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衍生品是怎麼監管的
http://news.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id=GA,20060911,00316651&columnid=1303,3069,1303,1309,3091,1223
一般來講,對於衍生品的監管要建立政府、行業協會專和交易所的三級監管體屬系。但在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運行過程中,監管體系的結構一直不健全。由於衍生品市場設立當初沒有明確政府監管部門,中國證券委、證監會、財政部、央行、國家計委、地方政府都從自身的角度對國債期貨市場進行管理。財政部負責國債的發行並參與制定保值貼補率,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的審批和例行管理,並制定和公布保值貼補率,證監會負責交易的監管,而各個交易組織者主要由地方政府直接監管。政策不統一、方法不協調,矛盾沖突時有發生,多頭監管導致監管效率的低下,甚至出現監管措施上的真空。
㈡ 金融衍生產品是基於規避哪些問題而創新的
金融衍生品最初產生主要是為了規避市場價格風險,後來卻被用於投機。
主要的金融衍生品主要有遠期、期貨、期權等。遠期是為了迴避商品的價格變動。比如,某豆油企業想要在三個月以後進一批大豆作為原材料,但又怕價格上漲,於是跟上游企業簽訂合約,以目前的價格進行交易。這樣就鎖定了價格,不管未來價格漲跌,他都能以目前的價格進行交易。
隨著遠期合約的推廣,就有了一種標准化的合約。把所有的遠期合約都放在同一個市場上,進行集合競價,這就是期貨。
期權也是為了規避金融資產價格的風險而設計的。買入某隻股票之後,怕它會跌。於是就同時購買了相關的期權。期權就是一種選擇權,可以選擇在未來買入,或者賣出某種金融資產,期權金的價格一般較低。舉個例子,某隻股票價格為100元,期權權利金為5%,也就是5元。那麼只要花5元,就能在未來買入或者賣出這只股票。如果投資了某隻股票,希望這只股票上漲,同時又買入它的看跌期權。這樣即便股票下跌了,也可以通過期權賣出統一數量的股票。這樣就達到了盈虧相抵。這就是用期權進行套期保值的例子。
期貨市場的投資主體主要由三種,一種是套保者,主要是企業主。一種是套利者和投機者。套保者是風險厭惡者,他們把風險轉嫁給套利者和投機者。投機者是風險偏好者,靠著衍生品價格的波動賺取差價。套利者則介於兩者之間。
㈢ 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 中央編辦發[2011]29號
為促進黃金市場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和中央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29號),現就設立黃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場所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或同意的開展黃金交易的交易所,兩家交易所已能滿足國內投資者的黃金現貨或期貨投資需求。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對於有關地方(機構、個人)正在籌建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備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應一律終止相關設立活動;對已經開業或開展業務的,要立即停止開辦新的業務,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人民銀行牽頭,妥善做好其黃金業務的善後清理工作。當地工商部門根據人民銀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決定,對被責令關閉或撤銷的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停止為其黃金業務提供開戶、託管、資金劃匯、代理買賣、投資咨詢等中介服務;對於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認定的,人民銀行及其當地分支機構依照相關規定出具行政認定意見後,移送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三、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要進一步加強系統管理,完善各項制度規則,保障市場規范運行;要圍繞市場需求加大產品創新力度,為投資者提供便利化服務。
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監會、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與當地公安、工商部門聯合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公安、工商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㈣ 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金融衍生產品能夠規避和對沖風險,增加金融市場的流通性,提高投資效率,優化資源配置。但是,由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失敗而引起的災難又是觸目驚心、層出不窮。其實,虧損、破產的產生以及市場動盪的出現,並非衍生產品本身的過錯,而是由於對衍生產品的濫用和監管不力造成的,所以當務之急是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從多方面著手,分層次地來管理控制這些風險。SPAN&一金融機構內部自我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是進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投資主體。首先,最高管理層應該明確交易的目的是降低分散風險,擴大盈利能力,提高經營效率和深化金融發展。應建立適當的「從宏觀至微觀」的控制系統,規定交易種類、交易量和本金限額,慎重選擇使用金融衍生產品的類型;其次,要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控制交易程序,將操作權、結算權、監督權分開,要有嚴格的層次分明的業務授權,加大對越權交易的處罰力度;再次,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和監管部門,對交易人員的交易進行記錄、確認、市值試算,評價、度量和防範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過程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通性風險、結算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該部門應直接對決策層負責,及時匯報有關市場情況和本公司的交易情況。 (二)交易所系統內部監管。交易所是衍生產品交易組織者和市場管理者,它通過制定場內交易規則,監督市場的業務操作,保證交易在公開、公正、競爭的條件下進行,對抵禦金融衍生產品風險起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完善交易制度,合理制定並及時調整保證金比例,以避免發生連鎖性的合同違約風險。根據各機構實際資本大小確定持倉限額,區別套期保值者、投機者、套利者與造市者的不同,鼓勵套期保值,適當抑制投機成分,避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事情發生;其次,建立合理而嚴格的清算制度,廣泛實行逐日盯市制度(mark—to—the—market)加強清算、結算和支付系統的管理,協調現貨和期貨衍生市場、境內和境外市場,增加市場衍生產品的流動性和應變能力;再次,加強財務監督和信息披露,根據衍生產品的特點,改革傳統的會計記帳方法和原則,制定統一的資料披露規則和程序,以便管理層和用戶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風險暴露情況,制定相應對策,建立合理科學的風險控制系統,降低和防止風險的發生。
(三)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與監管。中央銀行作為一國貨幣政策的制定者和金融監管的主要執行者,在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首先,要完善立法,對金融衍生產品設立專門完備的法律,制定有關交易管理的統一標准,將交易納入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下進行;其次,加強對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從事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額,確定風險承擔限額,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現場與非現場的檢查,形成有效的控制與約束機制;再次,規導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嚴格區分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控制金融機構業務交叉的程度。同時,中央銀行在某個金融機構因突發事件發生危機時,應及時採取相應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資金或進行暫時干預,以避免金融市場產生過度震盪。-US&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世界范圍內蓬勃開展,交易的超國界性和超政府性,使單一國家和地區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管理鞭長莫及,不能有效地對風險進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成為國際金融界和各國金融當局的共識。在巴林銀行事件之後,國際清算銀行(BIS)已著手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全面的調查與監督,加強對銀行表外業務資本充足性的監督.在巴塞爾協定中補充丁關於表外業務中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風險比例,把金融衍生產品潛在風險計算在銀行的資本金範圍內,增加商業銀行防範風險的能力。可以預計今後對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控制和監管將越來越全面、有效,使金融衍生產品得到健康的發展。
㈤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委員會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獲得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應從事與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活動。金融機構從事國內首次推出的復雜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前,應將相關材料報送監管部門,並書面咨詢監管部門的意見。」
二、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具備上述所列條件。
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權應對交易品種和限額作出明確規定;
三、第八條第一款改為兩款,作為第一、二款:「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四、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具備第七條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其所在地銀監局報送下列文件:
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金融機構提交的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會計標准。」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按本辦法規定提供的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原則上應當是由第三方作出的交易場所、設備和安全性測試報告。」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金融機構董事會應至少每年對現行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進行評價,確保其與機構的資本實力、管理水平一致。」
八、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分為兩款,作為第一、二款,修改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要決定與本機構業務相適應的測算衍生產品交易風險敞口的指標和方法。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從事風險計量、監測和控制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營銷的人員分開,不得相互兼任。」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授權和止損制度。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要書面明確衍生產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員的許可權以及責任,實行嚴格的問責制。」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金融機構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資產分析測算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避免其過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風險。」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對衍生產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員應實行定期輪崗和強制帶薪休假。」
十四、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二條。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內審部門要定期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十六、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的境外總行(地區總部)對其授權發生變動時,應及時主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七、刪去第三十條第二款。
十八、第三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金融機構未按照本辦法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資料以及披露衍生產品交易情況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機構的性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金融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九、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於本辦法規定的內容,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㈥ 金融衍生工具是怎樣盈利的或者是怎樣控制風險的
作用:
1、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繁榮,進而促進經濟發展
2、有發現價格的作用
3、投資者可以利用期權、期貨等衍生工具套期保值、規避風險
4、投機者可以利用杠桿作用進行投機,獲取高額利潤
具體的說,
盈利方法
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可以通過交納保證金,從經理人那裡借到倍於保證金的資金或證券,通過利用這筆資金購買證券,待價格上漲時賣出,賺取差價;或先賣出證券,待價格下降後買入,賺取差價。利用杠桿效果,獲取巨大盈利,但是一旦判斷錯誤,損失也是巨大的。
控制風險
在買入(賣出)現貨的同時,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賣出(買入)期權或期貨,以達到套期保值,規避風險的作用。
全文均為原創,希望採納!
㈦ 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
對於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國際上基本上採取企業自控、行業協會和交易所自律、政府部門監管的三級風險管理模式。
微觀金融主體內部自我監督管理
金融衍生產品
首先,建立風險決策機制和內部監管制度,包括限定交易的目的、對象、目標價格、合約類型、持倉數量、止損點位、交易流程以及不同部門的職責分配等。其次,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控制交易程序,將操作權、結算權、監督權分開,有嚴格的層次分明的業務授權,加大對越權交易的處罰力度;再次,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通過「風險價值方法」(VAR)和「壓力試驗法」對交易人員的交易進行記錄、確認、市價計值,評價、度量和防範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過程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結算風險、操作風險等。交易所內部監管
交易所是衍生產品交易組織者和市場管理者,它通過制定場內交易規則,監督市場的業務操作,保證交易在公開、公正、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第一,創建完備的金融衍生市場制度,包括:嚴格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透明度;大額報告制度;完善的市場准入制度,對衍生市場交易者的市場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制定資本充足要求;以及其他場內和場外市場交易規則等等。第二,建立衍生市場的擔保制度,包括:合理制定並及時調整保證金比例,起到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持倉限額制度,發揮第二道防線的作用;日間保證金追加條款;逐日盯市制度或稱按市價計值(mark to market)加強清算、結算和支付系統的管理;價格限額制度等。第三,加強財務監督,根據衍生產品的特點,改革傳統的會計記賬方法和原則,制定統一的信息披露規則和程序,以便管理層和用戶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風險敞口情況。
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與監管
首先,完善立法,對金融衍生產品設立專門完備的法律,制定有關交易管理的統一標准;其次,加強對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從事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額,確定風險承擔限額,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現場與非現場的檢查,形成有效的控制與約束機制;負責審批衍生產品交易所的成立和交易所申請的衍生產品品種。再次,嚴格區分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控制金融機構業務交叉的程度。同時,中央銀行在某個金融機構因突發事件發生危機時,應及時採取相應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資金或進行暫時干預,以避免金融市場產生過度震盪。
另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世界范圍內超國界和超政府地蓬勃開展,單一國家和地區已無法對其風險進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成為國際金融界和各國金融當局的共識。在巴林銀行事件之後,國際清算銀行已著手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全面的調查與監督,加強對銀行表外業務資本充足性的監督。
㈧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罰則
第三十八條金融機構的衍生產品交易人員違反本辦法及所在機構的有關規定進行違規操作,造成本機構或者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該金融機構應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負責該項業務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金融機構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四十條金融機構未按照本辦法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資料以及披露衍生產品交易情況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機構的性質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金融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衍生產品交易信息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現金融機構未能有效執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所需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可暫停或終止其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資格。
㈨ 金融風暴發生後美國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發生什麼變化
首先,加強對金融機構監管。白皮書指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為此,政府將推行以下六方面改革: ·成立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以監視系統性風險,同時促進跨部門合作。 ·強化美聯儲權力,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 ·對金融企業設立更嚴格的資本金和其他標准,大型、關聯性強的企業將被設置更高標准。 ·成立全國銀行監管機構,以監管所有擁有聯邦執照的銀行。 ·撤銷儲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導致監管漏洞的機構,避免部分吸儲機構藉此規避監管。 ·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 其次,建立對金融市場的全方位監管。為此,白皮書建議: ·強化對證券化市場的監管,包括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對信用評級機構管理,創設和發行方需在相關信貸證券化產品中承擔一定風險責任。 ·全面監管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 ·賦予美聯儲監督金融市場支付、結算和清算系統的權力。 第三,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不受不當金融行為損害。白皮書指出,為了重建對金融市場的信心,需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進行嚴格、協調地監管。政府必須促進這一市場透明、簡便、公平、負責、開放。為此,白皮書建議: ·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護消費者不受金融系統中不公平、欺詐行為損害。 ·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金融產品及服務強化監管,促進這些產品透明、公平、合理。 ·提高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商的行業標准,促進公平競爭。 第四,賦予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為是否應救助困難企業或讓其破產而左右為難。 ·建立新機制,使政府可以自主決定如何處理發生危機、並可能帶來系統風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美聯儲在向企業提供緊急金融救援前需獲得財政部許可。 第五,建立國際監管標准,促進國際合作。為此,白皮書建議,改革企業資本框架,強化對國際金融市場監管,對跨國企業加強合作監管,並且強化國際危機應對能力。
㈩ 我國金融衍生品相關法律有哪些
為推動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規范發展,協會組織起草了《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及補充協議、《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櫃台交易業務規范》、《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櫃台交易風險管理指引》,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會員單位簽訂《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的,應將簽訂的主協議報協會備案。
三個自律規范內容
SAC主協議是證券公司櫃台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雙方使用的標准合同文本,是對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交易過程中所涉及到的諸多共同問題所做出的約定,主要包括單一協議定義、違約事件與終止事件及其處理、終止凈額結算等相關內容。
SAC主協議共14條,主要條款有:單一協議與協議效力等級、付款與交付義務、凈額支付、違約事件、違約事件的處理、終止事件、終止事件的處理、終止凈額結算、利息、賠償和費用、陳述與保證、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通知、其他和定義。
鑒於SAC主協議是對交易雙方相互權利的約定,並不涉及證券公司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內部管理事項,為規范證券公司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證券業協會決定在起草主協議之外,結合證券公司櫃台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點,起草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規范。
業務規范共28條,主要內容包括業務規范的適用范圍,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業務資格要求,交易對手方的管理,證券公司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資料保管、信息報送要求等。
考慮到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同時借鑒國際市場普遍針對金融衍生品單獨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指引,證券業協會組織起草了風險管理指引。風險管理指引共10章38條,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了風險管理的整體要求,為第一到第二章,包括風險管理的目的、定義、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及要求等。第二部分為第三到第七章,針對主要風險類型作出相應的技術指導與規范性建議,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及法律合規風險等。第三部分為第八到第十章,包括估值與會計核算管理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