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什麼香港交易所說馬雲的阿里合夥人制度對投資人很不公平
我覺得其實還是挺公平的,這個只不過是他們看不慣,嗯,阿里巴巴的一種方式罷了。
『貳』 為什麼中國要有三個股票交易所
首先,糾正你的一個說法.中國一共有4個股票市場.上海,深圳,香港和台北.
其次,中國專有多個股票交易市屬場的根由在於歷史.
在1949年之後,中國大陸執行了計劃經濟,故此在50年代初關閉了中國上海的股票市場.而台灣和香港則仍舊執行市場經濟.所以,首先就產生了香港和台灣兩個股票交易市場.
在1992年前後,以鄧小平南巡講話為契機,中國大陸開始發展市場經濟,因此催生了股票市場的產生.但是,在當時,我們當然不可能讓不成熟的仍舊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中國內陸企業在香港這個成熟市場直接登陸,故此,需要在國內設立股票市場.
而此時,深圳為了爭奪金融中心的地位,搶在上海開設股票市場之前率先設立了中國大陸第一個股票市場.但是,由於深圳的先天不足,深圳股票市場沒有真正成熟起來,故此,目前中國大陸的股票絕大部分還是在上海上市.上證綜合指數也成為中國股票的最重要指標.
『叄』 大連商品交易所研究中心是商品交易所下屬的公司制企業嗎其在交易所中處於什麼樣的地位待遇如何
這是大商所的下屬全資子公司,研究中心所在地是北京,發展前景還是不錯,薪酬待遇比一般私企要好,工作強度不大
『肆』 新三板如今已被正式劃歸到「場內證券交易」行列,等同於滬、深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所地位再獲得確認!。。。
就是交易門檻會進一步降低,參與度會提高
『伍』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什麼區別呢,如何理解呢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以下區別:
一、級別
1、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2、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
二、數量
1、中國證監會只有一家。
2、中國證券交易所有四家: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三、功能
1、中國證監會更加偏向: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證券交易所更加偏向: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5)交易所濫用地位擴展閱讀: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成立時間:
一、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
二、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正式營業。截至2009年年底,上證所擁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證券數1351個,股票市價總值184655.23億元。
三、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2月1日,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四、香港的證券交易歷史悠久,早於19世紀香港開埠初期已出現,香港最早的證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經紀協會於1891年成立。
五、台灣證券交易所位於台灣台北市信義區的台北101大樓之內。也是台灣唯一之證券交易所。1961年10月23日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式被批准成立,1962年2月9日起正式對外營業。
『陸』 證券交易所的地位,性質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再報國務院進行批准。
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性質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5)制定交易規則。有規矩才能成方圓,公平的交易規則才能達成公平的交易結果。交易規則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區別關鍵在於交易規則的差異,同一交易所也可能採用多種交易規則,從而形成細分市場,如納斯達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條件細分為全球精選市場、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
6)維護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規則都不可能十分完善,並且交易規則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執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監管各種違反公平原則及交易規則的行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進行。
7)提供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證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負有督促和適當審查的責任,對交易行情負即時公布的義務。
8)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股票的流動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經濟組織或者有組織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者之間就必須相互接觸以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以完成證券交易。這樣的交易方式由於需要尋找交易對象,並且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違約等因素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場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機會、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增強交易信用,從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特徵
通常情況下,證券交易所組織有下列特徵:
1.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干會員自願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社會法人團體。構成股票交易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其中有正式會員,也有非正式會員。
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准。
3.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及理事會(董事會)。其中,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基本方針;理事會是由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的協議機構,制訂為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的基本方針所必需的具體方法,制訂各種規章制度。
4.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有理事長及常任理事。理事長總理業務。
『柒』 「某某證券公司」在股市中的地位在證券交易所與股民之間有什麼作用
不知道你問的是什麼意思。
證券公司也可以上市,所以可以看到某某證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看到沒上市的那種叫某某證券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至於在股市中的地位,我覺得是和各個行業一樣,是一家上市公司。
對於證券交易所和股民之間有什麼作用?還真沒想過這個問題。我試著說說。
一家公司想要上市發行A股,可以通過上海交易所,或者深圳交易所。
上市後的股票歸類在其上市的交易所。上海的代碼就是6開頭,深圳的就是0開頭。
股民不能直接通過交易所購買股票。必須通過證券公司購買股票,也就是二級市場。
至於起什麼作用?哈!加以管理多一些。這么說好像有點太白話了。
交易所是一對多,管理券商席位,是交易所對多家券商。
股民購買股票是通過證券公司的席位購買。也屬於一對多,是券商對股民。
這么說,理解嗎?
呵呵。
這是《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第一章的內容。
可惜我書早找不著了。
『捌』 現貨交易所的地位和作用
現貨交易進入市場動作的切入點為電子商務,參與經營大宗初級原材料商品(包括農產品、家產品、金屬類、建材類等交易品種),開展專業縱深的B-to-B商業模式。
1、現貨交易為買賣雙方提供資金在線結算服務,避免了企業的「三角債」問題。
在網上開展集中競價交易,由交易市場進行統一撮合,統一資金結算,保證現貨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交易成交後,市場為買賣雙方進行貨金結算、實物交收、現金入帳,保證買賣雙方的共同利益,從而避免了我國企業現存的較嚴重的「三角債」問題。
2、現貨倉單的標准化,杜絕了「假冒」商品。
3、完美的物流配送體系,滿足不同交易商的交收需求。
4、現貨交易行業的形成,對我國現貨貿易流通的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現貨交易是我國現貨流通領域出現的新興事物,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尚處於起步階段,其先進的動作方式,特有的功能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
農產品電子現貨交易也叫大宗農產品中遠期電子交易,是國家為了扶持農業,促進農產品的流通而推出的,它是以電子現貨倉單為交易單位,採用計算機網路組織的同貨異地交易,市場統一結算的交易方式。這其實就是說,市場的農產品被集中放置在某些倉庫,我們使用電子現貨倉單表示等價值的農產品,比如5000元的玉米電子現貨倉單,就等同於同等價值的5000元玉米。我們不再對商品進行直接的買賣,使用現貨倉單統一交易,更方便,信息更及時。每一種農產品交易的時間都是有限制的,一般是六個月,普通的投資者並不需要商品,那麼就要在交貨當月的10號前,將手中的現貨倉單賣掉,獲取差價。大商家,如企業,他們是需要這些商品的,那麼他們會將現貨倉單持有到交貨當月的10號,到時就可以購得商品。由於農產品的價格主要受氣候和供求關系的影響所以說價格較容易把握,具有一定的規律性,風險小。
和現貨交易所管理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
商務部令2013年第3號
頒布日期:20131108實施日期:20140101頒布單位: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
第三章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已經2013年8月15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同意,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加快推行現代流通方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台。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並為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從事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信息、統計等行業管理工作,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依據職責負責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監管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管工作。
第六條商品現貨市場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和行業標准,加強行業自律,組織業務培訓,建立高管誠信檔案,受理投訴和調解糾紛等。
第二章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對象包括:
(一)實物商品;
(二)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
第八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實物商品,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擔保責任的法律法規,並符合現行有效的質量標准。
第九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協議交易;
(二)單向競價交易;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協議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以實物商品交收為目的,採用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約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單向競價交易,是指一個買方(賣方)向市場提出申請,市場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個賣方(買方)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達成一致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條市場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現貨合同的轉讓、變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范
第十一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
第十三條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
第十四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採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
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佔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
第十五條鼓勵商品現貨市場創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設節能環保、綠色低碳市場。
第十六條鼓勵商品現貨市場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建立互聯網交易平台,開展電子商務。
第十七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准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採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並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條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現貨市場的行業管理,並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必要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玖』 論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08-11-29
(1)「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地道的行政機關。為了淡化行政機構的不斷膨脹的事實,相當一部分以履行政府職能為目的、本來應當作為機關設立的機構統統納入了事業單位。這些機構行使行政權力,官員不納入國家公務員編制,經費部分來自國家財政、部分來自機構向管轄行業徵收的費用。中國證監會、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國家商標局、國家專利局、新華社等等機構都是「事業單位」。每一次「精簡機構」都會有一部分政府機關變成「事業單位」。
(2)「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強制執法機關,如「勞動教養所」、「勞動教養農場」。
(3)「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控股公司,例如:大學、科研機構可以是若干商業公司的股東。
(4)「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公司,如:出版社、服務公司。
(5)「事業單位」還可以是提供專業服務的私立機構,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總之,把證交所說成事業單位並沒有提供任何有助於說明它的真實屬性的信息。
2.3 上交所的政府管制
在交易所成立之初,法律文件總是以一種靈活方式表述交易所的管制許可權,從而既能包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雙重管轄,而又不至於引起許可權爭議。按照上海市政府1990年11月頒布的行政規章,上交所依據市政府的行政規章而取得法人資格,但是,該行政規章又承認設立證券交易所的權力屬於「國家證券主管機關」。[xix]與此同時,上交所章程也聲稱自己受「國家證券主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和有關部門的監督」。[xx]
在上交所成立之初,地方政府掌握著管制權,同時,上交所和其他被歸入「金融機構」的組織一樣,它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上海市分行監管。1992年底,國務院重新劃分證券市場的管轄許可權,人民銀行將管制證券市場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權力移交給新設立的證券委員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歸口管理,由證監會實施監督。」[xxi]可見,在1990 - 96年間,地方政府在管理交易所的過程中擔當主要角色。
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最初都是地方性「股份制試點」的產物,隨著「股份制試點」全面推開,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轉變為全國性的證券交易中心,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制模式也發生了變化。90年代中期之後,圍繞交易所管制的主要趨勢是恢復中央集權:中國證監會的管制權不斷擴張,地方政府的管制權日漸退縮。[xxii]90年代中期之後,證券交易所實際上成為中國證監會直接控制之下的「市場一線」監管機構,地方政府只是在相當有限的范圍內具有影響力。交易所的管理許可權從一個側面展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權力邊界在90年代中期之後發生了變化,與保險、工商、海關、國有資產管理等領域一樣,證券市場管理體制一直循著中央集權的軌跡攀升,至少法律表述清楚地顯示了這樣的軌跡。
如果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我們無法拒絕這樣的結論:上交所不是一個民法意義上的「法人」,更不是一個會員制社團,而是政府創設、政府管理之下的一個承擔證券市場組織、營運職能的公權力機構。法律文本將「會員制」作為交易所的一個主要特徵,反映了思維和表達的路徑依賴——一種試圖「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慣性。在這里,有一種先入為主的邏輯在主導思維和表達:「外國交易所主要是會員制,中國交易所要和國際慣例接軌,因此,中國交易所也須是會員制。」然而,這種依樣畫葫蘆的「接軌」忽略了一些前提性問題:中國經濟轉型時期的證券交易所有沒有必要、有沒有可能採用會員制? 中國現實存在的交易所是不是真的採用了會員制? 如果不是,為什麼一定要把它說成是會員制? 我們不難想像:如果有一天真的按照《證券法》而將上交所的「積累」分配給「會員」,那將是一個無法糾正的歷
史誤會。
2.4 什麼是會員制? 以NYSE為個案的回答
2.4.1 會員制交易所和行會的獨占傳統
會員制交易所來自西方的行會傳統。行會的發展軌跡是以自律為起點,以行業獨占為最終目標。
NYSE建立自律規則,吸引信譽良好的證券商加盟,組成了一個精英俱樂部,進而不斷擴展市場份額,最終形成了獨占優勢。NYSE常規會員的數目和交易大廳內的席位相等。常規會員為「席位持有人( seatholders) 」。常規會員必須是自然人,但是,公司或其他機構可以是「會員關系」的信託受益人。取得會員資格的前提是:申請人必須從現有會員那裡受讓、租賃交易席位或會員資格。常規會員擁有如同公司股東的權利,諸如:選舉董事、在公司解散時參與剩餘資產分配;常規會員得在場內佔有席位,使用交易所的設備,無須通過經紀人而直接進行場內交易。
傳統的NYSE會員制有四個不同的層面,每一個層面的背後都是會員的獨占利益:其一,限定會員人數和交易席位,非會員不得入場交易,故場內交易是會員獨占的市場;其二,在1979年之前,NYSE一直禁止會員從事任何場外交易,從而保證NYSE自身獨占上市股票的交易市場;其三,在1971年之前,NYSE實施最低傭金規則——會員接受非會員券商的委託收取傭金不得低於NYSE規定的最低限額。
最低傭金規則使非會員券商執行委託買賣指令的成本註定超過會員券商,從而無法就執行委託買賣的指令與會員競爭;其四,在1968年之前,NYSE一直推行統一傭金標准,以一百股整數交易的價格作為傭金的計價基數,禁止會員向大宗交易客戶提供傭金折扣。統一傭金標准實質上是禁止會員之間相互競爭而動搖獨占基礎。[xxiii]會員制交易所背後有一個表面上很有道理的邏輯:公平、高效的交易需要集中競價,集中競價需要交易大廳,交易大廳里的場內交易只能容納為數不多的市場參與者,那些有資格參與場內交易的人應當組成一個自律社團。然而,這一邏輯的事實基礎如今已經不復存在:電子技術給中國帶來了更為高效、更為經濟、更為公正的集中競價交易——這種交易不需要有形的交易大廳,買賣雙方甚至可以不必經過經紀商,自行通過電腦終端向交易主機輸送買賣報價。光纖通訊、寬頻網路和大容量硬碟接納市場參與者的能力幾乎是無限的,制度創新的惟一限制是我們自身的想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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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淺議如何認定和規制反壟斷法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的三根基本支柱是禁止濫用支配地位、控制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控制經濟力量過度集中。其中,對佔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及其行為進行監督控制,是世界各國反壟斷法的一個重要實體領域,是反壟斷法的核心內容之一。筆者擬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和規范談談自己粗淺的認識。
一、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te Position ),又稱市場控制地位,德國、歐共體等對其的定義為: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在市場上所達到或具有的一種狀態,處於該狀態的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在相關的產品市場、地域市場以及時間市場上,擁有決定產品產量、價格和銷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①]。美國反托拉斯法使用的概念是「壟斷力(Monopoly Power)」或「市場支配力(Market Power)」;日本《禁止壟斷法》使用的相應概念是「壟斷狀態」;我國台灣的《公平交易法》使用的概念是「獨占」。不同國家對此有著相同的認識:某個經營者或數個經營者在特定的相關市場上佔有一定程度優勢或強勢,可以憑借這種勢力「控制」或「支配」市場,進而對該市場上的競爭產生重大的影響 [②]。 市場支配地位具有多種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獨占(Monopoly)、准獨占(quasi-Monopoly)、絕對優勢(Sufficient Market Dominance Power)和寡佔((OligopolySituation)等。對於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西方國家曾討論過不同的標准,如市場結果方案、市場行為方案和市場結構方案等 [③]。其中市場結構標准以市場份額為核心,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成為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核心標准 [④]。但市場份額只能說明企業當時的競爭實力,而不能確定企業以後的市場地位。對有關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應建立在對企業的財力、企業垂直聯合的程度和市場行為等相關因素進行共同評價的基礎上。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方法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界定相關市場,二是確定企業的支配能力。 1.界定相關市場 [⑤],即從產品市場、地區市場和時間市場等不同維度界定企業從事某種經營活動、開展市場競爭的領域或范圍。界定相關市場是確定市場支配地位的第一步,也是反壟斷執法機關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重要步驟之一。 2.確定企業的支配能力,即具體認定企業在特定的相關市場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核心指標為該企業的市場份額。由於市場份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獨占力量的存在,因此,在反壟斷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確定涉嫌企業市場份額的准確數字是非常關鍵的。確定市場份額的方法通常是被告在相關市場上的銷售額除以該市場的總銷售額,乘以百分之百所得出的百分比。其計算公式是: 特定企業的銷售額 [⑥] 市場份額= ————————————×100% 相關市場的總銷售額 涉嫌的支配企業市場份額越大,其行使市場力量的可能性就越大。若企業的市場份額如果低於30%,就不可能具有降低產量或者將價格顯著地提高到競爭水平以上的能力。相反,若企業具有70%以上的市場份額,同時存在著顯著的進入障礙,就非常可能行使市場力量。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 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並不當然違法,只有當這種支配地位由於被濫用而破壞了競爭以及被企業違法獲得與維持時,反壟斷法才予以限制或禁止。一般對「濫用」的定義以《歐共體條約》第86條的規定最具代表性 [⑦] 。在我國理論界對此有著不同看法。有學者認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指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其市場支配力,並在一定交易領域實質性地限制競爭,違背公共利益,應受到反壟斷法譴責的行為」 [⑧]。法學博士曹士兵指出:「在決定壟斷力濫用的存在與否中,市場支配地位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至於『濫用』,若無特別說明,它至少有兩種意思,一是指普遍意義上的『過度使用』,二是指法律意義上的損害事實,若無損害事實,濫用也就不存在了」 [⑨]。 在法律實踐中,可以通過分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構成要件來確定某些具體競爭行為是否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體來說,即其主體應當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企業或聯合起來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主觀方面具有濫用的故意,即明知其濫用行為會造成限制競爭等損害後果的發生,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侵犯的客體是有效競爭的市場秩序以及與競爭秩序息息相關的消費者利益以及企業自由;客觀方面表現為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各種濫用行為及其對有效競爭的實質性損害。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特徵主要表現為:行為主體只能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內容是實施了濫用行為;行為的後果具有反競爭性,損害了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等。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具體表現形式有以下幾方面: 1.強制交易。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利用自己的優勢或支配地位強迫、利誘或威脅等不正當方式,迫使其他企業違背自己的意願與之交易或者促使其他企業從事限制競爭的行為。 2.不正當價格行為。主要指佔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憑借其支配地位確定、維持和變更商品的價格,以高於或者低於在正常的競爭狀態下可能實行的價格來銷售其產品,該行為嚴重的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權益。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即經營者利用其在經濟和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地位,在銷售某種產品時強迫交易相對人購買其不需要、不願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4.歧視待遇行為。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沒有正當理由而對條件相當的交易者提供不同的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致使有些交易者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甚至被迫退出市場競爭,差別對待實質上限制了交易對象之間的競爭。 5.拒絕交易行為。即處於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而拒絕相關企業的交易要求,從而保持自己在一定范圍內的優勢地位和競爭優勢。但是並非所有拒絕交易行為都屬於反壟斷法所規制的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只有市場主體行使拒絕交易權的行為限制了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整體福利,反壟斷法才有必要對其進行限制。 三、對我國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思考 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立法,是反壟斷法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控制才剛剛起步,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法律控制的系統制度有待進一步確立與完善。許多專家、學者就中國目前是否應建立系統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以及建立怎樣的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筆者在深受這些觀點啟發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目前立法現狀,就完善我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制度提出一點自己的構想: 1.構建結構主義與行為主義相結合的規制制度模式 對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制方法主要有結構主義控制方法和行為主義控制方法 [⑩]。相對來說,結構主義規制模式較為嚴厲,行為主義規制模式較為溫和。筆者認為較為理想的規制模式是結合我國的實際需要,將高壓的結構主義與溫和的行為主義相互結合使用,介於二者之間,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嚴厲高壓而損害企業運作的高效率,同時造就市場活動的過度競爭;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因溫和放縱而失去反壟斷立法保護市場競爭的意義。 2.通過綜合考察反映企業競爭力的各要素,明確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准。 在認定市場支配地位時,市場份額是一個基本的衡量標准,在一般情況下,只有當一家企業獨占或幾家企業共同佔有某一市場的相當大的市場份額時,該企業才有可能涉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法律可就企業構成支配地位的市場份額作出具體的量的規定,如企業的市場份額達到50%或70%以上,即有可能被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還可以就市場份額規定推定標准,如規定一個企業就某種特定商品的市場份額達到1/2以上或兩個企業就某種特定商品的市場佔有率達到3/4以上時,可推定其有可能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結合考慮其他反映企業競爭力的各種因素,如: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的障礙;企業的市場行為;企業的財力情況;企業垂直聯合的程度;企業轉向生產其他產品的可能性等。 3.建立主、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分析體系。 只有當經營者主觀上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斥競爭的意圖,且客觀上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危害競爭的行為,才能構成濫用行為。同時,允許被指控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企業對指控的內容進行法律辯護,若處於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能夠對自己被指控的行為做出客觀合理的解釋,證明該行為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而為之,且主觀上出於善意,反壟斷主管機關或法院可以不將其認定為濫用行為。例如,拒絕交易是出於購買者本身的不當行為;獨家交易所實施的排他性約束可以作為生產商之間開展競爭的合法手段;出於技術上和為使用者安全考慮的搭售是必要的、適當的等。允許經營者抗辯可以對處於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利益與其競爭者的利益之間進行平衡協調,以求和諧發展。 4.確立靈活多樣、富於實效的法律責任制度。 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一種違法行為,對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在各國反壟斷法中都有規定,如美國反壟斷法對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制裁規定了三種方式:一是改變市場結構,切割、解散大企業;二是損害賠償,由壟斷企業向受害人給予三倍賠償,這種損害賠償是懲罰性的賠償,可起到削弱壟斷企業市場支配地位的作用;三是刑事處罰,方式主要為處以罰金和監禁,主要用於情節惡劣的反競爭行為。我國反壟斷法即將出台,筆者認為,對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制裁可以借鑒美國等國家的做法,並結合我國的具體實情制定: (1)民事救濟。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損害他人權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經營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可以考慮借鑒美國的「三倍損害賠償」制度,對經營者實施的壟斷(包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處以懲罰性損害賠償。 (2)行政勸告。這主要針對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雖然掌握了初步證據,但調查認定將非常困難和復雜的情形。當事人如果接受勸告,完全停止濫用行為,執法機關即終止調查;但若當事人不接受勸告,繼續實施濫用行為,執法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直至作出最後的認定,並根據法律規定給予進一步的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當事人已經接受勸告,但事後又違反勸告內容繼續實施濫用行為的,只要有證據證明當事人違反了勸告義務,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3)行政處罰。對於違反反壟斷法的濫用行為,國務院反壟斷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人在實施濫用行為中還有違法所得的,還應沒收其違法所得。同時,反壟斷執法機構還可以根據行為人實施濫用行為的情節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基於分解大企業對於改善市場結構的特殊功能,筆者認為在我國反壟斷法中規定對大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加以分解的制裁方法還是必要的,當然,在作具體規定時需要嚴格限定其適用的條件。 (4)刑事制裁。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的權威,有效制裁嚴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違法者,我國反壟斷法中還應當規定必要的刑事制裁條款,對於實施濫用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處以罰金和徒刑。 綜上所述,企業佔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狀態並不違法,但是,如果企業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導致壟斷化,則可認定是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是各國反壟斷法共同規制的對象。對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及其行為進行監督控制,是反壟斷法的一個重要實體領域,屬於基石制度范疇,我國應對該制度的確立與完善給予足夠的重視,構建既適合中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以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