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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蕭鋼構內幕交易

發布時間:2021-04-27 18:46:33

Ⅰ 急求,請各位大哥幫幫忙!!杜絕內幕交易證劵3000字,謝謝

所謂內幕交易,指的是因地位或職務上的便利而能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直接或間接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買賣,獲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或泄露該信息,使他人非法獲利的行為。中國股市是一個新興的證券市場,市場結構和機制尚不完善,存在大量的內幕交易問題。2006-2007年,中國股市出現了新一輪大牛行情,伴隨著股指的連續攀升和股權分置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種以新手法操作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不斷滋生。延邊公路、杭蕭鋼構、ST長控、ST金泰等象徵著巨大財富的名字以及「史上最牛散戶」劉芳的橫空出世,使得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問題再次受到學者及政府監管部門的廣泛關注。
一、世界各國內幕交易監管概況
1、立法嚴而執法松
盡管從上世紀60年代起經濟學家們就對「內幕交易是否應該禁止」這一論題爭論不休,但是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實踐來看,由於內幕交易行為對市場公平投資秩序造成的破壞,對內幕交易進行限制已經成為全球性的共識。如美國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英國1993年的《公平交易法》、德國1994年的《內幕交易法》、日本《證券交易法》、澳大利亞2001年《公司法》、香港1990年《證券(內幕交易)條例》、台灣的《台灣證券交易法》及中國大陸的《證券法》等,均有禁止或限制內幕交易的明文規定(張宗新、楊懷傑,2006)。令人遺憾的是,從世界范圍來看,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措施並未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真正能夠規范市場不法行為的,是監管機構的執法行動。
然而,相對於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內幕交易的監管執法則要困難得多。即便是在被世界各國公認的禁止內幕交易最嚴格和最全面的美國,廣泛對內幕交易進行訴訟也是較晚的事情。美國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明文禁止內幕交易,但在其證券監管體系建立後的近半個世紀里,該條款也幾乎是個擺設,從未認真執行過,1961年才出現了根據聯邦法律進行的第一起內幕交易訴訟。直到半個世紀以後的七十年代,由於當時美國企業收購兼並盛行,投機分子乘機利用企業並購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行為十分猖獗,嚴重地擾亂了證券市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才開始加強內幕交易監管。
為什麼制定了限制內幕交易的法律卻難以執行?原因歸結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缺乏執法的主觀願望。除了對內幕交易帶來的危害重視不夠之外,一些國家還認為嚴厲的執法會不利於證券市場的發展。如有學者(StampandWelsh,1996)指出:「總而言之,許多司法當局顯然是或者沒有興趣、或者沒有作好准備投入必要的資源以切實實施它們的反內幕交易立法。」許多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管當局仍然強調在投資者保護和商業自由之間的平衡。另一方面,內幕交易執法存在許多客觀上的困難。首先,內幕交易並非總是內幕人員自己所為,而往往以他們親戚朋友的名義進行;其次,內幕交易的手段非常復雜,內幕交易者往往對內幕交易的各種方法非常熟悉,也熟悉監管當局的監管技術,不斷創造出更新更復雜的交易方式,使監管者防不勝防;第三,內幕交易的認定和取證非常困難,這使得監管當局在資金、技術和人力上都面臨極大的挑戰。
2、加強執法成為共同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前,英美模式的證券市場治理模式並未成為世界性的潮流。但是,隨著證券市場全球一體化的發展以及日本證券市場治理模式陷入困境,重視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英美模式逐漸成為各國仿效的對象。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從90年代初期開始,世界各國紛紛加強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立法,各國證券監管機構也開始把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作為監管工作的核心目標,內幕交易的執法活動由此得到了強化。
從內幕交易認定的舉證責任制度來看,世界各國也有意識地在逐步向美國模式靠攏。美國規則明確指出對內幕交易的認定,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的行事意圖,只要有內幕交易的事實,不管是誰,只要你直接或間接、有意或無意得到這個內幕信息(初級舉證責任在控方),都被假設為從事了內幕交易,被告必須提供所有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次級舉證責任在辯方)(高如星,王敏祥,2000)。一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證實內幕人員有從事內幕交易的事實,被控方除非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否則就將遭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民事訴訟或者通過司法部進行的刑事訴訟。顯然,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制度大大降低了監管部門的取證難度,因而更有利於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二、中國內幕交易監管的法律框架及執法現狀
1、限制內幕交易的立法措施
我國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是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而逐步完善的,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個由《刑法》、《證券法》、《公司法》、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行業自律性規定組成的,相對完整的禁止內幕交易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關於證券內幕交易的立法雛形是1990年1o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證券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17條,後來有了《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第39條和42條,《深圳市股票發行與管理暫行辦法》第43條。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內幕交易及其法律責任做出了初步規定。1993年9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又頒布了《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進一步對內幕交易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1997年10月生效的《刑法》納入了證券欺詐條款,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規定證券內幕交易為刑事犯罪行為,並規定了其刑事責任,為打擊內幕交易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工具。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對內幕交易的定義、內幕人員的界定、內幕信息的內容、以及內幕交易的類型都做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刑法》、《證券法》和《公司法》中有關內幕交易的條款分別於1999年和2005年進行了適當修訂,充實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等內容,對諸多違法行為設定了追究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的條款。2007年,中國證監會又頒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同時,《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與《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也已開始在證監會內部試行並報最高法院研究,相信具體的司法解釋會在不久的將來出台。可見,我國對於內幕交易以及相關行為的立法正朝著查缺補漏並不斷細化的方向發展,相對於以往恪守大陸法系與國情的僵化處置,我國證券法律法規正向英美等海洋法系國家借鑒成功之處,兼收並蓄,最終目的是增加內幕交易者的違規成本,對其形成法律威懾。
2、內幕交易監管的執法現狀
雖然資本市場的發展起步較晚,但是與國外經驗相比,我國的內幕交易行為具有自己的特點,主要是內幕交易普遍、隱蔽性強、交易主體多樣且與其他違法行為相關聯(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等)。復雜的證券犯罪形態加上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的相對滯後,使得我國在執行法律打擊內幕交易的過程中一直面臨著發現難、查處難和監管成本高昂的困境。因此,與其它國家一樣,我國對內幕交易的監管同樣具有「立法嚴而執法松」的特點,發現效率和處罰力度均未能令廣大投資者滿意。
行政處罰方面,1994年的「襄樊信託內幕交易案」是中國證監會公開查處的第一起內幕交易案。截至2007年6月,在證監會查處的違規案件中出現「內幕交易」字樣或被證監會按照與內幕交易相關規定公開處罰的案例僅有37件。它們有的只涉及內幕交易,有的則是市場操縱與內幕交易共同存在,共涉及滬深兩市的36隻股票。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與實際發生的內幕交易相比,被查處的案例可稱得上是鳳毛麟角。
刑事制裁方面,雖然1999年的《刑法》就已經對內幕交易罪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直到2003年3月10日,「深深房」原董事長葉環保才成為因犯內幕交易罪被追究刑責的第一人。而時至今日,內幕交易罪的判例也只有區區的兩例。除了上面提到的葉環保之外,另一個獲刑人為惡意重組「長江包裝」的泰港實業主要負責人劉邦成。
民事賠償方面,情況則較為復雜。由於1999年7月開始實行的《證券法》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規定語焉不詳,但沒有明確禁止。而2000年10月最高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有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糾紛、虛假證券信息糾紛等。於是,2001年中,有一批億安科技操縱股價案、銀廣夏虛假陳述案的投資者向有關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倉促之間,2001年9月21日,最高法院下發了《關於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即《9.21通知》),稱因法院尚不具備受理及審理條件,要求各地法院暫不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案件。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頒布通知,宣布可以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2003年1月9日,又頒布了更為詳盡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在此基礎上,5年多來,全國各地法院共受理了近30家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總標的約7-8個億,涉及股民近10000人。目前,80%以上的案件都已得到圓滿解決。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受理一直未解禁。
直至2007年5月底,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做出了重要指示,強調2005年修訂後的《證券法》已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侵權民事責任,因此對於投資者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並根據關於管轄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會後,奚曉明的講話作為最高法院文件下發到全國各級法院,這意味著塵封多年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終於解禁。
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成立,需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及其他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法院認定有罪的刑事判決為訴訟前提,訴訟時效為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書做出之日起兩年內。因此,目前尚在訴訟時效內的案件有下述兩例:陳建良買賣天山股份內幕交易案(訴訟時效截止日:009年5月23日)以及世紀中天股價操縱案(訴訟時效截止日:2007年l0月l5日)。在案件發生期間內買入並賣出相關股票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由此可見,在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責任方面,我國在立法和執法兩個層面均存在較大欠缺。法律條文對於投資者因內幕交易造成的損失如何計算、內幕交易的時間應如何確定等關繫到投資者切身利益的問題未有明確規定,對於上市公司在內幕交易過程中是否應付連帶責任,會不會成為共同被告等問題也尚未提及,需要司法解釋做出相關規定。由於缺少相關司法解釋,受損失投資者的民事索賠權利實際上無法行使,這使得內幕交易受害者的維權之路顯得崎嶇而漫長。
三、加強內幕交易監管的政策建議
1、完善並落實民事賠償制度,加強內幕交易執法
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的積極意義在於:可以對內幕交易的受害者給予充分的補償,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充分發揮司法機構對內幕交易的裁判功能,預防與遏止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可以通過民事責任的方式動員廣大投資者來參與對內幕交易的監控,更有效地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
目前,我國已經具備了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法律基礎,2005年修訂後的《證券法》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侵權民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隨著2007年5月底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所做出的重要指示,塵封多年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受理問題也終於解禁。這些舉措標志著我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已經建立。但是,民事賠償在實際操作中還有許多問題,例如小股民集體訴訟制度的確立,內幕交易中受害人遭受損失如何計算等,還需要立法機關及時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予以說明。
除了完善立法,我國在內幕交易執法力度方面也需要加強。眾所周知,法律的威懾力並不在於其條文字面上的嚴厲程度,而在於法律條文能否得到切實的執行。我國已經制定了較為完整和嚴厲的禁止內幕交易法律,但長期以來沒有能夠有效地實施,造成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內幕交易調查取證較難。為了強化針對內幕交易的執法力度,首先,應對我國有關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做出適當修改,授予中國證監會查處內幕交易更大的稽查及執法權力;其次,修訂銀行保密條例,保證證監會能獲得銀行賬目信息,方便對證券公司等潛在內幕交易主體的稽查調查;第三,借鑒國際經驗,採用「舉證責任在辯方」的制度,減輕證券執法的取證難度;第四,證券監管應該積極地利用司法手段,對違反法律的內幕交易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追究內幕交易者的刑事責任。
2、改善證券市場基礎設施,完善交易制度
(1)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定期報告制度,預防內幕信息被利用。國內目前大部分的內幕交易和股價操縱都與上市公司的內幕知情人員有關。為此,有必要建立定期報告制度,規定對於上市公司內幕人員和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等中介機構的內幕人員,以及持股數量達到5%以上的大股東,要嚴格要求其申報持股種類、數量及其變動情況,並及時地公開披露。
此外,掌管國企上市公司的國家各部委工作人員以及證監會監管機構的職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亟需法律規范的內幕人士,而對於這些人應該如何監管是一大難題。證監會2006年年底曾允許監管機構職員投資開放式基金,雖然採取了備案等方式,但無法避免其中的巨大利益沖突與道德風險,引發極大爭議,後有傳聞稱已被禁止。以此類推,國資委、財政部等部門的官員是否可以購買下屬公司的股票,是不允許購買還是應該更強調信息的公開透明,這些問題均需要制定相關制度做出明確的界定。
(2)改善證券市場的各種基礎設施,真正實現證券交易實名制。美國之所以能夠較為有效地查處內幕交易行為,與美國完善的市場基礎設施是分不開的。在美國,要利用他人賬戶或者假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是很困難的。我國現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表面上也是實名制,但在我國現有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下,我國證券交易中普遍存在虛假賬戶交易的情況。因此,真正實現證券交易實名制是制止內幕交易的一個必要手段。為此,可以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改革:第一,改變兩個交易所分別開戶的制度,使每個投資者只擁有單一股票賬戶;第二,嚴厲制裁利用他人賬戶從事交易的行為;第三,與其他部門合作,將投資者證券賬戶與其他經濟和社會活動的身份識別(如銀行賬戶、社會保險號碼等)結合起來,建立完整統一的個人信用制度,以此加大內幕交易者利用他人賬戶交易的成本,並方便證監會和其他投資者對內幕交易的識別。

Ⅱ 操盤手泄露消息 聽他消息買股的人算犯罪嗎

算,現在杭蕭鋼構的人,都判刑了,錢都充公了。真正的內幕交易影響股價的,都要判刑的,只是大多數,存在僥幸心理,這也是現在我國信息披露機制的不規范導致的。

Ⅲ 詳解:虛假申報、拉抬/打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連續集中交易、異常回轉交易和內幕交易

虛假申報
是指通過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的手段,影響證券的正常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其他投資者對相應股票的供求和價格走勢的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或賣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在我國,這種行為屬於一種新型的操縱證券市場形式。
打壓
是為了洗掉浮籌,莊家不可能讓大家都跟著坐轎子,他就開始打壓震浮籌,上面用大單往下打,下面接,散戶害怕了也搶著賣,他就慢慢吸,這樣又獲得一些便宜的籌碼。
拉抬
就是用一部分資金將股價拉高,讓人感覺這支股票要起來了,吸引散戶跟風,等散戶被迷惑了,紛紛過來買,他在高位慢慢出貨,出貨是個很長的一個過程,不是一天就出的完的,一個庄操作一支股票也不是一天做完的,他從建倉到出貨最長達到幾年,他不斷地變換手法來攤低成本,等他出貨時,成本已經很低了。
預約交易
是指投資者在網上預先設定交易委託成立的條件,當條件滿足後交易委託自動生效的一種交易方式。
自買自賣
自己買自己賣,一種對敲行為,目的是使價格和跟風盤達到自己理想的狀態!
連續集中交易
主要指一些可能存在關聯關系投的賬戶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異常回轉交易
主要指在權證等可進行T+0回轉交易的證券交易中,大量、頻繁在相近價位進行回轉交易,導致證券價格大幅波動。
內幕交易
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Ⅳ 誰能解釋一下南沽事件

南 沽

股票
股市跌至今日,令人痛心疾首倒也便了,炒股的,沒幾個沒經歷過痛心疾首之事的。但是,令人在痛定思痛後義憤填膺的是,中國股市裡到處充斥著的不公平!如內幕交易,如價格操縱,如利益輸送,如假帳黑賬,如欺詐上市,等等,每提一點,都足以讓「友邦驚詫」,疑為地下賭場之惡作!
以股票為例,「古」有億安科技、銀廣夏、ST科苑,近有杭蕭鋼構、ST金泰,今有夏草博士揭發出的種種丑聞……

權證
而以權證為例,其問題便更涉及上述幾乎所有的惡行了。因為按上交所的邏輯,其作為股改對價上市便是帶著「原罪」的,所以要拿無限量的券商創設來不停打壓,完全無視南沽對價產物有12月存續期的規定,並最終祭出了令人發指的無規則零時停牌干預機制,且讓券商不間斷地給權民打電話嚇唬其在低位交出籌碼,完全把股市正常交易擺布為徹底的價格操縱。以此來維持保證讓券商高位創設賣出、在低位注銷買進的「股市正義」!
可以看出,如此赤裸裸的以股民暴賠為代價的內幕交易和價格操縱,在中國股市歷史上尚屬首次,銀廣夏等等不過是作假,杭蕭鋼構不過是泄密,而在南航認沽上,交易所和創設券商尤其是創設大戶中信和國泰君安,卻完全撕掉了那層溫情脈脈的資本面紗,任憑散戶血肉橫飛,任憑股市三公被踐踏得無以復加。
如今,還有兩個交易日南沽便要結束了。為了維護股民的合法權益,也為了讓廣大股民見證中國股市的曠世丑聞。筆者建議,第一,請廣大熱愛股市公正的股民人人化一百元買入已跌至0.15元附近的南航認沽,待其歸零;第二,請監管高層介入對南航認沽的調查,並合理合法延長南航認沽的交易期限。

Ⅳ 需要一個關於民法的案例。

附媒體評論:
鳳凰網 第一財經日報
杭蕭鋼構118名投資者歷時兩年索賠成功
賠付比例82%獲賠金額合計約400萬元
[「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到期之後的一周內完成調解,多數投資者獲得成功調解,少數個案單獨開庭審理,希望這種求大同存小異的策略為以後全國類似案件的審理開創良好的範例。]」
2007年證券市場第一大案杭蕭鋼構(600477.SH)案之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兩年來歷盡波折,昨日終獲成功調解,118名投資者將獲得杭蕭鋼構的一次性現金賠付約400萬元,投資者律師團希望杭州中院對該案的「求大同存小異」處理策略能夠成為今後全國類似案件的範例。
兩年艱辛索賠路
杭蕭鋼構案是2007年證券市場第一大案,也是全流通市場時代的第一要案。從「暫停受理」到「中止訴訟」到「恢復受理」,投資者訴杭蕭鋼構虛假陳述一案兩年來歷盡波折。
杭蕭鋼構2007年初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簽訂了344億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在此過程中出現了股價異動,而杭蕭鋼構並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合同信息,並作出了誤導性陳述;4月30日,證監會發布針對杭蕭鋼構及其高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蕭鋼構被罰以40萬元;5月14日,杭蕭鋼構公告公布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致歉聲明;6月,投資者據此向杭蕭鋼構提起索賠訴訟,但兩年來歷經「暫停受理」、「中止訴訟」、「恢復受理」之波折,方進展到調解程序。
在今年5月14日為期兩年的訴訟時效到期之時,一共有127名投資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提起訴訟並被受理單獨立案,總計索賠金額590萬元。
「從杭蕭鋼構案件看,盡管證監會的案件調查速度比過去有改觀,兩個月時間完成大案調查和審理,但地方法院在面對如何審理這種史無前例、經驗不多的證券案件時仍顯得相對遲緩。」監管部門人士直言。
82%賠付比例
5月19日上午9點,在杭州中院民二庭的主持下,代表127名投資者的律師團和杭蕭鋼構代理律師開始談判調解方案。首先雙方一致認定2007年2月12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4月28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5月16日為虛假陳述基準日,也即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和揭露日之間買入並在揭露日之後賣出遭遇損失的投資者可獲賠償,接下來,雙方律師談判焦點主要集中於認定投資者索賠資格和金額、確定賠付金額比例。
雙方律師花費了整整一天的時間來談判,最終一致認定118名投資者的近500萬元索賠金額有效,並將以82%的比例獲得一次性現金賠付,總計約400萬元將在6月30日之前由杭蕭鋼構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給投資者,昨天上午杭州中院向雙方發放了調解書,正式宣布調解成功。
「投資者律師團提出90%的賠付比例,杭蕭鋼構方律師提出70%的賠付比例,最終在還算比較和諧的氣氛中達成了82%的比例,各方還算比較滿意。」上海新聞望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一欣表示。
調解程序認定118名投資者的索賠資格和金額,但其餘9名投資者則予以個案形式處理,其中7名投資者涉及資格認定問題,雙方律師經討論認為不具備資格應予撤訴,其中2名投資者則因為索賠金額標准問題而選擇於昨日上午開庭,擇日判決。
或成同類案件審理範本
「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是杭州中院接到的第一起證券市場民事糾紛案,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到期之後的一周內完成調解,多數投資者獲得成功調解,少數個案單獨開庭審理,希望這種求大同存小異的策略為以後全國類似案件的審理開創良好的範例。」薛洪增律師和宋一欣律師對CBN表示。
昨日未參加調解而單獨開庭的2名投資者是由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代理的,索賠金額70多萬元。之所以有索賠金額標准爭議,是這2名投資者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賣出了一部分杭蕭鋼構股票且有盈利40多萬元,另一部分股票是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後賣出且有虧損70多萬元。
被告杭蕭鋼構律師認為,這應該將盈利和虧損抵消合並之後計算索賠金額,即為30多萬元。薛洪增律師認為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那麼只有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後賣出的股票才符合案件性質,若虧損才可獲得賠償。
國內外對於此類證券民事索賠案件的金額如何確定,素有爭議,北京大學法學院一位精通證券法的副教授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相對簡單,有待改進。「比如同一公司涉及多次虛假、誤導性陳述時,有多個互相對應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但投資者為避免更多損失可能並非等待最後一個揭露日再賣出,那麼在任何一個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賣出股票且虧損的投資者是否能索賠,這就沒有規定。」「比如也沒有規定誘多型虛假陳述如何索賠,在2007年2月12日到15日之間賣出杭蕭鋼構的投資者反而喪失了其後數個漲停板的盈利機會。」
立法和司法機關能否推進共同訴訟在證券維權方面的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一位人士此前向CBN表示,正在研究引進共同訴訟制度的可能性。「共同訴訟節省成本,有利於證券市場維權。」

新浪財經
最快審結的證券虛假陳述賠償案:杭蕭鋼構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9日 19:48 新浪財經
編者按:經過20多年的發展,中國證券市場已經成長為全球最大規模的證券市場之一,但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證券欺詐事件層出不窮,股市甚至流行著「無股無庄」的說法,絕大部分股民遭受虧損,甚至不得不忍痛割肉。
面對諸多醜惡現象,廣大股民奮起抗爭,律師和媒體也積極介入,推動中國法治不斷向前。由此,發動了一件又一件的虛假陳述賠償案件。而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賠償案件,不得不提到杭蕭鋼構(8.00,0.03,0.38%)案。
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杭州杭蕭鋼結構有限公司。 2000 年12 月28 日經批准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1 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600477。
杭蕭鋼構2007年初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簽訂了344億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10幾億市值的小上市公司,300多億的超大金額,貧窮的非洲國家,不可思議的超級大單,誇張的連續漲停,懸疑的案情,完全可以媲美好萊塢大片,引起了大家的極大關注。
2007年4月4日,中國證監會向杭蕭鋼構下發了《立案調查通知書》;
2007年4月30日, 中國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杭蕭鋼構存在未按規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誤導性陳述等違法行為,決定對杭蕭鋼構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證監會的處罰決定經媒體報道後在資本市場產生了較大反響,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 陳艷軍等127名原告分別向杭州中院提起訴訟,訴訟稱因杭蕭鋼構在安哥拉住宅建設項目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等情形,因杭蕭鋼構實施上述虛假陳述行為導致陳艷軍等人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受誤導而遭受損失, 請求法院判令杭蕭鋼構向陳艷軍等人分別賠償因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並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案件總標的近600萬元。
5月19日上午,在杭州中院主審法官的主持下,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等五名原告律師,與被告杭蕭鋼構的代理律師和公司代表在杭州中院七樓會議室就杭蕭鋼構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進行了磋商洽談。
雙方律師對該案損失計算的時間節點基本意見一致,即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7年2月12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07年4月28日,虛假陳述基準日為2007年5月16日。凡在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之前購買杭蕭鋼構股票,直至2007年4月30日(含)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而遭受損失的原告,均可獲得賠償。
5月20日,雙方當事人就其中的118件案件達成協議並簽訂民事調解書:杭蕭鋼構於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訴訟請求的基礎上按照82%的比例以現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別支付賠償金額,案件受理費各半負擔。對於尚未提起訴訟的杭蕭鋼構投資者,因超過訴訟時效將不能獲得賠償。
該案在訴訟時效屆滿後一周之內通過調解圓滿結案,在證券民事賠償司法實踐中尚屬首例。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杭蕭鋼構案調解終破局
118位投資者將獲賠400萬元
■ 本報記者 傅光雲 實習生 黃燁
發自上海

在經歷了「暫停受理」、「中止訴訟」等波折後,持續兩年的投資者訴杭蕭鋼構虛假陳述一案昨日終於有了最後結果: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就127件系列案件中的118件最終達成一致協議,案件也基本結束。118位投資者將獲得杭蕭鋼構的一次性現金賠付約400萬元。
「經過原告被告雙方適當讓步後,案件才最終得以解決。目前,雙方對這樣的結果也都相對比較滿意。」對於該案件的最終結果,作為原告5位代理律師之一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告訴記者,在剩餘的9件案件中,7件需經當事人協商另行處理,或可通過法院調解來解決,另外2件因當事人之間尚存較大爭議將於近期開庭審理。
「回顧該案件,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是損失界定和賠付比例。」厲健表示,具體包括:哪些原告符合賠付的條件?按哪種計算方式進行賠付?賠付的數額在什麼范圍之內?
據了解,當初雙方爭論的焦點在最終達成的協議中已經作出相關說明:在2009年6月30日前,杭蕭鋼構在原告訴訟請求的基礎上按82%的比例以現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別支付賠償金額,此外,案件相關的受理費用雙方各負擔一半。以股民傅先生提供的資料為例,其原先訴訟中提出的實際損失計算清單為20萬元左右,經過調解後,傅先生將最終得到杭蕭鋼構方面賠付的17萬元左右的費用。
「具體來說,該案件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07年4月28日,虛假陳述基準日定為2007年5月16日,並按照流通A股10560萬股計算。如果原告股民在2007年4月28日至5月16日之間將股票拋售,則會按照這個階段的實際價格來算。但如果超過了2007年5月16日這個期限,則會按兩個時間段之間的平均價即基準價每股14.64元來進行相關賠付。」厲健向記者介紹。此系列案件原告人數眾多,案件總標的近600萬元。經談判,最終雙方認定118位投資者的近500萬元索賠金額有效,並將以82%的比例獲得一次性現金賠付,總計約400萬元將在6月30日之前由杭蕭鋼構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給投資者。
此外,厲健還表示,該案件具有很好的啟示作用:「相對於上市公司,如今股民不再是弱勢群體,他們敢於維護自己的權益,增強自己的維權意識。同時,股民一旦遇到類似案件,也要對最終結果充滿信心,因為目前已有不少相關的判決先例,法院在這方面的經驗也越來越豐富。對於相關的政府部門來說,在今後類似案件的處理中,也應及時作出處罰或調解決定,避免股民遭受更大的損失。」
【案件回放】
杭蕭鋼構案是2007年中國證券市場第一大案,也是全流通市場時代的第一要案。
2007年2月,杭蕭鋼構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簽訂344億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受此消息影響,在2007年2月12日至3月19日的10個交易日(當中數次停牌)中,杭蕭鋼構股價由4.24元飆升至10.75元,累計漲幅159%。但杭蕭鋼構卻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合同信息,並作出了誤導性陳述。
2007年4月,證監會發布針對杭蕭鋼構及其高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蕭鋼構被罰以40萬元。5月14日,杭蕭鋼構公告公布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致歉聲明。
2007年6月,眾多投資者向杭蕭鋼構提起索賠訴訟,但兩年來歷經「暫停受理—中止訴訟—恢復受理」種種波折,該案件才進展到調解程序。
《國際金融報》 (2009-05-21 第05版)

媒體報道 股票的 熱門哦~ 公開的,隨便用,愛我吧~

Ⅵ 關於某些股票價格大幅變化的問題拜託各位了 3Q

抗蕭鋼構(600477 )6月12日,杭蕭鋼構盤中創出歷史新高,而收盤價(後復權)幾乎站上5·29高地。14日,杭蕭鋼構案件涉嫌內幕交易相關人員已被批捕的消息出來,該公司股票停牌。 若不是抗蕭鋼構「出事了」,一個顯而易見的泡泡,將很可能以其快速修復的事實,辜負甚至徹底推翻痛擠泡泡的集體努力。 一筆標的大得離譜,能否執行卻不靠譜的大單,哄抬著從沒去過安格拉的杭蕭鋼構,將一個無所謂完不完成、無所謂完成多少的非洲項目,兌現成4個月狂漲7倍的股價。盡管公司方面再三保證要把「大單落到實處」,但是,合同之外的一兩句豪言壯語,如果不是把股價吹上了天,再怎麼擲地有聲,也不可能成為真金白銀吧?因此,只有幾個月工夫,4塊錢就變成了30塊。杭蕭鋼構炒自家股炒得如此滋潤,哪裡還要去非洲! 而這,不是泡泡又是什麼呢?可像這樣「鋼構」的泡泡,並非市場的唯一:講一個重組的故事,讓股價借著想像力飛升;做一個分配的承諾,讓股價搭上股改的快車一路高歌……正如沒有人真正在乎杭蕭鋼構三年後能否從非洲拿到300個億,當一個又一個泡泡升起的時候,沒有人顧及重組可能毫無進展,承諾可能再無下文……而是一味地追逐、或者渴望追逐一波又一波如杭蕭鋼構般壯觀的行情。 都知道泡泡遲早會破滅,但是只要有新的泡泡升起,沒有人會害怕。面對這一切,是以非理性為由,把那些追泡泡的拉出來打手心板,還是以更為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更為有效的監管手段,去封住那些吹泡泡的嘴巴呢? 答案不言自明。因為,市場會十分樂見涉嫌杭蕭鋼構股票內幕交易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批捕。 ),**ST金泰一共拉出了33個漲停板,把此前S前鋒創下的連續25個漲停板的紀錄遠遠地拋在了身後。而且,該股天天漲停,不受市場環境所影響的走勢,也讓投資者省去了對美國次級債危機事件等不安因素的擔心,那份感覺想必一定是妙不可言,味道好極了。而作為那些沒有該股的投資者來說,更多的就是羨慕的份兒。 這一現象背後,可能隱藏著政策資金護盤和更加復雜的因素…… *ST金泰的暴漲說明了什麼?筆者以為,至少有這樣幾件問題是值得投資者以及管理層來思考的。 首先,它說明了垃圾股更容易創造神話。作為一隻加星的ST股,*ST金泰明顯就是一隻垃圾股,甚至存在著退市的危險。但正所謂禍兮福之所依,正就是這樣一隻垃圾股,在資產重組,在新恆基整體上市的預期下,股價由3.16元飆升至16.31元,漲幅高達416%。在這樣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內,以連續漲停的方式來實現這種財富的暴漲,除了股市裡的垃圾股之外,恐怕很難有其他的股票了。象連拉25個漲停板的S前鋒,那同樣也是一隻業績並不理想的績差股,是首創證券的「借殼上市」演繹了S前鋒的神話。正是基於這種烏雞變鳳凰的神話一次次上演,所以,盡管目前市場上的主流觀點一再強調價值投資,但作為投資者來說,也一定要慎待垃圾股。因為作為垃圾股來說,一方面存在著求生的本能,另一方面低廉的價格也使得其重組的成本也相對低廉,因而也就賦予了垃圾股以創造神話的機會。所以,作為投資者來說,在選擇藍籌股的同時,也不要把垃圾股一棍子打死。而作為管理層來說,也要積極鼓勵垃圾股重生,並為垃圾股重生創造條件。 其次,說明了資產注入的魅力。*ST金泰之所以受到暴炒,緣於該公司的定向增發。根據7月9日該公司的公告,該公司擬向不超過10家特定對象進行非公開發行,新恆基控股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其資產認購,其他特定投資者以現金認購。本次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80億股,其中,新恆基控股集團及北京新恆基房地產集團以資產認購約70億股。而經過這次增發,*ST金泰搖身一變為房地產公司,新恆基集團也因此實現整體上市的目的。因此,從*ST金泰的暴炒中,投資者不難感受到新恆基整體上市的魅力。也正是基於這種魅力所在,所以作為監管部門來說,也一定要對上市公司資產注入的質量把關。一旦上市公司注入的是劣質資產,那麼,將來留給股市的後患也是可怕的。 其三,*ST金泰的暴漲也說明,一旦存在公司定向增發信息泄漏的話,事先獲知消息之人的獲利將是巨大的。而這種巨大的獲利又促使更多有關系的機構與個人投資者,要想方設法地來打探上市公司內部信息。所以這就要求監管部門一定要強化信息披露的監管工作。而在這個問題上,*ST金泰的表現明顯有授人以柄的嫌疑。因為*ST金泰是在今年3月5日之後停牌的,一直到7月9日復牌。但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停牌前該股股價明顯異動,從2月28日到3月5日連續4個交易日漲停。這種走勢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有人事先已得知了消息,而這種事先得知內幕消息的人,在*ST金泰的暴漲中無疑獲利巨大。 其四,*ST金泰的暴漲也說明當前的停牌制度還存在很大的問題。*ST金泰的暴漲是基於新恆基整體上市的預期。但問題是,*ST金泰所公布的只是該公司定向增發的預案而已,定向增發能否獲得最後通過,那還要看證監會的臉色行事。而在該方案並未獲得證監會通過之前,該股股價就已大幅拉高,萬一證監會未通過該方案呢?那是否將會令*ST金泰的股價再次發生地震呢?換一句話說,如果因為*ST金泰的股價炒高了,為了避免給該股引發地震,證監會因此通過了*ST金泰的定向增發方案,這是不是二級市場綁架了證監會呢?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證監會的批復沒有出來之前,*ST金泰股票一直作停牌處理。但遺憾的是,*ST金泰的股票自7月9日以來一直處於交易的過程中。

Ⅶ 杭蕭鋼構600477去年業績預增50%左右,為什麼今天還會跌

謹慎啊~~!

此前名不見經傳的「杭蕭鋼構」之所以「成名」,是因為它在今年3月公告稱拿到一份中國國際基金公司(下稱「中基公司」)在安哥拉的工程合同,價值約344億元人民幣。在正式披露前後,其股價猛漲,截至4月3日已拉12個漲停,引起市場軒然大波。

杭蕭鋼構事件回顧

2月12日杭蕭鋼構突然爆發,股價連續3個漲停。

2月15日杭蕭鋼構第一次復牌後又是連續3個漲停。

2月27日杭蕭鋼構開始停牌,停半個月。

3月13日杭蕭鋼構披露與中國國際基金公司簽訂合同,以344.01億元總價承建安哥拉某工程。當天股票復牌後,又是連續4個漲停。

3月19日上證所對杭蕭鋼構實行停牌處理。至此,杭蕭鋼構10個交易日股價飆升至10.75元,累計漲幅159%。同時,對於344億元合同的質疑之聲充斥整個市場。

3月22日證監會表態,對杭蕭鋼構的信息披露問題,以及是否存在二級市場操縱、內幕交易行為進行調查。

4月27日證監會經調查認定杭蕭鋼構合同信息披露方面違規,並已將有關證據及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5月11日上證所公開譴責杭蕭鋼構及董事長等人。

5月14日杭蕭鋼構披露證監會已向該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共開出70萬元「罰單」。

6月11日浙江省公安機關對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羅高峰、涉嫌內幕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王向東、陳玉興執行逮捕。羅高峰為杭蕭鋼構證券事務代表,陳玉興為其前任。

Ⅷ 證監會對個股進行臨時停牌,請問有何用意,警告操盤手

證監會對個股進行臨時停牌,主要是該公司發生了重大的消息。

Ⅸ 杭蕭鋼構,都賣不出去,怎麼辦,會有機會止跌嗎,大概到哪個位置

一旦杭蕭鋼構的問題查清,你和其他受損失的股東可以集體起訴,要求杭蕭鋼構公司因欺詐賠償股東損失,應該會勝訴的。

Ⅹ 今天把杭蕭鋼構全賣了,明天600477還會跌嗎

如果你讓我推薦最垃圾的股票我肯定首推:杭蕭鋼構600477。杭蕭的內幕交易坑害了多少的股民,對這種企業嗤之以鼻!觀察近年的曲線你可以看出來,只有杭蕭鋼構是牛市走熊線的股票。原因就在於口碑太差。股民對這個票失去了信心。前幾天的超跌反彈是暫時的,曇花一現,肯定還會跌回來的,放心好了,而且很有可能進一步的下跌。熊線股票是沒有底的。小心為好,投資這個股票投機大於投資,風險大於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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