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民有權出售代管的房屋嗎
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檢察院
馮錦祥、馮錦龍是雙胞胎兄弟。1990年,二人的父母雙雙逝世,遺留磚瓦房四間,兄弟兩人各繼承兩間,並辦理了各自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1994年,馮錦祥去深圳做工,臨走前將自己的兩間房屋委託給弟弟馮錦龍看管,允許馮錦龍居住或出租,若出租則租金用來修繕房屋。不久,馮錦龍就將該房出租給丁軍華,每年用其租金維修房屋一次。1998年,馮錦祥在深圳購買了房屋,一家人在深圳定居。1999年,丁軍華想買下租賃的房子,就問馮錦龍是否願意賣。馮錦龍認為自己看管房子多年,進行維修管理,而且哥哥多年不要,認為有權處置,於是就將代管的兩間房屋賣給了丁軍華,並同丁軍華簽訂了賣房協議。丁軍華通過在房產所的親屬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2000年,馮錦祥回家探親方知道自己的房屋被弟弟賣掉,於是就找弟弟索要,並要丁軍華遷出。馮錦龍不同意。雙方發生爭執無法調解,馮錦祥便一紙訴狀將弟弟馮錦龍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這是一起房屋代管人未經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出售代管房屋引起的民事糾紛。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和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財產的所有權人才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其他人未經財產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處分所有權人的財產,否則將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在這起糾紛中,馮錦祥將自己所有的房屋委託給弟弟馮錦龍代管,是財產的所有權人的授權行為,馮錦龍只有對該房屋的使用權、佔有權、收益權,而沒有處分權。
盡管馮錦龍多年維修該房,管理該房,但並不依法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因其出賣他人房屋的行為違法,故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馮錦龍的賣房行為屬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⑵ 企業代管資產是否需要建賬
必須建賬管理。
⑶ 有關代管產的歷史遺留問題,法院不受理,該怎麼辦
協商吧,如果不行 就找政府
⑷ 上海上海代管產可否買賣
我反對不反對的別的不粗糙的市場不是單純是長白山
⑸ 代管產是什麼意思
代管產是指產權尚未確認或產權人下落不明又未委託,經法院審定後由政府房地產管理機關代為管理的房產。代管產的產極性質未定,根據有關政策、只要出租房屋在改造起點以下,產權人提出申請,繳驗有效的產權證件,經審查屬實後,隨時都可以撤銷代管,將房產退還產權人。
⑹ 由本企業代管經營,購買的固定資產如何記賬
請詳細說明一下情況,是一個企業讓你企業代管經營,是它購買的資產還是你企業在代管經營期間自己購買的資產?
⑺ 請問有人接觸過代管房地產項目嗎,財務管理是如何開展的呢
房地產行業是資金密集型的高風險行業。房地產企業往往有較大比重的資金需要向金融部門、其他企業籌措,一般貸款額都很大。同時,房地產的開發經營具有涉及面廣、投資周期長、資金回收慢、經營風險大等特徵。因此,房地產企業要實現良性發展,獲得可持續性核心競爭能力,必須提升財務管理水平。
一、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一)企業通常採用傳統的家族式管理模式。目前,我國許多房地產企業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高度統一,企業的投資者同時又是經營者。特別是在財務管理上,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及會計、出納等多是由投資者的親屬擔任。這勢必給企業的財務管理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企業存在著不依法建賬、兼職做賬、突擊做賬、以票代賬、白條抵現的現象;企業管理者集權現象嚴重、職責不分、越權行事,導致財務管理工作的無章、無序和混亂狀態;暗箱操作盛行、財務監控不嚴、會計信息失真等;納稅風險增大,偷稅、漏稅現象嚴重;企業沒有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即使有,也難以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公正性。
⑻ 我的房子屬於代管產,只有使用權,沒產權, 請問這樣的房產, 是否可以買賣 如果可以,又是怎樣的渠道呢
可以的,謂承租權轉讓。
⑼ 房屋的代管權是否能轉讓
不能轉讓。
代管權不是所有權,不能處分,轉讓代管權,必須事先取得房屋所有人的,沒有得到同意的轉讓,事後所有人追認才有效,事後也得不到所有人追認的,轉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