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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ipo對關聯交易的要求

發布時間:2021-05-15 20:58:34

❶ 港股ipo條件是什麼和A股的區別

港股主板IPO條件和規則——需要滿足三類標准中任意一類即可
第一種:盈利測試
要求1.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而在該段時間,新申請人最近一年的股東應占盈利不得低於2000萬港元,及其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占盈利亦不得低於3000萬港元。上述盈利應扣除日常業務以外的業務所產生的收入或虧損;
要求2.至少前3個會計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
要求3.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第二種: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
要求1.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
要求2.至少前3個會計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
要求3.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要求4.上市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
要求5.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
要求6.新申請人或其集團的擬上市的業務於前3個會計年度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為1億港元;

第三種:市值╱收益測試
要求1.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
要求2.至少前3個會計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
要求3.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要求4.上市時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
要求5.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

和A股的區別
首先,A股市場的財務門檻是最高的,港股對於盈利的要求沒有A股那麼苛刻;
其次,在市場化方面,A股只有創業板有所涉及,即便是創業板有股東數要求,也只有美股要求的一半,港股沒有具體的股東數量要求,這方面雙方有差別,但不是很大。

❷ 擬發行上市公司應在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與程序作出哪些規定

關於關聯交易,在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有明確要求,可以參照下;另外上市公司的章程在網上都有公布,其章程中也對關聯交易有明確的敘述,也可以參照。

望採納哦~

❸ 關於ipo,對並表范圍內的關聯交易有沒有限制

這個沒有太大限制,因為合並報表都抵消了

❹ 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條件是什麼

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條件: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回公司籌集資金

(1)上答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4)港股ipo對關聯交易的要求擴展閱讀:

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可以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

參考資料:網路-上市要求

❺ 港交所發布IPO新規內容是什麼

4月24日,港交所正式公布《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詢總結。這意味著香港市場討論4年之久的上市制度改革,塵埃落定。新上市規則將於4月30日生效。

此外,港交所在最終咨詢總結中,剔除了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最高上限。

此外,港交所在咨詢總結中還公布了,將香港作為第二上市地的標准。針對的目標則主要是創新產業公司,相關公司需在包括在紐交所、納斯達克以及倫交所等地,最近至少兩個財年,有良好的合規記錄,在香港作為第二上市地時,預期市值最低100億港元。

❻ 港股IPO上市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流程是什麼

香港港股上市有明確的要求和條件,擬上市企業需要達到相應要求。香港港股上市流程具體分為三個部分,首先是前期准備,需要委託中介結構(包括保薦人、會計師、中國律師、香港律師、內控顧問和評估師等);其次是盡職調查、材料准備與監管機構審批(盡職調查、審計、重組及引進戰略投資者、准備申報文件、申報及接受審核);最後是銷售與發行(路演、發行、發行上市)。

❼ 請教:香港聯交所對關聯交易的規定

聯交所上市規則復規定,關聯交易制是指上市發行人與關聯人士之間的任何交易。上交所上市規則規定,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上交所的定義與財政部會計准則一致。上海證券交易所5月1日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以下簡稱「上交所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也採用了財政部會計准則的規定。
綜上,關聯交易的定義一般通過「關聯人」和「交易」的界定來進行定義。但從立法技巧上看,聯交所是將關聯人士和交易簡單結合,再通過其他條款的解釋,引入「關聯人士」和「交易」,體現了英美法系立法特點。而上交所基本是直接引用財政部的定義,規定了「交易」的內涵,能夠保持披露和審計的一致性。但需要說明的是,上交所和財政部會計准則對關聯人的界定是不同的。
對於提升關聯交易立法層次問題,考慮到關聯交易是一個中性的概念,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如澳大利亞在《公司法》中都對關聯方、關聯交易、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在關聯交易中的法律責任進行界定,因此,建議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交易進行相關規定,使關聯交易的上市監管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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