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對於現在的網路交易,你有什麼看法
通過這種的事情,也會出現各種各樣的詐騙的事情的發生,但是人們卻並不知情,所以這種的危害也是非常的大的。
Ⅱ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
(2014年1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 第一條 為規范網路 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 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路經濟發展。
第六條 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章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 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十八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第十九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路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路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
(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五)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第二十一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二章 第二節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網路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路系統。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修改其與平台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允許其退出,並根據原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平台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台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台調解的,平台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台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平台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台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台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台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當用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台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二章 第三節 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三十六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採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通過博客、微博等網路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並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八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網路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路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十九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四十一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於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對於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群體投訴或者案情復雜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四十二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的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涉嫌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相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
(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封、扣押用於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商品、工具、設備等物品,查封用於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經營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四十五條 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採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四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四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工作責任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台完成的經營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關於網路商品交易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實施指導意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年5月31日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Ⅲ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伴隨著信息時代的疾進步伐,中國的網路交易已從最初的「新生事物」發展成全社會參與、採用先進信息技術的交易方式。尤其是網路交易已影響到我們每一個人,並改變著人們的消費習慣。
由於交易過程的數字化和虛擬化,信用瓶頸始終是網路交易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障礙,參與交易的雙方、第三方機構都應為維護交易的安全與便利而遵循「游戲規則」,以促進和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從這個意義上看,國家工商總局2010年5月頒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無疑是該領域制度建設的「首規」。
網路市場飛速發展,網路交易新形式、新業態不斷涌現,《暫行辦法》中的部分規定已相對滯後,無法適應網路市場規范發展的需要。在這一新形勢下,國家工商總局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出台《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從《暫行辦法》到《辦法》,行政規章的名稱縮短,涵蓋的范圍卻更加廣泛。新辦法充分適應了網路交易發展的新特點,還細化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項保護措施。相關媒體調查發現,消費者對新辦法中的7日無理由退貨、賣家實名制、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及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等內容格外關注,表明這些條款確實是准確「擊中」了網購過程中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
中國消費者網路購物的習慣逐漸形成,移動購物時代更是釋放了購買力,隨著無線寬頻和智能手機的普及,越來越多人加入到網路購物的隊伍中來。網路交易的發展與相關政策法規的完善,呈現出良性互動效果。一方面,為適應網路交易日新月異的發展,相關政策只有進一步完善、創新,才能保障網路交易的誠信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相關政策的出台,也為網路交易注入「強心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信心指數也會得到進一步提升。
新辦法中的相關細則讓不少網路消費者「點贊」,也表明一個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規是營造更加成熟、規范的網購環境的基礎,並將由此帶動更多人嘗試網購。可以預見的是,隨著中國網路交易政策法規的不斷完善,網路購物環境將更加「清新」,網路交易也將迎來更加廣闊的前景。 1.網路購物享受7天後悔權
2014年3月15日起伴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實施的新《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網路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利用技術手段不正當競爭、經營網店需要實名認證以及消費者維權細化措施等方面有了細化的補充性規定。與修訂前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相比,修訂後的《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網路購物中,除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定製的、鮮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數碼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外,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此項規定與同日開始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於網購商品過程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條款一致。
此外,《辦法》還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由此,消費者在購物索要發票等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時,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在產生糾紛時,可作為消費投訴的依據。
2.嚴禁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進入電子商務時代,網購信息泄露的現象屢見不鮮,對此《辦法》里明確規定採集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三原則,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圍應當公開並經被收集者同意。對於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等具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披露。
此外,為了能更好的避免以及解決網購過程中產生的糾紛,《辦法》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 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3.管轄范圍更廣監管力度加大
《辦法》監管的范圍更加廣泛,包含了對網路交易主體、客體和行為三方面的規范,涵蓋了網路銷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支付 結算、物流、第三方 交易平台、宣傳推廣等各種營利性行為。
惡意給同行打差評、虛假交易、刷單是近年來伴隨電子商務而產生一種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了網路市場的經營秩序,消費者也深受其害。對此,《辦法》針對網路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不得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對於上述的相關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將進行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電子發票和憑證可作為投訴依據
《辦法》對網購發票和憑證進行了規定,第十三條明確,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5.第三方交易平台終止服務應提前公示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一些網站由於各種原因進行了關停和重組。比如2012年團購網站出現了倒閉潮,致使很多已經團購的消費者得不到賠償。《辦法》針對網路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為也做出了規范。特別強調,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微博推銷商品應註明是否為廣告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在網上總是看到不少網路大V通過微博、微信等發送廣告信息。此次《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法》第三十七條指出,網路交易中,通過博客、微博等網路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並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Ⅳ 良好的網路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 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路經濟發展。
第六條 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十八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第十九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路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路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
(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五)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第二十一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二節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網路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路系統。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修改其與平台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允許其退出,並根據原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平台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台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台調解的,平台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台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平台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台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台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台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當用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台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節 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三十六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採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通過博客、微博等網路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並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八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網路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路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章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四十一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於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對於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群體投訴或者案情復雜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四十二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的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涉嫌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相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
(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封、扣押用於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商品、工具、設備等物品,查封用於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經營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四十五條 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採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四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四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工作責任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 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台完成的經營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關於網路商品交易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實施指導意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年5月31日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Ⅳ 關於網路交易的流程和條件
想使用網路交易
首先你需要一張開通了網上銀行的銀行卡(例如是工行的靈通卡等等),也可以是象支付寶之類的卡
在選擇了你要買的物品後,再選擇支付,這是會有你買的全部東西的金額之類的資料,確定了就要選擇支付的卡,這時會進入你的卡的網上銀行的畫面,按照你所擁有的卡的網上銀行支付過程使用就行了!
特別提醒的是買東西一定要到正規的網站去,其他的有可能是騙人,確定一定以及肯定要千萬的小心哦!!!
Ⅵ 一般可以採用哪些評價指標來評價一個電子商務網站
隨著網路經濟的迅猛發展,
形形色色的電子商務網站不斷涌
現,
如何科學合理地分類和評價這些網站成為消費者和網站投資
經營者共同關心的問題。
一方面,
消費者希望通過客觀的網站分
類和評價規則,
迅速高效地了解和尋找最好的網站來獲得滿意的
商品和服務;一方面,網站投資者可以了解網站的實力和潛力,
以便做出和調整投資經營決策
;
網站經營者希望知道網站的成功
與不足之處,
尋找改進的方法使自身逐步完善並迅速發展。
電子
商務網站指標體系的研究顯得較為重要,
各方面的需求促使網站
評價的研究和實踐蓬勃發展起來。
搞好電子商務網站評價對電子商務網站的建設和發展將產生
積極的推動作用。目前的電子商務網站評價體系存在一些問題,
國內外學者和網站所提出的指標體系形式多樣,
內容不同,
但是
有些指標設計不完整,
不能真實反映網站的實力和潛力;有些指
標設計不科學,
存在不同指標重復交叉的現象;
有些結構設計不
合理,在指標的重要程度(權重)的設計上有悖常理。
一、電子商務網站分類
電子商務網站的建立,可以為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提供方便,
使產品服務快捷高效,
減少企業資源限制,
降低管理成本,
提高
企業與消費者或客戶雙方的經濟效益。
電子商務網站是電子商務
的載體,至今沒有統一的分類模式。本文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
對電子商務網站進行劃分。
1.根據電子商務網站經營產品的性質劃分
(1)生產製造型
此類型的電子商務網站所經營的產品是表現為實物形式的商
品,
按照提供商品的具體性質,
還可以細分為工業產品網站,
包
括大部分面向工業界的產品信息網站;計算機及通信產品網站,
面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計算機和通信產品的信息
;
書籍及音像製品
網站,
經營書籍和音像製品,
為遠程消費者提供服務;醫葯保健
品網站,
包括葯片、
保健食品的在線交易服務等;家用及消費品
網站,銷售家用電器、傢具裝飾、日常消費品等。
(2)勞動服務型
有些企業並不向客戶提供具體的商品,
而是提供某些無形的
產品或服務,
包括管理咨詢、
標准文檔或電子產品下載、
廣告服
務、
信息提供服務、
在線支付服務等。
這種企業所依賴的電子商
務網站被劃歸到勞動服務型中。
2.根據是否提供在線支付服務分類
(1)非支付型的電子商務網站
非支付型電子商務網站是指網站的重點不是進行在線交易,
而是向目標受眾提供相關的商品、
技術、
服務的信息,
這種電子
商務網站只有信息的流動而沒有資金的流動。
(2)支付型電子商務網站
支付型電子商務網站即進行網上交易、網上支付和貨物運
送業務的網站。它除了有非支付型網站的全部業務以外,還包
括銀行的支付、交割活動以及對貨物的運送活動。目前支付型
網站是電子商務交易的發展方向,也是所有電子商務工作者的
最終目標。
3.根據服務提供的區域范圍分類
按照服務的地理范圍的大小,可以將電子商務網站分為:
(1)本地電子商務網站
本地電子商務網站是指電子商務交易面向較小范圍內的客戶
或某些特定的用戶,
僅限於某個城市或地區,
電子商務網站的系
統設置功能僅為當地客戶設計。
(2)國內電子商務網站
在服務范圍上進一步擴展,
且通過軟硬體技術提高本身的服
務能力和服務質量,
它的業務范圍面向全國,
而且相應的輔助系
統也比較完善。
(3)全球電子商務網站
全球電子商務網站是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產物。
由於各國的
政治、
法律法規、
電子貿易稅收不一樣,
全球電子商務網站到目
前來講還很稀缺,
但是如果僅僅從商務信息共享的角度來講,
很
多電子商務網站已經達到這一目標。
除此之外,
還有一些傳統的分類方式,
比如根據電子商務網
站所面對的商務受眾可以分為B2B、
B2C和B2A網站
;
根據網站商
品的經營方式,可以分為網上專賣、網路零售、網上拍賣、網上
二手交易等;根據主體內容,
可以簡單的分為電子商務平台網站
和電子商務資訊網站等。
二、電子商務網站評價指標細則
目前用於電子商務網站評價用的方法較多,
從評價所需數據
資料的獲取方法來分,
主要有網站流量指標統計法、
專家評價法、
問卷調查法以及綜合評價法。
網站流量指標統計法側重於通過軟體統計分析網站的實際瀏
覽量,
根據有效瀏覽量來判斷網站吸引關注的成果。
專家評價法
可採用Delphi法或專家會議等方法對一系列電子商務網站進行評
估,
利用專家的知識和經驗,
集思廣益作為較為客觀公允的評價
電子商務網站的分類及評價指標分析
[
摘 要]
電子商務網站是電子商務企業的門戶和平台,聯系著商品交易的兩端。通過對電子商務網站功能和質量的評
價,可以輔助企業更好的建立自身的網站,提供消費者更好的選擇。本文首先對電子商務網站進行分類,並從商業性電子
商務網站系列屬性中提取具有共性的評價指標。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網站 分類 評價
朱衛未 南京郵電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陳文惠 南京電子技術研究所信息化推進中心
俞 棟 上海應用物理研究所科技處
基金項目:南京郵電大學攀登計劃項目(XK0010907002)
144
《商場現代化》2009
年
2
月(中旬刊)總第
566
期
電
子
商
務
結果。
問卷調查法通常採用抽樣調查或在線調查等形式,
通過較
大數量的網民的反饋信息來獲得問題結果,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
心歷次
「中國十大網站」
的評選結果都是基於在線問卷調查的方
法獲得。
綜合評價方法是一種結合動態監測、
市場調查、
專家評
估法和質量管理為一體的綜合評價模式,需要獲取科學的數據、
一定量的專家結論以及科學合理並有足夠樣本量的調研結果作為
評估的依據。
本文所要提出的電子商務網站評價指標細則,
是採用綜合評
價方法進行分析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用於建立綜合評價指標
體系,
在此基礎上採用專家意見進行權重賦值和數據獲取,
最終
通過定量定性分析獲得客觀的評價結論。
對於電子商務網站,
本
文認為應該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評價:
1.技術指標,涉及到電子商務網站的相關技術應用,以及因
為技術的使用而導致的網站安全性等數據。
2.界面指標,關於電子商務網站的界面以及各層次頁面呈現
給用戶的美觀特點。
3.資訊指標,指電子商務平台網站和咨詢網站所能提供給消
費者或用戶的產品或服務信息質量的指標,
包括信息數量、
可信
度、更新的頻率等。
4.功能指標,指電子商務網站提供的用戶功能,表現為是否
能夠安全便利地完成消費者的商務活動,
並能夠提供給用戶較多
的功能定製自由。
5.客戶服務指標,
涉及到網站客戶服務系統在網路出現問題,
客戶使用網站出現問題的時候表現出來的反應能力和解決問題的
能力,以及在線下交易過程中的流程監控等。
6.經營業績指標,值得是電子商務企業僅僅從網站運營角度
所達成的成果,
包括網站所產生的影響力和用戶吸引力,
網站的
盈利能力等。
根據上述的評價指標,
我們可以建立如上圖所示的
6
個一級
評價指標和
31
個二級評價指標。
電子商務網站評價指標體系涉及到一級和二級指標,
其中有
些指標本身就是量化的指標,有些關於安全性、可靠性等指標,
在相應的計算機網路系統評估中有對應的量化半量化指標,
而部
分指標還帶有較大主觀性,
用常規的指標定量分析難以解決。
對
於這部分指標,
採用專家評價法或問卷調查法進行模糊分析,
可
以獲取相應的結果。
對於網站的一級二級指標在評估中所佔的權
重值,
一般可以採用層次分析法、
模糊綜合評價結合專家意見進
行賦值。
三、結束語
電子商務網站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需要長期探
討和實踐的過程,
盡管近年來國內外研究者一直在致力於這方面
的研究,
但目前尚無較為一致和認同的研究思路與研究方法,
本
文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電子商務網站的評價指標體系細則,
可
以較好的應用於對電子商務網站的評價分析中
;
同樣,
經過修改,
本指標體系中的大部分細則也可以應用於電子政務等同類站點的
評價分析,具有較好的推廣意義
Ⅶ 請問淘寶網上的交易規則是怎樣的.
我注冊了淘寶賬戶,不注冊支付寶賬戶可以在淘寶網上進行交易嗎? 如果不使用支付寶賬戶只有淘寶賬戶也可以在淘寶網上進行交易,但是如果在交易過程中出現問題,就無法按照支...
淘寶網評價規則 只有店鋪評分入口,可詳見此規則中的店鋪評分規則)如果交易過程中發生退款,且交易買方選擇 未收到貨 或...
交易爭議補充規則 並先行承擔相應損失(如有)。 補充說明 淘寶網只提供交易輔助服務,並不參與交易本身,如發生任何...
淘寶網全球購服務規則 情節嚴重取消全球購資格並給予2-4級處罰(關店1個月-永久關店)。 4. 上述處罰不影響執行淘寶網的其他規則...
如果我沒有在淘寶上達成支付寶交易,但是也想用推薦物流發貨,可以嗎? 您可以使用我們的 非支付寶交易發貨 的功能通過網上來下物流訂單非支付寶交易發貨是指:所有不通過支付寶...
交易流程規則 2)店鋪評分的有效期為:雙方交易狀態為 交易成功 後的15天內。 3)非支付寶的交易不能進行店鋪評分。 ...
我申請的這個類目保證金規則上說只要1000,但是為什麼申請的時候提示我要交2000? 遇到此情況,請您先調整正確的類目或者查看目前店鋪類目對應的保證金金額,如果您調整了之後仍不行,請您...
我在淘寶網上買到的東西與賣家的描述不符,可不可以寄到淘寶,請工作人員幫助解決? 淘寶網是一個交易平台,並不接受貨物中轉和貨物檢驗,請您主動和您的賣家協商。如果無法協商,請您第一時間...
為什麼點擊淘寶網上的寶貝,提示此寶貝不存在? 淘寶提示此寶貝不存在,可能是由於以下幾種情況: 1、寶貝已被刪除(因違規發布被淘寶刪除或者被寶貝所有...
淘寶網上的掌櫃名可以修改嗎? 掌櫃名就是您的注冊的淘寶會員名,注冊成功後是無法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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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到淘寶會員互助答案「淘寶網上的交易規則是怎樣的」8137條 淘寶網上的交易狀態是怎麼顯示的啊??? 淘寶網上的交易記錄是不是假的? [新人求助專區]建設銀行信用卡能在淘寶網上進行交易嗎? 現身說法,我在淘寶網上的交易糾紛 淘寶網上拍下東西,又不想買,對方不肯關閉交易怎麼辦? 我在淘寶網上拍到了東西,但一天沒到賣家關閉交易 遭遇了淘寶網上的所謂N鑽石賣家的欺詐交易,可以向12315投訴嗎? 在淘寶網上交易收費嗎 淘寶網上出現特價商品,但賣家要求款到發貨,而且必須網下交易! 實惠交易店在淘寶網上搞欺騙
Ⅷ 大家來評淘寶交易規則合不合理
沒辦法,這種產品與其他東西不同,本來就是舊產品而且你又清洗過
只能以後長個心眼,收到後先點亮看看,有問題趕緊聯系賣家,沒問題再清洗,像現在這樣先清洗再試,說真的,是不是自己洗壞的可能你自己都不能100%確定,淘寶只是個平台,賣家舉證你清洗過導致產品損壞,而你又無法舉證在清洗前就是壞的,如果你是淘寶你也沒辦法去仲裁買家勝訴,網購很方便價格也相當便宜,但購買這種電子類產品時千萬要長個心眼,留下證據!
Ⅸ 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專家評標審現場行為規范及評價運用規定第一條內容是什麼
這個你可以直接拿書對照,或者去官網看看
Ⅹ 網路交易的基本常識有哪些
網路防騙技巧
一、原則
1、對既將發生和已經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或公司的情況要進行深刻了解,而且時刻注意它經營情況的變化-主要是指企業或公司資金狀況的變化;
2、對"公司注冊資金過大和過小"的公司和企業,尤其要比較注意;
3、對"急於要貨的單"也要比較注意;
4、盡可能採用現款現貨的方式,原則上不允許"賒銷";
5、盡量不和某些"職業騙子的集散地"的地區的單位和人做任何生意,因為沒有必要冒這種風險!
6、為防止銀行支票和匯票的風險,建議採用款到帳才給貨的方式。
7、為防止假期資金風險,企業可以採用早放假、晚收假、多放假的方法,以避開因為銀行票據交換而可能出現的問題,因為"非誠信分子"完全可以利用長期假期中銀行結算速度慢和時間差來騙取不正當收入。
8、和業務合作單位的負責人或老闆,交為真正的朋友。
9、了解對方法人代表的實際情況,因為這是企業在法律上的責任人。某些不誠信的公司和企業聘請公司外的無業人員等無關人員來做為公司的法人代表,一旦東窗事發,即刻溜之大吉,剩下一個什麼都不知道的"法人代表"來承擔他根本沒有辦法承擔的責任。
經驗二 利用銀行,商檢等第三方機構 既然大家上了網,就應該充分利用網路資源!
世上哪有不冒風險的生意,要做生意就得去冒險!那麼網路可以給你帶來新的機會,難道就不會給你帶來更多的風險??
既然上了網,就要學會利用網路資源,那為何做生意就不能在原有的基礎上好好利用網路優勢呢?
一、那種非要見面見產品才能定奪的生意,就要利用電話、傳真以及網路先要好好了解對方的資信,確信對方有此實力,有此信譽,而且有此買賣意願的時候,才能進一步進行面談、洽約等實質性合作。相信此法可以盡可能的規避那些虛情假意的交易。
二、凡是可以明確文字表述,有公認標准,如化工、紡織、五金、葯品等等產品,為何不可以進行准入交易制度,首先排除那些沒有真正交易的對象,讓實在想交易的才能進入到交易場所來,然後在向股票交易方式學習,無論是買是賣,先掏出能夠交易的資金來,再洽約。打個不恰當的比喻,雙方賭博,不論你我是否相識,全都現兌現,否則就有麻煩:大家一般都是將錢交到雙方認可的公正方,然後才來按游戲規則進行。生意是否也要按照一定規矩來辦,才能保證各自利益?
如果你我雙方想做生意,可以!通過實地交易市場或網上虛擬交易市場先進行初步聯系,OK,卻是有交易意願,那好,賣方將產品質量保證金打入交易市場提供的銀行:買方將合同保證金打入交易市場提供的銀行,並各自授權銀行凍結資金。做到這一步,我相信雙方都是有實力可以進行洽約了,這時就是發樣品、去人,那都是可以順便辦的事了,最好直接在交易市場報出賣盤合同或買盤合同,合同糾風由仲裁機構或法院來裁決,質量由質檢局來保證,大家怕什麼?何況錢還在銀行凍結著,誰也不怕誰跑了,要知道,有時一筆生意可能讓人翻不了身哦!那是你就是把產品拉到澳大利亞又怕啥?!還怕網路騙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