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管理內幕交易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是證券法來規定,公司法也有涉及,還有很多的單獨規定,部門規章之類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⑵ 對發生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有哪些處罰規定
內幕交易懲處主要包括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規定於《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消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民事責任規定於《證券法》第七十六條,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規定於《刑法修正案(七)》及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內幕交易的立案追訴標准為:(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4)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⑶ 股票市場內幕交易的標準是什麼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內的證券交容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四)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五)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⑷ 關於證券法內幕交易的問題。考試的!
不算是,在交易中經常見到,A公司有消息相當於龍頭股,消息出來對整個行來都有利,只不過A公司比B公司的基本面和技術面要好的多,所以A是龍頭股。
⑸ 證券法加大內幕交易懲罰力度是利好還是利空
證券法加大內幕交易懲罰力度,這當然是利好啦!
⑹ 內幕交易是什麼意思
內幕交易,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自己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從中牟利或者避免損失的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的法律規定
(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內幕交易行的認責
根據《證券法》七十六條第三款,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新證券法沒有對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予以細化。沒有針對不同內幕人員確立不同的歸責原則。法定內幕人員是內幕信息必然知悉人,相對於其他或然知悉內幕消息的其他內幕人,對市場有更大的信用義務,因此當發生內幕交易後,法定內幕人應比其他內幕人在主觀規則上更加嚴格,法定內幕人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其他內幕人則應適用過錯責任。
⑺ 簡述我國證券法禁止的交易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證券法》禁止的交易行為
1.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又稱內線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自己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從中牟利或者避免損失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必然會損害證券市場的秩序,因此《證券法》明文規定禁止這種行為。
2.操縱市場行為。操縱市場又稱草叢行情,是指操縱人利用掌握的資金、信息等優勢,採用不正當手段,人為的製造證券行情,操縱或影響證券市場價格,以誘導證券投資者盲目進行證券買賣,從而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操縱市場行為必然會扭曲證券的供求關系,導致市場機制失靈,並會形成壟斷,妨礙競爭,同時還會誘發過渡投機,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因此《證券法》嚴格禁止這種行為。
3.製造虛假信息行為,是指證券市場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作出虛假陳述、信息誤導,或者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以影響證券交易的行為。為了使證券交易能夠有序進行,《證券法》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上述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做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4.欺詐客戶,是指在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受託人的地位,進行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誘使投資者進行證券買賣而從中獲利的行為。欺詐客戶必然造成投資者利益的損害,最終將損害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5.其他禁止行為。在證券交易中,除了不得有上述行為外,《證券法》還規定了其他禁止從事的行為,其中有: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等。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性的交易,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⑻ 證券的內幕交易如何獲取法律證據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內幕交易首先有三個要件
1是內幕消息,內幕消息有具體范圍,有臨時報告所規定的重大事件,分配股利或增資,股權結構重大變化,債務擔保重大變化,營業主要資產的抵押,報廢,出售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股東或高管,董事監事的行為可能需要承擔重大責任,其他對價格有顯著影響的信息
。內幕消息的重點在於未公開。
2是該人員獲取的內幕消息,屬於內幕消息的知情人
3是該人員在敏感期內,即內幕消息尚未公開時對證券進行了交易。
對內幕交易的認定主要由監管機構進行。《證券法》規定,只要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證明如下情形中的一條,就可以認定內幕交易
1證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父母,子女,配偶及其他有密切聯系的人,進行了與該內幕消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或者證券交易與該內幕消息基本吻合。
2履行職責知曉了內幕消息,或者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內幕消息,證券交易行為與內幕交易高度吻合。
從以上認定中可以看出,監管機構需要獲取的證據,
1是證券交易行為,從證券交易行為可以非常容易與內幕消息是否吻合進行對比。這一證據相對比較好獲取。因為中國證券市場是扁平化的市場,每個賬戶的訂單通過證券公司直達交易所,每一筆交易的雙方都可以記錄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數據按規定最長需要保留20年。而且,如果進行內幕交易,交易金額肯定都是比較大的,很容易造成證券異常波動,所以這種金額比較大的交易是非常容易排查出來的。即使讓子女,父母,親戚朋友買賣,都是很容易查得到的。如果金額很小,那就有點沒有必要,收益和風險不成比例。
2是交易者是內幕信息的知情者。當根據交易行為,排查到具體的交易賬戶,一般就很容易確定相對人了,該人是否知曉這條內幕消息,也是非常容易排查的到的。是否直接知情人,檢查通訊記錄等,都是可以獲取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