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與基金的區別
第一,行為主體不同。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行為,證券投資基金則分兩種情況,契約型基金是基金與投資者的信託關系;公司型基金則是發行股票來發起基金,換句話說,投資者是公司型基金的股東。
第二,二者投資限額不同。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要求很高,單個客戶的資產管理最低限額是100萬元;而投資基金就沒有什麼限制。
第三,運行方式不同。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屬於證券公司業務,由投資者和券商合同約定運行;而有的證券投資基金如封閉式基金,ETF、LOF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投資者可以在一、二級市場申購贖回或交易。
Ⅱ 什麼是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一般是指 證券經營機構開辦的資產委託管理,即委託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為。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經營機構在傳統業務基礎上發展的新型業務。國外較為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大都願意委託專業人士管理自己的財產,以取得穩定的收益。證券經營機構通過建立附屬機構來管理投資者委託的資產。
Ⅲ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和信託業務的區別
證券公司一般是幫你開證券賬戶給你自己交易或者有授權幫你買賣股票的,而信託公司是你把資金交給那個公司的專業管理人員幫你投資,相當與基金
Ⅳ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方便有什麼好的參考資料沒
1 我國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現狀分析 馬瑾; 朱紀平 商業研究 2003-07-25 期刊 7 135
2 對我國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思考 高平平 新鄉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3-07-30 期刊 1 42
3 關於我國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創新的幾點思考 徐東偉; 王占軍 黑龍江對外經貿 2005-03-30 期刊 2 107
4 我國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研究 肖金 天津大學 2004-12-01 碩士 3 122
5 我國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規范與發展 張志強 四川大學 2002-10-01 碩士 0 92
Ⅳ 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業務規定
資產管理業務規定
第一,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證券公司可以在規定的最低限額的基礎上,提高本公司客戶委託資產凈值的最低限額。
第二,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收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
第三,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所佔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但是按照以下規定第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證券公司可以自由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授權程序的批准。
在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資金。以自由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其所投入的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第六,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證券公司的客戶資金存管銀行代理推廣。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
第七,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或者作出批准決定之日6個月內啟動推廣工作,並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設立工作並開始投資運作。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入資產託管機構,不得動用。
第八,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集合計劃賬戶、專用交易單元應當報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於回購。
第九,證券公司將其所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10%。
第十,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投資於本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與本公司或資產託管機構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時候告知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前述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3%。
(5)資產管理業務證券交易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的基本規范
(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重點掌握,對有關數值應重點記憶)
(四)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與批准程序
(五)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
(六)資產管理合同
(七)資產管理業務的禁止行為(重點掌握,重要知識點與考點,請同學們加強理解和記憶)
(八)客戶資產託管
(九)資產管理業務中證券公司及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Ⅵ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包括哪些內容
公募基金、券商「代客理財」、信託投資。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試行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行為。
目前國內規范委託資產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規有:《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合同法》、《信託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明確指出了目前我國合法的委託資產管理形式只有公募基金、券商「代客理財」、信託投資,而其他的資產管理形式要麼是使用了《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麼就是非法的。
Ⅶ 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是否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交易》和證監會的說法是一致的。多出來的「客戶」二字,實際上是資產管理業務的服務對象。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是券商的客戶。《證券交易》書中只是省略了這個默認的對象而已。。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是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對於該項業務的資質,證監會並無特殊規定,只需要具備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即可。而資產管理業務中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是有特別規定的。
Ⅷ 證券公司的 資產管理業務 和經紀業務 有什麼區別
簡單說, 資產管理業務——就是代客理財,收取管理費和盈利的提成; 經紀業務——就是收取股民交易的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