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據是關鍵,哪些材料可作為證據
《行政復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制定,證據可分為七類,即書 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 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延伸到涉稅工作中,稅案證據 按種類可分為:稅務稽查底稿、詢問筆錄,以及調查過程中 取得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戡驗 和現場筆錄;按照稅案證據的屬性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 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等。 這是指法律上規定證據來源表現形式的分類。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7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國家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書面文件和實物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當事人不得作為證人,鑒定人也不同於證人,所以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人意見、書面文件和實物證據。
Ⅱ 如何強化打擊並購重組中的內幕交易
近日證監會對七宗內幕交易案作出處罰,其中六宗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事項相關。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領域已成為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易發、高發地帶。筆者認為,對並購重組中的內幕交易應從多個層面、多個角度嚴加打擊和遏制。
對內幕交易還可利用推定辦法。由於內幕交易越來越隱秘,有時要獲取直接證據幾乎不可能,此時對內幕交易的認定,更多隻能通過「環境證據」來邏輯判斷、即推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等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但不能做出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內幕交易的,法院可確認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成立。監管部門應大膽使用法律所賦予的這把尚方寶劍,斬斷市場主體進行迂迴內幕交易的僥幸念頭,推定關鍵是要把握好「度」,推定事件應是大概率事件。
總之,要遏制並購重組等伴生的內幕交易,就要讓內幕交易者得不償失,由此形成巨大震懾,使其形成不敢、不願內幕交易的心理高壓線。
來源:新京報2
Ⅲ 如何正確認識和理解證據的關鍵性
證據,有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是關鍵性,應當是關聯性。即證據與你擬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關聯性,存在因果關系。
Ⅳ 內幕交易如何判斷犯罪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的《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內幕交易
行為的認定主要包括基於身份、關系、職責、交易行為等對當事人知悉的認定和基於交易行為及知悉的情況對其「利用」內幕信息的認定兩個層次。此外,據中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9日透露,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證監會也正在修改《關於內幕交易的認定指
引》。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用行為人客觀交易行為與內幕信
息等客觀證據之間相互一致性,來印證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故意,凸顯了認定的層次性與嚴謹性。客觀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的相互
一致性是指條文中所敘述的「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有關、基本吻合、高度吻合」。例如:開戶、銷戶或者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的時間與該內幕信息形成和公開時
間基本一致;買入或者賣出證券行為,或者集中持有證券行為與該證券公司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但與內幕信息相吻合等。
此外,上述負責人還表示,《紀要》的發布對規范了證監會的執法行為,證監會將發布《通知》要求相關部門落實《紀要》的要求。
不符合法律的交易都是內幕交易。
Ⅳ 美國證監會如何認定內幕交易
辯方舉證,證監會來一旦認定你是自有嫌疑的,你需要找出證據證明你是無罪的,而要找證據證明無罪是很困難的。
1250年,英國的約翰國王頒布大憲章,實行原告舉證——就是人生而平等,而且人是假設無罪的除非你證明他有罪,所以國家法律基本上都是原告舉證。 美國證券會(SEC)為了便於監管實行辯方舉證——是假設有罪,證明無罪。
Ⅵ 內幕交易是什麼內幕交易的要素有哪些求答案
所謂內幕交易,按照《證券法》的解釋,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具體來說,內幕交易的認定需考察三個要素:內幕信息、內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和內幕交易行為。如果某一行為在這三個要素上都得到肯定的答復,就可能構成內幕交易。一、內幕信息
無論內幕人的認定還是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都以內幕信息為基礎。因此,內幕信息是內幕交易認定中的基礎環節。《證券法》對內幕信息的定義為: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簡而言之,就是會影響股票價格而又未公開的信息。內幕信息具有兩大特徵:重大性和非公開性。
重大性一般以消息對股票價格的顯著影響力作為判斷標准,即在通常情況下,該信息一旦公開,是否導致公司證券的交易價格在一段時期內與市場指數或相關分類指數發生顯著偏離,或者致使大盤指數發生顯著波動。《證券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列舉了部分此類消息,主要包括涉及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重大投資行為、公司高管人員的變動等方面的消息。
非公開性涉及價格敏感期間的計算。價格敏感期從內幕信息開始形成之日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的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該期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內幕交易的認定。只有在該期間內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交易才能構成內幕交易。此期間外的行為,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並不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從現在的實踐來看,敏感期間終結的時點較為容易認定,即依照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披露之時內幕信息喪失非公開性。具體而言,若內幕信息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全國性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廣泛知悉或理解,則內幕信息喪失非公開性。
如同人一樣,信息也有一個孕育的過程。以何時為信息形成的時點直接關繫到價格敏感期的起點,就像以何時為胎兒成為法律上認可的自然人直接關系胎兒可能享有的法律權益一樣。不過,信息的形成時點直至今日,依然未能找到一個類似胎兒呱呱落地一樣明確的時點,法律法規中對此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依據的標準是信息是否已經確定,例如,董事會做出相關決議,公司或控股股東與第三方簽訂意向書等。具體需要結合不同案件的情況進行認定。二、內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
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只有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幕人范圍的人員,才可能觸犯內幕交易這根高壓線。依據《證券法》規定,內幕人包括兩類:(1)知情人;(2)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從定義上來講比較容易,即指利用非法手段,包括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者私下交易等,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此類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沒有一個特定的范圍,可以是任何一個人。知情人則不同於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其獲得內幕信息的途徑是合法的,往往是基於職務、親屬關系等得以接觸內幕信息。因此,知情人有一個固定的范圍。對此,《證券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此外,法律還對知情人作了進一步區分。區分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法律的一般原則,不過,在某些情況下,考慮到獲取證據的難易程度,法律會進行一定的變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法律首先推定有一定的事實,除非當事人提出相反的證據。具體到知情人的認定,為了更好地打擊內幕交易行為,同時保護屬於知情人范圍內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根據知情人與內幕信息接觸的密切程度,規定了法定知情人、推定知情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對於法定知情人和推定知情人,執法、司法機關只需證明其在價格敏感期內有內幕交易行為,就可認定構成內幕交易,除非行為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悉有關內幕信息。非法定和推定的其他知情人,執法、司法機關應採用與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一樣的做法,除證明行為人在價格敏感期內有內幕交易行為,還需證明行為人是否知悉內幕信息。法定知情人與推定知情人在行為認定中並不存在差別,僅有的區別在於法定知情人為《證券法》規定的范圍,而推定知情人為證監會依據《證券法》授權,在《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中規定的范圍。三、內幕交易的三種具體行為類型
內幕交易的認定,落腳點依然在行為上。內幕人即便知悉內幕信息,只有從事了一定的行為,才能構成內幕交易。這些行為包括在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也就是說內幕交易行為包括三種類型:買賣、建議買賣、泄露。
買賣證券包括以本人名義,直接或委託他人買賣證券,或者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或者為他人買賣證券。其中,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較難認定。目前採用的標準是以資金來源和收益所得進行認定,即緊盯資金的來源與去向。若提供證券或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且該他人所持有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於本人,或對他人所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則屬於以他人名義進行的買賣行為。
建議買賣指向他人提出買賣相關證券的建議。建議方應為內幕人,被建議方應為非內幕人。行為方面,建議方並不是直接將內幕信息提供給他人,而是基於其掌握的內幕信息,建議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建議方起到鼓勵、推動和指導的作用。
泄露包括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刑法》中有關內幕交易行為的罪名包括兩個:內幕交易罪和泄露內幕信息罪。因此,內幕交易行為的前兩種類型和第三種類型在《刑法》中分屬不同的罪名,有著不同的後果。不過,兩個罪名同屬《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罪名,刑罰也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幾類內幕人,不管本身是否從事了買賣證券的行為,若其知曉該信息為內幕信息,則一旦其泄露內幕信息,無論其是否獲益,泄露這一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了內幕交易行為。
Ⅶ 關鍵證據的定義
證據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在我國體現就是證據標准問題。
所謂證據標准亦稱證據的採用標准,指反映證據的基本特徵,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基本原則,即證據的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所謂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有一定的聯系。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反映案件事實真相。證據合法性是指證據取得、表現形式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三者構成統一不可分割的整體,相互補充,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執法實踐中,我們要根據證據標准來確定我們所要收集的證據的方向、范圍,還要根據證據標准來審查己收集到的證據能否成為定案的依據。
Ⅷ 證券的內幕交易如何獲取法律證據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內幕交易首先有三個要件
1是內幕消息,內幕消息有具體范圍,有臨時報告所規定的重大事件,分配股利或增資,股權結構重大變化,債務擔保重大變化,營業主要資產的抵押,報廢,出售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股東或高管,董事監事的行為可能需要承擔重大責任,其他對價格有顯著影響的信息
。內幕消息的重點在於未公開。
2是該人員獲取的內幕消息,屬於內幕消息的知情人
3是該人員在敏感期內,即內幕消息尚未公開時對證券進行了交易。
對內幕交易的認定主要由監管機構進行。《證券法》規定,只要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證明如下情形中的一條,就可以認定內幕交易
1證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父母,子女,配偶及其他有密切聯系的人,進行了與該內幕消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或者證券交易與該內幕消息基本吻合。
2履行職責知曉了內幕消息,或者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內幕消息,證券交易行為與內幕交易高度吻合。
從以上認定中可以看出,監管機構需要獲取的證據,
1是證券交易行為,從證券交易行為可以非常容易與內幕消息是否吻合進行對比。這一證據相對比較好獲取。因為中國證券市場是扁平化的市場,每個賬戶的訂單通過證券公司直達交易所,每一筆交易的雙方都可以記錄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數據按規定最長需要保留20年。而且,如果進行內幕交易,交易金額肯定都是比較大的,很容易造成證券異常波動,所以這種金額比較大的交易是非常容易排查出來的。即使讓子女,父母,親戚朋友買賣,都是很容易查得到的。如果金額很小,那就有點沒有必要,收益和風險不成比例。
2是交易者是內幕信息的知情者。當根據交易行為,排查到具體的交易賬戶,一般就很容易確定相對人了,該人是否知曉這條內幕消息,也是非常容易排查的到的。是否直接知情人,檢查通訊記錄等,都是可以獲取的證據
Ⅸ 突發奇想,問個奇怪的問題,關於內幕交易的。。。。
算,只要提前知道內幕,並買入或賣出股票就算,因為你的操作動機是因為知道了內幕消息.
補充
[得到回內幕答消息後進行股票操作],就認為是內幕交易 不管你怎麼操作股票.是贏利還是虧損
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 解釋很簡單呀,還不懂? 當然這個內幕是指未公開披露的對股價產生影響的消息,內幕交易罪的前提是有證據顯示你知道了內幕消息.
Ⅹ 怎樣才算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開指公司未將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大眾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發布或發表。如果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為公開。內幕信息包括: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劃;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注冊資本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並;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並或者分立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