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專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屬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關聯方主要應包括(1)控股股東及其控制或參股的公司;(2)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對股份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3)合營企業,聯營企業;(4)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技術提供者或與上述人士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1)購銷商品;(2)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收購兼並;(3)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託經營等)等;(4)提供資金,許可協議;(5)擔保抵押;(6)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7)關鍵管理人員報酬;(8)合作投資建立企業、開發項目等。
B. 公司法是否禁止股東和股東的公司之間的交易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
不禁止 但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而且如果構成關聯交易,則有可能會被刺破公版司面紗
在不違反公平原權則並不損害公司利益時 公司與股東的交易和公司與一般人的交易等同 不需要專門的程序批准
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C. 與公司參股子公司的交易屬於關聯交易嗎
首先,應核查參股公司的股權結構,判斷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東是否屬於公司的專關聯方;如屬於公司的屬關聯方,考慮到公司與關聯方共同成立參股公司,且該參股公司與公司還存在交易,存在利益輸送的嫌疑,建議應該先進行清理(一般的做法是公司把股權全部收進來)其次,如果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東不屬於公司的關聯方,那麼該參股公司不是法律上的關聯方,並不存在關聯交易的問題。
D. 公司股東是否可以與公司發生業務往來
個人認為,是否還得看一下章程,是否允許股東的這種行為。
E. 占股10%的股東與被投資企業的交易算關聯交易嗎
首先從股權關系來看10%股權不能認定是同一控制人;其次你需要了解該股東在占股10%的企業里是否參與經營包括擔任董事,執行董事等等,相關規定如下:
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凡以上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被視為關聯交易。
F. 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資金往來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版立的從事生產、權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公司股東如屬於企業股東,與公司構成關聯方,公司股東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經營常規,構成關聯交易,無論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均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
G. 股東是不是關聯方
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內員和經容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實際控制人。
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
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