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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議會選舉與黃金關系

發布時間:2021-04-30 19:11:20

1. 這個是哪個國家的國旗

獅子山

概況
【國名】 獅子山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Sierra Leone)。 舊譯「塞拉勒窩內」。
【面積】 72326平方公里。
【人口】 560萬(2002年)。全國有20多個民族。南部的曼迪族最大,北部和中部的泰姆奈族次之,兩者佔全國人口的60%以上;林姆巴族佔8.4%;由英、美移入的「自由」黑人後裔克里奧爾人佔2%。50%以上居民信奉伊斯蘭教,25%的居民信奉基督教,少數人信奉拜物教。
獅子山國徽
【首都】 弗里敦(Freetown),人口84萬(2001年),年平均氣溫25.5℃。
【國家元首】 總統厄內斯特.巴伊.科羅馬(Ernest Bai Koroma),2007年9月17日就任.
【時差】比北京晚8小時
【重要城市】博城、凱內馬、馬克尼
【語言】官方語言為英語,還有曼迪語、泰姆奈語等方言。
【貨幣】里昂Leone(2008上半年匯率約2950里昂=1美元)
【國歌】《我們贊頌你,自由的國家》
獅子山地圖【簡況】 位於非洲西部,北、東北與幾內亞接壤,東南與賴比瑞亞交界,西、西南瀕臨大西洋。海岸線長約485公里。屬熱帶季風氣候,高溫多雨。5~10月為雨季,11~4月為旱季。年平均氣溫約26℃。
【人類發展指數】指數:0.335 世界排名第176位
[編輯本段]歷史
曼迪人於13世紀進入該地區。1462年,葡萄牙殖民主義者侵入,荷蘭、法國和英國殖民者亦隨後運來400名「自由」黑奴,定居弗里敦(即自由城)。1808年,沿海地區成為英國殖民地,1896年淪為英「保護地」。1961年4月27日宣布獨立,但仍留在英聯邦內。1971年4月19日成立共和國,西亞卡·史蒂文斯出任總統。1978年6月公民投票通過一黨制共和國憲法。在1985年10月大選中,武裝部隊司令約瑟夫·賽義杜·莫莫少將當選總統。莫莫執政後期,完成了一黨制向多黨制政體的轉變。1991年,福迪·桑科領導的「革命聯合陣線」(簡稱聯陣)發動叛亂。1992年4月,來自平叛前線的一批年輕軍官發動政變,推翻莫莫政權,成立以斯特拉瑟上尉為首的「全國臨時執政委員會」,接管國家權力。1996年1月,「全國臨時執政委員會」副主席比奧發動不流血政變,就任主席。2月,獅子山舉行首次多黨總統和議會選舉,人民黨候選人艾哈邁德·泰詹·卡巴當選總統。
吳邦國會見獅子山議長
[編輯本段]政治
【政治】 卡巴執政以來,堅持民族和解政策,致力於結束內戰、恢復國內和平與穩定。1997年5月,科羅馬少校發動政變,組成包括聯陣在內的軍政權,卡巴總統流亡幾內亞。1998年2月,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簡稱西共體)維和部隊推翻塞軍政權,3月,卡巴總統回國復職。2000年11月,塞政府與聯陣在奈及利亞首都阿布賈簽署停火協議, 並著手落實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DDR)計劃。2002年1月,塞舉行解武進程結束和收繳武器焚毀儀式,宣告內戰結束。5月,卡巴總統在大選中獲勝,蟬聯總統。2004年2月,塞DDR計劃正式結束。目前,塞政局基本穩定。 獅子山副總統訪問中國
【憲法】現行憲法於1991年9月24日頒布。憲法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內閣首腦和武裝部隊總司令,有權任免副總統、內閣部長、軍隊司令、警察總監、總檢察長、首席法官和若干名指定議員等。總統任期五年,可連任,但不得超過兩任。
【議會】單一的眾議院制度,議員任期5年。本屆議會於2002年5月產生,有議員124名,包括由大酋長選舉的酋長議員12名,由選民選舉產生的普通議員112名,其中獅子山人民黨佔83席、全國人民大會黨佔27席、和平解放黨佔2席。
【政府】總統內閣制。本屆政府於2002年7月12日組成,主要成員有:總統兼國防部長艾哈邁德·泰詹·卡巴、副總統塞穆埃爾·薩姆-蘇馬納、財政部長戴維·卡魯(David Carew)、外交和國際合作部長扎伊納布·班古拉(Zainab Bangura)、國防部長保羅·孔特(Paolo Conteh)、司法部長阿卜杜勒·塞里-卡邁勒(Abl Serry-Kamal)、住房和基礎設施部長約翰·薩希德·薩阿布(John Sahid Saab)貿易和工業部長阿利馬米·科羅馬(Alimamy Koroma)、衛生部長索科·卡比亞(Soccoh Kabia)、教育、青年和體育部長明卡伊盧·巴(Minkailu Bah)、交通與民航部長凱莫·塞薩伊(Kemoh Sesay)、農業部長薩姆·塞薩伊(Dr. Sam Sesay)、旅遊和文化部長欣多洛·特萊(Hindolo Trye)、信息和通訊部長阿爾哈吉·卡爾格博(Alhaji I.B. Kargbo)、能源和電力部長哈賈·阿夫薩圖·卡巴(Haja Afsatu Kabba)、礦產資源部長阿布巴卡爾·賈洛(Abubacarr Jalloh)、土地、國家規劃、林業和環境部長本傑明·戴維斯(Benjamin Davies)、內政、地方政府和農村發展部長達烏達·蘇萊曼·卡馬拉(Dauda Sulaiman Kamara)、總統和公共事務部長阿爾法·卡努(Alpha Kanu)、社會福利和兒童事務部長穆薩·坎德(Musa Kandeh)、就業和社會安全部長明卡伊盧·曼薩萊(Minkailu Mansaray)
【行政區劃】全國分為3個省和1個區,即北方省(North Province)、南方省(South Province)、東方省(East Province)和弗里敦所在的西區(West Area)。3個省之下設有12個行政區,行政區以下設150個酋長領地。
【司法機構】法院分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上級法院有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下級法院包括地區治安法院和酋長領地地方法院。最高司法機關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上級法院法官由總統直接任命。司法部長埃克·哈洛韋(Eke Halloway)兼任總檢察長。首席大法官阿卜杜拉伊·巴帕瑟·廷博(Ablai Bapatheh Timbo)。
【政黨】1992年4月,軍政權上台後禁止黨派活動,後於1995年4月宣布解除黨禁。共有11個政黨參加了2002年5月舉行的總統和議會選舉。主要政黨有:
(1)獅子山人民黨(The Sierra Leone People's Party):執政黨。1951年4月成立,是塞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政黨。以塞最大部族曼迪族為背景,在伊斯蘭教派群眾中影響廣泛。宗旨是為鞏固、維護和促進民主與人權的基本原則而奮斗。領袖艾哈邁德·泰詹·卡巴,黨主席薩馬·班亞(Dr. Sama Banya)。
(2)全國人民大會黨(All People's Congress): 第一大反對黨。1960年成立,1967年成為執政黨,1992年該黨領導的政權被軍事政變推翻。宗旨是促進民主和多黨制,為獅子山人建立公平的社會。領袖歐內斯特·巴伊·科羅馬(Ernest Bai Koroma),黨主席楚庫馬·約翰遜(Chukuma Johnson)。
(3)和平解放黨(Peace and Liberation Party):第二大反對黨。2000年11月成立。在軍隊中有較大影響。主張進行積極的變革。領袖約翰尼·保羅·科羅馬(Johnny Paul Koroma)。
其餘政黨有:革命聯合陣線黨(Revolutionary United Front Party)、全國團結人民黨(The United National People's Party)、大聯盟黨(The Grand Alliance Party)、爭取進步運動(Movement for Progress)、公民和平進步團結黨(Citizens United for Peace and Progress)、青年黨(Young People』s Party)、人民民主黨(The People's Democratic Party)、全國民主聯盟(National Democratic Alliance)。
【重要人物】艾哈邁德·泰詹·卡巴:總統。1932年生於凱拉洪地區曼酋區,曼丁哥族人,信奉伊斯蘭教。1954~1959年在英國威爾遜大學經濟系學習,獲經濟學學士學位。1959年回國後,先後任社會福利部、貿工部、教育部常務秘書。1968年赴倫敦完成法律學業,學成後在倫敦議事廳任高級律師。1971年起入聯合國工作,先後任聯合國總部西非事務部副主任,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地區局東、南部非洲處主任、人事部主任、行管部主任。1992年,應斯特拉瑟軍政府之邀出任「全國臨時執政委員會」顧問委員會主席和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並負責起草獅子山新憲法(草案)。1996年2月29日首次當選總統,2002年5月19日蟬聯。已婚,有4子1女,愛好演奏教堂音樂。對華友好,曾於1999年5月訪華。
[編輯本段]經濟
【經濟】 塞系聯合國公布的世界最不發達國家之一,人類發展指數已連續4年排名居世界末位。經濟以農業和礦業為主。農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44%,農業人口佔全國人口的65%,糧食不能自給。礦藏豐富,主要有鑽石、黃金、金紅石等。連年戰亂給塞經濟造成巨大破壞,基礎設施毀壞嚴重,貨幣大幅貶值,國民經濟瀕於崩潰。隨著內戰結束,政局趨穩,塞政府集中精力重建經濟,制定《減貧與增長臨時戰略文件》,優先發展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礦業開發,大力爭取外援和吸引外資,近兩年經濟形勢明顯好轉。
國內生產總值(2004年):約8.49億美元
人均國內生產總值(2004年):約154美元
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 2004年) :7.4%
貨幣名稱 :利昂(Leone)
匯率(2009年2月16日):1美元=3010利昂
通貨膨脹率( 2003年) :13.6%
【資源】礦藏豐富,主要有鑽石、黃金、鋁礬土、金紅石、鐵礦砂等。鑽石儲量2300多萬克拉。黃金礦砂發現5處,其中僅南方省包馬洪地區儲量即達2000萬噸,每噸礦砂含金0.2盎司。鋁礬土儲量1.22億噸,金紅石儲量約1億噸,鐵礦砂儲量2億噸。漁業資源豐富,主要有邦加魚、金槍魚、黃花魚、青魚和大蝦等,水產儲量約100萬噸。全國森林面積約32萬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4%,盛產紅木、紅鐵木等,木材儲量300萬立方米。
【工業】工業產值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6.7%,從業人口占總勞動力的19%。采礦業是主要工業部門,其餘有建築業、食品加工、製鞋、石油提煉、制漆和水泥等。近年來主要礦、工產品產量如下:
1999
2000
2001
鑽石(克拉)
9320
77387
224188
啤酒(萬箱)
-
38.2
92
乙炔(萬立方英尺)
1.4
10.0
19.8
氧(萬立方英尺)
18.9
72.1
100.9
塑料鞋(萬雙)
29.9
143.7
142
油漆(萬加侖)
3.0
9.9
15.8
糖果(萬磅)
81.5
167.5
218.8
鹽(萬噸)
0.1
0.4
0.29
水泥(萬噸)
4.2
7.3
11.3
軟飲料(萬箱)
78.8
142.9
170.1
肥皂(噸)
301.5
492.9
367.4
(資料來源:2003年度經濟季評)
【農業】全國80%的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農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46%。塞土地面積720萬公頃,其中可耕地面積佔75%,但只有9%為已耕地。塞土地肥沃,雨量充沛,適宜農作物生長,但生產方式落後,大多以家庭為單位採用傳統方法耕作。糧食不能自給。主要農作物有稻米、甘薯、木薯、玉米、棕櫚油、咖啡、可可等,近幾年產量如下(單位:萬噸):
1999 2000 2001
木薯 24.0 24.1 24.1
稻米 24.7 19.9 19.9
棕櫚油 17.5 17.5 17.5
馬鈴薯 2.0 2.8 2.8
咖啡 1.5 1.5 1.5
可可 1.1 1.1 1.1
玉米 0.9 0.9 0.9
(資料來源:2003年度經濟季評)
畜牧業以飼養牛、羊、豬、雞為主。2002年,估計有牛5萬頭,羊6萬只,豬3000頭。塞擁有各類漁船150艘。2002年捕撈量為66638噸,漁業部門收入約為120萬美元。
【旅遊業】海濱地區風光秀麗,十分適宜發展旅遊業。但由於交通不便和缺乏資金,旅遊資源一直得不到有效開發。1992年接待外國遊客約9萬人次,此後由於內戰等原因,遊客數目持續下降。1999年旅遊收入為100.4億利昂。
【交通運輸】鐵路:60年代末有600公里,從1974年開始已全部停止使用。
公路:總長約11300公里,其中僅904公里是瀝青路面。1995年連接首都和各省的滑鐵盧-馬西哈高速公路開通使用。
水運:多由外國公司經營。主要港口弗里敦為深水良港,可停泊萬噸輪船,年吞吐量125萬噸。佩佩爾、邦特、尼蒂為礦產品和農副產品出口港。內河航線750公里,終年可通航的有600公里,部分河流每年僅3個月可通航。
空運:隆吉機場是唯一的國際機場,1993年客運量10.8萬人次,貨運量0.6萬噸。另有國內機場12個,可停降小型飛機。2000年11月,塞全國航空公司恢復營運,並開通弗里敦至倫敦的航線。
【財政金融】2003年度財政收支情況:總收入4098.4億利昂(含贈款1722.8億利昂);總支出5320.6億利昂;赤字1222.2億利昂。
2002年,外匯儲備(不含黃金)8470萬美元,2001年外債總額11.88億美元。
(資料來源:2003年度經濟季評)
獅子山銀行是塞中央銀行,負責制定規章制度和監督金融運作,另有5家商業銀行和政府開辦的2家開發銀行。
【對外貿易】主要出口金紅石、鋁礬土、鑽石、鐵礦砂、可可、咖啡等,主要進口食品、燃油、機械、車輛、工具等。同世界上70多個國家和地區有貿易往來。1999年出口額113.5億利昂,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4.3%,進口額1538.6億利昂。2001年主要出口對象為希臘、比利時-盧森堡、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等;進口主要來自英國、美國、德國、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奈及利亞、象牙海岸等。近年來對外貿易情況如下(單位:萬美元):
1999 2000 2001
進口額(離岸價格) 7940 14590 18360
出口額(離岸價格) 450 1200 2830
差額 -7490 -13390 -15530
(資料來源:2003年度經濟季評)
【外國援助】2001年接受外援總額3.34億美元,其中雙邊援助1.67億美元,多邊援助1.65美元。排在前五位的援助者依次是:國際發展協會6720萬美元、英國5110萬美元、歐盟4000萬美元、美國2640萬美元、德國1200萬美元、挪威930萬美元。
(資料來源:2003年度經濟季評)
【人民生活】 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2003年人類發展指數統計,獅子山在世界175個國家中排名居倒數第一。因連年戰亂,1/3以上人口流離失所或逃往鄰國。1997年全國每百人有電視機1台,收音機24台。2002年居民平均壽命34.5歲。2001年嬰兒死亡率18.2%。醫療主要由國際人道主義組織和教會組織提供。瘧疾、傷寒、霍亂、和拉沙熱等病流行。
(資料來源:2003年度經濟季評)
[編輯本段]軍事
【軍事】 1961年建軍,稱獅子山皇家部隊,1971年改稱獅子山共和國武裝部隊。最高指揮機構為國防部,總統為武裝部隊總司令兼國防部長。實行義務兵役制。1997年軍事政變後,國家安全防衛和清剿叛軍的任務由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駐塞維和部隊和塞民防部隊承擔。根據1999年7月7日簽訂的洛美協議規定,西共體維和部隊自1999年8月開始撤出,維和任務由聯合國駐獅子山特派團替代;聯陣、民防部隊、獅子山軍隊和准軍事組織的所有戰斗人員的武裝將被解除,重新組建能反映獅子山地緣政治結構的武裝部隊。從2001年5月至2002年1月,解除武裝進程分階段逐步完成,聯陣和民防部隊共有47000餘人被解武。2000年5月塞發生人質危機後,英國向塞出兵,幫助塞訓練和裝備新軍。
目前,塞有總兵力14700人,其中陸軍14000多人,海軍200多人,空軍100多人。國防開支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3%。
[編輯本段]文化教育
【文化教育】20世紀90年代初成立國家基礎教育委員會,實行9年義務教育制。目前,塞有小學2773所,中學234所,師范學校6所,大學1所(下設4個學院),其中福拉灣學院為最高學府。
【新聞出版】共發行報刊40種,均為英文,多數為周報,發行量較小。其中《每日郵報》和《自由之聲》為官辦報紙,另有《團結報》、《新公民報》、《周末回聲》和《環球報》等私營報紙。
塞新聞社成立於1980年,是隸屬於新聞部的官方新聞社,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向其提供技術和設備。塞新社是泛非新聞社成員,向泛非社、BBC等國際新聞機構和獅子山廣播系統提供新聞稿。每天出版《新聞公報》,2000年2月21日開始每3周出版1期《塞拉新聞》。
獅子山廣播電台始建於1955年,每天用英語、曼迪語、克里奧爾語廣播。因設備缺乏,只能覆蓋弗里敦市及周邊地區。1995年初通過轉播法國國際廣播電台的節目而獲得法國援助,改為每天24小時播音,覆蓋全國。
獅子山電視台建於1963年,後因設備破舊停播。1994年2月獲外商援助重新開播。
[編輯本段]對外關系
【對外關系】 奉行不結盟和睦鄰友好政策,致力於非洲團結和地區合作;支持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在本地區發揮作用,以鞏固塞和平和邊境安全;主張南北對話和南南合作,反對外來干涉,呼籲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努力保持同西方國家的關系,爭取政治和經濟上的支持。目前,塞與世界上90多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
【同我國的關系】一、雙邊政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獅子山共和國於1971年7月29日建交。建交以來,兩國關系發展順利。
中方重要往訪有:姬鵬飛副委員長(1978年12月)、田紀雲副總理(1984年11月)、廖漢生副委員長(1985年11月)、林業部長楊鍾(1986年1月)、田曾佩副外長(1994年7月)、吉佩定副外長(1998年7月)、外經貿部副部長張祥(2001年5月)、外交部部長助理呂國增(2003年11月)、外交部部長助理翟雋(2007年11月)。
塞方重要來訪有:總統西亞卡·史蒂文斯(1973年、1981年、1985年)、議長威廉·康特(1984年、1987年)、總統約瑟夫·賽義杜·莫莫(1986年、1990年)、副總統薩利亞·朱蘇·謝里夫(1989年)、外長穆罕默德·拉明·卡馬拉(1993年)、「全國臨時執政委員會」主席、國家元首瓦倫丁·埃斯克拉伯·梅爾文·斯特拉瑟(1994年)、副總統艾爾伯特·登比(1996年)、外長薩馬·班亞(1998年)、總統艾哈邁德·泰詹·卡巴(1999年、2006年11月來華出席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議長謝庫·穆罕默德·法德里爾·庫圖布(1999年)、外長莫莫杜·科羅馬(2003年、2006年)、副總統所羅門·埃庫馬·貝雷瓦(2006年)。
二、雙邊經貿關系和經濟技術合作
建交以來,中國為塞援建了稻穀種植技術推廣站、公路橋、體育場、蔗糖生產聯合企業、辦公樓、水電站等項目。
中塞互利合作始於1984年。1985年起,中方在塞開辦了多家合資或獨資企業。中水遠洋漁業有限公司在塞海域開展漁業捕撈業務。北京城建集團有限公司改造租賃經營濱圖瑪尼飯店,並於2003年正式對外營業。中國成套設備進出口(集團)總公司於2003年與塞簽署糖聯項目承包協議,2005年起開始生產蔗糖。由河南國基公司投資興建的塞工業園區項目於2005年4月開園營業。由中國電工設備總公司承建的多多水電站升級改造工程於2007年7月竣工並運行。
1971年,中塞簽訂貿易支付協定。1989年,兩國簽訂貿易協定。2001年,兩國簽訂投資促進和保護協定。2007年兩國貿易額為6417萬美元,增長60.6%,其中中方出口額為5847萬美元,進口額為570萬美元。中國對塞出口的商品主要是機電、輕紡、文教、五金及日常生活用品,進口咖啡、可可豆等。
三、文化、教育、衛生、軍事等方面的雙邊交往與合作
中塞兩國於1981年4月簽訂了文化合作協定,兩國文化方面的代表團曾多次互訪。
中國自1976年起開始接收獅子山獎學金留學生。2006/2007學年塞在華獎學金生人數44名。1976年,中國曾派出8名留學生到弗拉灣學院學習英文。
中國從1973年3月起向塞派遣醫療隊,迄今共派出13批,累計179人次。目前中國在塞有9名醫療隊員。
塞武裝力量通信兵司令托朗克(1984年8月)、國防部副部長諾曼(2000年7月)、布勒爾(2003年10月)等先後訪華。2007年3月,中國國防部外事辦公室副主任丁進攻少將率團訪塞。
1984年3月,合肥市與弗里敦市結為友好城市。
四、重要雙邊協議及文件
1971年7月29日,中塞兩國政府簽署建交公報。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獅子山共和國政府,根據兩國人民的利益和願望決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中國政府和人民堅決支持獅子山政府和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新老殖民主義,維護民族獨立和國家主權的斗爭。獅子山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兩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外交和友好合作關系。」
中國駐獅子山大使:程文舉。館址:P.O. Box 778 No. 29,WILBERFORCELOOP,FREETOWN,Sierra Leone。電話:231571(使館),234769(經商處)。電傳:231797(使館),234777(經商處)。地區號:00232-22。
獅子山駐華大使:薩•埃瑪科•約翰尼(Sahr Ermaco Johnny)。館址:北京東直門外大街7號。電話:65321222。
【同英國的關系】1961年4月與英國建交。塞為英聯邦成員,兩國關系密切。英於2000年以保護和撤離僑民為名向塞派出特種部隊,並積極推動聯合國安理會通過延長聯塞特派團任期、擴大特派團編制和對塞實施鑽石禁運的決議。2002年2月,英國首相布萊爾訪塞。卡巴總統、貝雷瓦副總統和科羅馬外長相繼訪英,英同意在3年內向塞提供1.2億英鎊援助。2003年3月,英軍在塞舉行包括武器測試、部隊調動、後勤支持等內容的軍事演習,並對塞軍進行強化訓練。5月,英出資120萬英鎊為塞修復警察訓練基地。7月,英軍副總參謀長弗萊訪塞。
【同美國的關系】1961年4月同美國建交。2000年,美推動聯合國安理會通過設立塞特別法庭審判桑科等戰爭罪犯的決議。2001年10月,卡巴總統訪美。2003年3月,美負責非洲事務助理國務卿坎斯坦納訪塞,並同塞簽署《關於不向國際刑事法庭移交被指控的美國公民的協定》。4月,塞美簽署協議,美將免除塞6700萬美元到期債務。7月,美宣布將在2003財政年度通過聯合國向塞提供2.72億美元援助。9月,塞副總統貝雷瓦訪美。
【同奈及利亞的關系】1961年4月同奈及利亞建交。兩國簽有安全協定。尼曾在塞駐軍,負責塞總統府等要地的守衛,並幫助訓練塞軍隊。1998年2月,以尼軍為主的西非維和部隊推翻塞政變上台的軍政府,幫助卡巴總統回國復職,此後繼續在塞清剿叛軍。2000年11月,在尼等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成員國的調解下,塞政府和聯陣在尼首都阿布賈達成停火協議。2001年9月,尼總統奧巴桑喬訪塞。2002年7月,卡巴作為尼總統特邀嘉賓出席在倫敦舉行的第2屆奈及利亞投資峰會。2003年6月,卡巴赴尼出席奧巴桑喬總統的就職儀式。
【同賴比瑞亞的關系】1961年4月同賴比瑞亞建交。1973年10月,史蒂文斯總統和賴比瑞亞總統托爾伯特簽訂馬諾河聯盟宣言。1986年,塞、利及幾內亞三國總統在利首都蒙羅維亞簽訂「互不侵犯和安全合作條約」。1997年利總統泰勒上台後,塞利關系不睦。2002年2月,塞、幾、利三國首腦在摩洛哥首都拉巴特會晤並發表聯合公報,承諾遵守互不侵犯與安全合作條約,保持三國元首間的定期接觸與會晤。2003年6月,塞政府表示支持塞特別法庭起訴利總統泰勒庇護被指控的塞戰爭要犯。8月,泰勒被迫下台並流亡奈及利亞後,利臨時總統布拉和全國過渡主席布賴恩特相繼訪塞。
【同幾內亞的關系】1961年4月與幾內亞建交。1980年,幾內亞加入獅子山與賴比瑞亞簽訂成立馬諾河聯盟的協定。1997年塞發生政變後,卡巴總統流亡幾內亞。1998年,幾總統孔戴陪同卡巴總統回國復職。2000年9月以來,塞、幾、利三國邊境地區武裝沖突升級,幾指責塞聯陣和塞在幾難民參與對幾的侵略行動。2002年5月和10月,卡巴總統兩次訪幾。7月,孔戴總統赴塞出席卡巴總統就職典禮。6月,塞幾在塞東部邊境城鎮揚加歸屬問題上發生糾紛,12月,雙方發表聯合公報,承認揚加鎮為塞領土。2003年3月,卡巴總統訪幾。9月,塞總參謀長凱魯訪幾。

2. 很急!100分懸賞。如何理解議會內閣制度下內閣與議會的關系

議會制是議會內閣制或責任內閣制的簡稱。議會是由大選產生的,內閣則由議會產生,並必須對議會負責。獲得議會中多數議員支持的個人、派別、政黨或政黨聯合就取得了組閣權。一旦失去多數的支持,則或更換內閣或解散議會舉行新的大選。內閣首腦(總理或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內閣閣員由政府首腦從議員中挑選產生,並經國家元首任命。如果議會對整個內閣的執政能力失去信任,或議會拒絕通過內閣的重要議案,或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投票時,內閣或要辭職,或要解散下院,舉行大選。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並對內閣表示信任,內閣就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各部部長如果被議會判定對其部門管理不善,亦須引咎辭職。
議會制是最早出現的現代自由民主的制度形式,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實行議會制民主政體的國家。因英國的議會設在威斯特敏斯特寺,故議會制民主政體又被稱作威斯特敏斯特模式。英國的議會制政府是內閣負責的政府,立法與行政結合在一起,英國內閣是下議院多數黨的代表,多數黨的黨魁自然出任首相。採用英國議會制模式的國家,有希臘、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德國、奧地利、義大利、荷蘭、盧森堡、愛爾蘭、加拿大、澳大利亞、北歐諸國等。
西歐歷史學家哈勒維曾經說:「英國是供憲政考古的博物館,這里積聚了以往歲月的陳物遺跡」。的確,作為最早爆發資產階級革命的國家,英國是最早將啟蒙思想家「主權在民」以及分權等學說付之實踐的創始國,不僅在世界上最早擁有了別具風格的憲法,且成功地將在中世紀就已形成的等級會議制度延續演化為近代意義的議會制,使其成為近代以來西方國家政治生活中普遍採取的重要形式。英國也是世界上最早奉行「議會主權」原則的國家,這一原則集中體現在:議會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享有制定和廢除一切法律的權力;任何法律或司法判例都不能約束議會上述權力;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宣布議會法案無效;只有議會自己才能修改、廢除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此外,議會還享有對國家行政與財政的監督權,以及對政府的各項政策的討論權和彈劾權。值得指出,英國「議會主權」這一對世界憲政制度發生了重大影響的憲法原則,也是伴隨著英國中世紀反對封建王權的斗爭逐步發展形成起來的,並在資產階級革命後的19世紀中葉達到「黃金階段」,但現代以來這一原則的地位與作用發生了重要的變化。
考察英國議會主權原則的歷史由來,我們不難發現英國是西方議會制的發源地。遠在13世紀以前,英國就有「大議會」的組織形式,由國王指派僧侶、宮廷大臣和封建領主等組成,作為國王處理國家事務的咨詢性機構,國王也利用這種會議籌款征稅以解決財政上的困難。1215年,對國王強烈不滿的英國貴族、僧侶聯合市民迫使英王約翰簽署了《大憲章》,憲章規定國王非經大議會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徵收額外稅金。1258年,英王亨利三世召開大議會,要向貴族籌款,諸侯們全副武裝出席會議,拒絕國王的要求,這次大議會被稱為「瘋狂的議會」,「議會」從此而得名。1265年,擔任攝政王的貴族革新派領袖蒙福爾為解決財政上的困難,重新召開議會,這次議會除照例邀請大貴族和大主教參加外,各郡和各大城市還分別推選出兩名騎士代表及兩名市民代表參加。從此,資產階級作為市民代表開始參加會議,並使議會成為等級代表機關,握有對國王財政收支的監督權。14世紀英王愛德華三世在位時期,由於議會中的各個等級地位和利益不同,大貴族、大主教不願和騎士及市民代表在一起開會,於是兩部分代表常常分別集會,久而久之逐漸形成了議會中的兩院制。上院稱為貴族院,下院稱為平民院。這種劃分,從1343年開始,一直沒有改變。1688年,英國發生「光榮革命」,資產階級在同王權的斗爭中取得決定性勝利。第二年議會通過《權利法案》,1701年議會又通過《王位繼承法》,這些法律賦予議會享有立法、決定財政預算、決定王位繼承、監督行政管理等權力,由此,英國不僅完成了從君主制向君主立憲制的轉變,也使議會主權原則以成文法的形式被明確肯定下來。
英國「議會主權」原則,在19世紀經過幾次重要的改革而進入成熟時期的「黃金階段」,而英國著名憲政學家戴雪提出的議會主權學說則是對英國成熟時期「議會主權」原則的最好詮釋。然而至20世紀以來,隨著壟斷經濟的增強,英國政府的行政權力不斷擴大,加之歐盟法的引入,議會主權至上的權威性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戰,戴雪的議會主權學說也受到學術界的再次熱評。有些學者認為英國引入歐盟法表明其對議會主權原則的放棄,也有的學者指出英國議會主權原則在現實政治生活中以及未來憲政中不復存在。分析英國憲政的歷史與現狀,筆者認為英國議會主權原則盡管自現代以來面臨各種挑戰,但它仍存在於英國現實的政治生活中,並且仍將會是未來英國憲政制度的最好詮釋。

3.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過程 簡述

1640-1642年

議會斗爭:下議會要求限制王權,英國革命開始

查理一世為了籌劃軍費,鎮壓蘇格蘭人民起義,被迫於1640年恢復長期關閉的議會。議會同國王進行抗爭,起草了《大抗議書》,抨擊查理一世暴政,他們要求限制王權,取消國王的專賣權,監督國王和大臣的活動。查理一世拒絕接受《大抗議書》,最終和議會決裂。

1642-1649年

內戰:1642年,查理一世挑起了內戰,組織王軍,向議會軍發起進攻。1643年,克倫威爾前往英格蘭東部,募集了一支主要由自耕農和城市平民組成的騎兵,在馬斯頓荒原戰役(1644.7),納西比戰役(1645)等戰役中屢次擊潰王黨軍。內戰結束後,1649年,查理一世被送上斷頭台處死。英吉利共和國時代開始。

1649-年

英吉利共和國成立。

-1659年

克倫威爾獨裁時期

年4月30日,克倫威爾發動政變,解散議會。12月16日,他正式宣布自己就任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1649年占)的「護國主」,英吉利共和國時代結束,以克倫威爾的個人軍事獨裁為特色的護國政體時期開始。1658年,克倫威爾病逝。英國重新進入混亂時期。

1660-1689年

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查理二世)復辟,1685年查理二世去世。他死後,弟弟詹姆士二世繼位,他推行反動政策,實行血腥報復。

1688年,支持議會的輝格黨人與部分托利黨人邀請詹姆士二世的女兒瑪麗和時任荷蘭奧蘭治執政的女婿威廉(後來的瑪麗二世和威廉三世)回國執政,發動宮廷政變,推翻斯圖亞特王朝統治,這次政變沒有流血而獲得成功,因此史稱「光榮革命」。1689年,頒布《權利法案》標志君主立憲制的確立。

(3)歐盟議會選舉與黃金關系擴展閱讀: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是從1640年查理一世召開新議會的事件開始到1688年議會反對派發動宮廷政變(又稱光榮革命)結束,以新貴族階級為代表推翻封建專制統治建立起英國資本主義制度的社會革命。推翻了封建統治,並在1689年頒布文獻《權利法案》以法律形式對王權進行明確制約,確立了議會君主立憲制。

英國革命確立了「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君主制)」、「內閣制」,頒布《權利法案》。以法律形式對國王的權力進行制約,人類社會由專制轉向民主,由人治轉向法制。

意義

1.英國革命是人類歷史上民主制度對專制制度的一次重大勝利,為英國資本主義迅速發展掃清了障礙。

2.英國革命揭開了歐洲和北美革命運動的序幕,推動了世界歷史發展的進程,是世界近代史的開端。

3.英國革命後,出現了長期的政治穩定的局面,為社會經濟的順利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為英國開展工業革命和成為工業強國創造了前提。

4.英國革命推翻了君主專制,確立了自己的統治地位,君主立憲制開始確立起來。 [3]

5. 從世界史的觀點看,英國革命的主要意義在於確定並貫徹了自由主義的原則。

6. 英國革命沒有根本解決政治經濟制度落後性,反而與舊貴族聯合鎮壓英國人民起義。

影響

英國革命極大促進歐洲各國反專制勢力,起到思想啟蒙作用,對世界歷史產生重要影響。也使一些封建專制的國家陷入害怕和擔憂。但是英國革命畢竟是不徹底革命,沒有從政治制度上徹底鏟除舊的毒瘤。但對1789年法國大革命影響卻是顯而易見的。而且英國通過革命推翻了君主專制,推動了歷史的進程,是世界近代史的開端,推動了第一次工業革命的到來。

《權利法案》(全名:《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

……靈俗兩界貴族與眾議員等……宣告:

1.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以來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議會准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議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議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置備武器。

8.議會議員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議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議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之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沒收財產所作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伸雪一切訴冤,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議會應時常集會。

彼等(即靈俗兩界貴族與眾議員等)並主張、要求與堅持上開各條為彼等無可置疑之權利與自由;凡上開各條中有損人民之任何宣告、判決、行為或訴訟程序,今後斷不應據之以為結論或先例。

《大抗議書》

⒈列舉查理一世濫用王權的行為,譴責暴政,反對專

制。

⒉批判反動的宗教政策,痛斥高官的不法行為。

⒊譴責君主對議會權力和人民自由的漠視和損害。

⒋嚴厲抨擊苛捐雜稅

⒌要求工商業自由,政府對議會負責。

4. 世界上哪個國家有「黃金」海岸之稱

————加 納 ————

國 名:迦納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Ghana)

獨立日:3月6日(1957年)

國慶日:3月6日(1957年)
語 言: 英語

民 族: 阿肯、莫西-達戈姆巴、埃維、加-丹格貝族等

宗 教: 基督教

貨 幣: 塞迪

時 差: 比北京時間晚8小時

氣 候: 熱帶雨林氣候和熱帶草原氣候

首 都:阿克拉(Accra)

與中國關系:1960年7月5日,迦納同中國建交。1966年迦納軍政府單方面與中國斷交。1972年兩國復交。

自然地理:面積23.9萬多平方公里。位於非洲西部、幾內亞灣北岸,西鄰象牙海岸,北接布吉納法索,東毗多哥,南瀕大西洋,海岸線長約562公里。地形南北長、東西窄。全境大部地區為平原,東部有阿克瓦皮姆山脈,南部有誇胡高原,北部有甘巴加陡崖。最高峰傑博博山海拔876米。最大河流為沃爾特河,在加境內長1100公里,下游築有阿科松博水壩,在境內形成巨大的沃爾特水庫,面積達8482平方公里。沿海平原和西南部阿桑蒂高原屬熱帶雨林氣候,沃爾特河谷和北部高原地區屬熱帶草原氣候。

人 口:1890萬(1997年),全國主要有四大部族:阿肯族佔全國人口44%,莫萊-達戈姆巴族佔16%,埃維埃佔13%,加—阿丹格貝族佔9.7%。各族均有自己的語言,官方語言為英語。居民中42.8%信奉基督教新教和天主教,38.2%信奉拜物教,12%信奉伊斯蘭教。

行政區劃: 全國共設10個省,即大阿克拉省(Greater Accra Region)、阿散蒂省(Ashanti Region)、布朗-阿哈福省(Brong-Ahafo Region)、中部省(Central Region)、東部省(Eastern Region)、沃爾特省(Volta Region)、西部省(Western Region)、上東部省(Upper East Region)、上西部省(Upper West Region)、北部省(Northern Region)。省下設有110個縣。

簡 史: 古迦納王國建於公元3~4世紀,其版圖在今天的馬里和布吉納法索一帶,10~11世紀時達到極盛時期。1471年葡萄牙殖民者入侵迦納海岸,掠奪黃金、販賣黑奴。1482年加沿海稱為「黃金海岸」。1897年黃金海岸全境淪為英國殖民地。1957年3月6日,黃金海岸獨立,改名迦納,原英國託管的「西多哥」並入迦納。1960年7月1日成立迦納共和國,仍留在英聯邦內,首任總統為恩克魯瑪。1966年恩克魯瑪政府被推翻後,加政局曾長期動盪不安,軍事政變不斷,政權更迭頻繁。1981年12月羅林斯政變上台後,奉行民族和解和經濟復興政策,政局一直較為穩定。1992年開始實行多黨制,同年底羅及其領導的全國民主大會黨分別贏得總統和議會選舉,順利實現由軍政府向民選政府的過渡。1996年12月羅蟬聯總統。2000年12月舉行總統大選,新愛國黨領導人庫福爾當選總統,並於2001年1月7日正式就職。

5. 在英國,國王,議會和行政部門之間是怎樣制約的



在君主立憲制的英國,名義上國家是國家元首;現實生活中有內閣和首相專權之說;但在法律上,議會擁有至尊至上的地位。

英國憲法賦予了議會「卓越的和絕對的權力」。議會的至尊地位首先體現在它所擁有的立法權上。理論上,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可以修改、廢除任何現有的法律,可以制定、修改、廢除具有憲法性的法律。除了立法權外,議會至尊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在行政上,議會下院是行政權力的最高來源。內閣和首相都產生於下院,下院是通往政治權力的必經之路。第二,在財政上,議會下院控制著國家的財政命脈。第三,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繫上,議會可以向地方授權也可以收回權力。

議會至尊,是指其法律地位,並不意味著它可以為所欲為。並且這種法律地位並沒有得到任何憲法性文件的規定,僅是一種習慣的表示,是人民對它的默認。議會實際上受到許多約束:首先,它要受到英國多數選民意志的約束,它不得制定任何違背英國國情的法律;其次,它要受到公眾輿論的約束,不能通過將會遭到公眾普遍反對的法律,而且這種法律即使通過了也難以執行下去;再者,它也不能通過與國際法相違背的任何法律,比如英國議會不能通過與歐盟的法律相沖突的任何法律。

二、議會特權

英國議會的至尊地位還體現在議會的特權上。為了維護議會的權威和尊嚴,也是為了使議會能夠不受妨礙地工作,必須給予其特殊的保護,這種保護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議會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定權力,就是議會特權。英國議會兩院所享受的特權大體相近。這種特權既適用於作為整體的議院,也適用於議會的工作人員和每一位議員。

英國議會特權包括:議院言論自由、議會成員被召集與會的優先權(這也意味著議員享有在民事案件中免受逮捕和免除在陪審團中服務或被迫出庭作證的權利)、上/下議院各自作為整體,有接近國王的權利、上/下議院有控制它自己的工作進程的權力、確定議院的合法資格並在此基礎上宣布席位空缺的權力、對任何人破壞議會特權的行為作出懲罰的權力。就下院來說,對維護其尊嚴、保護它能正常工作來說,較有意義的特權有五項,這就是:議院言論自由權、議院不受逮捕權、議會自主管理權、議會的懲處權和議會拜謁國王權。

(一) 議員的言論自由權

這是議員所享受的最主要的豁免權之一。言論自由權是指議員不會因為在議會中的言論或行動而受到懲罰或恐嚇。也就是說,議員在議會辯論、發言時可以暢所欲言,其所說所為不會在議會外受追究。這就免除了議員遵守法律有關誹謗、煽動叛亂、泄露國家機密等方面的義務。據此,法院在審判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時,都不得引用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為證據。如果法院確實需要引用下院的議事記錄,必須事先請求下院同意。享受言論自由權的除了議員外,還包括下院的工作人員、應下院授權在下院作證的證人、下院的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

(二) 議員的不受逮捕權

授予議員這項特權的目的是保障議員能夠按時出席下院的會議。所謂議員不受逮捕權,僅指議會會期之前40天和之後40天內,議員不得因民事訴訟而遭受逮捕。而在刑事訴訟方面,議員則不享有不受逮捕權。不過下院歷來堅持,監禁或拘留議員必須立即通知下院並說明理由。即使是民事訴訟方面,議員的不受逮捕權也有限制。如破產法規定,破產議員不能享有不受逮捕權。由於現在幾乎廢棄了對民事債務人的監禁,所以議員的不受逮捕權已經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其主要意義在於它是一種議員特權和議會地位的象徵。

(三) 下院自主管理權

下院的自主管理權包括兩方面:一是對下院議事的自主管理權;二是對議員的管理權。下院的議事自主權包括全院大會的議事和各個委員會的議事。下院各個委員會的設立、變更與取消,下院的議事規則,全院大會秩序的維持,下院辯論記錄的出版等等都由下院自己來管理,其他機構和人員不得插手或干預。下院對本院議員的自主管理主要包括對資格的管理和對行為的管理兩個方面。現在下院對議員資格的管理許可權已大大不如從前。過去由下院來裁決議員選舉糾紛,現在這一權力已交給法院。不過,現在下院仍有權決定下列事項:第一,宣布某個選區的議席出現空缺;第二,頒布進行補缺選舉的命令;第三,取消它認為不適宜擔任議員者的議員資格。下院對議員行為的管理主要是指議員在議會外兼職牟利活動的管理。下院很早就明文規定,禁止議員以職權謀私。當然並非所有的院外兼職謀利活動都是不正當的。下院對正當的院外兼職活動,如兼任律師、教師、業余寫作,向來不予禁止。1975年,下院明確規定了對議員在院外兼職的管理制度,要求議員必須全面申報其院外兼職和收入,必須直接申明院外兼職與他在院內工作之間的具體利益關系,不得接受資助者對他在院內行為的具體指示。

(四) 下院的懲處權

下院的懲處權是指,對破壞下院的特權、蔑視下院權威的院內外任何人,下院有權予以懲處。被下院列為「蔑視下院權威」的行為主要有:在院內搗亂,破壞議會秩序;拒絕向下院的委員會作證;向下院的委員會作偽證;干擾別人向下院的委員會作證;阻礙議員進出議會大廈;議員蓄意向下院說假話;對議員行賄;試圖威脅議員的行為;侵擾議員;發表誹謗下院或議員的材料;過早泄露下院委員會的議事;阻礙或攻擊正在執行任務的下院官員;誹謗下院議長、副議長的人品或公正。

對蔑視下院權威者,下院有權施加處罰。處罰的手段主要有:議長予以訓斥;驅逐出下院,如果是議員就剝奪其議員資格;在會期內關押;轉交檢察長提起公訴。處罰程序是:先由議員向議長提出蔑視下院的事實和人員;然後議長提請全院大會優先審議蔑視案,全院大會進行辯論並表決後再轉交特權委員會調查;特權委員會向全院大會報告調查結果,並提出處理建議;最後全院大會表決處理辦法。

議會的懲處權雖然與法院的司法權有沖突,法院堅持對議會特權的范圍、性質保留審判權,但總的來看,法院還是認可議會的這種特權,對議會為維護其特權和尊嚴的做法基本上是支持和配合的。

(五) 拜謁國王權

這一特權目前也只有象徵意義,因為國王實際上對議會的各項工作已經沒有多大影響,議員也很少因為工作需要而拜見國王。

三、議會與王室的關系

英國議會取得至尊地位的過程,就是不斷向王室奪權的過程,也是權力由王室向議會轉移的過程。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在名義上,君主即國王是權力最大的統治者。英國憲法規定,英王是英國世襲的國家元首,立法機關的組成部分,法院的首領,聯合王國全部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俗領袖。

就國王與議會的關系來講,一方面,國王是議會的一部分,而且是三個部分中的第一個組成部分。雖然作為議會一部分的國王所參加的議會活動,僅限於每屆議會開會時要親臨議會大廈發表演說以及批准法律等,但既然她是議會的第一組成部分,那麼議會的至尊地位也就有國王的份。另一方面,國王所擁有的批准法律的權力實際上對下院也起到了制約作用。也就是說國王擁有否決議會通過法案的權力。盡管一百多年來,國王未曾行使過這種權力,但是只要需要,她還是可以形式這種否決權的。這無形中對下院的立法構成了制約,使得下院盡量不通過違背多數公眾意願的法律。

四.議會與政府的關系

在英國,「政府」(Government)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就是指國家機關,包括國王、議會兩院、司法和行政部門;狹義的政府就是指行政部門,通常稱「陛下的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通常所說的某某首相領導的政府既指後者。英國首相是(狹義)政府的首腦。

在19世紀中葉之前,特別是19世紀30-80年代的議會「黃金時期」,議會掌握著真正的實權,政府和內閣只是貫徹議會一直的一個辦事機構,議會不僅控制著自己的工作議程,而且還控制著政府和內閣。議會擁有這樣大的權威,與當時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的狀況密切相關:那是選民人數較少,政黨的組織不夠完善,不會遭到黨紀的制裁。

以1867年的議會改革為肇始,開始了權力由議會向政府轉移的過程。1867年改革的一個主要成果是擴大選舉權,使得選民人數大大增加,選民的增加促進了政黨組織的發展。任何人要向成為議員必須首先得到政黨的支持,而議員進入議會後就必須服從與自己所在當的領袖的命令,遵守本黨的紀律,這樣,議員很少按個人的意志來行動,而是要與本黨的一直保持統一,議會實際上就控制在政黨手中。由於內閣成員主要是由執政黨的核心任務構成,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議會是被內閣和政府所控制。到了20世紀60年年代,議會已經由政府的主人變成了政府的僕人,完全為政府所控制——這一變化也是英國社會發展變化的必然結果。

政府對議會的控制,首先體現在控制議會的工作議程上。1902年的巴爾福改革,使得政府基本上控制了議會的時間表。下院50%以上的時間由政府來控制,25%的時間由反對黨控制,其餘則留作處理由後座議員和地方政府提出的私議案上。由於政府控制的議會時間多,它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安排議程,或者在議案辯論中增加時間,或者是截止審議。而反對黨不可能做到這一點。

政府在決策、立法、財政上也逐漸起主導作用,議會只起著配角作用。首先是決策,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政府所承擔的責任越來越多,決策范圍日趨擴大,技術性也越來越高,與之相應,政府部門有所增加,專業型也增強,而議會則沒有這種相應的變化,因而難以適應決策的需要。尤其是議會的工作特點也不適合作出高效率的決策。於是,內閣和政府就自然成了決策的中心,議會也逐漸失去了對政府決策的干預能力。到了19世紀末,政府的重要文件已不再對議會公開。其次是立法。議會擁有立法全是議會民主制國家天經地義的事情,而且英國憲法也確實賦予了議會立法權,然而現實卻是政府控制著立法工作。時至今日,政府成了大多數議案的提出者,能否被採納通過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政府。最後是財政。隨著政府權力的加強,財政立法的實際權力已經轉移到政府手中。19世紀末以來,歷屆政府的預算案都獲得通過。雖然下院有預算委員會負責對政府開支的調查,但所起的作用是相當有限的。

雖然議會已經成為政府的「奴僕」,但畢竟議會擁有法律上的至尊地位,就與政府的關系來講,議會在政治生活中仍然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政府的合法性來自於議會。政府必須產生於議會。英國大選是選舉下院議員,而議員分別屬於不同的政黨,在大選中獲得多數議員席位的政黨即為執政黨(個別時候會少於反對黨),其領袖受女王之任命為首相,負責組織政府。經過這樣途徑建立起來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否則通過其他途徑如政變、起義所組成的政府則為不合法,公眾是不會接受的。第二,使政府的議案合法化。雖然議案和政府的預算案都是政府提出的,但不經議會通過和批准,議案絕對不能成為法律,預算案也不能被執行。如果政府提出的議案或預算案被議會否決,政府的威信和執政能力就會受到影響,盡管政府還是合法的。第三,監督並影響政府的行為。既然政府產生於議會,從法律上講,政府的權力是議會授予的,議會就有權監督、調查政府的行為,進而影響政府的執政過程。第四,為政府提供高級官員。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政府大臣及其他高級官員必須由兩院議員擔任。形成這樣的常規是符合英國政治需要的。英國的政治精英都在議會內,各黨的精英也在議會內。經過激烈的競選而成為議員,這本身就是一個極好的選拔幹部的過程。

五.議會與司法的關系

英國沒有全國統一的司法機構,它的司法分成三個系統:英格蘭與威爾士為一個系統,蘇格蘭為一個系統,北愛爾蘭為一個系統。英國的司法是相對獨立的。憲法行常規規定,審訊或待審的案件不應在議會中進行辯論,議會兩院不得對法官的職業行動提出疑問,除非法官的職務被解除時。

不過英國的三權分立是不嚴格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立法與司法之間有密切聯系。這主要表現在議會上下兩院(特別是上院)具有一定的司法職權。英國上院既是立法機構,也是一個司法機構,是最高司法機構。它對民事和刑事法院判決的案件都有最後的審判權,是最後的審判機構和最高上訴審級。英國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地方法院——巡迴刑事法院——議會上院;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郡法院——高級法院——上訴法院——議會上院。大法官既是最高法院的首腦,也是上院議長,又是當然的內閣成員。上院的裁決對下級所有的法院都有約束力,而且也約束上院自己。上院作為最高上訴法院,在民事案上適用於整個聯合王國,而在刑事案上只適用於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議會下院也擁有一定司法職權,主要是對本院成員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判決,此外還有權對侵犯議會特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總的看來,議會與司法之間的關系遠不及它與王室和政府之間的關系密切。

摘編自:蔣勁松:《議會之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劉建飛、劉啟雲、朱艷聖(編著)《英國議會》,華夏出版社;施雪華:《當代各國政治體制——英國》,蘭州大學出版社。

6. 14c-16c中世紀晚期歐洲政治,經濟,思想的特點

中世紀歐洲是以法蘭西為代表的等級森嚴的封建統治,但是在十二世紀,隨城市的發展,也有獨立自主的自治城市,其中的資本主義體系還是比較完備的,總而言之,中世紀就是歐洲從封建向資本主義過渡的過程補充本組筆談對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所取得的理論成就進行了探討。李根蟠認為,中國的「封建地主制」理論的提出是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取得的一個豐碩成果,它標志著馬克思主義封建觀的新發展,在馬克思主義史學發展史上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陳其泰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關於民族理論問題的研究與探討取得了重大成就,主要表現為:關於歷史上民族關系的主流問題、對中國史范圍的處理和歷史上民族統一的不同階段問題以及「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理念等方面基本達成共識。張越認為,在中國歷史發展階段的探討過程中,唯物史觀所起的作用重大,意義深遠。王志剛認為,「五四」時期形成的唯物史觀傳播熱潮具有三個顯著的時代特點:即力求對馬克思主義學說的基本理論進行系統介紹和全面理解;運用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實際相結合;開始了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理論的創建工作。張利認為,範文瀾在歷史評價問題方面貢獻良多,主要體現在:以歷史主義原則評價歷史人物;從加強各民族團結友好的高度評價歷史上的民族關系;以一種中國史與世界史聯系的眼光對歷史演進的一些重要問題加以評析,揭示其本質。張劍平對新時期以來中國史學界在歷史認識論和方法論研究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進行了探討,提出了自己的一得之見。許殿才從唯物史觀與馬克思主義史學理論的關系、馬克思主義史學的歷史地位、如何運用與發展唯物史觀以及史學與現實的關系等四個方面,對改革開放以來馬克恩主義史學理論在發展過程中所取得的理論成果進行了闡述。鄒兆辰則認為,在中國史學理論水平的提高過程中,善於分析與借鑒,功不可沒。回答人的補充2009-09-1218:08談到中世紀的政治,人們很自然會想到等級、特權和**,很難把它同近現代的民主政治相掛鉤。因為在我國的歷史教科書中,總是把中世紀的**政治同近現代的民主政治對立起來,在我國學者寫的幾種介紹西方民主政治或民主思想的歷史書中,也幾乎不談中世紀,在介紹完古希臘、羅馬的民主之後便跳到了近代,似乎中世紀與民主沒有任何關系。我認為這是不恰當的,不利於人們了解歷史真實,近現代民主政治之所以會首先興起於西歐,然後擴及世界各地,這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光用近現代歷史發展可以解釋清楚的,而應有其深厚的歷史根源。這個根源不是古希臘羅馬的民主,而是西歐中世紀的民主。近現代西方民主政治可以概括為這么四大要素:憲法政治、議會政治、黨政和選舉制度,而除黨政之外的三大要素都是從西歐中世紀的政治制度中發展而來。一、憲法政治起源於中世紀限制王權的法令在古代希臘和羅馬的民主政治中不存在憲法,為了防止當權者個人權力的膨脹、遏制貴族**勢力的發展和保障一般公民的基本利益,採取的基本措施主要有兩個:一是通過增設當權者的數目來達到相互制約和分權的目的,如雅典的執政官最初為一人,後增為三人,再後增為九人;二是通過縮短當權者的任期來遏制個人勢力的發展,如雅典的執政官最初是終身制,後改為十年一任,再後改為一年一任。在中世紀的西歐,各國的最高統治者國王主要是世襲的和終身的,特殊情況下則由封建主選舉產生,或是通過武力征服獲得,因而中世紀的國王地表現出的是**的一面,也被看作是**統治的代表。但西歐國王的**統治是遠不能同東方的國王**相提並論的,西歐的地方封建主總是在想方設法約束國王**勢力的增長,最主要的措施是:通過簽署特殊的法律文件來限定國王的權力范圍和通過議會或是其它專門機構來制約國王的權力。西歐的地方封建主通過與國王簽署特殊法律文件來約束國王權力的行使,以維護自身利益,這便催生了憲法政治。英國是近現代憲法政治的發源地,其近現代的憲法就是從中世紀約束王權的法律中發展而來的。早在英國盎格魯——撒克遜時代,就已存在法律高於王權的思想。當國王無視其它貴族的利益,為所欲為時,貴族們便想方設法迫使國王簽署新的法律文件來約束國王的行為。當無地王約翰在位時,他任意踐踏傳統習慣法,不斷增加稅收,大幅度提高貴族的兵役免除稅(盾牌錢),甚至剝奪貴族的土地等,這引起貴族們的普遍不滿,於是,貴族們聯合起來,並聯絡了騎士和市民,於1215年6月迫使無地王約翰簽署了「大憲章」。大憲章公開闡明了法律高於王權的思想,指出王權必須受到監督,提出了保護基本人權的條款,被人們稱為英國憲法制度的起源。在大憲章簽署後,後來的歷任國王在位時幾乎都要簽署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法律文件。在英國光榮革命之後的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對「大憲章」以來的英國憲法作了一個總結,確立了「議會至上」原則,明確了國王的權利和地位,重申了基本人權,是確立英國君主立憲制度的重要文獻。至此,形成了英國近代的憲法政治。在西歐的其它地方也出現了專門制約王權的法律文件或法律條文。如1356年12月德皇查理四世頒布的「黃金詔書」,也是德意志諸侯限制皇權維護自身獨立權益的法律文件。就連十字軍東征時期在地中海東岸建立的四個十字軍國家也制定了限制王權的法律。1099年,十字軍攻佔耶路撒冷後組織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員會,起草了《耶路撒冷審判書》,規定十字軍各國國王都要服從耶路撒冷市政委員會的決議。這說明在西歐社會,封建貴族通過政治斗爭利用法律手段來制約王權是一種很普遍的方式。盡管西歐其它地方的這些制約王權的法律,沒有能夠象英國的大憲章那樣直接演變為近代的憲法,但也為他們能夠較快地普遍接受這一新事物奠定了基礎。關於上述這一問題,我已有專門的文章——《論西方近現代憲法政治的中世紀起源》[1]——進行論述,在此僅作一概述。二、議會政治起源於中世紀的等級會議在古代希臘和羅馬的民主政治中,因實行的是直接民主制,不存在代議制機構,有的是全體公民都可以自由參加的公民大會或人民大會,另有由有身份有地位的貴族組成的元老院或長老院,但都不是由人民選舉的代表組成的權力機構。古希臘、羅馬的這種直接民主制存在著明顯缺陷:一是只能在小國寡民的城邦社會里實行;二是容易造成極端民主的現象。因而,古希臘、羅馬的民主政治不可能對近現代的議會政治產生影響。議會政治和憲法政治一樣是起源中世紀的西歐,實際上是和憲法政治相伴隨而產生的。在中世紀中期,為了制約逐漸強大起來的王權,真正實現法律至上的原則,西歐各國普遍建立起了等級會議。近現代西方的議會制度就是從中世紀的等級會議發展而來。最早建立起較完善的近現代議會制度的國家是英國,其它西方國家的議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英國議會制度的影響,因而,英國的議會又被公認為是西方議會之母。英國近現代議會制度,就是直接從中世紀的議會發展而來。關於英國議會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魯——撒克遜時代賢人會議。賢人會議的成員是世襲的教俗貴族,不是由人民選舉而產生的代表,沒有廣泛代表性,但賢人會議在盎格魯-撒克遜時代所起的特殊作用還是對以後英國的政治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諾曼底征服後,賢人會議被改造成了「大會議」,後改稱為「議會」。1264年,以孟福爾為首的大貴族在與國王的內戰中取得勝利,控制了政權。為了擴大支持力度,孟福爾在第二年召開議會時,除了通知傳統的教俗貴族參加外,還要求各郡選兩名騎士、各市選兩名市民代表參加,從而使議會第一次成為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會議。因而,有人把這次議會看作是英國議會制度的起點。在14、15世紀,英國議會已逐步獲得了司法請願權、征稅權、財政監督權、立法權和監督、彈劾政府官員的權力等,已逐漸發展成為獨立的權力機構;並形成了兩院制:由傳統貴族代表組成的上院和由騎士、市民代表組成的下院,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完全由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的議會——下院。其立法的基本程序也逐步形成,所有法案都要經兩院分別進行三讀,經過充分討論通過後,由國王批准生效。這種基本程序一直沒用到近現代議會。到都鐸王朝時期的議會與英國近代早期議會已是非常近似,在兩院構成、立法程序、代表產生方式等方面基本是一致的,只是都鐸時期的議會在換屆、會期等方面還不規范化,有點隨國王之意。在資產階級革命後的1694年,議會通過了「三年法案」,規定議會至少三年召開一次,每屆議會不得超過三年,使議會的召開、換屆走向規范化。而議會其它方面的重大變革一直到工業革命之後的19世紀才進行。在西歐各地,如法國、德國、西班牙、尼德蘭等,在中世紀中後期都出現了等級會議。但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等級會議都未能象英國等級議會那樣得到充分發展,成為獨立的政治實體,尤其是獲得立法和監督政府的權力。因而,這些國家的等級會議,都未能象英國等級議會那樣很自然地由中世紀發展到近現代。但我們也不能完全否認這些國家中世紀等級會議的存在對後來資本主義議會制度形成的影響,在這些地方的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籌建全國議會和利用議會進行斗爭都是革命的主要內容之一。在西歐的其它地方,雖然等級會議發展得不是很充分,但城市議會卻發展良好。在13-15世紀,在法、德、意等地取得自治權的城市中,由選舉產生的市議會普遍存在,且是城市的最高權力機關。在德國的城市同盟中,也存在著由各城市代表組成的同盟議會,同盟的重要決策都是由同盟議會來決定。當然,中世紀的這種市議會是有明顯局限性的,也未能直接促使近現代的國家議會政治的誕生,但不可否認的是,由於歐洲市議會的普遍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西方人的政治觀念,使西方人很容易想到議會斗爭這樣一種政治斗爭的手段,也樂於接受國家議會這樣一種國家民主的政治形式,甚至有人認為中世紀中後期出現的等級會議就是市民議會政治在國家政治中的最初表現。關於這一問題,本人也另有文章進行專門論述,可參見愚作《論西方近現代議會政治的中世紀基礎》[2],在此不贅述。三、選舉制度起源於中世紀的有限選舉制在古代希臘和羅馬的民主政治中,就已存在著選舉制度。但在古希臘和羅馬,選舉的是官員或陪審團成員,而不是選舉議會的代表。在近現代的西方民主選舉活動中,選舉總統或總理等國家首腦雖也是其重要內容,但更主要的是選舉議會或國會的代表。單純地選舉政府官員和選舉議會是有著根本性區別的,前者是選舉個人,當選者個人的素質、能力對政治的影響較大,後者是選舉一個群體,或是選舉一個機構,通過這個群體或機構來制約政府、影響政局;前者不僅只能在相對狹小的范圍內實行,而且政策難於延續、政局難於穩定,後者則不受地區范圍的限制,也不會因政府官員個人的行為而輕易改變政策、影響政局。因而,這也就決定了古希臘和羅馬的民主政治難於持久穩定地發展,只能是在歷史上曇花一現。西方近現代的選舉制度,包括議會選舉和重要官員的選舉,其中議會選舉最為重要,因為議會選舉的走向會左右重要官員的選舉。議會選舉制度和議會制度一樣是起源於中世紀。在西歐中世紀中後期興起的等級會議中,教會貴族的代表是來自那些有著較顯赫地位的大主教、主教和修道院院長,世俗貴族的代表是來自國王指定的世襲大貴族,這些代表都不是由選舉產生,但其中的第三等級市民的代表幾乎都毫無例外地是由自治城市選舉產生。盡管這種選舉和現代選舉有著天壤之別,只是富有階層極小范圍內的選舉,其實叫選派更合適,但畢竟不是指定的,不是靠特權和世襲地位獲得的。在英國,不僅每個自治市的兩名代表是由選舉產生,而且每個郡的兩名騎士代表也是由選舉產生。在議會分裂為上下兩院後,市民代表和騎士代表正好共同組成了下院。這樣在英國就有一個完全靠選舉代表組成的議會——下院。在法國、德國、西班牙等大多數西歐國家,因其等級會議沒有能夠得到充分的發展,成為擁有立法權和監督權的獨立政治實體,致使其選舉會議代表的選舉活動也未能制度化、規范化。而在英國,由於議會擁有了一系列實際的權力,尤其是下院憑借其擁有廣泛的代表性獲得了征稅權和同上院平等的立法權,議會議員還獲得了在與會期間擁有言論自由和不被逮捕的權利,這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希望成為議員,也有越來越多的人關心議員選舉。這也自然使得英國選舉下院議員的活動逐漸規范化、制度化。15世紀,英國議會通過了一系列的有關選舉的法令。第一個選舉法於1406年頒布,它規定:郡長必須按照正當的選舉程序組織選舉,選舉應當是完全自由的,選民不受外界壓力的影響。而後又做出補充規定,授權大法官監督各郡選舉,對違犯選舉法的郡長處於懲罰或監禁。[3]1429年的選舉法又明確規定了郡選民的財產資格,凡年土地租金收入達40先令的土地持有人擁有選舉權。1432年,又申明選舉人必須在參選郡中居住或在該郡擁有地產。至於被選舉權,1445年法規宣布:各郡競選議員者的社會地位必須在騎士之上,當選騎士應有20鎊以上的年收入。[4]以上都是針對各郡選區的選舉法規,至於城市選區,因為只有自治市才有資格選舉議員,而自治市因選舉市議會都有自身的選舉法規,一般而言都是局限於獨立的經濟納稅人,包括地產主、商會會員、行會師傅等在內的擁有選舉權。擁有被選舉權的則都是富有的納稅人。我國著名學者趙文洪在他的論文《中世紀英國議會與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的起源》中也曾概括道:中世紀英國議會就是「納稅人的代表機構」,是「以財產為基礎的權力機構」;「議會成員是納稅人的代表」。[5]據1436年納稅人登記簿估算,當時全國選民僅在10000-15000人之間,15-16世紀之交,有選舉資格的人數約為30000人左右。[6]這在全國人口中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從以上英國15世紀的議會選舉法規可以看出,英國中世紀的議會選舉制完全是一種有限的選舉制,在各郡選區主要是照顧了封建主政治的利益,在城市選區主要是照顧了經濟納稅人的利益,對於廣大的勞動人民來說是沒有選舉權的。而實際上英國近代早期的議會選舉制也是有限選舉制,其現代議會的普選制是從有限選舉制一步一步發展而來。在光榮革命之後的1710年,英國議會又通過了選舉法,規定在各郡選區中,選舉權統一授予所有年收入達40先令的地產者。這實際上是重申了1429年的選舉法規。對於被選舉權則進一步提高了門檻,規定各郡選區的議員只能由年收入不少於600鎊的人來充任,各城市選區的議員則由年收入不低於300鎊的人來充任。據統計,在1761年,全英國700萬居民中只有25萬選民,不足居民總數的4%。[7]因而,針對於這種情況,恩格斯曾指出:當時的下院「無非是一個不依賴人民的關門的中世紀同業公會」。[8]在資產階級革命之後,在選區劃分方面,也是沿襲中世紀的,由於經濟的興衰、人口的變遷,到19世紀初,出現了很多沒有實際意義的「袖珍小邑」或「腐敗選區」,而又出現了一些新興大城市不是選區,沒有資格選舉議員的現象。「在18世紀,不僅下院議員選舉制度與中世紀相差無幾,其組織狀況和立法程序也無多大變化。」[9]這種情況一直到工業革命基本完成之後的19世紀的議會改革才逐步被改觀。1832年修改選舉法,使中小資產階級獲得選舉權,1867年使產業工人獲得選舉權,1884年使農民獲得選舉權,到1928年則最終實現了男女平等的普選制。在歐洲的其它地方,雖然沒有出現象英國那樣由中世紀一脈相承地發展到近現代的議會選舉制度,但也普遍地存在著城市議會的選舉。在中世紀中後期,取得自治權的城市普遍建立起了市議會。市議會作為城市的最高權力機關,其議員都是由市民選舉產生。「11世紀末期,義大利和法國南部最先開始實行由議會和執政官進行管理(1095年在阿斯蒂,1117年在米蘭,1127年在克雷莫納)。在德國,許多城市是從13世紀初期起開始實行議會制(科隆是在1216年):(選舉出來的)議會是公社最高的行政機構,監督整個的行政管理。」[10]當然,中世紀的這種市議會是不能和近現代的民主政治相比的,實際上只是在極少數富裕市民間實行的民主。如從1297年起,義大利威尼斯共和國選舉最高的立法和監督機關(大議會)議員的權利只屬於「黃金簿」上列名的幾百個家族,行政權屬於從大議會中選出的小議會(或稱元老院),它的首領是選出的終身總督。而義大利另一個城市共和國佛羅倫薩,於1229年制訂的「正義法規」規定:最高機關長老議會,由七個大行會(被稱為「肥人」的大企業家同盟)各選一名議員,十四個小行會(被稱為「瘦人」)共選兩名議員組成。它的首領稱為「正義旗手」,既是議會議長,又是民軍指揮。[11]從中可見,市民議會的選舉也是極為有限的,只是在少數上層市民間進行。但這種選舉的普遍存在也是有著重要意義的,至少為後來各地近現代議會選舉制度的形成打下了一定基礎。我國學者應克復甚至認為,「由城市市民自己在特定的資格限制的候選人中選舉官員,這證明是西方現代選舉制的開始。」[12]而且歐洲其它國家的近現代議會選舉也同樣是經歷了一個從有限選舉制到普選制的發展歷程的。如法國在1789年資產階級大革命之後通過的選舉法規定:只有能交納其值相當於當地三日工資的直接稅的積極公民才能享有最基本的選舉權,可在初級會議中投票選舉選舉人;被選出的選舉人應交納相當於當地10日工資的直接稅,可參加省一級會議選舉議員;被選出議員必須交納相當於26-52天工資的直接稅,才能參加全國議會。[13]在以後多次修改的憲法中,對於選舉和被選舉人都有一定的財產資格限制。後經過長期的民主斗爭,法國在1944年戴高樂的新政府實現了普選制。綜上所述,西方近現代的憲法政治是從中世紀英國的法律至上原則和約束王權的法律發展演變而來;西方近現代的議會政治是從西歐中世紀的等級會議,尤其是英國的等級議會發展演變而來;西方近現代的選舉制度則是從西歐中世紀的等級會議議員的選舉活動,尤其是英國下院議員的選舉活動中產生、發展而來。而憲法政治、議會政治和選舉制度是近現代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核心組成部分。因而,西方近現代民主政治首先興起於西歐,尤其是最早形成於英國,這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厚的社會歷史根源的。

7. 葡萄牙移民,拿護照後,有什麼利弊嗎

優勢:
1、護照通行度高,出國更便捷
持中國護照、有葡萄牙黃金居留簽證的人可以自由出入26個申根國家,而入籍葡萄牙,持葡萄牙護照的人士,全球自由通行的免簽/落地簽國家及地區達170個之多。
香港和台灣這兩個華人地區,持有中國護照的人還得提前申請簽證或者許可,但是持葡萄牙護照的可以買張機票就走,不用事先辦任何手續。另外,在西歐國家中,英國、愛爾蘭和塞普勒斯不是申根國家,如果擁有葡萄牙護照,這三個地方也可以「說走就走」。歐洲以外,持葡萄牙護照的人士可以免簽進入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南韓、巴西等地。
2、更完善的福利待遇
入籍葡萄牙,作為葡萄牙公民可在醫療、就業、教育等方面享受到更完善的福利待遇,可以獲得無限制條件的工作許可。即使常年不居住在葡萄牙,也不影響葡萄牙公民身份,葡萄牙籍永遠有效,沒有後顧之憂。
3、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民主社會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力,很多中國人對葡萄牙政治不感興趣,也不想去投票,但是,不管是否想去行使這項權利,有這項權利都是公民的尊嚴。如果入了葡萄牙籍,那麼就有了選舉權。如果能把幾年一次的市議會選舉和國會選舉以及歐洲議會選舉當作一個了解葡萄牙社會的機會,不僅能行使這個從來沒有真正在中國享受到的權利,而且還能交到不少葡萄牙朋友,更好地融入葡萄牙社會。甚至可以自己參選,參與到葡萄牙各層的決策圈中。
劣勢:
1、回國探親需要簽證
中國人加入葡萄牙籍後,就必須放棄中國籍。葡萄牙可以有條件地認可雙重國籍,但是中國的國籍法規定不允許有雙重國籍。所以要回國探親的話,還得去中國駐葡萄牙大使館簽證,而且不能像以前一樣想住多長時間就住多長時間,而是最長三個月。如果孩子跟著入籍了,那麼在中國上學也需當作外籍兒童看待,不僅學費貴,而且程序上也有諸多不便。很多想長期留在德國的中國人只拿長期居留,但是不想入籍,就是因為回國不方便等問題。
2、入籍不等於成功融入了葡萄牙社會
沒有一個葡萄牙人會自動認為一個入了籍的外國人從此就和葡萄牙人一樣了。入籍只是紙面上的事情,中國人的面孔不會因為入籍而改變,成年以後才學習葡萄牙的人,要說一口和葡萄牙人一樣純正的葡語不是易事,思維模式也無法變成純粹葡萄牙式的。
PS:這並不是說,融入葡萄牙社會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如果葡萄牙人看到一個外國人努力地去學習葡萄牙的語言,不斷充實對葡萄牙文化的了解,積極參與到葡萄牙社會各方面的活動中,那麼葡萄牙人也會逐漸敞開心,接納這個外國人,外國人也可以交到知心的葡萄牙朋友。哪一國人對外國人的態度都是這樣的,中國人對待外國人其實也是如此。所以說,入籍不是融入的靈丹妙葯,關鍵在於外國人對葡萄牙文化、葡萄牙人和葡萄牙社會的態度。

8. 誰知道葡萄牙的歷史

葡萄牙歷史

history of Portugal 葡萄牙共和國位於歐洲西南伊比利亞半島西部。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地理學家把這一地區稱作盧西塔尼亞。葡萄牙西、南瀕臨大西洋,東、北與西班牙接壤。面積92072平方公里。人口1023萬(1985),99%以上為葡萄牙人,余為西班牙人。95%以上居民信奉天主教。官方語言為葡萄牙語。首都里斯本。 古代歷史 史前伊比利亞半島居住著伊比利亞人和克爾特人,稱克爾特伊比利亞人。後來腓尼基人進入半島,公元前3世紀迦太基人統治了盧西塔尼亞的南部。公元前2世紀羅馬人佔領葡萄牙中部,統治了半島。5世紀西羅馬帝國日益衰落,西哥特人佔領了半島, 8世紀阿拉伯穆斯林侵佔這一地區,逃亡的西哥特人佩拉吉奧在阿斯圖里亞斯山集結抵抗力量並建立阿斯圖里亞斯王國。經過幾個世紀的努力,從阿拉伯人手中奪回了半島,建立了萊昂王國與加利西亞和卡斯特拉兩個小國。 王國的建立與海外擴張 11世紀,萊昂王國和卡斯特拉王國的阿方索六世(1072~1109在位)成為半島的統治者,他封勃艮第的恩里克為葡萄牙的伯爵。恩里克之子阿豐索一世在1143年建立了獨立的葡萄牙王國。1385年與英國結盟。15~16世紀進行海外擴張。 葡萄牙的崛起是從中世紀後期開始的。1481年若昂二世(1481~1495在位)即位,當時葡萄牙面臨著王權與貴族特權的矛盾。若昂二世以謀反的罪名逮捕並處死了葡最大的貴族布拉干薩公爵弗蘭特,接著又粉碎了幾起暗殺陰謀,懾服了貴族,改變了國內封建割據的局面。1495年曼努埃爾一世(1495~1521在位)即位後,葡萄牙的海外擴張達到了鼎盛時期。葡萄牙的海外擴張史可以追溯到14世紀初的迪尼斯國王(1279~1325在位)時期,當時他鼓勵發展農業,使葡萄牙的糧食有剩餘供出口,國王還鼓勵工業特別是優質亞麻布的生產,國內市場活躍,並組織商船隊到歐洲其他地區進行貿易。他招雇能乾的海員,使本國人民學到了最新的航海技術。到15世紀中葉,被稱作「航海家」的亨利為後來的海外探險做了大量的准備工作。1481年若昂二世即位後很快就派船遠征,於第 2年到達非洲的黃金海岸(今迦納)並建立了要塞,葡萄牙人稱它為聖若澤達米納。1485年 D.康的船隊抵達扎伊爾(剛果)和安哥拉海岸。1487年由B.迪亞士率領的探險隊沿非洲西海岸南下,1488年發現了好望角。1497年7月,達·伽馬指揮4隻船,約 170人從里斯本出發,11月22日繞過好望角,到達非洲東海岸的莫三比克等一些地區,後於1498年 5月20日抵達印度西海岸,開辟了歐洲至亞洲的航線,促進了歐亞商業關系的發展。1500年4月22日,P.卡布拉爾的船隊到了巴西,宣布巴西歸屬葡萄牙。後又繞過好望角,經馬達加斯加,到達印度南部沿海的卡利庫特。葡萄牙人費爾瑙·德·安德拉德曾到過中國廣州。1542年,葡萄牙商人獲准在中國寧波定居。1557年葡萄牙建立澳門殖民地。葡萄牙人佔領了非洲、拉丁美洲和亞洲的大片土地,使當地的財富大量流入葡萄牙,葡萄牙帝國達到全盛時代。這一時期的文化藝術也有很大發展,特別是民族詩人L.V.de卡蒙斯(1524~1580)成為迄今為止葡萄牙最負盛名的文學家。 1580~1640年,葡萄牙被西班牙吞並,淪為西班牙的藩屬。1581年,葡萄牙議會同意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兼葡萄牙國王,稱費利佩一世。西班牙人的橫征暴斂,使葡萄牙人民陷入極度貧困的境地,葡萄牙的艦隊、海防遭到嚴重破壞,它在東方的一些主要殖民地也漸漸落入英國、荷蘭人手中,從此葡萄牙迅速衰落。 布拉干薩王朝時期 1640年12月1日,布拉干薩公爵若昂在一些貴族的支持下,利用西班牙國內外不安定的局勢,領導起義,趕走了西班牙總督,建立了布拉干薩王朝。布拉干薩公爵為國王,稱若昂四世(1640~1656在位)、1703年新王朝通過與英國簽定的梅休因條約,再一次加強英葡間的同盟關系。18世紀初,由於巴西殖民地的迅速發展,巴西金礦和金剛石礦的發現,再度使葡萄牙變得富有,王室並未致力於發展工業、農業和其他經濟,卻大肆揮霍這一巨大財富。1750年若昂五世當政時(1706~1750),人民和國家都背負了沉重的債務。蓬巴爾侯爵S.J.de卡瓦洛·埃·梅洛首相的改革曾使葡萄牙經濟有所好轉。1807年法國入侵葡萄牙,王室逃亡巴西。葡萄牙人民的反侵略斗爭持續了 7年,後法軍因受英國打擊,於1811年撤離葡萄牙。1820年 8月24日,葡萄牙立憲主義者發動第一次資產階級革命,10月4日在里斯本組成政務會,驅逐英國軍官。1821年若昂六世(1816~1826在位)回到里斯本,1822年召集立憲會議制定一部自由憲法。不久,若昂六世的兒子佩德羅一世也在巴西宣布獨立,並頒布憲章。在布拉干薩王朝統治的後期,葡國內建立了主要鐵路網,同西班牙以及歐洲大陸的其他國家相連接,對外貿易逐漸增加,並擴大了它在非洲的殖民地。葡萄牙提出一個以「玫瑰色地圖」著稱的擴張計劃,企圖從安哥拉橫越非洲到莫三比克,進行殖民擴張,因而觸犯了英國的利益。英國發出最後通牒,要求葡萄牙人撤出希雷河流域,葡萄牙政府屈服,引起國內不滿,共和主義運動不斷高漲,1891年爆發波爾圖起義。 共和國時期 1910年10月4日葡萄牙資產階級革命成功,建立了共和國。1911年召開立憲會議,通過憲法, M.J.de阿里亞加就任總統。新政府宣布廢除君主制,政教分離。1926年 5月A.□.de F.卡爾莫納將軍發動軍事政變,成立新政府,自任總統(1928~1951)。1932年A.de O.薩拉查任總理,1933年頒布新憲法。他所領導的「國民同盟」成為唯一的合法政黨,建立了獨裁統治。在薩拉查統治時期,發展工業、電力,使葡萄牙渡過了經濟困難。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名義上保持中立,但為交戰雙方都提供戰略物資。1943年後又先後向英國、美國提供亞速爾群島海空基地。戰後經濟主要依靠美國。1949年加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1955年加入聯合國。 薩拉查在葡萄牙統治長達37年,對內實行專制獨裁,對外鎮壓葡屬非洲殖民地的民族解放運動。60年代後,葡屬殖民地人民爭取獨立的武裝斗爭日益激烈,葡萄牙國內人民也奮起反對獨裁統治和殖民主義戰爭。1961年12月19日,印度接管了葡在印的領地果阿、第烏、達曼。1973年9月24日幾內亞比索獨立。1975年6月25日,莫三比克獨立。同年 7月5日維德角、7月12日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先後獨立。11月11日安哥拉宣布獨立。1970年薩拉查病逝,M.J.das N.卡埃塔諾繼任總理,繼續執行薩拉查的政策。1974年 4月25日,一些中下級軍官組成的「武裝部隊運動」發動軍事政變,推翻了法西斯政權。政變後成立過6屆臨時政府。1975年3月,成立由軍人組成的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的權力機構之一。之後,實行了廣泛的國有化,將銀行、保險公司以及運輸、通信、能源等部門劃歸國有。1975年4月,進行立憲議會選舉。1976年4月頒布憲法並進行議會選舉,同年6月選舉總統,A.dos S.R.埃亞內斯當選總統。第一屆憲法政府由社會黨單獨組閣。 1979年2月同中國建立了外交關系。1980年初,社會民主黨、社會民主中心黨和人民君主黨聯合執政。1982年修改憲法,取消原由軍人組成的革命委員會,成立國務委員會和憲法法庭。1983年 6月,社會黨和社會民主黨聯合執政,成立第 9屆憲法政府。因聯合執政後在經濟、社會政策和總統選舉問題上的分歧,導致社會民主黨於1985年 6月退出政府,至此政府解體。同年10月舉行大選,社會民主黨單獨執政,為第10屆憲法政府。1986年1~2月舉行總統選舉,社會黨總書記M.A.N.L.蘇亞雷斯當選總統。成為葡萄牙近60年來的第一位文人總統。

9. 請問:英國議會上院在君主立憲制中又處於什麼地位呢

英國議會在憲政體系中的地位

一、議會至尊

在君主立憲制的英國,名義上國家是國家元首;現實生活中有內閣和首相專權之說;但在法律上,議會擁有至尊至上的地位。

英國憲法賦予了議會「卓越的和絕對的權力」。議會的至尊地位首先體現在它所擁有的立法權上。理論上,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可以修改、廢除任何現有的法律,可以制定、修改、廢除具有憲法性的法律。除了立法權外,議會至尊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在行政上,議會下院是行政權力的最高來源。內閣和首相都產生於下院,下院是通往政治權力的必經之路。第二,在財政上,議會下院控制著國家的財政命脈。第三,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繫上,議會可以向地方授權也可以收回權力。

議會至尊,是指其法律地位,並不意味著它可以為所欲為。並且這種法律地位並沒有得到任何憲法性文件的規定,僅是一種習慣的表示,是人民對它的默認。議會實際上受到許多約束:首先,它要受到英國多數選民意志的約束,它不得制定任何違背英國國情的法律;其次,它要受到公眾輿論的約束,不能通過將會遭到公眾普遍反對的法律,而且這種法律即使通過了也難以執行下去;再者,它也不能通過與國際法相違背的任何法律,比如英國議會不能通過與歐盟的法律相沖突的任何法律。

二、議會特權

英國議會的至尊地位還體現在議會的特權上。為了維護議會的權威和尊嚴,也是為了使議會能夠不受妨礙地工作,必須給予其特殊的保護,這種保護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議會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定權力,就是議會特權。英國議會兩院所享受的特權大體相近。這種特權既適用於作為整體的議院,也適用於議會的工作人員和每一位議員。

英國議會特權包括:議院言論自由、議會成員被召集與會的優先權(這也意味著議員享有在民事案件中免受逮捕和免除在陪審團中服務或被迫出庭作證的權利)、上/下議院各自作為整體,有接近國王的權利、上/下議院有控制它自己的工作進程的權力、確定議院的合法資格並在此基礎上宣布席位空缺的權力、對任何人破壞議會特權的行為作出懲罰的權力。就下院來說,對維護其尊嚴、保護它能正常工作來說,較有意義的特權有五項,這就是:議院言論自由權、議院不受逮捕權、議會自主管理權、議會的懲處權和議會拜謁國王權。

(一) 議員的言論自由權

這是議員所享受的最主要的豁免權之一。言論自由權是指議員不會因為在議會中的言論或行動而受到懲罰或恐嚇。也就是說,議員在議會辯論、發言時可以暢所欲言,其所說所為不會在議會外受追究。這就免除了議員遵守法律有關誹謗、煽動叛亂、泄露國家機密等方面的義務。據此,法院在審判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時,都不得引用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為證據。如果法院確實需要引用下院的議事記錄,必須事先請求下院同意。享受言論自由權的除了議員外,還包括下院的工作人員、應下院授權在下院作證的證人、下院的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

(二) 議員的不受逮捕權

授予議員這項特權的目的是保障議員能夠按時出席下院的會議。所謂議員不受逮捕權,僅指議會會期之前40天和之後40天內,議員不得因民事訴訟而遭受逮捕。而在刑事訴訟方面,議員則不享有不受逮捕權。不過下院歷來堅持,監禁或拘留議員必須立即通知下院並說明理由。即使是民事訴訟方面,議員的不受逮捕權也有限制。如破產法規定,破產議員不能享有不受逮捕權。由於現在幾乎廢棄了對民事債務人的監禁,所以議員的不受逮捕權已經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其主要意義在於它是一種議員特權和議會地位的象徵。

(三) 下院自主管理權

下院的自主管理權包括兩方面:一是對下院議事的自主管理權;二是對議員的管理權。下院的議事自主權包括全院大會的議事和各個委員會的議事。下院各個委員會的設立、變更與取消,下院的議事規則,全院大會秩序的維持,下院辯論記錄的出版等等都由下院自己來管理,其他機構和人員不得插手或干預。下院對本院議員的自主管理主要包括對資格的管理和對行為的管理兩個方面。現在下院對議員資格的管理許可權已大大不如從前。過去由下院來裁決議員選舉糾紛,現在這一權力已交給法院。不過,現在下院仍有權決定下列事項:第一,宣布某個選區的議席出現空缺;第二,頒布進行補缺選舉的命令;第三,取消它認為不適宜擔任議員者的議員資格。下院對議員行為的管理主要是指議員在議會外兼職牟利活動的管理。下院很早就明文規定,禁止議員以職權謀私。當然並非所有的院外兼職謀利活動都是不正當的。下院對正當的院外兼職活動,如兼任律師、教師、業余寫作,向來不予禁止。1975年,下院明確規定了對議員在院外兼職的管理制度,要求議員必須全面申報其院外兼職和收入,必須直接申明院外兼職與他在院內工作之間的具體利益關系,不得接受資助者對他在院內行為的具體指示。

(四) 下院的懲處權

下院的懲處權是指,對破壞下院的特權、蔑視下院權威的院內外任何人,下院有權予以懲處。被下院列為「蔑視下院權威」的行為主要有:在院內搗亂,破壞議會秩序;拒絕向下院的委員會作證;向下院的委員會作偽證;干擾別人向下院的委員會作證;阻礙議員進出議會大廈;議員蓄意向下院說假話;對議員行賄;試圖威脅議員的行為;侵擾議員;發表誹謗下院或議員的材料;過早泄露下院委員會的議事;阻礙或攻擊正在執行任務的下院官員;誹謗下院議長、副議長的人品或公正。

對蔑視下院權威者,下院有權施加處罰。處罰的手段主要有:議長予以訓斥;驅逐出下院,如果是議員就剝奪其議員資格;在會期內關押;轉交檢察長提起公訴。處罰程序是:先由議員向議長提出蔑視下院的事實和人員;然後議長提請全院大會優先審議蔑視案,全院大會進行辯論並表決後再轉交特權委員會調查;特權委員會向全院大會報告調查結果,並提出處理建議;最後全院大會表決處理辦法。

議會的懲處權雖然與法院的司法權有沖突,法院堅持對議會特權的范圍、性質保留審判權,但總的來看,法院還是認可議會的這種特權,對議會為維護其特權和尊嚴的做法基本上是支持和配合的。

(五) 拜謁國王權

這一特權目前也只有象徵意義,因為國王實際上對議會的各項工作已經沒有多大影響,議員也很少因為工作需要而拜見國王。

三、議會與王室的關系

英國議會取得至尊地位的過程,就是不斷向王室奪權的過程,也是權力由王室向議會轉移的過程。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在名義上,君主即國王是權力最大的統治者。英國憲法規定,英王是英國世襲的國家元首,立法機關的組成部分,法院的首領,聯合王國全部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俗領袖。

就國王與議會的關系來講,一方面,國王是議會的一部分,而且是三個部分中的第一個組成部分。雖然作為議會一部分的國王所參加的議會活動,僅限於每屆議會開會時要親臨議會大廈發表演說以及批准法律等,但既然她是議會的第一組成部分,那麼議會的至尊地位也就有國王的份。另一方面,國王所擁有的批准法律的權力實際上對下院也起到了制約作用。也就是說國王擁有否決議會通過法案的權力。盡管一百多年來,國王未曾行使過這種權力,但是只要需要,她還是可以形式這種否決權的。這無形中對下院的立法構成了制約,使得下院盡量不通過違背多數公眾意願的法律。

四.議會與政府的關系

在英國,「政府」(Government)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就是指國家機關,包括國王、議會兩院、司法和行政部門;狹義的政府就是指行政部門,通常稱「陛下的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通常所說的某某首相領導的政府既指後者。英國首相是(狹義)政府的首腦。

在19世紀中葉之前,特別是19世紀30-80年代的議會「黃金時期」,議會掌握著真正的實權,政府和內閣只是貫徹議會一直的一個辦事機構,議會不僅控制著自己的工作議程,而且還控制著政府和內閣。議會擁有這樣大的權威,與當時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的狀況密切相關:那是選民人數較少,政黨的組織不夠完善,不會遭到黨紀的制裁。

以1867年的議會改革為肇始,開始了權力由議會向政府轉移的過程。1867年改革的一個主要成果是擴大選舉權,使得選民人數大大增加,選民的增加促進了政黨組織的發展。任何人要向成為議員必須首先得到政黨的支持,而議員進入議會後就必須服從與自己所在當的領袖的命令,遵守本黨的紀律,這樣,議員很少按個人的意志來行動,而是要與本黨的一直保持統一,議會實際上就控制在政黨手中。由於內閣成員主要是由執政黨的核心任務構成,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議會是被內閣和政府所控制。到了20世紀60年年代,議會已經由政府的主人變成了政府的僕人,完全為政府所控制——這一變化也是英國社會發展變化的必然結果。

政府對議會的控制,首先體現在控制議會的工作議程上。1902年的巴爾福改革,使得政府基本上控制了議會的時間表。下院50%以上的時間由政府來控制,25%的時間由反對黨控制,其餘則留作處理由後座議員和地方政府提出的私議案上。由於政府控制的議會時間多,它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安排議程,或者在議案辯論中增加時間,或者是截止審議。而反對黨不可能做到這一點。

政府在決策、立法、財政上也逐漸起主導作用,議會只起著配角作用。首先是決策,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政府所承擔的責任越來越多,決策范圍日趨擴大,技術性也越來越高,與之相應,政府部門有所增加,專業型也增強,而議會則沒有這種相應的變化,因而難以適應決策的需要。尤其是議會的工作特點也不適合作出高效率的決策。於是,內閣和政府就自然成了決策的中心,議會也逐漸失去了對政府決策的干預能力。到了19世紀末,政府的重要文件已不再對議會公開。其次是立法。議會擁有立法全是議會民主制國家天經地義的事情,而且英國憲法也確實賦予了議會立法權,然而現實卻是政府控制著立法工作。時至今日,政府成了大多數議案的提出者,能否被採納通過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政府。最後是財政。隨著政府權力的加強,財政立法的實際權力已經轉移到政府手中。19世紀末以來,歷屆政府的預算案都獲得通過。雖然下院有預算委員會負責對政府開支的調查,但所起的作用是相當有限的。

雖然議會已經成為政府的「奴僕」,但畢竟議會擁有法律上的至尊地位,就與政府的關系來講,議會在政治生活中仍然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政府的合法性來自於議會。政府必須產生於議會。英國大選是選舉下院議員,而議員分別屬於不同的政黨,在大選中獲得多數議員席位的政黨即為執政黨(個別時候會少於反對黨),其領袖受女王之任命為首相,負責組織政府。經過這樣途徑建立起來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否則通過其他途徑如政變、起義所組成的政府則為不合法,公眾是不會接受的。第二,使政府的議案合法化。雖然議案和政府的預算案都是政府提出的,但不經議會通過和批准,議案絕對不能成為法律,預算案也不能被執行。如果政府提出的議案或預算案被議會否決,政府的威信和執政能力就會受到影響,盡管政府還是合法的。第三,監督並影響政府的行為。既然政府產生於議會,從法律上講,政府的權力是議會授予的,議會就有權監督、調查政府的行為,進而影響政府的執政過程。第四,為政府提供高級官員。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政府大臣及其他高級官員必須由兩院議員擔任。形成這樣的常規是符合英國政治需要的。英國的政治精英都在議會內,各黨的精英也在議會內。經過激烈的競選而成為議員,這本身就是一個極好的選拔幹部的過程。

五.議會與司法的關系

英國沒有全國統一的司法機構,它的司法分成三個系統:英格蘭與威爾士為一個系統,蘇格蘭為一個系統,北愛爾蘭為一個系統。英國的司法是相對獨立的。憲法行常規規定,審訊或待審的案件不應在議會中進行辯論,議會兩院不得對法官的職業行動提出疑問,除非法官的職務被解除時。

不過英國的三權分立是不嚴格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立法與司法之間有密切聯系。這主要表現在議會上下兩院(特別是上院)具有一定的司法職權。英國上院既是立法機構,也是一個司法機構,是最高司法機構。它對民事和刑事法院判決的案件都有最後的審判權,是最後的審判機構和最高上訴審級。英國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地方法院——巡迴刑事法院——議會上院;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郡法院——高級法院——上訴法院——議會上院。大法官既是最高法院的首腦,也是上院議長,又是當然的內閣成員。上院的裁決對下級所有的法院都有約束力,而且也約束上院自己。上院作為最高上訴法院,在民事案上適用於整個聯合王國,而在刑事案上只適用於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議會下院也擁有一定司法職權,主要是對本院成員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判決,此外還有權對侵犯議會特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總的看來,議會與司法之間的關系遠不及它與王室和政府之間的關系密切。

摘編自:蔣勁松:《議會之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劉建飛、劉啟雲、朱艷聖(編著)《英國議會》,華夏出版社;施雪華:《當代各國政治體制——英國》,蘭州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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