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用證券賬戶的交易有什麼規定
信用證券賬戶使用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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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辦理信用證券賬戶查詢?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對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查詢做出如下規定: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公司查詢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變動記錄和賬戶注冊資料等內容,也可以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查詢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及變動記錄。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明細數據在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查詢結果不一致時,由證券公司負責向投資者做出解釋。
可以看出,投資者要查詢其信用證券賬戶,既可以在證券公司處辦理,也可以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處辦理。投資者可以將兩處查詢結果進行比對,從而有效約束個別證券公司可能的挪用行為。這一制度設計的目的正是為了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信用證券賬戶由證券公司為投資者開立,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查詢結果僅供投資者復核使用;當出現不一致時,應當由與投資者有融資融券業務關系的證券公司負責向投資者做出解釋。
2、如何辦理信用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
《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卡的掛失補辦、賬戶注冊資料變更等業務由為該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負責辦理。
一方面,證券公司是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主體,有義務維護投資者的賬戶信息,為投資者提供掛失補辦、賬戶資料變更等服務。
另一方面,在「看穿式」賬戶體系下,信用證券賬戶編碼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統一配發,且證券公司須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維護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為此,當投資者賬戶注冊資料發生變更時,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報備。
3、如何注銷信用證券賬戶?
已開立信用證券賬戶的投資者,如果不想繼續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則可以申請注銷信用證券賬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注銷信用證券賬戶的,或者證券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約定注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和投資者應當在注銷信用證券賬戶前,了結全部的融資融券交易,投資者應當申請將剩餘證券從證券公司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劃轉到投資者的普通證券賬戶。
如果投資者注銷了信用證券賬戶但仍有未了結的融資融券交易,證券公司將無法進行後續的賬戶處理和其他操作。因此,在注銷信用證券賬戶前,應當首先了結全部融資融券交易。
4、怎樣重新開立信用證券賬戶?
投資者注銷信用證券賬戶後,此後又想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怎麼辦?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如果投資者需要重新在該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公司開立信用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申請配發新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
從實際操作來看,銷戶後重新開戶的手續與新開戶手續相同。需要指出的是,出於賬戶歷史數據保存的法律要求,投資者原來已經注銷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不能重新啟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為投資者配發新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
5、更換融資融券交易委託證券公司時,為什麼既要注銷原信用證券賬戶,又要開立新賬戶?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投資者更換融資融券交易委託證券公司的,在向新證券公司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前,應當首先通過原證券公司注銷其原先的信用證券賬戶。
這一規定實際上體現了兩方面的要求:
一是更換融資融券交易委託證券公司時,投資者需要重新開立信用證券賬戶。這一方面是因為信用證券賬戶由證券公司開立,各公司信用證券賬戶卡不能通用。另一方面,證券公司為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應基於資信審查結果,必須按規定對投資者進行審查合格後,才能為其開戶。
二是更換融資融券交易委託證券公司事先需注銷原先的信用證券賬戶。這一規定體現了證監會有關「投資者用於一個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的規定,目的是避免投資者在不同證券公司開立多個信用證券賬戶,減少融資融券業務風險。
『貳』 信用交易是什麼
信用交易又稱"保證金交易",指客戶按照法律規定,在買賣證券時只向證券商交付一定的保證金,由證券商提供融資或融券進行交易。客戶採用這種方式進行交易時,必須在證券商處開立保證金賬戶,並存入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其餘應付證券或價款不足時,由證券商代墊。信用交易分為融資買進(即買空)和融券賣出(即賣空)兩類。 融資簡單的講就是籌集資金的過程,一般可以向銀行貸款,你可以把企業的資產等抵押給銀行,經評估公正後,如果貸款行能確認,就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貸款。現在銀行的信用貸款已取消,所以貸款一定要有資產抵押的。
另外你也可以通過典當行之類的機構取得貸款,但同樣要有資產作抵押的。
什麼是融券業務呢?如果你購買了國債希望來獲得穩定的投資收益,這時某個券商找上門來了,只要你將國債借給他使用,他不但保證你原有的國債收益不受影響,而且還再給你支付一筆可觀的費用,這就是融券業務。券商取得這筆國債後,可以將這筆國債做國債回購融入資金,並且通過對該國債回購不斷展期,使得這筆資金成為一筆穩定的低利息資金。這里有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出現了,為什麼你的國債做了回購,資金卻沒有達到你的賬上呢?根據國債回購的技術規則,交易所只認這筆國債是哪個席位的,而不是具體到個人,所以國債回購融入的資金也直接到了席位上。那麼券商根據與你達成的融券協議,就可以取得這筆資金的使用權,即融來的債券最終轉為了資金。
這么做,可以看到的收益方有三個:國債持有人獲得了更多的投資收益、券商獲得了資金、國債回購的資金提供者獲得了比銀行存款更高的利息。當然具體業務中還可以節外生枝,券商在這項業務中可以只做中介人,負責為國債持有人和融券方牽頭做中介。但是現實中,這項業務甫一開展就百蔽叢生。
首先來看國債持有人。大額國債的持有者往往是公司法人,而不會是個人。這些公司購買能夠國債,看中的是國債的安全可流通易套現,對國債可以用來做國債回購進一步發展投資理財業務也許並不熟悉。而國債被用來做了國債回購,只要證券公司營業部予以配合,帳戶上是看不到這項業務的。並且國債回購套得的資金往往用來坐莊買股票,股票很容易套現,如果設定了一定的折扣率,是一個很好的抵押品,風險並不太大。所以法人公司里具體管理國債的經手人基於這個判斷,認為自己既能夠承受國債放貸出去給機構用來做股票的風險,又不會被公司發現,很可能會私下簽署融券業務協議,個人吞得這筆業務的收益。而這個情況確實是很難監管到的。
另外,融券方這一邊風險更大。第一個風險是資金鏈風險。因為融券的利息成本很高,必須將資金用來坐莊。為了坐莊,就必須最大程度的獲得資金支持,所以這筆融券資金會被用來打造資金鏈。資金鏈是通過買入股票,股票抵押貼現,貼現資金再買股票,股票又去貼現,這樣循環下去。資金鏈是任何環節都不可以斷裂的,風險高得驚人。資金一旦吃驚,很可能就是雪崩效應,市場上出現幾只股票同時跳水。第二個風險是營業部的道德風險。因為席位操控在證券公司營業部手裡,並且業務很隱蔽,很難被發現,意味著營業部的負責人可能會做出個人行為來。營業部可以瞞著客戶將該客戶的國債做國債回購,或者是在未經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私下與客戶簽署融券業務。第三個風險是,所有風險都可能綜合發生,錯綜復雜,上升到更高層次。比如說,欺瞞客戶挪用客戶國債做回購上升到了公司層面,是該證券公司的有組織行為;還可能是融入的資金不但被用來打造資金鏈,而且被用來投入房地產等實業,甚至被經手人捲款而逃;也可能是營業部是在做第三方業務,只是做國債持有人和國債融入方的中間人,而這個融券方到處融資融券,為了維系「××系」,早已成失控局面。
這個局面很可怕,富友證券很可能是在這件事情上已經一發不可收拾。從近期大量股票跳水來看,國債回購變法之舉將帶來極大的震動。
『叄』 商業銀行有哪些業務這些業務有哪些具體內容
以下為商業銀行的所有業務:
(一)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包括國內外結算業務;
(二)銀行卡業務,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業務;
(三)代理類中間業務,包括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金融機構委託、代收代付等;
(四)擔保類中間業務,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銀行保函等;
(五)承諾類中間業務,主要包括貸款承諾業務;
(六)交易類中間業務,例如遠期外匯合約、金融期貨、互換和期權等;
(七)基金託管業務,例如封閉式或開放式投資基金託管業務;
(八)咨詢顧問類業務,例如信息咨詢、財務顧問等;
(九)其他類中。
(3)信用交易業務包含哪些擴展閱讀
法律性質
特許制
商業銀行由國家特許成立,發放銀行經營許可證的部門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特許審批過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然後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審查。
形式審查要弄清各種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質審查要弄清申請人是否符合各項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條件。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將填寫的正式申請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報中國銀監會特許批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
值得一提的是,特許批準的權力完全屬於國家,符合成立商業銀行的各項條件也並不意味著一定能取得經營許可證。
『肆』 我國信用卡主要業務有哪些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和管理信用卡業務,促進我國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辦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轉帳結算、存取現金、消費信用等功能。
第四條 信用卡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按信譽等級分為金卡和普通卡;按幣種分為人民幣卡和外幣卡;按載體材料分為磁條卡和智能卡(下稱IC卡)。
第五條 商業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發行信用卡。
非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駐華代表機構不得經營信用卡業務。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信用卡業務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各發卡銀行負責本系統信用卡業務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七條 經營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其他有關規章制度,制訂信用卡業務章程,並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八條 各商業銀行的信用卡部為內部業務部門,不得辦成實行獨立核算、自成體系的法人機構。
第二章 業務規則
第九條 單位卡必須在卡面左下方的左邊凸印「DWK」字樣,在「DWK」字樣的右邊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條 各銀行發行的磁條卡、IC卡,須執行國家技術監督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有關標准,但參加國際信用卡組織並發行帶有國際組織標記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領取信用卡,應按規定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
第十二條發卡銀行可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採用保證、抵押或質押。
第十三條 信用卡備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算。
以定期存款質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算。
第十四條 發卡銀行吸收的信用卡備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質押的存款應按規定比例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繳存存款准備金。
第十五條 發卡銀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
持卡人憑信用卡辦理轉帳結算、支取現金時,超過規定限額的必須取得發卡銀行的授權。
第十六條 單位卡持卡人不得憑信用卡在異地和其領卡城市范圍內銀行網點及自動櫃員機上提取現金。
第十七條 允許持卡人在本辦法規定的限額和期限內進行消費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額為金卡1萬元、普通卡5干元。
第十八條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
第十九條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帳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後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息。
第二十條 各發卡銀行的透支業務須納入其信貸規模進行管理。透支額轉入短期貸款核算。
第二十一條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並且經過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
第二十二條 特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而向其收取附加費用。
第二十三條 特約單位不得通過壓卡、簽單和退貨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現金。
第二十四條 各商業銀行應按如下標准向特約單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續費:
(一)人民幣信用卡,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2%;
(二)境外機構發行、在中國境內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4%。
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其利潤分配比率按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分別 占特約單位所交手續費的37.5%和62.5%執行。
第二十五條 外幣信用卡的業務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辦信用卡業務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所屬分、支行辦理信用卡業務,須報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 開辦信用卡業務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補充規定的資產負責債比例監控指標;
(二)相應的內部管理機構;
(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電信設備和營業場所;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開辦信用卡業的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信用卡章程及卡樣;
(三)信用控制、風險管理計劃及電信設備配備情況;
(四)信用卡部門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情況;
(五)參加國際信用卡組織的有關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信用卡章程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信用卡名稱、種類、發行對象;
(二)信用卡的使用范圍;
(三)各項手續費收費標准;
(四)發卡銀行與特約單位、持卡人三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發行外幣信用卡、IC卡,以及修改信用卡章程,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三十一條 參與信用卡業務的各銀行應在開辦信用卡業務中逐步開展收單、機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二條 開辦信用卡業務的各銀行總行須按季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信用卡業務統計報表,其發行信用卡的分、支機構須按月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信用卡業務統計報表。
第四章信用卡的申領與銷戶
第三十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單位可申領單位卡。單位卡可申領若干張,持卡人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書面指定和注銷。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申領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其配偶及年滿18周歲的親屬申領附屬卡,附屬卡最多不得超過兩張,主卡持卡人有權要求注銷其附屬卡。
第三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申領信用卡,應按規定填制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一並送交發卡銀行、對符合條件的,發卡銀行為申領人開立信用卡帳戶,並發給信用卡。
第三十五條 單位卡帳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帳戶轉帳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其他存款帳戶和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單位卡帳戶。
個人卡帳戶的資金只限於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及屬於個人的其它合法收入轉帳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轉帳存入個人卡帳戶。
第三十六條 信用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帳戶。
第三十七條 持卡人還清透支本息後,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辦理銷戶:
(一)信用卡有期滿45天後,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
(二)信用卡掛失滿45天後,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
(三)信譽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發卡銀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提保,並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帳戶兩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
第三十八條 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應當收回信用卡。有效卡無法收回的,應當將其止付。銷戶時,單位卡帳戶余額轉入基本存款帳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三十九條 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明,就近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並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辦理掛失手續。
第四十條 持卡人申請掛失後,找回信用卡的,可申請撤銷掛失止付。
第五章 轉帳結算
第四十一條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單位卡不得用於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
第四十二條 持卡人憑卡購物消費時,需將信用卡和身份證一並交特約單位經辦人。IC卡、照片卡免驗身份證。
第四十三條 特約單位經辦人員受理信用卡時,應審查下列內容:
(一)確為本單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內,未列入「止付名單」;
(三)簽名條上沒有「樣卡」或「專用卡」字樣;
(四)信用卡無打洞、剪角、毀壞或塗改的痕跡;
(五)持卡人身份證或卡片上的照片與持卡人相符;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與卡片背面的簽名和身份證上的姓名一致。
第四十四條 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審查無誤的,應在簽購單上壓卡,填寫實際結算金額、用途、持卡人身分證號碼、特約單位名稱和編號。如超過支付限額的,應向發卡銀行索權並填寫授權號碼,交持卡人簽名確認,同時核對其簽名與卡片背面簽名是否一致,無誤後,將信用卡、身份證和第一聯簽購單交還給持卡人。
審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與簽約銀行聯系,徵求處理意見。對止付的信用卡,應收回並交還發卡銀行。
第四十五條 特約單位在每日營業終了,應將當日受理的信用卡簽購單匯總,計算手續費和凈計金額,並填寫匯(總)計單和進帳單,連同簽購單一並送交收單銀行辦理進帳。
第四十六條 持卡人要求退貨的,特約單位應使用退貨單壓(刷)卡,並將退貨單金額在當日簽購單累計金額中抵減,退貨單隨簽購單一並送交收單銀行。
第四十七條 收單銀行接到特約單位送交的各種單據,經審查無誤後,為特約單位辦理進帳,並與發卡銀行清算資金。
第四十八條 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收到收單銀行通過同城票據交換或本系統聯行劃轉的各種單據後,為持卡人辦理付款手續。
第四十九條 持卡人在異地憑卡通過銀行向收款人辦理轉帳時,銀行應按特約單位的有關處理規定處理。
第六章 存取現金
第五十條 個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現金,應在發卡銀行或其代理銀行辦理。
持卡人憑信用卡在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交存現金的,銀行應在存款單上壓卡,經審查並收妥現金後,將存款單回單聯及信用卡交給持卡人。
持卡人委託他人在不壓卡的情況下代為辦理交存現金的,代理人應在信用卡存款單上填寫持卡人的卡號、姓名、存款金額等內容,並將現金送交銀行辦理交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持卡人在銀行支取現金時,應將信用卡和身份證一並交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IC卡、照片卡免驗身份證。
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壓(刷)卡後,填寫取現單,經審查無誤,交持卡人簽名確認。超過支付額的,代理銀行應向發卡銀行索權,並在取現單上填寫授權號碼。辦理付款手續後,將現金、信用卡、身份證和取現單回單聯交給持卡人。
第五十二條 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收到收單銀行通過同城票據交換或本系統聯行劃轉的各種單據後,為持卡人辦理收、收款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發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開辦信用卡業務的;
(二)未經批准發行IC卡、外幣信用卡的。
第五十四條 非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駐華代表機構違反規定經營信用卡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予以取締,並對其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發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責令其營業機構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技術標準的;
(二)隨意降低手續費標準的;
(三)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透支利率及計息辦法的。
第五十六條 發卡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批信用卡章程、報送備案材料和業務報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l萬元至10萬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發卡銀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不執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
(二)不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繳存存款准備金的;
(三)違反規定幫助持卡人提取現金的。
第五十八條 發卡銀行末按規定時間將止付名單發至特約單位造成資金損失的,由發卡銀行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幫助單位卡持卡人將其他存款帳戶或銷貨收入的款項轉入其信用卡帳戶的,或幫助個人卡持卡人將其他款項轉入其信用卡帳戶的,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第六十條 持卡人使用單位卡進行透支的,由其單位承擔透支金額的償還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持卡人使用個人卡附屬卡發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擔透支金額的償還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主卡持卡人喪失償還能力的,由其附屬卡持卡人承擔透支金額的償還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持卡人與特約單位出現的糾紛由雙方自行解決。持卡人不得以糾紛為由拒絕償還因使用信用卡而發生的債務。
第六十二條 持卡人必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其信用卡,否則,因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第六十三條 持卡人辦理掛失後,被冒用造成的損失,有關責任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 單位卡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用於10萬元以上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結算的,對其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單位卡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基本存款帳戶以外帳戶、銷貨收入的款項轉入或將現金存入其信用卡帳戶的,除責令其轉回基本存款帳戶外,對其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個人卡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的款項轉入其信用卡帳戶的,除責令其退回外,對其處以5千元至l萬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 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套取現金的,對其按套取現金數額的30%至50%處以罰款。
第六十七條 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帳戶的,除責令其糾正外,對其按帳戶出租、轉借發生的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l千元罰款,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六十八條 持卡人惡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特約單位受理信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操作程辦理,否則因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第七十條 特約單位工作人員參與欺詐銀行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銀行工作人員與持卡人或特約單位串通參與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偽造、盜用信用卡,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冒領冒用、塗改信用卡騙取財物的,應依法對其處罰,並追究刑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信用卡業務結算憑證的格式、聯次、顏色、使用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各發卡銀行總行負責印製。
第七十四條 各銀行辦理信用卡業務,根據規定分別收取年費、特約單位手續費、異地存取款手續費、異地轉帳手續費、掛失手續費、卡片工本費等費用。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實行。中國人民銀行《信用卡業務管理暫
行辦法》(銀發[1992]298號文)同時廢止。
『伍』 信用證券賬戶的交易有什麼規定
希望對你有一些幫助
你也可以再在網上查查相關資料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專務,應當以自己的屬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1.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
3.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
4.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5.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
6.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陸』 銀行間市場業務有哪些
銀行間目前由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組成。通過信用拆借、債券回購(包括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債券買賣、債券遠期交易等途徑,金融機構利用銀行間市場管理資金頭寸、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和進行投資理財。
一、信用拆借市場
金融機構之間以各自的信用為擔保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即信用拆借,由此形成的市場即信用拆借市場,簡稱拆借市場。
二、債券市場
債券市場分交易所市場和場外市場。交易所市場主要是面向中小投資者的,其交易方式適合小額交易。而債券交易主要集中在與交易所市場對稱的場外市場上。而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場外市場的主體和核心。
銀行間債券市場包含債券買賣和債券質押式回購、債券買斷式回購、債券遠期四種交易。債券買賣是指已發行債券的流通轉讓,為了區別發行市場(也即一級市場)又稱流通市場或二級市場交易。
質押式回購是指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債券遠期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價格和數量買賣標的債券的行為。
銀行間債券市場可交易債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次級債券、企業短期融資券、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企業債等記賬式債券。隨著債券市場的不斷發展,上市券種和類型不斷增多。
『柒』 求教:什麼是銀行資金交易,他的業務有哪些呢面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具體有哪些
資金交易一般按不同的分發分為:
第一種分法:
存現、取現、消費、轉賬
第二內種分法:容
一類:賓館、餐飲、娛樂、珠寶
二類:房地產、批發、汽車銷售
三類:航空售票、加油、超市
四類:公立醫院、學校、政府
五類:一般
面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是比較復雜的,待接下來整理好再加。
『捌』 證券信用交易是什麼意思
融資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專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