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晶通改制 什麼意思
廣東晶通集團改制售股
來源: 中國網 關鍵字:晶通;集團管理層;股權;受讓方;絕對控股 作者:顧鑫 2010-09-13 01:33
內容摘要: 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消息,廣東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擬轉讓廣東晶通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56%股權,將晶通集團改制為非國有絕對控股的企業。根據廣東省國資委的要求,晶通集團須改制為非國有絕對控股的企業,因此受讓方還須承諾,工商變更後的晶通集團為非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法人,即國有成分不超過50%。
本報記者 顧鑫
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消息,廣東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擬轉讓廣東晶通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56%股權,將晶通集團改制為非國有絕對控股的企業。
廣東晶通集團為廣東省交通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2億元。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承包境外公路、橋梁工程和境內國際招標工程,以及這些境外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出口等。2009年,廣東晶通集團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5億元,凈利潤1728萬元。經北京中企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晶通集團所有者權益的評估值為12529.2萬元。
晶通集團管理層和技術骨幹作為在職職工聯合體參與購買,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爭。董事長兼黨委書記彭蔚擬受讓10.08%的股權,總經理楊航宇擬受讓6.72%的股權,紀委書記兼監事會主席李長江擬受讓3.92%的股權,副總經理董國峰擬受讓3.92%的股權,總工程師周煌擬受讓3.92%的股權。
轉讓公告提出,意向受讓方須為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意向受讓方須具有在廣東省境內十年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的經驗,且在廣東省境內所承建的公路工程項目獲得過不低於省級優良樣板工程級別的表彰。意向受讓方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年經營現金流為正數且每年歸屬於母公司凈利潤不低於1000萬元。
產權轉讓後轉讓方仍保留44%的股份。根據廣東省國資委的要求,晶通集團須改制為非國有絕對控股的企業,因此受讓方還須承諾,工商變更後的晶通集團為非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法人,即國有成分不超過50%。
㈡ 國有股權轉讓是怎麼規定的
在國有股權轉讓時,除了一般股權轉讓須遵守的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平等互專利、等屬價有償等原則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則:
一是有條件轉讓原則。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為主要目的的原則。
㈢ 北京產權交易所的部門內的高級經理待遇如何有30萬以上嗎謝謝!
這個最好問北交所的人事。
㈣ 市屬國企股權轉讓必須在省國資委指定交易所嗎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規定
1、國有股與國有企業
根據年11月3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有限責任公司參照適用此規定),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機構或部門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佔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於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國有企業或事業及其他單位持有的股份。 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統稱為國有股權。根據國務院2003年5月27日公布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由作為其出資人的國務院、省級或設區的市級、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
2、國有股轉讓的要求
根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資委、財政部頒布並於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
②交易股權權屬清楚;
③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④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
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喪失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准)
3.國有股轉讓程序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與審計。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④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沒有進行評估的,不影響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並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⑤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披露的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a.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b.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c.股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d.目標公司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e.目標公司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f.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g.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⑥簽署轉讓協議
A.協議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也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股權轉讓合同,並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
B.拍賣/招標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轉讓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⑦履行轉讓協議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㈤ 拍賣法關於國有資產出售是怎樣規定的
拍賣法關於國有資產出售是要按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二十八條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5)產權交易中心總經理擴展閱讀:
《拍賣管理辦法》第九條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的,應當遵循有關文物拍賣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國有資產等標的的拍賣應由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擔,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規范管理、擇優選用的原則制定,並報商務部備案。
㈥ 我是新華產權交易所的一名工作人員,我想揭露他們的騙局!我去報警警察會受理嗎
公安機關必須受理,這是法律規定的警察的基本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內察法》
第二容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㈦ 集資詐騙從犯辯護詞是怎樣的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陝西神劍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安黃軍親屬之委託,指派樊繼勝律師擔任安黃軍本案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本辯護人會見了被告,仔細查閱了案卷材料。通過法庭調查,又聽取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人對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從開庭第一天到現在,看著台下坐著的這數百受害群眾,以及聽著他們的傾訴,我深受震撼,對於他們目前的處境深表同情。但情感代表不了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律師的職責與使命。為維護被告安黃軍的合法權益,協助法庭正確適用法律,本律師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考慮採納。
一、 安黃軍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下面本辯護人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分析,以說明安黃軍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一)被告安黃軍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將集資款非法佔有的目的,是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前提要件。但根據本案的事實來看,安黃軍並不具有此目的。
1、從安黃軍先後受聘進入陝西中大產權交易有限公司(下簡稱中大公司)及陝西百融產權經紀有限公司(下簡稱百融公司)的目的及所處的地位來看,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僅僅是一個打工者,其想獲得且也只能獲得的就是微薄的工資及靠勞動所得的提成款,公司是否有詐騙的目的安黃軍並不清楚。安黃軍所處的地位,決定了他即便有詐騙的想法,但對於詐騙來的錢財他也無法掌控,因此不可能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從其在中大公司提出轉讓「寶光科技」股權意向時所作的工作來看,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2007年7月左右,潘峰在公司開會,提出代理轉讓陝西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下簡稱寶光股權),由於被告人安黃軍曾經陝西省經紀人協會及西安市技術產權交易中心培訓過,因此便與另外兩名業務經理鄭和軍、李陵根據自己的經驗向當時公司的三位主要負責人(潘峰、丁曉峰、徐星)提出了幾個問題,以確認轉讓寶光股權的合法性。1)、寶光公司是否經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資金多少?2)、寶光公司成立是否滿一年?3)、轉讓行為是否經寶光公司董事會同意,有無股東委託書?4)、公司股權是否有託管機構託管?中大公司幾位領導的答復是:寶光公司大約2002年經陝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郎耀秀,注冊資金5000萬人民幣,並出示了寶光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寶光公司同意密林高海京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密林、高海京同意委託中大公司代其轉讓股權委託書各一份,並說寶光公司股權已在陝西三秦股權託管中心託管。在此情況下,安黃軍等人也沒有輕易相信,提出去寶光公司看看。幾日後潘峰帶領其他幾位中大領導以及安黃軍、鄭和軍、李陵去寶光公司考察,面見郎耀秀,密林、高海京。考察結果除了以上信息外,密林、高海京還介紹了寶光公司前景,並稱公司電站已建設一半,礦產項目已營利多年,已經著手計劃海外上市。而在百融公司准備著手轉讓金辰股權時,安黃軍同樣做了類似工作。如果安黃軍有詐騙的目的,有必要做這些工作嗎?
3、安黃軍本人也購買寶光公司股份50000股,每股2.6元,先交納20000元,餘款從其業務提成中扣除。這些都是基於對寶光公司 的信任去做的,如果有詐騙目的,會將自己的錢投進去嗎?從這一點上來講,安黃軍本人目前也是受害者。
因此,綜合以上幾點來看,被告人安黃軍不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
(二)從客觀方面來看,安黃軍不具有詐騙的行為。
安黃軍在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的職責主要是講課。在對寶光公司股票的宣傳過程中,公司安排鄭和軍、李陵、安黃軍和部分業務主管給客戶講解,講解的內容大致為中大公司簡介、理財知識、股權投資知識、寶光公司簡介。其中股權投資知識、理財知識來源於講解者在陝西省經紀人協會接受培訓及部分書本內容,基本是照本宣科。寶光公司簡介內容來源於寶光公司網站、寶光公司宣傳冊及西安市技術產權交易中心披露的寶光公司狀況,方法就是將寶光公司網站網頁投影讓大家觀看輔助以講解。且所有內容寶光公司、中大公司領導均知曉並同意。即便寶光公司提供的材料有虛假成分但安黃軍等人並不知曉。並無安黃軍個人編造成分,這一點庭審已經查明。而在金辰股份轉讓過程中,安黃軍的工作與前面基本一樣,但安黃軍由於對潘峰不滿,講課的內容及次數已經很少了,講課主要由鄭和軍負責,另外法庭也已經查明,根據辯護人提供的2007年12月15日《國際金融報》對陝西金辰科技有限公司的報道來看,這些內容基本與起訴書所指控的安黃軍講解宣傳的內容相符。而根據起訴卷金辰宗卷三85頁《國際金融報廣告合同單》記載,聯系人是高海京。高海京當時是陝西金辰科技有限公司副總。也就是說安黃軍、鄭和軍等人所講金辰公司內容均為金辰公司提供,來源於金辰公司網站、陝西技術產權交易中心等。如果說該部分內容有虛假,那也是金辰公司提供的,是金辰公司有關人員有詐騙意圖,但安黃軍並不知曉。
二、指控安黃軍集資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指控的人員事實不清
在庭審中,不論是潘峰的供述、還是安黃軍的供述,均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中大公司安黃軍只是一個業務經理,具體的說是業務一部經理(還有業務二部、三部分別由鄭和軍、李陵任業務經理),其上級是市場運營總監徐星。到社區宣傳、推介寶光公司股票,也是寶光公司整體行為,有市場運營總監徐星整體安排,另外公司主要人員還有財務總監丁曉峰。而到了百融公司,公司主要人員有潘峰,丁曉峰、賈新麗、鄭和軍、安黃軍。這些人均在轉讓股權活動中起到了很大作用。如果說構成犯罪,這些人脫不了關系,但公訴機關並未提出指控,事實不清。
2、指控犯罪後果不清。
在公訴機關指控潘峰、安黃軍犯有集資詐騙罪中,在寶光公司股票部分稱「共計向403人次銷售股票204.3萬股,非法集資達705.925萬元。」而根據案卷材料及法庭調查,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業務部分為業務一部、業務二部、業務三部,安黃軍僅為業務一部經理,平時主要是給客戶講課,以上股票到底有多少是由業務一部經手轉讓出去,有多少人是聽過安黃軍講課後受讓購買的,事實不清,事實上許多人購買寶光股份的行為與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並無任何關系。在金辰股票部分稱「共計向81人次銷售股票44.9萬股,非法集資達170萬元。」,根據案卷材料及法庭調查的事實,在金辰股份的銷售過程中,安黃軍已很少參與,主要由鄭和軍負責,到底有多少人是在受到安黃軍影響下購買的金辰股份,數額有多少?也是事實不清。另外,不論在中大公司,還是百融公司,對股權轉讓收入情況均有財務記錄,這應當說是本案相當重要的證據,但這些財務賬目目前在哪裡?個人收入情況如何?公訴機關沒有說明,因此,指控安黃軍的犯罪數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前面本辯護人認為安黃軍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但最終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罪的問題,在於法庭的裁量,法庭完全後可能做出有罪認定。基於此,本辯護人在假定安黃軍構成犯罪等情況下,對於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及悔罪態度問題還應當予以論述。
三、安黃軍在本案中的地位整體處於從屬地位,屬從犯。
1、從公司的地位來看,安黃軍處於次要地位。在中大公司中法定代表人是潘峰,市場運營總監是徐星,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是丁曉峰,公司所有人員均聽命於以上三人。徐星向股東丁曉峰及潘峰負責,業務主管對徐星負責,業務員對業務主管負責。安黃軍、鄭和軍、李陵三人為業務經理主要任務是講課及部門知識培訓,對徐星負責。在百融公司,潘峰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吉,總經理賈新利,副總裁兼財務總監是丁曉峰。鄭和軍、安黃軍三人同時受命於潘峰、賈新利、丁曉峰三人。
2、從所起地作用來看,即便認定安黃軍有罪。根據前面所述,在寶光股份轉讓過程中,寶光股份所涉及的403人次204.3萬股,安黃軍所佔有的份額只是極小的一部分,作用很小。金辰股份轉讓安黃軍也很少參與。
3、從個人所得來看,首先辯護人不認為安黃軍所得是違法的,在假定是違法所得的前提下,根據安黃軍所記憶,其所得應該13萬多不到14萬,但拿到的現金只有2.3萬元,原因是安黃軍自己以2.6購買了5萬股寶光股份,支付現金20000元,其餘的被從其業務提成中扣除。金辰股份轉讓中安黃軍所得工資不到3000元,業務提成至今未得,
從以上幾點來看,即便安黃軍構成犯罪,其在案件中也只是處於從屬地位,應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四、安黃軍悔罪態度好
雖然安黃軍認為自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但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及社會危害性並不否認,在本律師對其數次會見的過程中以及今天的庭審中,均表示自己的行為對不起受其影響的群眾,要悔罪。目前自己被關押,家庭經濟困難,但經辯護人與其家屬溝通,願將被司法機關扣押的其愛人安娟的轎車變賣,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另外,被告人安黃軍在案發之初已將4.9萬元賠償被害人。總體來說其悔罪態度是好的。
綜上,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安黃軍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詐騙目的,客觀上沒有詐騙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的危害後果以及犯罪人數均事實不清,因此被告人安黃軍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如果法庭認定安黃軍構成犯罪,希望能夠從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個人所得等幾方面綜合考慮,認定其為從犯,並根據其悔罪態度,予以減輕處罰。
陝西神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樊繼勝
2017年5月16日
㈧ 國有企業轉讓是否必須進產權交易所
國有企業轉讓必須進產權交易所。
1、國有股與國有企業
根據1994年11月3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有限責任公司參照適用此規定),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機構或部門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佔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於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國有企業或事業及其他單位持有的股份。 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統稱為國有股權。根據國務院2003年5月27日公布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由作為其出資人的國務院、省級或設區的市級、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
2、國有股轉讓的要求
根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資委、財政部頒布並於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
②交易股權權屬清楚;
③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④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
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喪失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准)
3.國有股轉讓程序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與審計。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④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沒有進行評估的,不影響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並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⑤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披露的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a.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b.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c.股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d.目標公司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e.目標公司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f.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g.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⑥簽署轉讓協議
A.協議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也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股權轉讓合同,並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
B.拍賣/招標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轉讓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⑦履行轉讓協議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㈨ 新華大慶產權交易所的是不是正規的
可以說我是見證了新華(大慶)產權交易所的維權史,我申請的各種政府部門的信息公開都證內明新華(容大慶)產權交易所是違法經營,在眾多受害者的維權壓力下,10月份新華(大慶)產權交易所被迫關停,而8月份新華(大慶)商品交易所的啟用也正是應對新華(大慶)產權交易所的下線。大家看一下新華(大慶)產權交易所的各種詐騙消息就知道為何這樣做了,新華(大慶)產權交易所名聲敗壞。
㈩ 同意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的批文怎麼寫
一、要符合國家有關國企改制的政策方針
國家有關國有企業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據有:
1、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國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產權清晰、責任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2、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重申推進國企改制和發展任務的緊迫性;要推進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繼續推進政企分開,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大中型企業實現規范的公司制改革等。
3、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結合上述相關政策,改制方案設計過程中,必須要體現政策要求,把握正確的改革方向。
國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因此改制方案設計中就應充分考慮到改制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現代企業模式構建改制後企業的股權架構及法人治理結構。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沒有準確領會上述政策,認為改制只是股東人數及性質的簡單變化,改制後企業股權依然相對集中,最終導致改制失敗或不得不進行二次改制。
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核心就是產權的流動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謂的「流動性」而將國有企業一賣了之。因此,改制方案中應當考慮到改制帶來的種種負面影響,如應當妥善安置職工以避免影響社會的穩定。
此外,改制方案中還應當充分考慮改制後企業的發展問題。國有企業改制後,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獲得長久發展,各方應對改制後的企業後續發展事宜做出安排。
二、要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國有資產管理是國有企業改製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涉及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國家出台過很多法律規定,國資委設立後又專門出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依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應當特別注意如下問題:
1、改制方案應當依據現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規范操作。實際操作中,很多改制方案並沒有注意到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沒有涉及甚至違反了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致使改制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在2004年2月1日生效後,很多企業依然沿用以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設計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自然無操作性可言。
2、改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明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須形成相應內部決策文件(具體包括總經理辦公會議/董事會審議意見以及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否則會導致轉讓行為無效。
3、改制方案(包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如未獲得上述批准,有可能會導致轉讓行為無效。
4、改制方案應當涉及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事項。資產評估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轉讓定價的參考依據。未經資產評估,不得直接確定交易價格。
5、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須進入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如有競買者還應進行拍賣或招投標。無競買者時,可採用協議轉讓方式。實際操作中,很多改制企業考慮到時間成本並未進場公開交易,有國有資產流失之嫌。
6、如企業改制後轉讓方不再控股,方案還應簽署企業重組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等文件。
7、應確保涉及改制企業的債權債務、職工安置等事項均能得到妥善解決,否則可能導致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無效。
8、關於無形資產問題。轉讓時應充分考慮無形資產(包括品牌/商譽等)的價值。如交易價格中不能體現無形資產的價值,就會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9、關於付款方式問題。依據規定,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款項可在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的情況下,在產權轉讓後一年內付清。
近期,媒體頻頻曝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未能依法公開轉讓,因此依據現有規定進行「陽光交易」是避免企業及責任人政策風險保證改製成功的唯一選擇。
三、要符合現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
企業改制中經常會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細節問題,這些實施細節也將是未來簽署改制相關協議的內容,也將涉及到不同法律主體(多為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改制方案應當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要注意是否違反公司對外投資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限制。企業改制經常會涉及股權轉讓、新設公司(MBO)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關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必須遵守。對於某些特定公司如創業投資公司則可做例外情形處理。
2、方案涉及公司對外投資事項,應注意需要公司相應的權力部門做出決議。
3、改制方案如涉及公司股權向非股東方的第三方轉讓,須以其他股東的放棄其優先購買權為前提,否則前述股權轉讓行為將無效。
4、價款支付問題,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5、改制方案中涉及債權債務轉讓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的轉讓需通知債務人,債務的轉讓需徵得原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將不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
6、企業改制過程中,如涉及合並、分立等事項,相關方案設計也要考慮《公司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
7、改制方案中如附有相關合同文本,則應當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
四、要充分考慮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保護
改制涉及國家、企業、企業職工、上下游企業等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能否兼顧到各方利益也是影響改製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國有企業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業職工利益,這是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要放到政治高度考慮。具體涉及改制方案過程中,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改制方案涉及過程中,首先應對改制企業職工現有狀況進行明確如職工的基本情況、社會保障情況、安置費用預算等事項,這是設計職工安置方案的前提條件。
2、對於企業改制前的遺留問題應當首先解決,即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以改制企業現有資產清償。
3、勞動關系處理情況。包括:改制後的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人數及勞動合同期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標准、總額)。
4、原企業拖欠分流安置富餘職工工資、醫葯費等債務情況及償還辦法。
5、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情況。包括:原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改制企業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情況。
由於國家對於職工利益保護只有原則性規定,具體實施時帶有極強的地方政策性,這也增加了實際操作的難度。
此外,如何協調改制企業相關債權債務關系,尤其是保護債權人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實踐中解決改制企業的債務問題有多種方法,如「債轉股」、「債務轉移」、「吸引投資資金還債」、「改變債務條件」等,具體方法要根據改制方式以及債權人的情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