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場外交易所證券公司屬於什麼
場外交易所:是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證券,不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而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的活動專,而是私下以高於或屬低於供銷會上規定的價格或附有其他條件(如搭配次貨、以物易物等)的價格達成的交易。 又稱「店頭交易」或「櫃台交易」。這樣的場所叫場外交易所。
證券公司屬於場內交易場所。
❷ 場外交易的交易形式
(一)我國場外交易的實踐 我國證券交易主要採取場內交易,相關法律法規也以調整場內交易為主。這種狀況使人們忽視了場外交易的客觀存在,忽視了對場外交易的法律調整。
我國證券交易的最早形式是場外交易或櫃台交易。1987年1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發布《證券櫃台交易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櫃台交易又叫店頭交易或直接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進行證券的轉讓買賣活動」,「凡章程規定可以轉讓的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額可轉讓存款證(亦稱大面額存款證),均可在批准經營證券轉讓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櫃台交易」。1987年3月27日《國務院企業債券股票管理暫行條例》允許經批準的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經辦企業債券的轉讓業務;1987年8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貫徹國務院文件的通知明確指出,「企業股票、債券的轉讓,須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的股票、債券的轉讓,應報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企業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的機構,目前僅限於獨立核算的信託投資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轉發《關於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實施方案的請示報告》,在允許國庫券轉讓的同時,特別提及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國庫券轉讓中介業務;1990年以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跨地區證券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關於設立證券交易代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營業部管理暫行辦法》更是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業務部可以辦理「證券的簽證、登記過戶」,「證券代保管」等業務。上述規章、規定說明,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前,我國就存在證券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
1990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建立全國金融市場報價交易信息系統的通知》並據此籌辦全國證券自動報價系統(以下簡稱STAQ),STAQ系統於1990年12月5日開始運作;1993年2月2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了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該公司交易系統簡稱NET,承擔著場外交易市場的管理。這兩個場外交易市場雖然逐漸消亡,但它們作為場外交易市場的歷史性代表及其顯示的場外交易,則是無法否定的。
(二)我國場外交易的證券形式 我國現有場外交易證券,至少包括以下類型:
1.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我國曾批准設立了近萬家定向募集公司。除少數定向募集公司增資轉變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當數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會法人發行的股權證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屬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規限制,但依照協議辦理轉讓依然是實踐中常見的交易方式。我國歷史上的兩個證券交易系統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發行之法人股股票作為主要交易對象。該兩個交易系統已停辦,法人股通常以協議方式轉讓。
2.公司發起人股股票。從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直至1994年《公司法》實施,我國法律都認可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不得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而只能由發起人認購股份。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來說,同樣存在發起人股。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股份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在3年期限屆滿時,發起人股可以協議方式轉讓。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有些還有待上市的職工股。其中,除社會公眾股屬於流通股並應進行場內交易外,其餘股份均屬於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進行轉讓。根據現行法律,轉讓發起人股應當符合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其他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僅得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轉讓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以及職工股時,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過戶登記申請,並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相應手續,否則不發生股份轉讓的效力。可見,轉讓上市公司發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樣採取場外交易形式進行轉讓,而不能按照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規則流通。
4.非上市公司債券。《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債券的獨立法律地位。就已發行公司債券來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尚屬少數,大多數公司債券只能通過協議方式轉讓。此類轉讓在性質上,也屬於場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公司債券可以依法辦理質押。證券質押雖未形成證券的現實流通,但卻使得公司股票或債券具有了發生轉讓的潛在可能性,同樣有賴於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6.不記名證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票和債券有記名證券和不記名證券兩種。記名證券應由證券持有人背書轉讓;不記名證券則因證券交付而發生轉讓。從實踐情況看,公司股票多屬於記名證券,公司債券則多屬於不記名證券。在理論上,非上市證券的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也屬於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市場確實存在著某些現實特點。它不同於證券交易所,甚至沒有類似STAQ和NET了那樣相對集中的市場形式,有的學者甚至明確否認證券公司可以辦理櫃台交易。在此情況下,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表現形式十分零亂,有時是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易場所,有時是以股票發行人營業地作為交易場所。在證券公司掛牌收購非上市證券時,甚至無法否認證券公司營業場所具有場外交易市場的性質。無論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存在形式如何變化,我國存在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事實,屬於不爭之理。
❸ 請問股票的場外交易是否屬於非法交易
場內交易:又稱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
場外交易:又稱櫃台買賣或稱店頭市場,英文簡稱為 OTC (Over-The-Counter)。有價證券不在集中市場上以競價的方式買賣,而在證券商的營業櫃台以議價的方式進行的交易行為,稱作場外交易。由櫃台買賣所形成的市場,稱為場外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市場是一種鬆散的、沒有買賣集中地點的市場,交易由為數眾多的交易商和經紀商用電話、電報或電傳進行。美國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證券,既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證券,也有未掛牌上市的證券。
場外交易不在產品供銷會上登記成交,而是私下以高於或低於供銷會上規定的價格或附有其他條件(如搭配次貨、以物易物等)的價格達成的交易。場外交易大多是在商品供不應求或供銷會上某些規定不合理的情況下產生的。容易產生不正之風,甚至為投機倒把者提供可乘之機。要杜絕場外交易,從根本上說要建立和保持商品供求比例的協調。
相對地,場外交易的優點是買賣雙方可以洽談特別交易條件,不需依照集中市場的標准合約交易,例如買賣一年以上的外匯遠期(集中市場不提供外匯遠期交易)。但場外交易的缺點則是市場資訊較不公開,且無證券交易所保障履約,到期履約風險大。
❹ 什麼是場外市場 什麼是證券場外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市場是證券交易市場的最早形式,除極少數國家禁止場外交易外,現為世界各國回普遍存在的證券交答易市場,它具有與場內市場明顯不同的特徵:
(1)沒有固定的集中交易場所和確定的交易時間;
(2)交易的證券種類復雜,大凡可轉讓的非上市證券都可以在場外交易,並且還有部分的上市證券業可在場外交易;
(3)交易者可以直接參與買賣,也可以委託券商進行,交易雙方採取協議成交的方式,沒有統一的價格;
(4)存在形式多樣,從各國情況來看,場外交易市場形式多樣,層次復雜,有交易系統、櫃台市場、交易中心、第三市場、第四市場等,有的與交易所實行聯網。
❺ 證券立法認定的場外交易場所有哪些
1.證券公司股份代辦機構 以證券公司以及應當事人契約為基礎,主要給退市公司股票提供場所,規模小的非上市公司
2.銀行間債券市場 從我國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進行國債(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性債券的發行和交易。
3.商業銀行櫃台交易市場 是指通過商業銀行櫃台進行交易的市場,目前,主要為投資者提供記賬式國債交易
❻ 什麼是場內和場外交易
1、場內交易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股票買賣活動。證券交易所是設有固定場地、備有各種服務設施(如行情板、電視屏幕、電子計算機、電話、電傳等),配備了必要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集中進行股票和其他證券買賣的場所。
在這個場所內進行的股票交易就稱為場內交易。目前在世界各國,大部分股票的流通轉讓交易都是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因此,證券交易所是股票流通市場的核心,場內交易是股票流通的主要組織方式。
2、場外交易是場內交易的對稱。亦稱店頭交易、直接交易。在證券交易所之外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主要特點:
(1)沒有一個集中的交易場所,買賣雙方分散於全國各地,買賣主要通過電話、計算機系統進行。
(2)買賣對象以未上市證券為主,也有部分上市證券進行場外交易。
(3)債券買賣較多,包括所有的政府公債和一些大公司債券,也有部分股票,特別是金融業和保險公司股票。
(4)協商定價。
(6)證券場外交易法規擴展閱讀:
場內交易的程序:
1、投資者要買賣某種證券,首先應找經紀人公司開設帳戶。
2、投資者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簽訂開戶契約,載明委託人的姓名、住址、年齡、職業、委託人與經紀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3、證券商隨即通過他們在交易所內的代表人和代理人,按照委託人的要求辦理買進和賣出證券的一切事務。
4、成交後,由證券商於成交當天,通知委託人准備交割款項和證券。營業終了時,證券商按證券類別與交易所記錄核對無誤後,就委託成交的同種證券買賣雙方就成交數額進行軋抵。將抵消後的差額與交易所辦理清算交割手續,隨後再與委託人按期辦理交割。
買者付出現金取得證券,賣者交出證券取得現金。有些交割在買賣成交後立即完成,有些交割則是在成交後幾天或幾十天內完成。
❼ 什麼是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有何區別
你好,場內交易亦稱「交易所交易」,指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股票交易。場內交易的股票,只內限於上市股票,容由於上市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情況要向投資者公開,故而使投資者有一種安全感。
場外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外進行的股票交易。場外交易與場內交易相比,在公開公司財務方面不那麼嚴格,它是一種非組織性的市場。場外交易的特點是:能為一些不能上市的,但有發展前途的中小企業籌措資金;為投資者提供了很有吸引力的投資對象。
❽ 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方式各是什麼求高手指點
場內交易: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股票買賣活動。證券交易所是設有固定版場地、備有各種權服務設施(如行情板、電視屏幕、電子計算機、電話、電傳等),配備了必要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集中進行股票和其他證券買賣的場所。在這個場所內進行的股票交易就稱為場內交易。目前在世界各國,大部分股票的流通轉讓交易都是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因此,證券交易所是股票流通市場的核心,場內交易是股票流通的主要組織方式。場內交易也指正常交易時間場內喊價交易,也是交易量比較大、交易活躍的交易時間。
場外交易: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證券,不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而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的活動,而是私下以高於或低於供銷會上規定的價格或附有其他條件(如搭配次貨、以物易物等)的價格達成的交易。 又稱「店頭交易」或「櫃台交易」。場外交易大多是在商品供不應求或供銷會上某些規定不合理的情況下產生的。容易產生不正之風,甚至為投機倒把者提供可乘之機。要杜絕場外交易,從根本上說要建立和保持商品供求比例的協調。
❾ 場外交易的特殊問題
場外交易是證券交易的重要形式,我國場外交易的法制建設比較落後,場外交易規則不明確。在證券成交問題上,場外交易採取協議原則,故可依《證券法》、《公司法》及《合同法》有關規則辦理,成交規則比較簡捷。在場外交易情況下,有以下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1.場外交易的交易風險。與場內交易相比,場外交易的證券交割及過戶風險相對較大。在場內交易情況下,證券投資者擬出售證券及擬交付的資金,均應事先存人其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證券成交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清算交割程序,可直接從賬戶內劃撥證券或資金。但在場外交易中,沒有事先交存證券及資金制度,證券及資金交割風險相對較大。
2.場外交易的過戶登記。除上市公司之非流通股票應在證券交易所附設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外,其他證券之過戶登記尚無明確法律規定。但結合《公司法》的規定,場外交易的證券過戶,應考慮證券是否為記名證券而有區別。根據《公司法》規定,不記名證券的轉讓,由證券持有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效力;記名證券的轉讓,採取背書或法定其他方式轉讓,並由公司在公司債券存根或股東名冊上作出記載。這意味著,無記名證券以證券持有狀態作為過戶的外部標志,記名證券則以公司登記作為證券過戶的外部標志。
3.場外交易的監管制度。我國現行證券法律以調整上市公司以及場內交易為主要內容,場外交易的法律調整以及監管基本處於空白狀態,這種狀況加劇了場外交易的無序發展。國外場外交易多數採取證券公司交易方式,為了實現對場外交易的適度監管,許多國家在頒布和實施相關法律的同時,特別強調證券業協會對場外交易實施自律監管。根據我國場外交易實踐,投資者交易是場外交易的主要形式。我國應及時頒布實施相關法規,設計出適合這一特點的場外交易監管制度,以防止證券交易秩序的無序和混亂。
❿ 場外交易證券包含什麼內容
目前我國現有場外交易證券,至少包括以下類型:
1.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我國曾批准設立了近萬家定向募集公司。除少數定向募集公司增資轉變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當數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會法人發行的股權證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屬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規限制,但依照協議辦理轉讓依然是實踐中常見的交易方式。我國歷史上的兩個證券交易系統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發行之法人股股票作為主要交易對象。該兩個交易系統已停辦,法人股通常以協議方式轉讓。
2.公司發起人股股票。從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直至1994年《公司法》實施,我國法律都認可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不得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而只能由發起人認購股份。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來說,同樣存在發起人股。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股份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在3年期限屆滿時,發起人股可以協議方式轉讓。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有些還有待上市的職工股。其中,除社會公眾股屬於流通股並應進行場內交易外,其餘股份均屬於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進行轉讓。根據現行法律,轉讓發起人股應當符合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其他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僅得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轉讓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以及職工股時,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過戶登記申請,並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相應手續,否則不發生股份轉讓的效力。可見,轉讓上市公司發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樣採取場外交易形式進行轉讓,而不能按照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規則流通。
4.非上市公司債券。《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債券的獨立法律地位。就已發行公司債券來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尚屬少數,大多數公司債券只能通過協議方式轉讓。此類轉讓在性質上,也屬於場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公司債券可以依法辦理質押。證券質押雖未形成證券的現實流通,但卻使得公司股票或債券具有了發生轉讓的潛在可能性,同樣有賴於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6.不記名證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票和債券有記名證券和不記名證券兩種。記名證券應由證券持有人背書轉讓;不記名證券則因證券交付而發生轉讓。從實踐情況看,公司股票多屬於記名證券,公司債券則多屬於不記名證券。在理論上,非上市證券的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也屬於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市場確實存在著某些現實特點。它不同於證券交易所,甚至沒有類似STAQ和NET了那樣相對集中的市場形式,有的學者甚至明確否認證券公司可以辦理櫃台交易。在此情況下,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表現形式十分零亂,有時是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易場所,有時是以股票發行人營業地作為交易場所。在證券公司掛牌收購非上市證券時,甚至無法否認證券公司營業場所具有場外交易市場的性質。無論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存在形式如何變化,我國存在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事實,屬於不爭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