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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交易發布期限

發布時間:2021-05-06 03:59:32

『壹』 產權交易所進行轉讓信息預披露時間需要多久

根據 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1,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採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徵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2,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貳』 產權交易掛牌交易要幾天

發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參考資料:國務院國資委文件--《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

『叄』 產權交易流程

產權交易,指的是企業所有者將其部分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作為特殊的生產要素進行有償轉讓,從而使企業獲得資金的一種經濟活動,是中小企業融資新渠道。應包括收購兼並、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債轉股等多形式的內容,而並不僅僅局限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傳統意義上的法人財產交易變現。產權交易融資應既屬於權益性融資,又屬於直接融資。

產權交易在內容上可以分為兩個不同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企業財務所有權的轉讓;第二各層次是在保持企業財產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企業財產經營權的轉讓。

產權交易從價格上劃分,可以分為產權溢價交易、產權平價交易、產權低價交易。目前,在我國進行產權交易的場所主要有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交易市場、高新技術交易市場。

從所有制性質來看產權交易形式可以分為:國有企業之間的交易、國有企業與集體企業之間的交易;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與私營企業或個人之間的交易。

從交易內容看:又分為企業整體產權交易和部分產權交易。

這里重點介紹以下兩種分類形式:

第一種:按交易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幾種形式:購買式產權交易、承擔債務式產權交易、吸收入股式產權交易、承擔職工安置等其他條件式產權交易。

第二種:按交易主體之間組織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形式:兼並式產權交易、股份轉讓式產權交易、資產轉讓式產權交易。

一般來講,中小企業產權交易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 登記

有轉讓或收購企業產權意向的客戶,備齊相關材料,在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產權交易委託手續,填寫《買方登記表》和《賣方登記表》,簽訂公開掛牌協議。

出讓方申請出讓產權的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讓方的資格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

(2)產權權屬證明;

(3)產區主管部門准予產權出讓的證明;

(4)出讓標的的情況介紹;

(5)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整體出讓產權的財務報告;

(6)出讓產權的有效資產評估文件;

(7)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和材料。

受讓方申請受讓產權的,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讓方的資格證明;

(2)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3)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憑證和材料。

2.公開掛牌

產權交易中心信息部根據轉讓方或求購方提供的《買方登記表》和《賣方登記表》,通過電子顯示屏、國際互聯網、內部信息期刊或其他大眾傳媒公開掛牌,向社會公開發布產權交易信息。

3.洽談

根據公開掛牌結果,交易部、信息部組織轉讓方和求購方就產權交易的實質性條件進行談判,確定交易方式。交易的方式有拍賣、招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4.簽約

產權交易雙方就交易的各項實質性條件達成一致,並通過經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後,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書面合同。

5. 鑒證

產權交易中心對審查合格的產權交易,出具產權交易鑒證書。

6.變更登記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的部分或整體產權、股權轉讓,可憑產權交易中心認可的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鑒證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

『肆』 公司房產交易是否有時間限制

陸資企業:買房不受限制,無需資質,每年需自行繳納房產稅(分兩次全額繳納);賣房時需購入三年以上方可出售,且售賣時需確認營業執照還在有效期內,是否有其它債權債務未處理完,以及國有或集體資產需國資委批復函或集體表決書,私營企業需要董事會或股東決議書。

『伍』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從什麼時間起算

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根據《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二十條 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的約定支付。 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其次,除國有以外的其他,無限制。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確定,是分期支付、還是一次性支付。

『陸』 產權交易合同的簽訂時間是什麼時候

在確定受讓方後3個工作日內,北交所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
其中,採用拍賣方式競價的產權轉讓項目,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當場與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並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柒』 關於房產交易約定期限大概是多久

房產證的辦理期限通常是以合同中約定的期限為主的,但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並沒有對此作出約定的,一般分兩種情況討論:1、商品住房若尚未建成的,房產證的辦理期限是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2、商品房若已經竣工完成的,房產證的辦理期限是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

『捌』 產權交易和股權交易的區別

目前,產權交易與股權交易兩種交易形式在商業企業的資產重組中都已廣泛運用。產權交易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也可以是分期購買。分期購買又可以分為單純的分期購買與融資分期購買兩種形式。融資分期購買又分為買方融資、賣方融資以及混合式融資三種形式。買方融資就是由資產重組中的購買者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產權抵押,由金融機構保證購買人向出售者按期付款。賣方融資則是由賣方向金融機構作產權抵押,由金融機構保證向出售者按期支付款項。收購方向銀行支付了所有的款項後,從金融機構中獲得產權。所謂混合式是指買賣雙方長期往來,同時在一個金融機構中開設帳戶,他們同時獲得銀行的擔保,實現產權的交易。當然,買賣只是商業企業進行產權交易的一種形式,在實際經營中,還有所謂的承包式的產權轉讓,即通過將企業的財產進行承包經營,在一定期限過後,獲得財產的所有權。此外,還有所謂的租賃式的產權轉讓,即通過一定時期的租賃經營,獲得商業企業的產權。

股權重組則是在股份制的商業企業間進行。它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控股式的重組,即通過控制目標企業相對多數股份,達到控制企業的目的。這類兼並活動並不涉及到企業的資產問題,它只是通過證券的交易機構實現股權的轉移。另一種是吸股式的重組,即以一家商業企業為主體,吸收相關企業的股份,從而形成互為股東的關聯性企業。

並沒有什麼業務上的沖突。。。。。

『玖』 產權掛牌交易期限受評估報告有效期約束嗎

產權掛牌交易期限,受評估報告有效期約束。也就是說產權掛牌交易期限,應該與評估報告期限吻合,或者短於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

『拾』 國有資產掛牌轉讓公示周期未到政府決定提前交易可以嗎

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各中央企業,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北京產權產易所、天津產權產易中心、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

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以下統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序後,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掛牌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活動。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產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五條 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實行會員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供轉讓方自主選擇,建立委託代理關系。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轉讓項目,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

第七條 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接收登記。

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受理,並向轉讓方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

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十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

(一)轉讓方、轉讓標的及受託會員的名稱;

(二)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

(三)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

(四)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

(五)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所有者權益、負債、營業收入、凈利潤等;

(六)轉讓標的(或者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者核准情況,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後賬面值;

(七)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第十一條 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

(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

(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准提供書面解釋或者具體說明,並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者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徵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採用何種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准。

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明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上進行公告。

中央企業產權轉讓信息由相關產權交易機構在其共同選定的報刊以及各自網站聯合公告,並在轉讓標的企業注冊地或者轉讓標的企業重大資產所在地選擇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金融類報刊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轉讓方應當明確產權轉讓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於20個工作日,並以省級以上報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為起始日。

第十八條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准。產權交易機構網站發布信息的日期不應當晚於報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九條 信息公告期間不得擅自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應當由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出具文件,由產權交易機構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並重新計算公告期。

第二十條 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徵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於5個工作日。未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延長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於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於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於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准機構批准後,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後,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產權交易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1個月。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如恢復信息公告,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的累計公告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且繼續公告的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並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五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受讓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二十六條 意向受讓方可以到產權交易機構查閱產權轉讓標的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並在信息公告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確認意見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二十八條 轉讓方在收到產權交易機構的資格確認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如對受讓方資格條件存有異議,應當在書面意見中說明理由,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轉讓方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產權交易機構作出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二十九條 經征詢轉讓方意見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資格確認結果告知意向受讓方,並抄送轉讓方。

第三十條 轉讓方對產權交易機構確認的意向受讓方資格有異議,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就有關爭議事項征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意見。

第三十一條 通過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在事先確定的時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達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為准)後獲得參與競價交易資格。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三十二條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後,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涉及轉讓標的企業其他股東依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路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三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確定受讓方後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三十五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五)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六)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產權交割事項;

(八)合同的生效條件;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三十七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產權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政府相關部門批准,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八條 產權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產權交易價款,一般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的結算賬戶。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於成交金額的30%。

第四十條 受讓方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結算賬戶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向轉讓方劃出交易價款。轉讓方收到交易價款後,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收款憑證。

第四十一條 交易雙方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經產權交易機構核實後,交易資金可以場外結算。

第四十二條 產權交易的收費標准應當符合產權交易機構所在地政府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並在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場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的收費標准支付交易服務費用,交易機構在收到服務費用後,應當出具收費憑證。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十三條 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四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准後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五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標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列印,不得手寫、塗改。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爭議涉及產權交易機構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終結產權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產權交易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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