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什麼銷售黃金免增值稅
黃金稅收政策規定銷售黃金免收增值稅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黃金體制改革決定的要求,規范黃金交易,加強黃金交易的稅收管理,現將黃金交易的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量×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實際成交單價是指不含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的單位價格。
納稅人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的標准黃金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
三、黃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黃金飾品,對黃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稅,只對加工增值部分退稅。
四、對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等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稅。
五、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的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❷ 詳細介紹一下97年亞洲金融危機我國所採取的稅收政策及成果(註:不是2008年的金融危機)
為了有效應對這次金融危機,黨中央、國務院果斷採取靈活審慎的宏觀經濟政策,在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的同時,推行了一系列提振經濟的政策和措施。一是積極推行十項擴大國內需求措施。實施總額為4萬億元的兩年投資計劃,主要用於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快鐵路、公路和機場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加快醫療衛生、文化教育事業發展、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加快自主創新和結構調整、加快地震災區災後重建各項工作、提高城鄉居民收入、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加大金融對經濟增長的支持力度。二是積極推行十大產業調整振興規劃。為防止經濟加速下滑,國務院陸續制定出我國重要產業的調整振興規劃。納入這一規劃的重點產業有紡織業、裝備製造業、汽車業、鋼鐵業、輕工業、電子信息產業、石化產業、船舶業、有色金屬產業和物流業。三是積極推行六個方面的稅收激勵政策。主要是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同時,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統一降至3%;對勞動密集型、科技含量及附加值較高的出口貨物先後7次提高增值稅退稅率,調低或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關稅;實施有利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稅收政策,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實施有利於擴大消費需求的稅收政策,調整了車輛購置稅,對個人購買住房實行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並適時放寬了個人轉讓住房減免營業稅的優惠條件;實施有利於推動結構優化的稅收政策,出台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等企業所得稅優惠辦法,促進節能減排和企業自主創新;同時,還實行了取消和停徵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策。上述政策措施實施以來,極大地增強了全國人民的信心,有效地應對了金融危機的沖擊,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處在了企穩回升的關鍵時期。
❸ 金礦要交增值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黃金體制改革決定的要求,規范黃金交易,加強黃金交易的稅收管理,現將黃金交易的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黃金交易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量×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實際成交單價是指不含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的單位價格。
納稅人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的標准黃金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
三、黃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黃金飾品,對黃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稅,只對加工增值部分退稅。
四、對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等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稅。
五、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的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0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鉑金交易,加強鉑金交易的稅收管理,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鉑金及鉑金製品的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進口鉑金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以上海黃金交易所開具的《上海黃金交易所發票》(結算聯)為依據,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採取按照進口鉑金價格計算退稅的辦法,具體如下:
即征即退的稅額計算公式:
進口鉑金平均單價=Σ{[(當月進口鉑金報關單價×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總價值]÷(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數量)}
金額=銷售數量×進口鉑金平均單價÷(1+17%)
即征即退稅額=金額×17%
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進口的鉑金沒有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由上海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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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懼惡意採納刷分
堅持追求真理真知
❹ 增值稅減免稅備案類項目和審批類項目各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嵌入式軟體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子出版物屬於軟體征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0]16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60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8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
《稅務總局關於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37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三峽電站電力產品增值稅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農林剩餘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葛洲壩電站電力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電力產品增值稅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外經貿部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徵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貿企業和邊銷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飛機維修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10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五飛機適用國產支線飛機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97號)
《關於國產支線飛機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2000]5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安、司法部門所屬單位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徵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工企業股份制改造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7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3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後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04號
《關於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6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磷酸二銨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17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8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用魚油產品免徵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轉股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貨車修理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5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中科進出口公司進口圖書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中科進出口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教育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教育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銷售給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的進口書刊資料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銷售進口圖書享受免徵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6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關於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教學單位的進口書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6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11.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免徵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葯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4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
其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徵所得稅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2010〕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3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主營業務整體上市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冶金科工集團公司重組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非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
其他
等等
❺ 請問各位老師,在填寫2008-2010年度企業減免稅調查表中,欠稅抵頂減免適用的減免代碼是多少急用!謝謝各
附件5: 減免稅分類及代碼表
稅種 減免項目大類 減免項目小類 減免代碼 文件名稱和文號
增值稅 鼓勵高新技術 支持自主創新 0101052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0101052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010105200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嵌入式軟體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
010105200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子出版物屬於軟體征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0]168號
支持科技事業 010108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改善民生 殘疾人就業 0102001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改善民生 0102014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0102014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扶持殘疾人 0102058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60號)
支持汶川重建 0102095001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環境保護、節能減排 合理利用資源 0103027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
0103027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83號
010302700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
支持環境保護 0103028001 《稅務總局關於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1號
減輕中小企業稅負 提高起征點 010404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37條
支持金融、資本市場 減輕金融機構負擔 0105031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支持金融發展 0105078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5號
0105078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增值稅轉型改革 增值稅轉型改革 0106054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0106054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0106054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資源綜合利用 支持水電建設 0109013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三峽電站電力產品增值稅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4號
資源綜合利用 0109105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
0109105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010910500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農林剩餘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
010910500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
010910500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0109105006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
支持其他各項社會事業 促進醫療衛生 0110011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支持發展水電 0110013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葛洲壩電站電力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68號)
011001300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電力產品增值稅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2號)
明確拍賣行政策 011003400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支持無償援助 0110047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外經貿部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號
011004700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徵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3號
支持邊貿發展 0110056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貿企業和邊銷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1號
支持飛機維修 0110064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飛機維修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102號
支持飛機製造 0110065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五飛機適用國產支線飛機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97號)
0110065002 《關於國產支線飛機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2000]51號)
支持公安、司法建設 0110070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安、司法部門所屬單位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9號)
支持國防建設 0110071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徵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11號)
0110071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工企業股份制改造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72號
支持黃金生產經營 0110076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
支持軍隊建設 0110080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35號)
011008000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後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04號
支持免稅品流通 0110082001 《關於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62號)
支持農村建設 0110083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磷酸二銨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171號
0110083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89號
011008300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
011008300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
011008300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
0110083006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
011008300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
0110083008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
011008300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5號
011008301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用魚油產品免徵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5號)
011008301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號
支持企業發展 0110085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轉股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9號)
支持上海世博 0110086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
支持鐵路事業 0110090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貨車修理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54號
支持文化教育 0110094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中科進出口公司進口圖書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2號)
0110094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中科進出口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9號)
011009400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教育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8號)
011009400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教育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7號)
011009400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銷售給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的進口書刊資料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55號)
0110094006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銷售進口圖書享受免徵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69號)
011009400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7號
0110094008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011009400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0110094010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0110094011 《關於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教學單位的進口書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66號)
0110094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11.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支持醫療衛生 0110097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0110097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免徵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葯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49號
其他稅收優惠 0110107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
0110107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
0110107003 其他
消費稅 環境保護、節能減排 支持環境保護 0203028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支持其他各項社會事業 支持舉辦奧運 0210060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
支持航空事業 0210075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支持上海世博 0210086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
其他稅收優惠 0210107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後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
0210107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9號)
021010700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66號)
0210107004 其他
企業所得稅 鼓勵高新技術 促進科研機構轉制 0401006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
鼓勵創業投資 0401017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鼓勵服務外包 0401018001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商務部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
鼓勵高新技術 0401019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0401052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0401052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改善民生 殘疾人就業 0402001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鼓勵公益事業 0402020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社會保障 0402038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
社會公益 0402039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徵所得稅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48號
再就業扶持 0402051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0402051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2010〕10號)
支持汶川重建 0402095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3號
0402095002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環境保護、節能減排 合理利用資源 0403027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
0403027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支持環境保護 0403028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0403028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減輕中小企業稅負 降低稅率 040403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支持金融、資本市場 支持金融發展 0405078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
0405078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040507800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
支持資本市場發展 0405101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
支持企業重組改制 企業重組改制 0407036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主營業務整體上市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1號
0407036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4號
040703600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6號
040703600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冶金科工集團公司重組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7號
資源綜合利用 資源綜合利用 0409105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支持其他各項社會事業 促進區域發展 0410009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鼓勵公益事業 0410020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鼓勵購買國債和權益性投資 041002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鼓勵國外援助 041002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鼓勵基礎設施建設 0410023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鼓勵技術轉讓 0410024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推動海峽兩岸海上直航 0410044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4號
推動文化體制改革 0410045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支持電信事業 041006100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
支持非營利組織 0410066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支持農村建設 0410083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支持世博 0410086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5號)
支持小企業經營 0410096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
支持中非合作 0410099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非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6號
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 0410103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
其他稅收優惠 0410107001 其他
個人所得稅 改善民生 殘疾人就業 0502001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促進軍轉干自主擇業 0502005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計劃生育 0502029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
再就業扶持 0502051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支持城市建設 0502059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
重災救助 0502102001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支持金融、資本市場 促進金融證券發展 0505004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
0505004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40號
050500400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
支持其他各項社會事業 配合住房制度改革 0510035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
支持舉辦奧運 0510060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
支持高級專家人才 0510067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
支持高校後勤改革 0510069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
支持上海世博 0510086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
支持外籍人員來華工作 0510093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
支持文化教育事業 0510094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其他稅收優惠 0510107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
0510107002 其他
車輛購置稅 支持其他各項社會事業 促進汽車消費 1310008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9〕12號
1310008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9〕154號
條例規定減免 131004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2000.10.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9條
支持防汛事業 1310063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
支持婦女基金會 1310100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7年母親健康快車項目流動醫療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7〕140號
重災救助 1310102001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其他稅收優惠 1310107001 其他
❻ 哪幾種黃金免受增值稅
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等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
❼ 中國現在對黃金交易是如何收稅
《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一、關於黃金交易的品種
1、標准黃金產品 :四種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五種規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 公斤;
2、非標准黃金產品 除上述四種成色、五種規格以外的黃金產品 ;
二、關於黃金交易的有關征稅規定 :
1、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照黃金交易所章程規定注冊登記的會員以及按照黃金交易所章程規定登記備案的客戶,通過黃金交易所進行的標准黃金產品交易[並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發票》(結算聯)],未發生實物交割的,由賣出方會員單位或客戶按實際成交價格向黃金交易所開具普通發票,並免徵增值稅;如發生實物交割的,由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代黃金交易所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向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提貨方會員單位或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黃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聯傳遞給提貨方會員單位)。對提貨方會員單位或客戶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標准黃金實物交割"是指:會員單位或客戶將在黃金交易所已成交的黃金從黃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庫提取黃金的行為。
2、黃金交易所交易環節發生標准黃金實物交割,應按實際成交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成交價格為所提取黃金買賣雙方按規定報價
方式所成交的價格,不包括交易費、倉儲費籌費用。為准確計算所提黃金的實際成交價格,黃金交易所應按後進先出法原則確定。
3、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在黃金交易所開業初期,對非黃金生產會員單位或客戶(不包括銀行系統),應按本單位的黃金實際使用量 從黃金交易所的指定金庫提取的黃金,對沒有按本單位黃金實際使用量而從黃金交易所指定金庫多提取的黃金,不得再向黃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庫存入黃金進行交易,包括黃金交易所開業之前非黃金生產會員單位或客戶(不包括銀行系統)在本單位的庫存黃金。
4、黃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返的優惠政策,同時免徵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
5、對納稅人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的,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免徵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
三、會員單位和客戶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
1. 對會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和黃金生產企業除外)或客戶應對在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的進項稅額實行單獨核算,對按取得的黃金交易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 (包括相對應的買入量)單獨記賬。對會員或客戶從黃金交易所購入黃金(指發生實物交割)再通過黃金交易所賣出時,應計算通過黃金交易所賣出黃金進項稅額的轉出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同時計入成本;對企業當期賬面進項稅額小於通過下列公式計算出的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差額部分應當立即補征入庫。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單位進項稅額×當期黃金賣出量。 單位進項稅額=購入黃金的累計進項稅額÷累計黃金購入額
2. 會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和黃金生產企業除外)或客戶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企業原有庫存黃金,應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相應的進項稅金轉出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計入成本。應轉出的進項稅額=銷售庫存黃金實際成交價格÷(1+17%)×17%。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1.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黃金交易所應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並申請印製《黃金交易結算發票》。
2.會員單位和客戶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格的,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會員和客戶在黃金交易所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並由分支機構進行黃金交易的,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可向黃金交易所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五、關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額×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單價小數點後保留四位。
六、對會員單位和客戶應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發票》作為會計計賬憑證進行財務核算;對買入方會員單位和客戶取得稅務部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黃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聯傳遞給提貨方會員單位),只作為核算進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為財務核算的憑證。
七、會員單位和客戶未發生實物交割的,應憑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發票》(結算聯),向會員單位和客戶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八、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黃金交易所應加強對會員單位和客戶的基礎管理工作,會員單位的自營黃金交易與代理客戶的黃金交易應分別進行核算。
❽ 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相關法律
目前,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為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工商總局四個體系,另外還有黃金相關的稅法體系。
(一)中國人民銀行體系
1、綜述
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央行管理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和黃金衍生產品、監督管理黃金進出口的職責和權力。
2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有:
(1)200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1.1)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責。
(1.2)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2)國辦發〔2008〕8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1)「主要職責」中規定央行具有如下職責:
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2.2)「內設機構」中規定:
金融市場司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貨幣金銀局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黃金儲備。
(3)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1)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已經被廢止,但其第四條的內容「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依舊未變。
(3.2)央行具有國內黃金進出口的審批權。
(4)央行關於黃金進出口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央行僅賦予了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和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6家企業黃金進口權。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但該辦法至今仍沒有證實頒布實施。 證監會體系目前涉及到黃金的法律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主要內容是變相期貨的認定、20%交易保證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權的認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品種,歸證監會管理。
另外,證監會正准備推進境內期貨公司代理境外期貨交易業務。如能落實,則或能根據此業務規避央行的黃金進出口管理而進行黃金交易的境外平盤。
200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可能與我所相關的條款有:
1、關於「變相期貨」的認定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本條例施行前採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2、關於「變相期貨」的相關管理條例
(1)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3、關於對經營「變相期貨」者的懲罰措施
(1)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於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內黃金相關稅法的主要內容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場內交易標准金錠、金條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制度。這樣就保證了國內的金礦和金銀精煉廠除了向這兩個交易所供貨外,以其他方式銷售黃金要繳納相應稅賦。
主要法規有:
1、國稅發明電〔2002〕4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財稅〔2002〕142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3、財稅〔2008〕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8〕4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❾ 增值稅減免稅代碼表
增值稅《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❿ 投資理財產品需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理財產品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等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其中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1.股票轉讓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國稅總局2006年發文規定,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人應該自行申報收入情況,其中投資股市獲得的收入也需申報。此舉一度被看作是對炒股收入開征資本利得稅的前奏曲。當時曾引起股市大跌,後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已經明確表示,將對於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在內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申報,理解為將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不正確的,目前國稅總局不會徵收「資本利得稅」。
為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於1994年發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1996年發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1998年發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基金產品轉讓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由於目前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因此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 紙黃金轉讓所得
對於個人取得紙黃金轉讓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0年六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當中提到研究推動完善投資性黃金和商業銀行黃金業務稅收政策。截止今日總局沒有明確規定,隨著黃金投資需求的增加,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明確和完善,防止各地執行的不一致。
目前銀行黃金、白銀T+D業務一般都未代收個人所得稅。不過部分地區明確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在2011年回答納稅人提問時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買賣紙黃金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理財產品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1.股息紅利所得
對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發文另行作出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因上市公司分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根據持有時間不同,確認不同的納稅義務。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收入,即實際稅率變成了10%。如果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所得,即實際稅率變成了5%。
2.基金產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文開頭提到的 「余額寶」們都是與相關基金掛鉤,用戶在其網站直接購買基金等理財產品,例如「余額寶」就是相當於購買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貨幣基金產品,所以和購買普通的基金產品類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4.銀行理財產品
對於銀行理財產品(包含人民幣理財產品、外匯理財產品)收益是否納稅,總局並沒有具體規定,實際操作中多數銀行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從《青島地稅2012年度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解答》中可以得到佐證,青島地稅指出,通過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品種很多,有銀行自行開發的理財產品,有銀行代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代銷的產品,還有委託貸款。經請示總局,對個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現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此有一種情況也需要區分:一個專門做投資的合夥企業,有兩個自然人合夥人。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年底,合夥企業計算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這部分理財收益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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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同樣是個人所得稅,由於身份不同,同樣的業務就面臨著不同的納稅義務,個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產生的利息收益就不需要繳稅,而合夥企業購買理財產品的利息收益就需要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