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監管有哪些主要方法的最新相關信息
金融監管的方式
1.公告監管
公告監管是指政府對金融業的經營不作直接監督,只規定各金融企業必須依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營業結果呈報政府的主管機關並予以公告,至於金融業的組織形式、金融企業的規范、金融資金的運用,都由金融企業自我管理,政府不對其多加干預。 公告監管的內容包括:公告財務報表、最低資本金與保證金規定、償付能力標准規定。在公告監管下金融企業經營的好壞由其自身及一般大眾自行判斷,這種將政府和大眾結合起來的監管方式,有利於金融機構在較為寬松的市場環境中自由發展。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企業和公眾很難評判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金融企業的不正當經營也無能為力。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松的監管方式。
2.規范監管
規范監管又稱准則監管,是指國家對金融業的經營制定一定的准則,要求其遵守的一種監管方式。在規范監管下,政府對金融企業經營的若乾重大事項,如金融企業最低資本金、資產負債表的審核、資本金的運用,違反法律的處罰等,都有明確的規范,但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經營、財務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預。這種監管方式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方式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於未觸及金融企業經營的實體,僅一些基本准則,故難以起到嚴格有效的監管作用。
3.實體監管
實體監管是指國家訂立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規則,金融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對金融市場,尤其是金融企業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證券市場監管手段:
1、法律手段。這是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
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 我國逐步形成了五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即證監會及派出機構、交易所、行業協會和投資者保 護基金公司的監管和自律體系。中國證監會成立於 1992 年並在全國設 9 個稽查局和 36 個地 方證監局。
B.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內容是什麼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第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對商業銀行實施風險監管的基準,是評價、監測和預警商業銀行風險的參照體系。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口徑同時計算並表的和未並表的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五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各項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進行水平分析、同組比較分析及檢查監督,並根據具體情況有選擇地採取監管措施。第二章核心指標第六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第七條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第八條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一)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二)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三)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第九條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一)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三)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第十條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一)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二)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第十一條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第十二條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第十三條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二)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第三章檢查監督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建立與本辦法相適應的統計與信息系統,准確反映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能力。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將非信貸資產分為正常類資產和不良資產,計量非信貸資產風險,評估非信貸資產質量。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將各項指標體現在日常風險管理中,完善風險管理方法。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定期審查各項指標的實際值,並督促管理層採取糾正措施。第十八條銀監會將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採集有關數據,分析商業銀行各項監管指標,及時評價和預警其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第十九條銀監會將組織現場檢查核實數據的真實性,根據核心指標實際值有針對性地檢查商業銀行主要風險點,並進行誡勉談話和風險提示。第四章附則第二十條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參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外,本核心指標不作為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由銀監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銀發〔1996〕450號)同時廢止。附件:一、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一覽表二、《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口徑說明
C. 貸款公司的監管指標
(一)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二)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准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准備,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於8%,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 個人住房貸款
1、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
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是銀行信貸資金所發放的自營貸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購買本市城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商業性貸款。
2、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積金所發放的委託貸款,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城鎮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凡符合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辦理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的同時還可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即借款人以所購本市城鎮自住住房作為抵押物可同時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這種貸款方式簡稱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
三、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
四、個人消費貸款
五、個人小額信用貸款
個人小額信用貸款是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向資信良好的借款人發放的無需提供擔保的人民幣信用貸款。以個人信用及還款能力為基礎,額度一般不會超過10-20萬,借款期是1-2年不等。幾家商業銀行都陸續開展了此項業務。中安信業是國內最大的小額信用貸款機構,在全國有很多分行,信譽也比較好。
六、非住宅抵押貸款
1、分期還款的貸款:分期還款貸款指提供給借款人一定金額的本金,借款人必須分期(每月、每季、每年)歸還一個固定金額直至一定年度的貸款。
2、一次性還款的貸款:一次性還清貸款是指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還清貸款的本息,一般適用於借款金額較小、借款期限較短的貸款。
3、信用卡貸款 :信用卡是指任何可以隨時和反復用來借款或以信用形式購買商品及服務的卡、磁碟和其他工具。 貸款公司貸款利率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最高不得超過法定上限,最低不得低於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由小額貸款公司自主確定。
D. 央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指標有哪些
中國復人民銀行的
主要職責(《中國制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4、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5、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6、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7、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8、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9、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10、經理國庫;
11、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2、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3、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E. 請問衡量金融機構風險程度的指標有哪些(這些指標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你主要看看巴塞爾協議吧,這個是國內控制風險的藍本。
1、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於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目前已成為事實上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准制定者。
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 50%和l00%四個風險檔次。
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根據新資本協議的初衷,資本要求與風險管理緊密相聯。新資本協議作為一個完整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組成:
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銀行業必須滿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這三點也通常概括為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三大支柱的首要組成部分是第一點,即最低資本要求,其他兩項是對第一支柱的輔助和支持。資本充足率仍將是國際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角色。新協議進一步明確了資本金的重要地位,稱為第一支柱。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壓倒一切的目標是促進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充足的資本水平被認為是服務於這一目標的中心因素。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此增加了兩個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大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運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決定自己對資本的需求。但這一定要在嚴格的監管之下進行。另外,委員會提出了一個統一的方案,即"標准化方案",建議各銀行借用外部評級機構特別是專業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根據評級決定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多大,並為此准備多少的風險准備金。一些企業在貸款時,由於沒有經過擔保和抵押,在發生財務危機時會在還款方面發生困難。通過評級銀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風險,事先預備相應的准備金。
第二個支柱即加大對銀行監管的力度,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監管約束第一次被納入資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該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需求。銀行應參照其承擔風險的大小,建立起關於資本充足整體狀況的內部評價機制,並制定維持資本充足水平的戰略;同時監管者有責任為銀行提供每個單獨項目的監管。
第三支柱是市場對銀行業的約束,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一次引入了市場約束機制,讓市場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地經營以及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裡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場的獎懲機制有利於促使銀行更有效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市場對金融體系的安全進行監管,也就是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准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作出判斷。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銀行應及時公開披露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比率、對資本的內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在內的信息。
3、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工程。按照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短期內我國銀行業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因此,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1)分類實施的原則。國內商業銀行在資產規模、業務復雜性、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很大,因此,對不同銀行應區別對待,不要求所有銀行都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准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於2013年底。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願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分層推進的原則。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風險計量模型、風險管理的組織框架流程開發建設等方面進展不一。因此,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時間先後有別,以便商業銀行在滿足各項要求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3)分步達標的原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資本計量方法規定了許多條件,涉及資產分類、風險計量、風險管理組織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許多方面,全面達標是一個漸進和長期的過程。商業銀行必須結合本行實際,全面規劃,分階段、有重點、有序推進、逐步達標。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類風險中,國內大型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就信用風險而言,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包括公司風險暴露、零售風險暴露)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4、具體風險,書本上一般都會說主要有: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你如果有時間可以去銀監會網站規章中看看,有沒有你想說明的風險,它是按照機構分的。http://www.cbrc.gov.cn/chinese/info/twohome/index.jsp?itemCode=213
F. 央行對同業存放有沒有什麼監管指標
1月15日,央行正式發布 《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統計口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宣布自2015年起修訂「各項存款」和「各項貸款」統計口徑。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放在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款項納入 「各項存款」統計口徑,將存款類金融機構拆放給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款項納入「各項貸款」統計口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與此前市場上流傳的信息一致,此次新納入各項存款口徑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適用的存款准備金率暫定為零。
G. 怎麼操作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評監管指引
一、科學制定經營計劃
目前,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制定經營計劃時未充分考慮市場專發展狀況,過分強調競屬爭排名,經營計劃指標脫離實際,大幅超過機構的發展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市場變化以及自身發展戰略、風險偏好與風險管控能力等因素,科學測算和確定合理的年度經營計劃;及時將年度經營計劃和績效考評制度報送銀監會或有關派出機構。
二、合理分解考評任務
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內部業務條線部門在向下分解經營計劃和考評任務時,計劃越分越大,任務越壓越重,層層加碼,導致基層分支機構面臨較大考評壓力,經營行為扭曲,違規風險事件時有發生。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提高預算與績效考評的精細化管理,在向下級機構分解考評任務時,充分考慮其經營管理能力、金融服務水平及經營特色,合理確定考評要求。
H. 流動性風險的銀監會新指標
為了提升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有效性,在「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以外,監管當局又引入了「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兩個指標。
10月12日,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了對於銀行流動性監管的四個主要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該《辦法》是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擬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的引入,是《辦法》的最大亮點。這兩個指標在巴III協議中首次提出,是國際監管層面針對危機中銀行流動性問題反思的最新成果,此次也被銀監會引入到中國的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之中。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並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
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公式是「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和「未來30日凈現金流出量」的比值,監管當局要求,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於100%。
凈穩定融資比例則旨在引導商業銀行減少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滿足各類表內外業務對穩定資金的需求。其計算公式為,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所需的穩定資金之比。監管當局要求,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融資比例應當不低於100%。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緩沖上述兩個指標對銀行的沖擊,監管當局設定了寬限期,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最遲應於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標准,2016年底前達到凈穩定融資比例的監管標准。
「流動性覆蓋率主要監控的是銀行短期的流動性風險,而凈穩定融資比例則關注長期流動性風險。」銀監會國際部主任範文仲曾在2011年中表示,「銀監會參照國際上新的流動性要求,引入這兩個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同時,也保留了以前跟中國國情吻合的監管指標,比如說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這樣就形成了一套多維度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對於 「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兩個指標,銀監會延續了之前的要求,即,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應當不高於75%;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於25%。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適用於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中外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另外,《辦法》在完善現金流管理等重點環節的同時,還充實了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和融資管理、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並表和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多項內容。
I.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基本監管指標有哪些
以前聽說過,但是不記得了。不過你可以參考《巴塞爾協議3》的規定。它是世界通行的管理標准。
另外可以留意銀監會、財政部的文件。
J. 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指標有哪些2017
1.銀行業資產和負債規模穩步增長。
2017年一季度末,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外本外幣資產總額為238.5萬億元,同比增長14.3%。其中,大型商業銀行資產總額89.6萬億元,佔比37.6%,資產總額同比增長11.3%;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總額43.9萬億元,佔比18.4%,資產總額同比增長13.8%。
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外本外幣負債總額為220.4萬億元,同比增長14.5%。其中,大型商業銀行負債總額82.7萬億元,佔比37.5%,負債總額同比增長11.6%;股份制商業銀行負債總額41.1萬億元,佔比18.6%,負債總額同比增長13.9%。
2.銀行業繼續加強金融服務。
2017年一季度,銀行業繼續加強對「三農」、小微企業、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經濟社會重點領域和民生工程的金融服務。截至一季度末,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不含票據融資)余額29.2萬億元,同比增長8.9%;用於小微企業的貸款(包括小微型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和小微企業主貸款)余額27.8萬億元,同比增長14.4%。用於信用卡消費、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領域貸款同比分別增長27.9%和52.2%,分別高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15.6和39.9個百分點。
3.信貸資產質量總體平穩。
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法人口徑,下同)不良貸款余額1.58萬億元,較上季末增加673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74%,比上季末下降0.01個百分點。
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正常貸款余額89.3萬億元,其中正常類貸款余額85.8萬億元,關注類貸款余額3.42萬億元。
4.利潤增速有所回升。
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當年累計實現凈利潤4933億元,同比增長4.61%,較上季末上升1.07個百分點。2017年一季度商業銀行平均資產利潤率為1.07%,同比下降0.12個百分點;平均資本利潤率14.77%,同比下降1.15個百分點。
風險抵補能力繼續加強。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28236億元,較上季末增加1560億元;撥備覆蓋率為178.8%,較上季末上升2.36個百分點;貸款撥備率為3.11%,較上季末下降0.03個百分點。
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不含外國銀行分行)加權平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0.79%,較上季末上升0.04個百分點;加權平均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1.28%,較上季末上升0.03個百分點;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為13.26%,較上季末下降0.01個百分點。
5.流動性水平保持穩健。
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流動性比例為48.74%,較上季末上升1.19個百分點;人民幣超額備付金率1.65%,較上季末下降0.68個百分點;存貸款比例(人民幣境內口徑)為67.74%,較上季末上升0.13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