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三部門聯合發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據央行網站消息,人民銀行近日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聯合發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
《辦法》立足國內市場實踐並借鑒國際經驗,明確了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基礎性、原則性要求,對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內容、時點、頻率等作了統一要求。
從《辦法》的主要內容來看,一是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二是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的信息披露要求;三是細化存續期重大事項認定及披露要求;四是明確信息披露參與各方的責任;五是規范特殊狀態下的信息披露;六是強化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債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企業、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辦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同時,為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辦法》還對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定期報告的主要內容、結構框架、格式體例等提出了細化要求。
《辦法》是完善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是規范和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標準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於提高債券市場信息披露質量和透明度,強化市場化約束,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下一步,在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框架下,人民銀行將繼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共同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貳』 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區別
公司債,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主體是公司。企業債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適用的主體是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
從分析角度看,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行主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非公司制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為中央政府部門所處機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窄。
二、發行條件方面:公司債發行條件相對比較寬松。
公司債:核准制。由證監會進行審核,對總體發行規模沒有限制。公司債:最低限大致為1200萬元和2400萬元。
企業債:審核制。發改委進行審核,發改委每年會定下一定的發行額度。企業債:發債數額不低於10億元。
三、擔保方面:公司債採取無擔保形式,而企業債要求由銀行或集團擔保。
四、兩者在發行定價上也有顯著的區別:公司債的最終定價由發行人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來確定,而企業債的利率限制要求發債利率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
五、發行狀況方面:公司債可採取一次核准,多次發行。企業債一般要求在通過審批後一年內發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但是,金融債券和外幣債券除外。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第五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叄』 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語言及幣種選擇有哪些
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語言及幣種選擇
披露相關信息時,可同時採用中、英文,並以中文為准,可單獨或同時以人民幣、美元等主要外匯幣種計算並披露凈值信息。
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資顧問和境外託管人信息。
2.投資交易信息。
3.投資境外市場可能產生的風險信息,包括境外市場風險、政府管制風險、政治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的定義、特徵及可能發生的後果。
持續信息公開的內容
(1)上市報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依法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依法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2)中期報告。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中期報告,並予以公告。
(3)年度報告。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報告,並予以公告。
(4)臨時報告。發生可能對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
『肆』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的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應及時披露任何對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重大影響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條發行人全體董事應承諾保證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發行人及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應承諾在本次發行募集說明書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開的信息謀取利益。
第四十六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包括發行前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告、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持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
第四十七條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應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條定期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內容與格式的一般規定外,還應增加以下內容:
(一)轉股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經調整後的最新轉股價格;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累計轉股的情況;
(三)最大十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
(四)擔保人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五)發行人的負債情況及資信變化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臨時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關上市公司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外,出現下列情形的,發行人應予以公告:
(一)因發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變動,需要調整轉股價格的;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的;
(三)發行人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如期償還本息的;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擔保人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訴訟、或者涉及合並、分立等情況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後,其所持該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書面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條依照前條規定所作書面報告和公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持有人的名稱、住所;
(二)所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名稱、數量;
(三)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規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增減變化達到規定比例的日期。
第五十二條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若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轉為股本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的合計數,占公司已發行的股份與全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本的合計數達5%以上,以後每增加或減少1%,或上述比例達到30%以上,該投資者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伍』 中小企業私募債信息披露義務人如何進行信息披露,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登記、結算如何辦理
額要謹慎的哦
『陸』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柒』 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包含哪些可以按銀行、證券、保險類劃分嗎
《證券法》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捌』 新債上市當天交易超出漲跌幅度限制,停牌一般停多久
不同證券交易市場,其新債停牌時間不同,具體如下:
1、滬市:版當新債的價格漲跌幅度權超過了20%,那麼會停牌半個小時。當新債價格漲跌幅度超過了30%,那麼將停牌到14:57分。如果停牌半小時後,時間超過14:57分,那麼到14:57會復牌。
2、深市:當新債的交易價格漲跌幅達到20%,那麼會停牌半個小時。當新債的交易價格漲跌幅達到30%,那麼停牌30分鍾。如若停牌時間超過14:57分,那麼到14:57會復牌。
『玖』 標准化資產包括哪些
標准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
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強化投資者保護,促進直接融資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要求,現就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製定本規則:
一、本規則所稱的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是指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國際機構債券、同業存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固定收益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等。
二、其他債權類資產被認定為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記建檔或招標方式非公開發行,發行與存續期間有2個(含)以上合格投資者,以票面金額或其整數倍作為最小交易單位,具有標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發行文件對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等具體安排有明確約定,信息披露責任主體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發行文件中明確發行人有義務通過提供現金或金融工具等償付投資者,或明確以破產隔離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並至少包含發行金額、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利率確定方式、期限、發行方式、承銷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在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債券市場登記託管機構集中登記、獨立託管。
(四)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採用詢價、雙邊報價、競價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機構、承銷商等積極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務。買賣雙方優先依據近期成交價格或做市機構、承銷商報價確定交易價格。若該資產無近期成交價格或報價,可參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務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機構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有效處理利益沖突,同時通過合理的質量控制手段確保估值質量,並公開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確保估值透明。
(五)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為其提供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機構,已納入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基礎設施統籌監管,按照分層有序、有機互補、服務多元的原則與債券市場其他基礎設施協調配合,相關業務遵循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統一規范安排。
三、符合本規則第二條第五項所列相關要求的機構,可向人民銀行提出標准化債權類資產認定申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及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四、不符合本規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債權類資產,為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但存款(包括大額存單)以及債券逆回購、同業拆借等形成的資產除外。
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財直接融資工具,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貸資產流轉和收益權轉讓相關產品,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債權融資計劃,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憑證,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以及其他未同時符合本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的為單一企業提供債權融資的各類金融產品,是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
未被納入本規則發布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統計范圍的資產,在《指導意見》過渡期內,可豁免《指導意見》關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過渡期結束後尚在存續期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五、本規則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指導意見》及本規則相關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導意見》和本規則為准。
應答時間:2020-11-1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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