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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入市交易

發布時間:2021-04-17 22:43:47

㈠ 農地入市是什麼意思什麼概念呢!

退耕關林

㈡ 農村「三塊地」改革入市怎麼入

農村「三塊地」改革備受關注。國土資源部牽頭的征地制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三項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已經進入攻堅決戰期。作為重要改革內容之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做了哪些探索?取得哪些成效?遇到什麼問題?記者近日進行了調研。

不僅土地生金,更要金生金

平衡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如何平衡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既能實現所有者利益,又能體現社會公平正義,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的重要任務。

如何分好、用好土地收益?在作為改革試點之一的山西省澤州縣,北義城鎮南義城村有一塊9畝多的閑置土地,原為村辦煤站。一家能源公司因建設加油站需要,與村委達成協議,獲得4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成交價為132萬多元。澤州縣國土資源局負責人介紹,在國家層面,作為入市主體,南義城村委按照總成交價的20%,向政府交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但因村內資金緊張,由能源公司墊付。

在集體和農民層面,這個村以剩餘全部地價款作價入股到該企業參與股息分配,公司以每年8%的固定利率,向村委支付股息8萬多元,村集體再進行內部分紅。

「通過作價入股的方式,村集體能夠得到長期收益,土地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企業也從一次性繳納土地款,變為每年分紅,緩解了資金壓力,雙方實現共贏。」這位負責人說。

不僅要土地生金,更要金生金。還有不少試點採取「分紅+自留發展資金」的模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在扣除調節金後,把土地款項的60%作為股份分紅,40%作為集體自留資金發展生產。貴州湄潭縣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不得少於凈收益的50%。

王愛民說,集體經濟組織應該加強資產管理,利用多種途徑,實現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壯大集體經濟。防止簡單化分錢方式,影響農村發展的內生動力。

不同集體內部如何平衡,是試點探索中發現的新問題。王愛民說,有的因為土地規劃,產業園區不在集體所轄范圍;有的集體建設用地零散,不具備入市條件。

邱芳榮說,德清縣探索不同村集體合作入市模式。「東衡村創業園B區就是採用這種方式,相鄰村莊通過復墾,其建設用地在東衡村實現入市,所得收益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配。」

「我們鼓勵偏遠欠發達地區的集體經濟組織與集中入市區塊的集體經濟組織合作,資源共享,共同入市,把土地制度改革和脫貧結合起來,帶動農民致富。」邱芳榮說。

張德霖說,要把實現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平衡,作為統籌協調推進改革的關鍵切入點,維護好各方利益,讓農民有更多的獲得感,進一步增強改革的整體性、系統性。

㈢ 農地入市改革試點什麼意思

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正式聯合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明確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將在2017年底完成,這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即將真正進入到試點階段。國土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曾透露,改革試點任務將明確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姜大明當時就曾提及,要堅持封閉運行,試點嚴格限制在經法律授權的縣(市)開展,非試點地區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動,確保試點封閉運行,風險可控。而且,他也表示,堅持依法改革,試點涉及突破相關法律條款,需要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

㈣ 農村土地可以進行交易嗎

農村土地是可以進行做交易的,譬如:在承包期內可以對承包地進行互換、有償轉讓等。但是,承包地不可以買賣。
因為它不是承包戶的私有財產,每個承包戶對自己的承包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最終的處置權。

法律依據(一):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
……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法律依據(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㈤ 農村土地入市會給當地農民帶來什麼好處

同權同價是農民期盼已久的事兒
大家都知道,雖然土地是農民手裡唯一之前的存在,但是農村土地本身價值並不大,價值大的都是被征地拆遷,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一樣讓土地升值無數倍,不少人都說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是農民土地主動被征地的過程。
征地得的利益能否共享也是大家最關心的
農村集體土地屬於全村集體所有,入市得到的錢當然要利益共享,也就是說,村集體內的村民都享有分紅的權利。一般的,村裡除了留一部分用作村集體經營經費外,會把大部分得到的利益分給村民,光看到價值還不夠,讓所有村民得到利益才是真理!
土地入市要是能帶動當地發展就好了
其實農村集體土地入市還真有這個功能。入市之後,土地供求格局就會發生改變,以前只能選擇國有建設土地,但是隨著農村集體用地入市,到當地的企業也會越來越多,帶動當地發展還是很容易的,甚至有可能集體建設用地會成為農村未來經濟發展的主要載體。
入市的土地用途很廣,不論是工業、商業、旅遊、養老、醫療,這些都會給當地農民帶來好處……目前試點期延長了一年,一切久等試點結束,看怎樣推廣吧!

㈥ 什麼是土地入市交易

隨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特別是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價值和資產價值越來越顯現,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這也就形成了集體土地入市。
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但法律的規定並不嚴謹:何為集體?法律沒有界定;何為集體所有?法律只規定由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種定性上的空白與權利行使上的簡單粗糙的制約導致了極權的產生。
實踐中,土地名義上由農民集體所有,實際上為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所有,甚至是由其中的個別人所有,農民不能從法律上看到自己與土地的關系。這一方面使農民在於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承包合同糾紛中不能正切地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使農民淡化了土地的保護意識,對土地拋荒、被侵蝕的現象十分淡漠。而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領導者們也毫無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的觀念,隨意撕毀承包合同,隨意干涉農地經營,甚至私自賣地。這些行為都不利於農業的發展,最終損害了農民的利益,而這一切都源於法律對集體所有定性上的空白和權利運作機制上的簡單粗糙的規制。

㈦ 中辦、國辦:開展土地指標跨區交易試點 探索農村集體土地入市


觀點地產網訊:1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建設高標准市場體系行動方案》。


當中提及,要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對土地利用計劃的管理和跟蹤評估,完善年度建設用地總量調控制度,健全重大項目用地保障機制,實施「增存掛鉤」,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應更多由省級政府負責。


並且,完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動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積極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開展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試點。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政策實施評估,探索建立全國性的建設用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改進完善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機制,穩妥推進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內跨區域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市場,完善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


在勞動力要素流動方面,推動戶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計互認。除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具備條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實行戶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計互認,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有序引導人口落戶。

㈧ 農村集體土地入市與一般農村土地買賣的區別

你要清楚一件事,那就是農村的集體土地是不可以建設商品房的,如果建設了 那就叫小產權房,是拿不到房產證的,而且現在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態度,已經很明顯了 管制 管制 管制 因為這種房子威脅到了真正的商品房買賣!
准入限制
門檻之一是「經審批⋯⋯依法取得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才能入市。這就是說,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入市;集體的公益性事業、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權也不能入市。
門檻之二是「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集體土地才允許入市。
門檻之三是「禁止進入房地產市場,取締『小產權房』」。所謂的小產權房在上世紀80年代就有了。
我個人懷疑,集體入市,是為了以後搞大規模的農業合作社,搞私人的大農庄搞的。 以後農業要想有效益有出路,只有走歐美那種集約化,大型化路線,保障了糧食產量。對於農民來說,也可分的更多的交易款項,用來消費,拉動經濟,何樂不為呢~~~~ 別忘了我的分 謝謝 打這么多字不容易啊~~

㈨ 集體土地可以入市交易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2019年8月26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作出修改,此次修改中,增加了相關條款,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

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其中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主要側重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方面,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本次對土地管理法修改最為重要的一個動作,是刪除了舊法中關於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

(9)農地入市交易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可以通過市場交易來完成,這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中一個重要的變革。從目前來看,這項改革剛剛起步,在實踐中會出現什麼問題,還有待檢驗。

然而,這一改革的方向是正確的,是符合廣大農民心願的。同時,這項改革也是謹慎的,改革的范圍僅限於集體土地,對於此前高度關注的農民宅基地等的管理方法仍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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