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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第九章

發布時間:2021-05-27 02:18:39

Ⅰ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九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七十八條證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依照本辦法取得的設立及業務許可。
第七十九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任職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的義務。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總經理離任時,交易所理事會應當聘請地方審計局或者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總經理離任審計。交易所聘請的審計機構應當報證監會認可。
第八十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在任何營利性組織、團體和機構中兼職。證券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兼職。
第八十一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內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上市公司獲取利益。
第八十二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遇到與本人或者其親屬等有利害關系情形的,應當迴避。具體迴避事項由其章程、業務規則規定。
第八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各種資金和費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並制定專項管理規則進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證券交易所的收支結余不得分配給會員。
上述各種費用的收取標准及收取方式應當報收費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報告義務:
(一)每一財政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交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二)每一季度結束後15日內、每一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就業務情況、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等向證監會提交季度、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抄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
(三)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本辦法其他條款中規定的報告事項。
(四)證監會要求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八十五條遇有重大事項,證券交易所應當隨時向證監會報告。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
(一)發現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所會員、上市公司、證券投資者和證券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
(二)發現證券市場中存在產生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為的潛在風險;
(三)證券市場中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未作明確規定,但會對證券市場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四)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過程中,需由證券交易所做出重大決策的事項;
(五)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六)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六條 遇有以下事項,證券交易所應當隨時向證監會報告,同時抄報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交易所會員和證券投資者:
(一)發生影響證券交易所安全運轉的情況;
(二)證券交易所因不可抗力導致停市,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採取技術性停市措施。
第八十七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監會的要求,向證監會提供證券市場信息、業務文件和其他有關的數據、資料。
第八十八條 證監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會員和上市公司的有關資料。
第八十九條 證監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其章程和業務規則進行修改。
第九十條 證監會有權派員監督檢查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財務狀況,或者調查其他有關事項。
上述檢查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合法證明文件。
第九十一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涉及訴訟,上述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因履行職責涉及訴訟或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受到解除職務的處分時,證券交易所應當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表示其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益和承擔義務的可轉讓的書面憑證。
「簿記券式股票」是指發行人按照證監會規定的統一格式製作的、記載股東權益的書面名冊。
「實物券式股票」是指發行人在證監會指定的印製機構統一印製的書面股票。
(二)「發行在外的普通股」是指公司庫存以外的普通股。
(三)「公開發行」是指發行人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向發行人以外的社會公眾就發行人的股票作出的要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行為。
(四)「承銷」是指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所發行股票的行為。
(五)「承銷機構」是指以包銷或者代旬方式為發行人銷售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
(六)「包銷」是指承銷機構在發行期結束後將未售出的股票全部買下的承銷方式。
(七)「代銷」是指承銷機構代理發售股票,在發行期結束後,將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還給發行人或者包銷人的承銷方式。
(八)「公布」是指將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披露的文件刊載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的行為。
(九)「公開」是指將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披露的文件備置於發行人及其證券承銷機構的營業地和證監會,供投資人查閱的行為。
(十)「要約」是指向特定人或者非特定人發出購買或者銷售某種股票的口頭的或者書面的意思表示。
(十一)「要約邀請」是指建議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十二)「預受」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期滿前不構成承諾。
(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內幕人員」是指任何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股票,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企業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十五)「內幕信息」是指有關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有收購意圖的法人、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以及與其有密切聯系的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股票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
(十六)「證券交易場所」是指經批准設立的、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報價系統。
(十七)「證券業管理人員」是指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的工作人員。
(十八)「證券業從業人員」是指從事證券發行、交易及其他相關業務的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八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由證券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Ⅲ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九章 交易費用

9.1 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會員交納傭金。
9.2 會員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會員管理費用、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
9.3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Ⅳ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三大規則

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組織者和監管者,對市場運行進行一線監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職責。交易規則、上市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三大規則,共同構成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基石。

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
第三節 交易品種與方式
第四節 交易時間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託
第三節 申報
第四節 競價
第五節 成交
第六節 大宗交易
第七節 融資融券交易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轉託管
第二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第三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四節 除權與除息
第五節 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事項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即時行情
第三節 證券指數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第六章 證券交易監督
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八章 交易糾紛
第九章 交易費用
第十章 附則

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風險警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
第三節 其他風險警示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四節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請復核
第十六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七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八章 釋 義
第十九章 附 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機構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募集資金管理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請復核
第十五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六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七章 釋義
第十八章 附則


會員管理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資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許可權管理
第四章 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
第一節 證券交易業務管理
第二節 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
第三節 證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節 其他證券業務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會員代表
第二節 報告與公告
第三節 會員收費
第四節 糾紛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章附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九章 交易費用

9.1 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代其進行證券買賣的會員交納傭金。
9.2 交易參與人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會員還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會員費。
9.3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Ⅵ 求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的各章重點和各章節習題。

些,這樣方便轉動,起熱更快。當然條件許也好,現代大力士也好,他們的脂肪都沒有

Ⅶ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麼

1、T+1交割,T+1交收:交易雙方在交易次日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收付,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A股均實行T+1交收。

2、漲跌幅限制: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下波動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10%的漲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漲跌幅限制為5%)

3、中國的股票開盤時間是周一到周五,早上從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國所有地方都一樣,以北京時間為准。每天早晨從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競價時間。所謂集合競價就是在當天還沒有成交價的時候,你可根據前一天的收盤價和對當日股市的預測來輸入股票價格。

而在這段時間里輸入計算機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在結束時間統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則來定出股票的價位,這個價位就被稱為集合競價的價位,而這個過程被稱為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規則參看集合競價條目。匹配原則是買方價高優先,賣方價低優先,同樣價格則先參與競價的優先,但整個交易過程不是分布進行匹配,而是是競價結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競價時間為9:15-9:25,可以掛單,9:25之後就不能掛單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7)證券交易第九章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Ⅷ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2011版)《 證券交易》P216-217 第九章《債券回購交易》 單項選擇題第47-51題

您可以把題目發上來嗎?我過了這個證書,但是沒有買這本習題書,你上傳問題,我才可能幫您解答
我當時考試的時候,習題答案也有一些是錯的,你要以教材為准

Ⅸ 關於執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通知的第九章

第七十八條持有不同種類股份的股東,為類別股東。
類別股東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七十九條公司擬變更或者廢除類別股東的權利,應當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和經受影響的類別股東在按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五條分別召集的股東會議上通過,方可進行。
第八十條下列情形應當視為變更或者廢除某類別股東的權利:
(一)增加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的數目,或者增加或減少與該類別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決權、分配權、其他特權的類別股份的數目;
(二)將該類別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換作其他類別,或者將另一類別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換作該類別股份或者授予該等轉換權;
(三)取消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產生的股利或者累積股利的權利;
(四)減少或者取消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優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優先取得財產分配的權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轉換股份權、選擇權、表決權、轉讓權、優先配售權、取得公司證券的權利;
(六)取消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貨幣收取公司應付款項的權利;
(七)設立與該類別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決權、分配權或者其他特權的新類別;
(八)對該類別股份的轉讓或所有權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該等限制;
(九)發行該類別或者另一類別的股份認購權或者轉換股份的權利;
(十)增加其他類別股份的權利和特權;
(十一)公司改組方案會構成不同類別股東在改組中不按比例地承擔責任;
(十二)修改或者廢除本章所規定的條款。
第八十一條受影響的類別股東,無論原來在股東大會上是否有表決權,在涉及第八十條(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項的事項時,在類別股東會上具有表決權,但有利害關系的股東在類別股東會上沒有表決權。
前款所述有利害關系股東的含義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或者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自己股份的情況下,有利害關系的股東是指本章程第四十八條所定義的控股股東;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自己股份的情況下,有利害關系的股東是指與該協議有關的股東;
(三)在公司改組方案中,有利害關系股東是指以低於本類別其他股東的比例承擔責任的股東或者與該類別中的其他股東擁有不同利益的股東。
第八十二條類別股東會的決議,應當經根據第八十一條由出席類別股東會議的有表決權的2/3以上的股權表決通過,方可作出。
第八十三條公司召開類別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45日前發出書面通知,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該類別股份的在冊股東。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將出席會議的書面回復送達公司。
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在該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在該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該類別股份總數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開類別股東會議;達不到的,公司應當在5日內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開會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經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開類別股東會議。
第八十四條類別股東會議的通知只須送給有權在該會議上表決的股東。
類別股東會議應當以與股東大會盡可能相同的程序舉行,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大會舉行程序的條款適用於類別股東會議。
第八十五條如果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有要求,公司章程應當載入除其他類別股份股東外,內資股股東和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視為不同類別股東的內容。
載有前款規定內容的公司章程,應當同時規定下列情形不適用類別股東表決的特別程序:
(一)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公司每間隔12個月單獨或者同時發行內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並且擬發行的內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數量各自不超過該類已發行在外股份的20%的;
(二)公司設立時發行內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計劃,自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完成的。

Ⅹ 證券交易的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回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答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三節 持續信息公開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八章 證券服務機構
第九章 證券業協會
第十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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