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產權交易所屬於金融業嗎
產權交易所屬於金融業,且為金融行業相關經濟行為。
產權交易是指資產所有者將內其資產所有權和經容營權全部或者部分有償轉讓的一種經濟活動。
金融業指的是銀行與相關資金合作社,還有保險業,除了工業性的經濟行為外,其他的與經濟相關的都是金融業。
Ⅱ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需要辦理什麼登記手續
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根據2008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家對國有資產轉讓程序的規定
決議
確定轉讓方主體。主體確定的依據是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如果轉讓標的物是企業有形資產,則企業本身為轉讓方;如果轉讓標的物是企業股權,則企業的投資方即股東為轉讓方。
轉讓方案形成決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如國有獨資企業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同時轉讓方案還應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將轉讓方案形成的決議向主管部門申請批准。
決定或批准
這一環節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轉讓事項的首次審批,主要是對企業內部資產轉讓決議的審核。
清產核資及財務審計
清產核資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做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准確、一致,要按照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地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資產。財務審計由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包括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必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由轉讓方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范圍包括企業的有形資產如機器、房產、土地使用權和無形資產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另外還包括股權。評估基礎是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結果。
公告
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由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
選擇受讓方
經公告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以拍賣或招投標方式進行產權交易。只有一個受讓方的,可採取協議方式轉讓。此時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都將成為轉讓是否成功必要條件。
簽訂合同
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國有資產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如果是以協議方式轉讓的,應當將雙方草簽的協議提交公司決策層審議,如國有獨資企業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登記。
產權變更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Ⅲ 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應注意什麼
(1)《產權交易合同》應包括3號令規定的相關必要條款,《產權轉讓公告》公布的交易條件、對受讓方提出的資格條件等內容及受讓方在競價文件中作出的承諾與保證;
(2)受讓方為多家聯合受讓的,《產權交易合同》中應准確載明各受讓方的受讓比例和價格;
(3)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受讓方資質須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銷相關部門批准;
(4)產權轉讓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發生變化的,在確定《產權交易合同》內容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審核和審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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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產權交易機構可以轉讓國有企業采礦權嗎
礦產資源分為所有權、探礦權、采礦權。礦權交易就是指礦權所有者通過國家規定的法定程序,將現有的礦產資源所有權等權利賦予被轉讓的對方名下,使其享有該礦產開發的所有權。
礦業權轉讓在不涉及外商或國有企業的情況下,股權轉讓交易程序較為簡便快捷,有利於股權受讓方盡快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從而達到間接控制和運營目標公司礦業權資產的目的。
國有企業礦業權由其所屬國資委審核並涉及很多主管部門,非常繁雜,因此,哥勸你別接這燙手的山芋。
Ⅳ 國有資產協議轉讓必須辦理哪些手續
協議轉讓國有資產,須向審批部門提供如下手續:
(一)轉讓申請書;
(二)《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四)法定鑒定機構、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或符合規定的內部鑒定小組出具的資產鑒定報告、專項審計報告、有關資產評估報告,相關備案或核准文件;
(五)資產轉讓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權轉讓的,還應當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受讓方必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此外,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在經政府批准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按規定程序公開處置,並將交易結果報審批部門備案。
(5)產權交易資質擴展閱讀: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准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三條
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第十五條
在徵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八條
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Ⅵ 產權交易所是做什麼
產權交易所作為產權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它本身並不參與產權交易,只是版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必要權的場所與設施及交易規則,保證產權交易過程順利進行。
產權交易所的職能一般包括:
(1)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
(2)組織產權交易活動;
(3)審查產權交易出讓方和受讓方的資格及轉讓行為的合法性;
(4)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務;
(5)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產權交易所的業務不僅僅包括股權交易,還包括國有產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等,不同產權交易所或有自己的特有業務設置。
Ⅶ 產權交易的內容有哪些
最佳答案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新認識
國有資產,顧名思義,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是一個很大的范疇,它存在於各個經濟領域當中,雖然其表現的形態不一樣,但涉及的卻都是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具體地講國有資產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地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存在於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根據經營活動的不同性質,經營性國有資產可以劃分為金融性國有資產和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兩大類。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廣泛存在於基礎設施、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文化教育、國防產業等公共領域。隨著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的深入,以公共事業為主的國有資產投入將迅速增長,發展空間和活力很大,是國有資產拓展的一個重要領域。
3、資源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文物等。這一形態的國有資產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種國家可以支配的資產;另一方面這種支配對於生態、環境等又存在較大影響,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統籌規劃、科學利用。
二、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國有資產進行規范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立法滯後,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短缺,沒有相關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來調整國有資產關系、規范國有資產運行,使國有資產的監管與經營缺少必要的依據。
(二)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況是資產形成上渠道多頭、來源復雜,資產管理分散,相關部門工作缺乏有效協調,甚至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因此,必須認真研究誰在實際上履行出資人代表的職責,更好地建立出資人制度。
(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過於單一,管理目標不明確
目前我們在國有資產管理上,單純以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目標來衡量所有資產,沒有針對不同類型國有資產進行差異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體系、評價體系,從而導致了不同類型的國資管理與其目標職能發生扭曲和錯位,在制度的基本層面上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低效率現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間。另外,在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中還存在如下問題:
1、對國資委缺乏有效監督。按照十六大精神設立的國資委集管資產、管人、管事於一身,如果缺乏有力監督,國資委的權力就無限大,由少數人專權和操縱,極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各種規章制度等都可能成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開仍未徹底解決。目前,我國國資改革一些先行地區在國資管理體制上採取「三個層次」構架模式,一些地方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出於保證社會穩定的考慮,或多或少超越出資人職責范圍,干預國資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營運機構的經營活動,干涉國有企業的人權、事權和資產處置權。
3、金融性國有資產等的出資人缺位問題依然存在。新成立的國資委僅管理非金融類的國有經營性資產。國資管理體制改革沒能解決金融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資源性資產的出資人缺位問題,特別是多龍治水的局面仍存在於金融領域,無人對金融業經營的盈虧負責。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逐步完善國有資產法體系,立法規范國資管理
1、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反映國有資產運行的中國社會主義特色。始終把保障國有資產運行符合全民利益,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據以定型和變動的宗旨。
2、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符合市場經濟對國有資產運行的基本要求。在制定統一適用於各種國有資產的法規的同時,分別制定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並且把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將確立國有資產所有者、投資者和佔用者的市場主體地位的法規和保障國有資產實現價值化、貨幣化、證券化的法規,置於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的突出地位。
3、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與國有資產運行系統的結構相吻合。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時還要適當兼顧國有資產運行的過渡模式的某些要求;把關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
(二)國有資產有進有退,逐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
政府作為公共機構,主要職責應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應是經營國有資產或收取企業利潤而應是稅收,並將收入用於公共建設和服務,其目的在於為整個社會提供基礎性服務,促進社會的平等和整體發展。因此,規范的國有資產布局應逐步向公共領域和基礎性產業傾斜。但在目前國有企業依然在競爭性領域大量存在的情況下,對國有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因此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除極少數與國家戰略和安全息息相關的企業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外,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進一步促進競爭性國有企業產權的多元化和流動化。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和政策引導,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深化集體企業改革,繼續支持和幫助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
(三)預防國有資產流失,治理企業腐敗。
1、搞好資產評估,准確量化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定價應以市場為基礎,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即在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下,由中介機構根據當時的市場供需情況來評估確定。在交易過程中嚴格審查參與交易各方的資質,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服務、監督作用,提高評估結果的准確性、公正性。
2、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進一步落實產權責任主體,建立規范的交易決策和運作制度,防止少數人權力過分集中,搞暗箱操作。有效發揮產權交易所和技術產權交易所的作用,加強產權交易的監督力度,指導產權市場有序發展,為國有資產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長效機制。明確上市公司對經營者實施股票激勵制度的股票來源渠道,應允許經營者將股權通過指定的產權交易進行交易,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
4、完善國有大中型企業資產運作的相關政策。對進行資產運作前存在的不實資產,可以按規定進行核銷;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國有資本退出企業過程中進行的資產評估,使評估價值更接近市場價值;對在資產置換過程中,債權債務同時轉移給受讓方的,有關因轉讓資產行為應繳納的增值稅中的地方收入部分,准予先征後返;對資產運作中企業直接支付的稅收和費用,也作適當的降低和調整等。
5、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四)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縱向上,以國家所有為前提,以出資人為根據,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國有資產范圍,並賦予其完整而統一的權力與責任。堅持以國家所有為前提,已不同於傳統的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這里的國家所有,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而非單純由中央政府來履行。
2、橫向上,要區分國有資產的不同類型,確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分別確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角色之後,需要進一步落實專門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機構。政府應研究出台相應政策,對業已成立的國資委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防止其權力過大。
按照上述原則,應逐步完善金融性、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應該特別提出的是,在進行金融性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時,不應將其歸入國資委管理,因為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國有企業的債權人,如果都由國資委行使所有者權益,就會存在利益沖突,國資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機構為國有企業發放定向貸款,最終延誤企業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競爭性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對於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可以參照先行地區的成功經驗,構建三層管理體制:第一層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出資人主體,對政府負責,主要職責是管資產、管產權;第二層是控股公司,是資本運營主體,在國有資產調控的范圍內決定具體投資行為,選派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第三層是國有資產所投資的具體公司,為經營實體,是國有資產能夠增值與否的決定性環節。
管理的分層級授權,強化了不同層級的相對獨立性。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條件下,事實上存在雙重授權,即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國資委對授權代理的資產也可採取授權方式,選擇有條件的資產經營公司代理經營。在授權的范圍內,每一個層級可以獨立運作,並擁有不受干預的權力。由於中間層是代表政府對企業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股東身份對企業進行控制並對控股企業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中間層離企業距離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關系更明顯,因此應逐步制定相應規范,規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防止其對企業的管理控制與公司治理規則發生沖突.
Ⅷ 寧夏產權交易市場是干什麼的有什麼資質
寧夏產權交易所(原寧夏多元產權交易所)是從事企業產權交易和綜合配套服務的區域性專業機構。自2005年設立以來,本所致力成為與寧夏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與其他要素市場相匹配的市場組織。本所的設立宗旨是以市場為導向,突破所有制限制,最大限度地為企業和社會各類產權(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的交易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平台。
寧夏產權交易所管理規范、設施完善,內設產權交易部、研究發展和政策法律部、會員服務與交流合作部、網路信息與股權託管部等業務部門,業務范圍覆蓋全區。本所實行會員制,包括經紀會員、專業會員和信息會員。以此充分的發掘產權市場,擴大服務領域,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在多年的執業過程中,我所還努力向更廣的平台拓展,積極的加強部門間和區域間的合作。
自治區招商局產權交易服務部
作為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局指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本所以自治區招商局產權交易服務部的名義,在自治區招商局業務指導下,為全區招商引資工作提供產權交易場所、設施、信息和咨詢等綜合服務,開展政策咨詢、信息發布、項目推介、投資顧問、並購策劃、項目融資、交易鑒證等專業工作。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寧夏分所
作為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寧夏分所,本所憑借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專業化精英團隊、配套完善的服務體系、高效安全的信息平台、覆蓋全國的合作網路、完善規范的交易制度和創新靈活的交易方式,能夠為在寧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長江流域產權交易共同市場常務理事單位
2010年4月,在雲南省昆明市召開的長江流域產權交易共同市場第五屆理事大會中,我所當選為長江流域產權交易共同市場常務理事單位。以此為契機,能夠為我區產權交易項目提供更為廣闊的綜合交易服務平台,依託長江流域產權交易共同市場有利於產權交易項目的推廣和實施。
聯合國南南全球技術產權交易所寧夏工作站
2010年5月18日,聯合國南南全球技術產權交易所寧夏工作站在我所正式掛牌成立。本所憑借聯合國南南全球技術產權交易所面向市場、面向全球的交易推廣平台,可以便捷、有效的將科技創新成果發現價值、交易產權、形成資本進而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同時集聚大量的國際技術與資本資源,推動技術與資本對接,真正打造專業化、權益化、規范化和國際化的技術產權交易服務市場平台。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寧夏分所
2010年5月18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寧夏分所在我所正式掛牌成立,成為我區首家專門從事環境能源交易的機構。作為全國最大的環境能源交易機構,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有著豐富的運作經驗和精英化的團隊。依託這種資源,我所可以更有實效性的拉動我區環境能源交易的發展,推動我區節能減排工作早日實現目標。
Ⅸ 哪些國有資產的轉讓需要國資委的批准
現在國資委已經很少有批准協議轉讓了。
國資委與產權中心是兩個部門,產權是受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全部流程都是監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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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8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家對國有資產轉讓程序
決議
確定轉讓方主體。主體確定的依據是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如果轉讓標的物是企業有形資產,則企業本身為轉讓方;如果轉讓標的物是企業股權,則企業的投資方即股東為轉讓方。
轉讓方案形成決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將轉讓方案形成的決議向主管部門申請批准。
決定或批准
這一環節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轉讓事項的首次審批,主要是對企業內部資產轉讓決議的審核。
清產核資及財務審計
清產核資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做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准確、一致,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資產。財務審計由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包括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必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由轉讓方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范圍包括企業的有形資產如機器、房產、土地使用權和無形資產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另外還包括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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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由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
簽訂合同
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國有資產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登記。
產權變更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