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落實好《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的發展方向,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
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網路推進交易電子化,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指導和協調等相關工作。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㈡ 如何推進整合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意見
8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由於之前該《方案》已經多年醞釀、廣泛討論、數次徵求意見,因此《方案》的正式出台得到了業界的廣泛關注。
一、《方案》的積極意義和作用
首先,《方案》的出台表明中央高度關注自「十一五」以來部分地方的改革實踐,也是對部分城市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的認可和肯定。其次,《方案》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發展方向,就是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並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第三,《方案》明確提出了信息公開共享的工作要求,特別是要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以及加強交易數據的統計和利用,這些也是進一步明確了平台為市場服務的具體方式。
從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 《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看,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規范交易活動的組織。二是規范實施有效監管。規范交易活動的組織可以通過平台建設實現,規范實施有效監管則需要對監管體制和機製作深入的研究和改革。 《方案》提出的建立電子監管平台是一個有效的措施,需要對監管工作的抓手、執法行為的標准、自由裁量權的實施等環節進行規范。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最終形成規范的平台體系和規范有效的監管體系。
二、貫徹落實《方案》的關鍵舉措
結合合肥市的改革經驗,大力推進平台的整合和平台建設,關鍵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推進平台的信息化建設。除了實現電子招投標、電子監管等功能以外,還應該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應公開的信息全公開、應屏蔽的信息全屏蔽,切斷圍標串標渠道,從源頭預防腐敗。
二是開展平台的標准化建設。作為服務性場所,推進交易服務體系標准化建設是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發展的必由之路。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自2012年以來就開展了標准化建設,制訂了「服務提供、服務保障、服務評價與改進」三大類近200條標准,並在各環節工作中嚴格按標准執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正在打造國家級服務業標准化試點單位。
三是推進市縣一體化建設。 《方案》中明確提出縣級不再新設交易平台,已設立的要整合為市級平台的分支機構,因此在已建縣級平台的地區開展市縣一體化建設應屬當務之急。合肥市自 2012年就開展了市縣一體化建設,統一了工作標准、項目分級操作、統籌實施監管,不僅實現了縣級申報、市級操作、遠程異地評標的便捷功能,也走出了一條全市整體發展的路子。
四是加強交易數據的統計和應用。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可及時研判市場行情、掌握市場動態,進而為管理市場提供有價值的資料。將交易數據公開發布更可有效引導市場行為,避免盲目競爭、惡意競爭。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自今年 4月份起開展了中標價經濟指標分類統計發布制度,利用大數據不斷提高市場管理水平,更實現了交易數據為市場主體服務的功能。
㈢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相關主體包括哪些
它在名義上是每個人都享有的財物,但實際上任何個人都不可能完版整地得到它、佔有權它和使用它。公共財產作為公共物品,是由公共財政支出的,其來源是納稅人的稅收。因此,每個公民都有享有的權利,但它不是單個個人所購買的產品,故只能作為公物存在。
作為公共管理內容的資源是有特定含義和范圍的。一般說,為一定社區的人們共同擁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都屬於公共管理資源的范疇。這些資源,在名義上是每個人都可以享有的財物,但實際上任何人都不可能完整地佔有它。這些資源主要包括:自然資源、公共設施、公共信息、公共企業以及人力資源等。
㈣ 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加快建立並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交易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無錫市《關於推進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改革,組建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方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結算原則,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三條 所有納入本辦法交易范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應嚴格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場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相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委)是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和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重大決策,領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的重大事項。主任由分管市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發改委、金融辦、建設局、監察局、財政局、城管局、編辦、國資委、審計局、國土局、水利局、交通運輸局、環保局、市政園林局、民防局、物價局等職能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海關。
第五條 監管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管辦),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的指導、協調和監管工作,由市發改委、金融辦、財政局、監察局組成,辦公室設在金融辦,主要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負責研究制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的管理制度,規范交易行為;
(二)對全市各類公共資源按規定進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編制《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及時更新;
(四)指導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業務活動,對公共資源交易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生的爭議、糾紛,受理對公共資源交易的投訴並進行查處;
(六)承辦監管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以無錫產權交易所為服務平台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通過提供自主交易、委託(授權)交易等綜合服務,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最大化。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建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修改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相關的操作細則;
(二)為各職能部門進場組織開展交易活動,統籌安排交易時間、場地;
(三)接受各職能部門的委託,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四)對進場交易的項目實行交易登記制度,實施成交交易備案;
(五)建立規范的信息平台和交易監管系統,為信息的公開發布及交易監管提供必要的軟體支撐;
(六)建立資金結算系統,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資金結算服務;
(七)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對交易活動的監管和監察機關的監察;
(八)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的各職能部門依法對其職權范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進行組織、監督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委託相關代理機構或中心進行公共資源交易;
(二)對涉及本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管,接受交易各方的投訴;
(三)審核確認交易過程、交易行為和交易結果;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業的評審專家庫,培訓、考核和管理評標專家,並指導、監督專家庫的使用;
(五)向監管辦申報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出現的新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協助監管辦及時更新《目錄》。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的服務提供商主要包括招投標代理機構、產權交易機構、拍賣行等。服務提供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開展業務,為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優質服務。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各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交易活動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自覺服從相關職能部門和監管辦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入場范圍及項目
第十條 進入中心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包括以下幾類:
(一)按規定必須公開招標的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采購項目,包含可社會化(含外購、外包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四)各類環境資源交易行為;
(五)文化、體育、教育、衛生、交通運輸以及市政園林等部門的特許經營項目,城市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公共停車場、大型戶外廣告空間資源等;
(六)城市道路(特大型特殊橋梁、隧道除外)、園林綠化、公共建築、環境衛生等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的日常養護、物業管理等資源項目;
(七)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資產及股權的市場轉讓和處置;
(八)涉訟涉訴罰沒資產的處置;
(九)市政府確定必須進行市場配置的其他公共資源項目。
公共資源交易范圍參照《目錄》執行,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經批準的場外公共資源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下列公共資源不得交易: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禁止的;
(二)資源產權歸屬關系不清的;
(三)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四)已實施抵押、質押擔保,且未取得權利人同意的;
(五)已實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強制措施且未經有權機構授權或允許的;
(六)提交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七)應審批、評估而未審批或評估的。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可以採用招標、拍賣、電子競價、協議成交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各職能部門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建設工程市場和土地交易市場暫按「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建設工程交易分中心」和「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國土資源交易分中心」方式,開展公共資源的交易活動,中心同步提供項目信息發布服務。
第十四條 市政府采購中心仍獨立負責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采購項目的具體操作,中心統一提供項目信息發布服務。
第十五條 凡進入中心的交易項目均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規則進行,中心應在業務受理、交易安排、信息發布、交易手段、場地設施、資金結算等方面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六條 進入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一般程序包括:交易委託、信息發布、實施交易、結果公示、交易結算、交易見證、立卷歸檔等。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進場交易的程序與規則按照《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則》執行。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收入收繳按照《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收入收繳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場內各交易環節的具體細則由中心按照「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結算」的要求制訂,並報監管辦審核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 交易監管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採取集中統一、高效有力的綜合監督體制。有關部門負責對各自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監管辦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公共資源交易職責情況和中心的服務活動進行監管。
第二十一條 交易雙方當事人應對交易活動要求其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當事人認為交易活動不合法的,可以向相關職能部門或監管辦投訴舉報,職能部門(或監管辦)應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應建立投標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單位或人員從業信用評價制度,規范其資格審查,凡有違反規定或不良行為記錄的,列入黑名單,限制進入中心交易。
第二十三條 監管辦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公共資源交易中存在的問題,對違反工作紀律造成損害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監察部門通過無錫(網上)感知監察系統中的公共資源交易監控平台對交易全過程進行電子監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中心對入場交易項目實行有償服務,收取必要的服務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標准由物價部門核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㈤ 公司內部招投標部、投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解析「黑名單」信用管理制度及其在招投標管理領域的制度應用-工保網
在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及監理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標准中,信用主體「不良信息」評價因素分為9類共計60分,而一旦信用主體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其招標投標信用評價中「不良信息」項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
此前,湖南省《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信用主體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信用評價處理僅為「不良信息項」分值扣30分。
除了「黑名單」信用懲戒制度,各地住建部門還將「信用管理」機制深入應用於市場監管、招投資格審查、招標評標因素等領域環節。
1
如2020年7月1日湖南省住建廳發布《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對納入不良行為記錄的信用主體列入標後稽查重點檢查對象,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
2
再如2021年2月10日,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關於徵求<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資格審查辦法和招標評標辦法><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實施「評定分離」辦法指導規則>修訂意見的公告》,文件要求對投標申請人進行包括「建築市場信用、履約評價、資質、類似項目經驗、獎項和榮譽等反映投標申請人能力和信譽的相關內容」的信用資格審查。
隨著建築業投資與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建設活動主體信用風險對項目工程質量、安全、投資與進度的風險影響也不斷提高。招投標管理作為各類建設管理活動的初始環節,加強其信用管理應用有利於從源頭解決各類信用風險問題,為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資、進度目標的實現形成保障。
㈥ 公開招標必須進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嗎進交易中心和不進交易中心的要求區別是什麼是硬性規定嗎
公開招標不一定要進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人可以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所以進不進交易中心由招標人進行決定,不存在硬性規定。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的有效實施,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一、負責不同: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台。內容包括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公立醫院葯品和醫療用品采購、司法機關罰沒物品拍賣、國有的文藝品拍賣等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中心集中交易。
二、投標不同:
根據住建廳2001年第89號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以上或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投標。所以還是要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
國家部分城市已經開始對此進行改革,改革之後民營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包括房地產項目,無需進入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只需自行招標後辦理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即可辦理手續開工。
但是這意味著相關單位將直接減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服務費及場地收費帶來的巨額收入,所以大部分城市的發改委部門還是拒絕執行,人就沿用原政策。。
三、監管部門不同:
該項目招標的資金來源 如果含有國有資金(部分或者全部) 是需要到地方招標辦備案進入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 ,不含國有資金;邀請招標一般都可以自主招標 但要進入有形市場 否則 監管部門也不會監督。
規定只根據一點 該項目招標的資金來源 如果含有國有資金(部分或者全部) 是需要到地方招標辦備案進入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 ,不含國有資金,一般都可以自主招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6)14部門頒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和落實資金來源是招標項目進行招標前必須具備的兩項基本條件。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
(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准手續的,已經核准;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