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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一案雙查實行指標化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5-27 12:15:46

⑴ 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工作管理制度有哪些

1、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工作管理制度有《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辦法(試行)》和《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工作補充規定》.
2、 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徵收管理和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依紀查處徵收管理和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案雙查,是指在查處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稅收違法案件中,對涉案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的責任。
一案雙查由稽查部門和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稽查部門負責檢查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監察部門負責調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問題。
第三條 稅務機關在下列情況下,實行一案雙查:
(一)稽查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失職瀆職、濫用職權、貪污受賄或者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等,涉嫌違法違紀的;
(二)舉報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舉報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並且問題嚴重,線索具體的;
(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稅務機關認為需要實行一案雙查的。
第四條 稽查部門發現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涉嫌以下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應將有關證據和材料轉交有管轄權的監察部門:
(一)與不法分子相勾結,虛開、買賣發票,騙取國家稅款的;
(二)為涉案納稅人通風報信、作偽證、說情、影響案件查處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
(四)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入股分紅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稅款損失的;
(六)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稽查人員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本稽查局局長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稽查局局長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同意轉交或者不同意轉交監察部門的意見,並將意見報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轉交或者不批准轉交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證據和材料轉交監察部門;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稽查人員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涉及本部門負責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的,可以直接報告上級稅務機關或者監察部門。
第六條 稽查部門向監察部門轉交違法違紀線索,應製作《稅務機關(人員)違法違紀線索轉交單》,辦理交接手續。
第七條 舉報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舉報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門實施稅務檢查,檢查結束後,稽查部門應當將檢查結論通報監察部門。
舉報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舉報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問題嚴重,線索具體的,經分管稽查和監察工作的稅務局領導批准同意,稽查部門和監察部門可組成聯合檢查組,同時進行調查。
第八條 監察部門在接到稽查部門轉交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後,應當及時決定是否受理,並將受理情況反饋給稽查部門。對於不屬於本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告知轉交線索的稽查部門。
第九條 稽查部門在實施稅收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應當妥善保存與違法違紀行為有關的證據材料。
第十條 監察部門對稽查部門轉交的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線索,可徵求有關稅收業務部門的意見,作為是否受理和調查的參考,並可提請有關部門協助收集、審查、判斷或者認定證據。
第十一條 稽查部門和監察部門實施檢查、調查,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稽查部門、監察部門對所發現的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的證據、線索,以及涉案納稅人的有關情況,應當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不得泄露、傳播。
第十三條 稽查部門、監察部門違反本辦法,或者有下列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稽查部門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或失職瀆職行為的事實或證據,隱瞞不報,或者隱匿、銷毀有關線索、證據的;
(二)監察部門接到稽查部門轉交的證據、線索,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其他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有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的,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監察部駐國家稅務總局監察局、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3、
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工作補充規定

《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辦法(試行)》自2008年施行以來,對及時發現並查處稅務人員的違紀違法問題,規范稅收征管和稅收執法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執行中我們也發現《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辦法(試行)》存在剛性不足,操作性不強的問題。為進一步落實中央紀委關於「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工作部署,加大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力度,現對一案雙查工作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一案雙查,是指在查處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案件中,對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規范性和履職行為廉潔性進行檢查,對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和追究責任的活動。
一案雙查由稽查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稽查部門負責查處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查處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稽查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實施檢查、調查應當使用各自文書,並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案雙查:
(一)稽查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索賄受賄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行為的;
(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存在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檢舉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檢舉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線索具體的;
(四)紀檢監察部門認為需要實行一案雙查的其他稅收違法案件。
三、本《規定》所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包括: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增值稅抵扣憑證、偷稅、逃稅、騙稅、抗稅達到規定數額標準的案件;
(二)上級稅務機關督辦的重大案件;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具體數額及金額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規定,並報監察部駐國家稅務總局監察局、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備案。
四、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稽查部門應當在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製作《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轉交單》(見附件1),連同《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稅務稽查結論》)以及《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經稽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通過稅收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其他有效途徑,轉交所屬稅務局紀檢監察部門。
對稽查部門轉交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對隨案轉交的相關材料進行案頭分析,需要時可調閱稅務稽查案卷等有關資料,認為存在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填寫《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審批表》(見附件3),報經分管紀檢監察工作的稅務局領導批准後開展調查。
五、稽查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妥善保存有關證據和材料,並按規定轉交所在稅務局紀檢監察部門:
(一)與不法分子相勾結,虛開、非法買賣發票,偷稅、逃稅、騙稅、抗稅的;
(二)為涉案當事人通風報信、提供偽證、說情,影響案件查處的;
(三)隱匿、轉移、毀滅證據的;
(四)索取、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
(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行為的;
(六)經商辦企業或者在企業入股分紅,以及其他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
(七)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稅收征管制度、規定、流程的;
(八)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稽查部門發現稅務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將相關證據或者線索轉交紀檢監察部門,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六、對稅務機關發函委託的協查事項,受託方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不按照規定進行協查、反饋協查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委託方稅務機關應當將相關情況或者線索逐級上報至與受託方稅務機關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請求上級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或者責令受託方上級稅務機關調查核實,追究相關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責任。
七、稽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本《規定》第五條所列違紀違法行為的情況或者線索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稽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稽查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填寫《稅務機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轉交單》(見附件2),由主要負責人簽報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轉交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批轉紀檢監察部門;不批准轉交的,應當簽署不批准轉交的理由。
八、紀檢監察部門在接到稽查部門轉交的問題線索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將受理情況反饋給稽查部門。對於不屬於本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管轄權的部門,並告知稽查部門。
九、紀檢監察部門對稽查部門轉交的問題線索,可徵求有關稅收業務部門的意見,作為是否調查的參考,並可提請有關部門協助收集、審查、判斷或者認定證據。
十、檢舉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檢舉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門實施稅務檢查,檢查結束後,稽查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通報紀檢監察部門。
檢舉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檢舉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違紀違法線索具體的,稽查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可組成聯合檢查組,同時進行檢查、調查。
十一、稽查部門在稅收違法案件檢查中,可以提請紀檢監察部門提前介入。
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提前介入稽查部門正在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對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行為開展調查。
有證據或者線索證明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紀檢監察部門應當提前介入查處。
十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根據具體工作情況要求下級紀檢監察部門開展一案雙查,也可以直接或者聯合同級稽查部門對下級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開展一案雙查。
十三、稽查、紀檢監察部門應當遵守保密工作紀律,對所發現的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違紀違法的證據、線索,以及提供線索的稽查人員有關情況,不得泄露、傳播。
稅務機關應當對提供線索的稽查人員給予鼓勵和保護。
十四、稽查、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一案雙查工作溝通聯系機制,互相協助、密切配合。
十五、違反《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稽查部門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失職瀆職以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事實或者線索,隱瞞不報或者銷毀有關證據的;
(二)紀檢監察部門接到稽查部門轉交的證據、線索,無正當理由不調查的;
(三)對提供線索的稽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十六、稅務機關其他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情況或者線索的,比照本《規定》執行。
十七、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一案雙查情況納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⑵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准、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准、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並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范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准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准,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第二章稅務登記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採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十四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憑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採用訂本式。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准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1]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體、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第二十七條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第四章納稅申報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路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採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准,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並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五章稅款徵收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徵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
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徵收的方式。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出口退稅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准許可權,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並發給委託代征證書。受託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託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四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製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後,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託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採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採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並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准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根據被扣押物品的保質期,可以縮短前款規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六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並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第六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八條所稱擔保,包括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第六十二條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財產清單,並寫明財產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第三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確認,方為有效。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第六十四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

⑶ 稅務稽查的執行是怎樣規定的怎樣實施有效方法

稅務稽查稅收征管體系重要組部稅收徵收管理工作重要步驟環節稅務機關代表家依納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種形式前實施納稅申報優化服務基礎計算機網路依託集徵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征管模式進程說稅務稽查現代稅收征管模式重重提高稅務稽查工作質量效率於保障征管運行、維護稅收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具重要意義應何提高稅務稽查工作質量效率充發揮稅務稽查稅收征管工作作用限度打擊稅收違行我稅務工作者期思考課題
、牢固樹立本理念注重選拔培養稅務稽查才努力打造硬稽查隊伍
各項工作都離才才各項工作起決定性作用稅務稽查工作例外建立科才選拔、才培養才管理機制優化力資源配置充發揮才稽查工作作用提高稅務稽查工作水平基礎何提高稽查隊伍素質打造硬稽查隊伍呢
首先提高稽查員政治業務素質建立用結合激勵機制全面推行執資格認證制度專業等級能績制度實行稽查員資格准入制度建立稽查員更新淘汰制度建立稽查才庫制度促使廣稽查員系統習計知識、律知識、稅收基礎知識、計算機知識重要點執資格認證專業等級制度與稽查員待遇相掛鉤優秀稽查員能夠享受更高薪金、福利待遇充調稽查員習積極性自覺性培養造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復合型稽查隊伍全面提高稽查員業務素質提高稅務稽查質量效率基礎
其要注重加強稅務稽查員廉政建設工作著力提高稽查員廉政素質用嚴格紀律約束每位稽查幹部行堅決防止稽查員現權謀私、侵害納稅利益情況要樹立起公、廉明、高效稅收稽查形象加強廉政教育同要完善稽查系統廉政懲防體系特別做預防工作做未雨綢繆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環節加強監督查找廉政風險點各風險點適監控違、違紀行扼殺萌芽狀態減少杜絕稽查幹部濫用權力發腐敗機
二、堅持依治稅強化執責任追究提高稽查質量規范執程序根本增強稅收執意識力戒執違
要堅持依治稅規范執陽光稽查應完善稅務稽查各項制度強化稽查執監督考核嚴格落實錯責任追究制度規范執提高稽查效能基礎規范執稅務稽查必須要牢牢握原則嚴格按照定許可權程序履行稅務稽查職能切實維護稅權威性嚴肅性力推進稅收執規范化建設通規范執維護義嚴厲打擊各種稅收違犯罪等全面整頓規范稅收秩序凈化稅收執環境提高納稅依納稅遵度規范稽查執應何入手呢
首先定期組織稅務稽查員習各項律規通講解、提問、討論、培訓、測驗等各種形式加深稅務稽查執基本規范理解弄懂弄清稅務稽查般程序、基本步驟、要求處理許可權等並述執情況列入稽查考核重要內容確保落實處
其指導實際操作規范執行應設計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圖明確實施稅務稽查前期、期、期各階段所要做工作及完階段工作質量標准、限要求、手續程序等增強稅務稽查執程序操作性使家目
點要規范各項律文書進步完善納稅檢查記錄底稿力求通靜態資料反映稅務稽查執態程同辦案程要認真核所查事實由企業負責確認並簽字蓋章證明稅務檢查真實性案件辦結發徵求意見書請納稅執程序、工作作風、廉政表現等面反饋稽查員工作情況稅務稽查工作既要維護稅尊嚴要保護納稅權益
三、充行使稅賦予權力聯合公安機關加稅收違犯罪打擊力度增強震懾力
前社稅收違犯罪行說屢見鮮偷稅、抗稅、虛發票、印製倒賣假發票等行些犯罪行社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都造嚴重危害稅收違犯罪種特殊經濟犯罪其作案手段強專業性、技術性、隱蔽性由於稅務機關具留滯權、搜查權等刑事執權單靠自身力量僅查處重案件遇重重阻力容易打草驚蛇貽誤戰機實踐證明藉助公安機關偵查手段雙發揮各自專形辦案合力查處重稅收違案件效措施近幾我稅務系統聯合公安機關打掉印製倒賣假發票犯罪團伙例我認稅務機關應公安機關建立起聯席議制度遇重案要及通報線索展聯合行及控制、抓捕犯罪嫌疑保證案件順利查處使稽查工作起打擊、震懾、警示教育作用真樹立起稽查執權威維護稅尊嚴必須加處罰力度提高處罰率達移送司機關處理標准案件及進行移送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通違進行嚴懲增其偷、逃、騙、抗稅行本讓其償失要廣泛進行稅收違案件公告曝光震懾警示所納稅查賬容易入庫難前稽查工作遇普遍存難點問題稅務部門加強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組織入庫工作應充運用稅賦予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同稅務部門應加新聞媒體宣傳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查補稅款納稅應進行公曝光案釋儆效尤
四、創新稅務稽查理念斷探求稅務稽查工作新思路
要推稅務稽查工作斷前進必須要創新稽查理念斷探求稅務稽查工作新思路斷改進完善稽查工作結合幾稽查工作經驗我局實際情況我認我應幾面進步改進加強
首先要建立稅務稽查與稅務管理信息傳遞制度目前稅務稽查應建立高度信息化基礎與現行新征管模式相適應現行征管目標依託計算機網路科先進稽查管理手段納稅實現全面監控限度適應現代化管理要求應該認真研究析稅收管理與稽查管理間相互銜接、相互促進各項素指標並據發相應管理軟體建立科運行機制減少操作隨意性素干擾形各面既相獨立互聯系機統體
其要加強選案力量改進選案式選案工作提高稅務稽查工作質量前提稅務稽查工作首要環節稅務稽查選案功與否直接關系稅務稽查質量稽查工作全程重重要些確稅務違行納稅納入稽查象能利於稅務稽查作用效發揮選案准確稽查工作才能事半功倍才能效提高稽查工作質量效率選案壞制約稽查工作重要環節提高稅務稽查工作質量基礎性工作目前我局選案部門設員並且兼著受理舉報案件舉報員獎勵工作工作能力再強力量畢竟限要海量征管數據效選取疑象工作難度、強度想知要加強選案力量改進選案式選案環節面要充利用企業經營信息資料收集稅務管理信息進行綜合析、整理、篩選科確定查象使稅務稽查工作更具針性、效性減少稽查盲目性目標性保證稽查選案工作準確性靠性另面選案環節應該養善於稽查實施環節檢查結與原選案疑點進行比較斷總結摸索選案途徑採取內查外調相結合辦掌握基礎資料、相關信息、稽查結基礎深入關納稅企業實調查解情況理論數據與實調查情況進行比析稅務管理部門展納稅評估、稅務約談結與稅務稽查發現問題進行比析稅務稽查結與確定稽查選案指標進行比較判斷並疑點問題向同行業同類納稅詢問斷調整稽查選案指標改進選案式提高選案率稽查象確定質量提高才能保證稽查實施環節工作質量效率提升
第三要改進稽查工作進步提高辦案質量隨著偷逃稅者違手段趨隱蔽化化少數納稅隱瞞各類收入或虛列各項費用前做充策劃技術處理使稽查員採用帳查帳賬實相核已難查違問題要求稽查員應斷改進工作要根據選案疑點擬定檢查案針性展檢查同要培養良觀察能力、析能力應變能力通些細微處尋找案件突破口發現重要違線索便查等重違案件;發現案件線索要加強取證工作及獲取證據給稅務違者轉移或者銷毀證據機案件定性提供充足證據概括起要做查前准備工作盡能解納稅產經營信息詳盡掌握納稅能採取各種手段熟悉相關稅收政策制定詳盡檢查提綱放矢展檢查工作;二要結合現稽查力量精配備檢查員針同案件特點合理編組重點案件重點用兵;三要級稽查部門要加強重案件、跨區案件查處工作指導採取督辦、牽辦案、異交叉辦案等種形式辦案式排除辦案阻力提高辦案效率質量
第三針檢查發現問題要及建議征管部門改進工作薄弱環節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效率稅務稽查僅要查補稅款關鍵通稽查發現征管存管理問題改進工作提高徵收管理質量換句說稅務稽查工作要善於總結善於發現充發揮稽查查促管職能作用通創新斷提高稽查水平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
總言創新推進稅務稽查工作發展重要基礎斷創新才能斷提高稅務稽查工作質量效率要創新理念滲透各項工作充調發揮每稽查幹部聰明才智使我稅務稽查工作斷前進、斷提高

⑷ 稅收現代化 如何推進

——穩中求進,完成一個任務。面對今年組織收入工作的復雜形勢和嚴峻挑戰,不動聲色地通過堵塞漏洞增收、科技管理增收,實施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改革車輛購置稅征管模式、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強化股權轉讓稅收管理等措施,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有效減少了稅收流失。穩、准、狠地查辦了一批大案要案。不折不扣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堅決不收「過頭稅」,促進依法征稅,圓滿實現全年稅收增長目標。
——銳意前進,推動兩個轉變。一是切實推動職能轉變。突出服務大局,從稅收看經濟、看社會、看發展,抓實稅收分析,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積極建言獻策;突出簡政放權,按照國務院要求取消和下放審批項目9項,自行取消2項,並研究制定後續管理措施;突出減負提效,精簡報表資料,規范評比檢查,減少各類會議,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二是切實推動作風轉變。深入基層和納稅人了解情況、查找問題、聽取意見,暢通聽取稅情民意的渠道,尋求破解發展難題的對策;總局專項督辦答復基層請示不及時等問題,按期辦結率由不足50%提高到95%以上;從公文辦理、考勤、辦公環境等具體問題切入,開展作風紀律整頓,系統上下工作作風明顯好轉。
——齊心共進,打好三場硬仗。一是教育實踐活動的硬仗。著眼「三個服務」,立足「三個實在」,嚴格「三個禁止」,推出為民務實清廉主題落在稅收工作上的50條措施,形成了具有鮮明稅務特色的踐行群眾路線抓手;堅持敞開大門搞活動,聚焦「四風」查問題,深刻剖析,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總局黨組制定142條整改措施,將已經整改的57項成果分三批公示,國稅系統精簡會議900多個、清理評比達標表彰項目200多個、清理超標准辦公用房28萬平方米、清理超標公務用車700多輛。二是推進稅制改革的硬仗。8月1日「營改增」在前期9個省市試點的基礎上擴大到全國22個省區市,加強統籌協調,開展對口幫扶,擴大試點取得了徹底勝利,在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和改善民生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抓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認真執行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收政策,加大鼓勵高新技術、區域發展、節能環保等稅收政策落實力度,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支持外貿出口。三是金稅工程建設的硬仗。在重慶、山東、山西推進金稅三期工程擴大試點,克服各種困難,按時實現了單軌運行,解決運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進一步完善了系統功能。
——砥礪奮進,深化四項建設。一是深化稅收法治建設。推動修改稅收征管法,清理稅收優惠政策,開展稅收執法疑點核查。二是深化管理服務建設。加強辦稅窗口建設和辦稅服務工作,暢通稅企溝通渠道,建成「立足北京、服務全國」的12366北京呼叫中心,總局代表我國政府同OECD簽署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深化稅收風險管理,推廣網路發票,促進依法徵收。三是深化幹部隊伍建設。堅持制度先行,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出台了一些制度;堅持多措並舉,總局明確了選拔任用幹部實行考察任用、競爭選拔、黨組推薦三措並作的思路;健全了總局領導班子,任用了一批司處級幹部;堅持培養人才,在加強各級各類培訓的基礎上,啟動了首批稅務領軍人才培養工作;堅持管理創新,形成總局機關和稅務系統績效管理辦法,探索加強稅務幹部隊伍管理、推動工作落實的新機制;堅持創先爭優,推進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強注冊稅務師行業黨建,開展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涌現出一大批先進典型,有200多個集體和100多名個人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四是深化黨風廉政建設。嚴明政治紀律,確保政令暢通;加大中央八項規定及總局黨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力度,在中央國家機關率先制定監督檢查辦法;制定稅務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加強巡視、督審監督;認真貫徹執行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實施涉稅大要案「一案雙查」;深化內控機制信息化建設,推進網路廉政教育、廉政之窗網站建設。

⑸ 一案雙查心得體會

一是提高了稅收執法水平。大力推行「一案雙查」制度,及時發現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對當事人進行責任追究和教育整頓,有效提高了稅務人員的執法技能,稅務人員執行稅收政策、法規更加准確、到位。
二是轉變了工作作風。大力推行「一案雙查」制度,促進稅務人員轉變工作作風,強化為納稅人的服務意識,實現由監督打擊向管理服務轉變,營造了優良的辦稅環境,使執法和服務相互融合,相互促進,優化了稅收服務軟環鏡。
三是增強了廉潔從政意識。大力推行 「一案雙查」制度使稅收管理員在本職工作中努力做到不瞞事實、不越許可權、不差程序、不丟環節、不欠手續、不失規范、不徇私情、不謀私利,把該做的事情做好,把該保留的資料、記錄保管好,把該履行的程序和手續履行好,促進了稅務幹部以良好的精神風貌履行法定職責,規范執法程序,嚴格依法辦事。

⑹ 如何推行一案雙查

(一)加強領導,密切溝通聯系。建立案件查辦聯動機制。稽查、監察、征管、稅政等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相互溝通,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辦聯動機制,形成案件查辦的合力。各相關單位要積極支持,共同做好一案雙查的各項工作。強調紀律,確保重要環節、關鍵崗位相互協作、主動作為。形成一案雙查工作的合力。
(二)完善機制,明確責任要求。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預防職務犯罪行為的發生,確保各項工作的有效落實,必須健全和完善一案雙查工作機制。一是嚴格責任分工。紀檢監察和稅務稽查作為「內查」的兩個主要牽頭部門,既要做好部門之間的緊密配合,又要確保各自的職能得到規范行使,做到主抓不缺位,協抓不越位,不推諉、扯皮,各自發揮應有的作用。二是明確一案雙查范圍。對上級交辦、同級轉辦、稽查部門查辦案件、外部舉報中涉及到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反廉政工作紀律的行為以及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都應列入一案雙查范圍。三是查前的聯系協調機制。在稽查選案環節要做到認真分析、區別案源情況,凡涉及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有違法違紀問題的,需及時與監察部門聯系,共同制訂檢查方案、落實檢查人員。四是查中的聯合辦案機制。開展一案雙查,實行稽查局與監察室聯合辦案。稽查主要檢查納稅人偷、逃、騙稅等涉稅違法問題;監察主要檢查稅務機關及其稅務人員是否有違反黨紀政紀條規、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以及是否有失職、瀆職等行為,同時跟蹤稽查辦案過程,加大對稽查人員執法能力的監督。五是加強查後管理。稽查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要按季召開一案雙查工作互動會議,不斷改進和完善工作措施。對於「雙查」案件,監察部門要定期進行監察回訪,重點關注稅務人員的執法態度、執法質量和廉潔自律情況,保障一案雙查的成果。
(三)是配強人員,提高隊伍戰鬥力。一是配強紀檢組長,紀檢組長是基層紀檢監察工作的排頭兵,是雙查工作的主要組織協調者,對雙查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二是配強紀檢幹部,要將業務熟練、綜合素質高、組織原則性強、作風扎實的同志充實到紀檢監察部門,使一案雙查工作有一支能征善戰的隊伍,確保檢查工作規范、高效開展。三是多方參與。監督檢查的部門由以前的監察部門一家改為由監察、征管、稅政、法規四部門組成,增強「雙查」工作的檢查力量,解決由監察部門一家檢查所帶來的人員少、力量薄弱、稅收政策把握不準、業務能力不強、阻力較大等問題,提高工作的質量。四是抓好學習培訓。重點組織各級領導幹部和紀檢監察、稽查、征管、法規、稅政等部門以及稅收征管一線這三個層面的人員,提高辦案人員的執法水平和業務水平,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心。五是要充實新鮮力量。優化「雙查」人員結構,盡可能把年齡輕、懂業務、會查賬、素質高的幹部充實到部門,建設上下一體、信息暢通、指揮有力的一案雙查隊伍。
(四)統一思想,加大監督力度。一是落實領導責任。各基層單位要高度重視一案雙查工作,堅持「一把手」負總責,班子成員分工負責,既給紀檢監察部門提供獨立辦案的空間,又要以班子集體協同作戰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確保一案雙查順利開展。二是打好思想基礎。大力宣傳一案雙查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義,使各部門、各崗位、各層面的職工形成統一認識,明白一案雙查的目的和意義,打消患得患失的各種顧慮,同時運用工作中的實際案例教育職工樹立責任意識、風險意識,排除阻力,積極參與,有效規避稅收執法風險。三是擴展監督力量。把各部門負責人納入專項工作小組,在宣傳教育、監督查辦上形成整體合力;發揮稽查及各兼職監察員在一案雙查中的聯系和監督作用,把兼職監察員作為聯系點串聯起來,構築一案雙查的信息交換平台。
(五)拓寬渠道,嚴格責任追究。一是紀檢監察部門要實施全方位監察,通過到企業走訪、到群眾中座談、發放調查問卷、聽取企業情況反饋、抽查稽查案卷、實地調查和個別約談等方式,多方面了解稅務幹部依法行政、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確保監察的客觀性。二是注重開展案例剖析和問題反思,針對案件反映出稅收管理中的不足和問題,深入分析根源,及時改進提高,減少失職瀆職行為。三是建立健全一案雙查工作的責任追究制度,堅持將一案雙查工作和執法責任追究結合起來,將一案雙查工作列入目標管理考核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應查的項目不查,或對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以及對該移送的案件線索不按規定移送等問題,要按規定嚴格追究責任,對確定存在執法過錯應當追究責任的,由稽查或稅政法規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確定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和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黨紀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四是對一案雙查工作中執行不力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促進「雙查」工作全面到位。

⑺ 納稅評估管理辦法修改法為什麼不能施行

局於2005年3月31日頒布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一次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納稅評估工作提出了相關指導性要求,表明納稅評估這一新生稅收征管手段得到了總局有關領導的充分肯定,表明各地在探索納稅評估工作的思路基本適應了時代的要求和征管的需要。本文僅就個人理解談談對《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想法,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教。
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頒布的現實意義
1、明確了納稅評估的定義和制定《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依據、宗旨。《納稅評估管理辦法》指出「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准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並採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納稅評估的定義。同時,明確指出制定依據是「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結合稅收征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宗旨是「為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降低稅收風險,減少稅款流失,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
2、闡明了納稅評估工作的有關原則。《納稅評估管理辦法》指出,納稅評估的總的原則是「遵循強化管理、優化服務;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在這里,我們不難發現,納稅評估既是我們強化管理的具體舉措,也是優化服務、樹立形象的又一途徑。而對具體的工作則分別提出了相關原則性要求,如對納稅評估執行主體規定「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又對評估的時限和次數上規定應當「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後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對同一納銳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的納稅評估要相互結合、統一進行,避免多頭重復評估」。更為重要的是《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一次指出,「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納稅評估工作的協作,提高相關數據信息的共享程度,簡化評估工作程序,提高評估工作實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對稅務部門切實開展了納稅評估提出了多方合作、協同作戰的要求。
3、規范了納稅評估的具體操作要求。《納稅評估管理辦法》通過從「評估指標」、「評估對象」、「評估方法」到「評估結果處理」和「評估工作管理」等方面,用五個章節二十二條對有關操作要求進行了指導性的表述,既有明確的政策性指導要求,又允許各地各級稅務部門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納稅評估操作規程。如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納稅評估指標…使用時可結合評估工作實際不斷細化和完善」,第八條規定,「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等等。《納稅評估管理辦法》最讓人欣慰的是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從事納稅評估的工作人員,在納稅評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或為有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避查處的,或瞞報評估真實結果、應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納稅評估結果失真、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該條對評估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提出了新要求,使納稅評估績效的考核檢驗提升到了承擔法律責任的高度。
4、拓寬了納稅評估的范圍。首先,從評估對象上,《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對實行定期定額(定率)徵收稅款的納稅人以及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參照其生產經營情況,利用相關評估指標定期進行分析,以判斷定額(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經達到起征點並恢復征稅」,過去許多地方稅務機關把評估的主要精力全部放在的企事業單位上,現在總局明確提出了對定期定額(定率)徵收稅款納稅人和未達起征點的個體戶也可以進行納稅評估。使我們納稅評估的視野得到進一步開闊。其次,從評估時限上,規定「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再次,從評估的稅種上規定「納稅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突破了有關稅種結(清)算期的限制。
縱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各個亮點,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各地各級稅務機關對納稅評估管理工作的重視,納稅評估必將隨著征管改革的不斷推進得到不斷完善與發展。
但是,作為基層從事納稅評估的工作人員之一,結合我縣納稅評估工作的發展現狀來,我同時感到《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基本仍停留在評估工作的原有發展階段,對今後一階段的評估工作實際指導意義並不大。
1、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仍未確立。理由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指出了本辦法是「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到底依據的是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條?作為總局的規范性文件,如果不指明出處多少讓人感到有些不解。理由二: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本身的依據是什麼?我相信稅務部門有根據實際情況開展自己工作的權利與義務。但是,既有稅務稽查,再來個納稅評估,是不是有點人為加大工作的壓力。況且,評估總得佔用納稅人的時間,不排除有些情況有些時候有些評估人員影響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可能。理由三:納稅評估與稅收稽查的協調性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但是,據我了解,如果沒有上述要移交的事件發生,通常評估的結論並不被稽查或檢查部門認可,或者說評估結論的法律意義不存在,納稅評估本身還有沒有存在的價值。再者,有些地方的稽查結案率也不是很高。理由四:《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則說明評估過程中使用的有關文書,征管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應當不具備法律文書的作用和效力,納稅人收到與否或簽不簽收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畢竟不是每一個懷疑的對象都有稅收問題。
所以,納稅評估固然對稅務部門的征管和幫助納稅人提升辦稅水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也不得不承認,納稅評估給人的整體印象有點「四不象」,而且許多納稅人也對此提出了質疑,甚至有納稅人認為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為了避開征管法有關年度檢查次數的限制而採取的變相檢查措施。
2、納稅評估的部分要素規定不明確。理由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雖有指導性的規定,但對評估的人數、每戶年評估次數、評估戶數的比例、預警值區域協調性、評估延期的期限、評估結論的反饋形式與內容等都未作出明確規定,以評估人數為例,由於沒有具體規定,說明納稅評估並不一定限定二人以上才可進行,因為納稅評估並不屬於行政執法的范疇。又如「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到底什麼才是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以往哪一個年度。(事實上《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征管機構要延伸,稽查又要延伸,納稅人對於同一件事要做兩遍甚至更多)理由二:納稅評估易使征管部門陷入泥淖。因為得不到稽查部門的認可,往往是基層征管部門結論自己花了力氣、納稅人繳了稅,稽查時卻被扔在一邊,缺乏嚴肅性,有損執法部門形象。理由三:各地稅務部門評估時使用的文書名稱、種類、具體內容不統一,部分地區將評估搞得和稽查沒有什麼兩樣,動輒取證和復印材料,致使納稅人很反感。而這一切《納稅評估管理辦法》中並無規定。
3、納稅評估對優化服務的原則未能得到有力體現。《納稅評估管理辦法》中將優化服務作為納稅評估的一個原則。個人認為,優化服務的核心應該是方便納稅人,盡可能減少對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干擾。而當前有些地區稅務機關將納稅評估的種類分得很細,其指導思想故然明顯,但是似乎與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相悖,雖說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頒布在後,但是印象中每一個稅務機關都曾經把納稅評估說成幫助納稅人提高辦稅水平與質量的有力措施。此外,有些地區的稅務部門將納稅評估人為地分為專項評估等類型,進而對某一稅種進行評估,也與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相違背。另一方面,有些稅務部門的稅源管理機構和稅務管理員在一年內對同一納稅人評估達二次或二次以上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似乎也與優化服務相悖。
更重要的是,縱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僅有的第十八條「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的規定也與優化服務的原則結合得很牽強,其他並無優化服務之規定,特別是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出評估分析報告,提出進一步加強征管工作的建議,並將評估工作內容、過程、證據、依據和結論等記入納稅評估工作底稿。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納稅人」,更表明納稅評估是徹頭徹尾稅務機關的單向管理行為,對照納稅評估優化服務原則實在讓人費解。難怪有納稅人問我,「為什麼不告知納稅人」,「稽查材料都可以給一份納稅人,為什麼評估材料就不可以」。當然,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已經通過一定的途徑向納稅人反饋評估結論,如納稅評估報告,但就其內容而言,也不是很詳細,對納稅人提高今後辦稅水平和迅速整改的指導意義實在有限,難免納稅人下次再犯(不一定是有意的)。
4、評估績效的考核機制尚不健全。《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各地各級稅務部門「要建立健全納稅評估工作崗位責任制、位位輪換制、評估復查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各項制度,加強對納稅評估工作的日常檢查與考核」,我認為當前各地各級稅務部門尚未有一個好的考核監督機制,因此,各地各級稅務部門在制定各項制度的時候特別要注意於法有依,要盡量與執法責任制融為一體,避免多頭考核,標准不一。
由此,我想和大家共同探討我個人關於納稅評估的建議與意見:
1、納稅評估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機構,配置業務精湛的業務人員,確保納稅評估的長期有力指導和正常開展。
2、擺正納稅評估的位置。納稅評估的重點應放在評估納稅人是否按規定正確及時履行了納稅義務,避免靠評估出稅收趕進度的做法,要側重分析區域內同行業各層次納稅人的實際利潤率和實際稅負的差異及其主客觀原因,為進一步改進征管措施奠定基礎。
3、納稅評估應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相結合,避免信用等級評定的隨意操作,盡快將納稅評估與日常檢查並軌,從而發揮納稅評估「強化稅源管理,降低稅收風險,減少稅款流失」的作用。
4、理順徵收、管理與稽查的關系,完善納稅評估的反饋機制。對評估的有關結論應當以詳實的說明告知納稅人,從而真正實現「強化管理、優化服務」的宗旨。當前,不少地方的評估結論顯得十分簡單,不符合讓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目的。此外,基層征管部門即便發現問題也會想辦法自行自理,很少有直接移交稽查的,因為征管稽查都有相應的任務指標嘛(而稽查部門查處問題也很少迅速反饋給征管部門的)。
5、統一各地納稅評估工作業務規程,制定納稅評估工作實施條例,使納稅評估真正成為征、管、查分離後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利器。同時「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廣泛收集和積累納稅人各類涉稅信息,不斷提高評估工作水平;要經常對評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征管工作的建議;要作好評估資料整理工作,本著"簡便、實用"的原則,建立納稅評估檔案」
6、建立評估能級機制。「要加強對從事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評估能力」。通過對稅收管理員的業務考核與實際操作競賽,確定稅收管理員的納稅評估級次,各地區根據本轄區的經濟發展狀況確定不同級次可以評估的企業范圍,進而與工資待遇掛鉤。既可以促進稅收管理員的上進意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評估績效,減少評估事故、降低稅收風險。
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總局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在一定程度上的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但是實際可操作性與嚴謹性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與提高,特別是及時總結各地在納稅評估工作中已取得的成績,推廣其經驗,避免納稅評估落後於部分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與征管形勢的需求。我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納稅評估工作將得到不斷規范與完善,必將沿著健康的軌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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