同自己的自由球員在超越了工資帽的情況下,以前一年工資的120%,或者底薪的120%(這兩者取大)來簽約。使用這個條款,工資漲幅為10%,而且合約不能超過六年。

❹ NBA簽約條款中伯德權利具體指什麼

伯德權利是指伯德條款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再簽約的例外條款。球隊可以不受工資限額的規定與本球隊的自由人續約,但是,續約的自由人必須在該球隊效力三年以上。這樣的自由人每賽季的工資可以提高12.5%,而簽其他球隊只能提高10%。

這一條款適用於「夠資格的老兵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如果你在同一支球隊中連續效力三年,三年之後你成為了自由球員,這時你就是「夠資格的老兵球員」,NBA就允許你的母隊給予你最大的合同,你的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12.5%,而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只能上漲10%。即使你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則所允許的但不能超過奢侈稅的要求,另外,合同簽定的最長年限也可以從一般的5年上調為6年。
之所以被稱為伯德條款,就是因為凱爾特人是第一個允許超過工資帽而留住自由球員的球隊,而這名自由球員就是伯德。事情的緣由是,1984年伯德成為了自由球員。而NBA為了製造凱爾特人和湖人這樣的東西對峙局面,對於老兵球員故意採取了寬大措施,以便凱爾特人能夠留住伯德,從此這就稱為了「伯德條款」。

❺ 伯德條款是誰定的了

拉里·伯德條款,之所以被稱為伯德條款,就是因為凱爾特人是第一個允許超過工資帽而留住自由球員的球隊,而這名自由球員就是伯德。這一條款適用於「夠資格的老兵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
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再簽約的例外條款。球隊可以不受工資限額的規定與本球隊的自由人續約,但是,續約的自由人必須在該球隊效力三年以上。這樣的自由人每賽季的工資可以提高10.5%,而簽其他球隊只能提高8%。
如果你在同一支球隊中連續效力三年,三年之後你成為了自由球員,這時你就是「夠資格的老兵球員」,NBA就允許你的母隊給予你最大的合同,你的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10.5%,而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只能上漲8%。即使你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則所允許的,但不能超過奢侈稅的要求,另外,合同簽定的最長年限也可以從一般的5年上調為6年。

❻ 阿里納斯條款、伯德條款、休斯頓條款、交易特例有什麼區別

阿里納斯條款、伯德條款、休斯頓條款、交易特例之間的詳解如下:
阿里納斯條款「Gilbert Arenas規則」: 適合一切在NBA呆了1-2年的受限制自由球員,邀請合同(Offer Sheet)的第一年薪金不得超過當年的中產階級條款(第二輪新秀的原球隊只要有中產階級特例就能match任何合同),通過這樣的辦法限制第一年的薪金以保證球員最先的球隊能夠通過引用伯德條款,或中產階級條款給球員提供相應的合約。
拉里·伯德條款之所以被稱為伯德條款,就是因為凱爾特人是第一個允許超過工資帽而留住自由球員的球隊,而這名自由球員就是伯德。這一條款適用於「夠資格的老兵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事情的緣由是,1984年伯德成為了自由球員。而NBA為了製造凱爾特人和湖人這樣的球隊對峙局面,對於老兵球員故意採取了寬大措施,以便凱爾特人能夠留住伯德,從此這就被稱為了「伯德條款」。
休斯頓條款:曾經效力紐約尼克斯紅極一時的「中投王」阿蘭·休斯頓因為膝傷,於美國時間2005年10月18日 正式宣布退役。曾經作為紐約尼克斯隊的形象代言人被重點扶植的休斯頓於2001年8月同球隊簽訂了那筆飽受爭議的六年1億美元天價合同。在2007年到來之前,尼克斯隊仍需要支付給休斯頓總計4000萬美元的薪水,其中包括05賽季高達1912.5萬的駭人年薪。於是當年NBA聯盟頒布了新的勞資協議,一支球隊可以裁掉隊內的任何一名球員,該球員的工資將不會佔用球隊的工資帽,這個條款的正式名稱是「特赦條款」,也就是在這種制度下身背億元合同的阿蘭·休斯頓選擇了退役,這種規則又被謔稱為「休斯頓條款」。
交易特例:轉會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轉會。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轉會。在對於轉會其中一方來說,如果送出多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轉會,非瞬時轉會中只能送出一名球員。舉個例子,一支球隊先用一個年薪200萬的球員交換一名年薪100萬的球員,之後一年內球隊又用一個選秀權(轉會計算價值為零)交換一名年薪110萬的球員,以此完成整個轉會。總的說來,球隊轉入210萬年薪,轉出200萬,完全符合聯盟規定,只不過沒有一下子做完交易,甚至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發生了交易。在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200萬年薪球員換100萬年薪球員後,球隊相當於得到了一筆價值100萬的「信用點」,之後球隊使用這筆「信用點」換來了那個110萬年薪的球員,而不需要送出其他球員,這個「信用點」就被稱作交易特例。

❼ NBA 交易是怎麼一回事

NBA是一個聯盟,為了平衡球隊實力,控制球隊開支,保障球員權利等,對轉會設置的條款非常多。所以NBA大多採用交換的方式。NBA球員流動方式通常有四種,一是選秀,二是俱樂部之間交易,三是自由球員入會,四是俱樂部放棄球員。
第一種方式通常是高中生或者四年級的大學球隊隊員自願參與,第二種僅在NBA球隊俱樂部之間進行。而跨國俱樂部之間的球員流動,惟一可能是該球員結束與原俱樂部之間的合同之後,才能夠加盟NBA,其他新加入的球隊將會付給原俱樂部一定的補償金。2001年的NBA球隊工資行情是:一支球隊用於球員工資的總數不能超過3500萬美元。只有像喬丹這樣服役十年以上的老牌球星,方可根據《伯德條約》,其工資數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更多有關NBA轉會交易規則參考:http://ke..com/link?url=xJnTdVFwAD-65K0bzf_i4SATmSkkESb5B6eSbbq57hFxu1U__

❽ 什麼是伯德權

即拉里·伯德(Larry Bird)條款。適用於在同一個球隊效力3年以上的球員,包括因為交易而從其他球隊轉過來的自由球員(Free Agent),可以用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來再簽約的例外條款。 1984年伯德成為了自由球員,聯盟為維持凱爾特人隊(CELTICS)和湖人隊(LAKERS)東西對峙的局面,使凱爾特人能夠留住伯德,而採取了寬大措施,這就成為現在所說的伯德條款。早期伯德條款(Early Bird Exception):對於過去兩年曾在同一個球隊效力全部賽季或部分賽季的球員(包括因為球隊交易而轉會者),該隊可在他成為自由球員後以該球員最後以年薪資的175%和全聯盟平均球員薪金兩者之中較高的薪資與其續約。以此特例續約者,必須簽約兩年以上。 非伯德條款(Non-Bird Exception):指以沒有伯德條款和早期伯德條款資格的自由球員為對象,在前一個賽季的薪金的基礎上增幅不得超過20%,或者以那個賽季的最低薪金的20%為增幅的條款制度,如果球員時受限自由球員(Restricted Free Agent)的話,以受限意向的金額為條件進行簽約。

❾ 在NBA當中有一個伯德條款,它具體指的是什麼呢

拉里·伯德條款,也被稱為大鳥條款,指的是允許球隊在工資上限之外保留自由球員。本條款僅適用於「合格退伍軍人」自由代理人。這個名字來源於伯德在1984年成為自由球員的事實。為了幫助凱爾特人留住這位球員,NBA與湖人對峙,採取寬大處理,允許凱爾特人超薪封頂,因此被稱為「伯德條款」。

鳥條款可以分為早期鳥例外條款和非鳥例外條款。

早期伯德條款:如果一個球員為一個球隊效力三年,他可以獲得所有伯德的權利。

非伯德條款:球員為球隊效力一年,可以獲得非伯德權。

❿ NBA中伯德條款是什麼

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再簽約的例外條款。球隊可以不受工資限額的規定與本球隊的自由人續約,但是,續約的自由人必須在該球隊效力三年以上。這樣的自由人每賽季的工資可以提高10.5%,而簽其他球隊只能提高8%。
這一條款適用於「夠資格的老兵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如果你在同一支球隊中連續效力三年,三年之後你成為了自由球員,這時你就是「夠資格的老兵球員」,NBA就允許你的母隊給予你最大的合同,你的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10.5%,而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只能上漲8%。即使你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則所允許的但不能超過奢侈稅的要求,另外,合同簽定的最長年限也可以從一般的5年上調為6年。

具備伯德權的自由人需滿足以下條件:該球員必須在沒有被買斷,或者沒有以自由人身份更換東家的情況下效力三個賽季。更直接點說法,當一名球員在一支球隊效力了三個賽季的話,那麼他將具備伯德資格。這三個賽季中,可以是1份3年合同,也可以3份單年合同。伯德權可以被繼承。比如球員A在小牛打了1個半賽季,但被交易到了籃網,隨後在籃網履行完了他剩下的1年半合同,這時籃網將擁有球員A的伯德簽約權。

伯德條款還有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首輪新秀合同,當一名新秀球員打完第三個賽季時,按例他也將擁有伯德權,但由於首輪新秀合同的年薪都有硬性規定,因此伯德權規定,用伯德條款簽下的合同不能達到頂薪,最多隻能為該名新秀原新秀合同中規定的第四年年薪(比較少)。因此,球隊一般是等新秀履行完合同才用伯德條款續約,這樣才能用頂薪留住出色的新秀球員。

當然伯德權的繼承並非沒有限制。NBA規定,如果一名球員簽的是1年合同,並且該賽季結束後他就擁有伯德或者早伯德權的話,那麼他也將擁有交易的否決權,因為交易會讓他失去伯德或早伯德權(多年合同不會)。比如2006年小牛和德文-喬治簽下了一份2年合同,2007年夏天,擁有球員選項的喬治跳出了合同,但因為無處可去最終又和小牛另簽了一年合同。2007-08賽季中期,小牛准備用喬治作交易添頭交易基德,結果小人物喬治險些毀了老闆庫班的春秋大計,因為喬治在賽季結束後將擁有早伯德權,又是一年合同,交易會讓他失去早伯德權。於是喬治便使用了否決權,也終於讓世人知道,不光是科比那樣的大人物有交易否決權,喬治這樣的小人物也是有尊嚴的。
之所以被稱為伯德條款,就是因為凱爾特人是第一個允許超過工資帽而留住自由球員的球隊,而這名自由球員就是伯德。事情的緣由是,1984年伯德成為了自由球員。而NBA為了製造凱爾特人和湖人這樣的東西對峙局面,對於老兵球員故意採取了寬大措施,以便凱爾特人能夠留住伯德,從此這就稱為了「伯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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