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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最低資本

發布時間:2021-05-30 11:38:18

交易對手風險(Counterparty Risk) 和信用風險(Credit Risk)有什麼區別是一樣的嗎

先說一下【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借款人、證券內發行人或交易對容方因種種原因,不願或無力履行合同條件而構成違約,致使銀行、投資者或交易對方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再說一下【交易對手風險】
交易對手不履約的風險,因為交易對手風險的存在,使得信用衍生產品並不能完全消除信用風險。

看到兩者大概的定義了吧,個人理解「信用風險」比「交易對手風險」的范圍大,
共同點就是你說的 -----> 都是指不履行合約的風險

⑵ 請問巴塞爾協議中包含哪些風險

新《巴塞爾協議II》中考慮的三大風
險的概念,計算方法及在新協議中計算風險的體系架構.
一, 信用風險
新巴塞爾協議中信用風險的暴露主要涉及公司風險,銀行風險,主權風險,零售風險和
股權風險五個部分.
1.信用風險的定義
信用風險,指受信方拒絕或無力按時,全額支付所欠債務時,給信用提供方帶來的潛在
損失.信用風險一般分為商業信用風險和銀行信用風險.信用風險的范疇還可以進一步擴展
到信用的接受者.例如購買者或借款方也可能承受供貨方或銀行帶來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
表現在,供貨方或銀行可能因資金原因而無法提供商品,服務和使授信方的交易持續進行的
融資活動.
2.信用風險的主要計算方法
(1)標准法.新巴塞爾協議計量信用風險的標准法是舊巴塞爾協議計算方法的延續.
新協議對於銀行的資產,按其是否有外部評級以及外部評級機構對資產的評級結果給予一定
的風險加權,以彌補原協議在風險資產權數規定上的不足.在確定信用風險的標准法中,對
各交易對手的各種風險,如主權風險,銀行風險和公司風險等都是在外在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的基礎上確定風險權重.
(2)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的內部模型計量信用風險,即將債項
按借款人的類型分為公司,國家,銀行,零售,股票等五種類型,分別採用不同的方法處理.
內部評級法對每一類風險都考慮了三方面因素:(1)風險構成因素,指各銀行可以使用自己
的估計數或標準的監管參數;(2)風險權重函數,該函數將風險構成因素轉化成為銀行計算
風險權重資產的風險權重;(3)最低資本要求,指銀行採取內部評級方法時需要滿足的法定
資本量.
新協議最主要創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計算信用風險的IRB法.該法包括兩種形式,IRB
初級法,IRB高級法.IRB法與標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現在,銀行對重大風險要素的內部估計
值將作為計算資本的主要參數.以銀行內部評級為基礎,可以大幅度提高資本監管的風險敏
感度.銀行對信用風險的內部測量是根據與借貸者和交易對手交易記錄的分析,對借貸者,
交易對手的違約情況進行評定,並給予相應的評級.
3.計算信用風險需要的數據
(1)標准法.標准法對於銀行持有的各種不同的資產類型的債權,按照銀行認定的外
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給出不同的權重對應關系.在標准法中,外部評級占據核心地位.在
新巴塞爾協議中分別規定了對於主權國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實體,多邊開發銀行,證券
公司,零售資產,銀行,公司,居民房產抵押,商業房地產抵押,逾期貸款,高風險的債權
以及表外項目各自的風險權重.巴塞爾協議還規定,在確定風險權重時,要先從風險暴露中
扣減專項准備.
(2)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對於銀行計算各種資產的信用風險提供了不同的風險權
重函數,用以計算風險加權資產.這些函數對於各種不同的資產類型其公式也有不同,大體
思路是一致的,即通過為這些函數輸入四個參數: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
違約時的風險暴露(EAD)和期限(M),得到不同資產情況下的風險權重,繼而確定風險
資產.內部評級法的初級法和高級法對這些參數確定方式的要求有所不同.以公司,主權和
銀行資產為例,初級法要求銀行僅需要估計違約概率,高級法則要求銀行估計所有的參數,
具體要求見表1.
表1 IRB高級法和初級法在數據要求方面的區別
數據 IRB初級法 IRB高級法
違約概率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損失率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風險暴露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期限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或者由各國監
管當局自已決定允許採用銀行提供的估計
值(但不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但不
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對於需要銀行自己提供參數的估計值而言,計算信用風險對數據質量的要求比較高.按
照新協議的規定,要估計相關參數,無論數據來源如何,都要滿足最少的數據觀察期.像估
計違約損失率要求更加嚴格,新協議提出在理想情況下,數據觀察期至少應該涵蓋一個完整
經濟周期,這些要求對我國許多銀行來說短時間內是難以做到的.表2列出了估計違約概率,
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三個參數所需的數據觀察期要求.
表2 估計參數所需的數據觀察期
公司,主權,銀行暴露 零售暴露
違約概率 不少於5年的數據 不少於5年的數據
違約損失率 不少於7年的數據 不少於5年的數據
違約風險暴露 不少於7年的數據 不少於5年的數據
新協議內部評級法對參數估計所需數據不但要求的時間長,而且對數據的來源和內容要
求也非常高.不但要求有銀行用戶的客戶資料,財務數據,信貸記錄,還要綜合考慮歷史及
當前的宏觀數據,行業數據等,作為共同計算相關參數所需的預測變數.所有這些要求,尤
其是我國銀行業基礎數據較差的現狀而言,對順利實施內部評級法提出了極大的挑戰.
二,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可以分為利率風險,外匯風險,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等.
1.市場風險的定義
市場風險指因市場價格包括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等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
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這類風險與金融市場本身的成熟程度相關,市場越成熟,市
場風險就越小.市場風險一旦大規模發生,不僅給投資者帶來極大的損失和傷害,而且給整
個金融市場帶來災難性的破壞.廣大投資者很難進行市場風險的管理,必須通過政府規范市
場,打擊惡意操縱市場的各種違規行為,進行綜合治理,使市場在公開,公平,有序的條件
下進行.
2.市場風險主要計算方法
1996年初,10國集團簽署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對市場風
險計提資本.在這項修正案中,正式提出兩種方法用來測量市場風險.
(1)標准法.在標准法模型下,銀行的市場風險通過計算資產組合面臨的利率風險,
匯率風險,股權風險以及商品風險而得出.例如,在巴塞爾協議下,匯率風險和股權風險的
資本要求是8%,商品風險是15%.其中,對股權風險來說,資本要求又因一般市場風險的
凈頭寸和特定風險的總頭寸而有所不同.不同國家的監管當局設計出了不同的監管模型來計
算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頭寸的最低資本要求.這些模型包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的全
面法,先是被巴塞爾委員會建議使用,後被歐盟的資本充足指引採用的分塊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英國金融服務局採用的資產組合法.以及美聯儲採用的預先承諾法.
(2)內部模型法.為鼓勵銀行採用較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各認可機構可運用成熟的
內部風險模型,其主要的計算方法是計算風險暴露的Va R(Va l u e a t R i s k,在險價值).所謂Va R,就是在一定的持有期和一定的置信度區間內,一個投資組合最大的潛在損失是多少.
Va R是一種利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來評價風險的方法,它可以使投資人既知道潛在損失的金額,又可以知道損失發生的可能性.作為一種金融風險評估和計量模型,已經被全球各主要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和金融監管機構廣泛採用.在實際的市場風險管理中,Va R的計算方法主要有方差——協方差法,歷史數據模擬法,結構化蒙特卡羅法和壓力測試.
方差——協方差法假定投資組合中各種風險因子的變化服從特定的分布,通過歷史數據分析和估計該風險因子收益分布的參數值,然後求出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反映了分布偏離均值程度的臨界值,之後建立與風險損失的聯系,推導Va R值.
歷史數據模擬法是根據歷史數據模擬未來的一種方法,它採用的是歷史上真實發生的數據,因此該方法比較直觀,計算出的結果說服力也較強,許多大銀行更傾向於採用這種方法.
蒙特卡羅法的計算過程是,使用者選定金融變數服從的隨機過程及隨機參數,然後利用假定的價格路徑對所有變數進行模擬,得出投資組合的不同價值,最後利用模擬得到的不同的投資組合價值編制收益率的概率分布,測定投資組合得到在險價值.
以上的Va R計算方法的共同缺點就是不能反映市場突發事件情況下的損失程度,因此作為Va R的補充,壓力測試法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壓力測試考慮的是關鍵金融變數的大規模變化對投資組合價值的影響.它先主觀地假設一些極端事件發生,然後利用新情況對投資組合中的所有資產重新進行定價,這樣就可以得出該場景下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3.計算市場風險需要的數據
從已有的一些Va R模型來看,Va R值的計算需要大量的歷史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和預測.按照巴塞爾委員的要求,為確保模型的有效性,Va R模型的有效性必須進行返回檢驗,驗證該模型的預測值和現實結果是否相同,這個過程要求的數據期限很長,對數據的要求比較高.由於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收集到足夠的數據並不容易.
在市場風險的計量系統中要求的數據包括:
(1)頭寸數據,是由交易活動產生的數據.
(2)風險要素的價格數據,風險要素通常分成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商品價格以及
上述各類風險要素中的期權波動性等幾個大類.
(3)計量參數,包括持有期,即頭寸值的變化區間,觀察風險要素價格的歷史時間,
達到某一審慎的保護度的置信區間.這些計量參數一定程度上是判斷的,例如,它們取決於模型需要提供的保護度,與頭寸和價格數據不同,後者在理論上是外生的.
按照上述輸入數據,內部估值模型就能計算出由於相關風險要素變動而引起的每一頭寸值的變化.然後加總各頭寸值的變化,並適當考慮不同風險要素之間的歷史相關性,銀行按照他的總體戰略,可以選擇一個適當的觀察期來反映市場條件,就可以算出觀察期間的各風險要素和要素之間的歷史相關性.
在計算市場風險時,需要確定資產的性質可能受到哪些市場因子影響,對要計算的資產組合收集其歷史數據,計算出收益率之後,通過參數法,歷史數據模擬法或者蒙特卡羅方法進行Va R的計算.
三,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而造成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的主要種類包括:內部欺詐風險,外部欺詐風險,就業政策與工作場所安全的風險,客戶產品和業務操作風險,災害和其他事件,業務中斷與系統失敗風險,執行交割和內部流程管理等信用風險.
1.操作風險的定義
90年代後,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商業銀行的盈利空間在迅速擴大的同時伴隨的操風
險也日益嚴重,類似巴林銀行倒閉事件的低頻高危事件顯示出,即使商業銀行符合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可能因為操作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甚至導致破產.
操作風險有多種定義.J.P Morgan對於操作風險的定義是,操作風險是各公司業務和支持活動中內生的一種風險因素,這類風險表現為各種形式的錯誤,中斷或停滯,可能導致財務損失或者給公司帶來其他方面的損害.英國銀行家協會將操作風險定義為,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從1998年至今,巴塞爾委員會對操作風險的定義均沿用了這個定義.
2.操作風險的主要計算方法
根據新巴塞爾協議,操作風險主要的計算方法有三種,基本指標法,標准法和高級計量法.
(1)基本指標法.採用基本指標法銀行持有的操作風險資本應等於前三年總收入的平均值乘以一個固定比例.鑒於基本指標法計算的資本比較簡單,新協議中未對採用該方法提出具體標准.
(2)標准法.標准法把銀行業務分為8類,每一種業務都介入一個收入指標,然後介
入一個β系數,總資本要求是各產品線監管資本的簡單加總.(β值詳見表3)
表3 8個產品線中各產品線的β系數
產品線 β系數
公司金融(β1) 18%
交易和銷售(β2) 18%
零售銀行業務(β3) 12%
商業銀行業務(β4) 15%
支付和清算(β5) 18%
代理服務(β6) 15%
資產管理(β7) 12%
零售經紀(β8) 12%
(3)高級計量法.
3.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的數據
(1)基本指標法.根據基本指標法的資本計算公式,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的數據是前三
年各個年度的總收入.
(2)標准法.根據標准法的資本計算公式,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的數據是8個產品線中
各產品線過去三年的總收入.
(3)高級計量法.根據巴塞爾協議的要求,用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知道內部
數據和外部數據.其中內部數據指銀行按照標准跟蹤收集的損失記錄,對內部損失數據至少需要5年的觀測值.外部數據則是指相關的公開數據以及行業集合數據.外部數據應包含實際損失金額數據,發生損失事件的業務范圍信息,損失事件的起因和情況或其他有助於評估其他銀行損失事件相關性的信息.銀行必須建立系統性的流程,以確定什麼情況下必須使用外部數據以及使用方法.應定期對外部數據的使用條件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修訂有關文件並接受獨立檢查

⑶ 信用風險是什麼風險是不是交易對手存在違約可能的都叫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如何引發金融危機的

這個題面太大了。一般來說,只要是交易對手違約,或者說不履行義務而造成的風險都算是信用風險。這得有針對性的討論。另外,信用風險怎麼引發金融危機這個問題,我勸你還是別在這上面問,比再誤導你了。多看相關材料吧,網路知道不是萬能的。

⑷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特別強調的風險是什麼

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資本要求
從新協議的名稱《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可以看出,巴塞爾委員會繼承了舊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將資本金要求視為最重要的支柱。當然,新協議的資本要求已經發生了極為重大的變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風險范疇的拓展在當前的金融格局下,盡管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影響及其產生的破壞力卻在進一步加大。因此,新協議在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來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本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信用風險採用標准法或基於內部評級法確定(基於內部評級法又有基本法和高級法的區別,三種方法的復雜程度依次遞增)。新協議允許銀行根據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和業務的復雜程度靈活運用,並建議業務相對簡單、管理相對薄弱的銀行使用舊協議提出的標准法。這種方法是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對交易對手的主權風險、公司風險等項目評級的基礎上確定風險權重。短期信用評級適用於長期債權和短期債權,而短期信用評級只能用於短期債權;如果一家機構同時擁有多個外部機構評定的信用等級,則選出兩個最高者。若兩個最高者級次相同,則使用這一級次的信用等級作參考;若不同,則取次級作參考。但由於外部信用評級機構信息的不充分以及人為因素的影響,其評級結果的客觀、公正、准確難以保證,因此,新協議要求銀行尤其是實力較強的銀行採用基於內部的評級方法。基於內部的評級方法比較復雜,要全面考慮構成風險的各種因素,並以此建立計算風險權重資產的風險權重函數,然後測算必須滿足的最低資本量;包括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價格風險在內的市場風險存在較大的量化難度,因此,新協議建議各國監管當局在《補充規定》所提處理方法的基礎上提足最低資本量,並對市場風險加以特別關注;操作風險也存在量化困難,新協議第一稿並未提出任何計量方法。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在新協議修改稿中給出三種計量操作風險的方法:①基本指數法,即以某種單一指數(如銀行總收入的一個固定比例)來確定應對操作風險的必需資本量。②標准法,即把銀行業務按公司資產、項目融資、零售等類別加以區分,分別計算操作風險指數,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資本量。③內部測試法,這一方法的技術要求最高。在計量每種業務的風險時,銀行都必須根據內部數據計算操作風險指數、引致損失事件發生的概率以及事件發生後的損失程度,再以所得數據與巴塞爾委員會確定的相應比例得出資本需求量。鑒於計量方法比較復雜,且合理性有待驗證,因此,巴塞爾委員會注意到許多銀行以最低資本的20%作為應對操作風險資本的做法,准備以這一比例作為廣義的指導性准備標准。
(2) 計量方法的改進與創新 巴塞爾委員會在新協議中根據銀行業務錯綜復雜的現狀,改造尤其是創新了一些計量風險和資本的方法,這些方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舊協議相關內容過於僵化、有失公允的遺留問題,而且使新協議更具指導意義和可操作性。 計量資產風險權重的標准法是在1988年的舊協議中提出來的,新協議仍以其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但在原方法的基礎上作了重大改進。首先是OECD成員國的標准地位退居次要位置,主要是按外部信用評級的高低進行風險權重的計量,即使要對資產進行主權風險評定,也要求銀行依靠自身的風險評估或是根據一些國際性評級機構的評定結果而定。這就基本上消除了風險權重上的國別歧視,有利於信用風險確定中信用標準的回歸,也有利於糾正非OECD成員國(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融資市場上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其次是增加了風險級次,在原有風險權重的基礎上,增加了50%和150%兩個級次(對公司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銀行資產的風險敏感度,從而體現出資產實際上存在的多樣性差別。 鑒於標准法在信息充足性、時效性,方法的科學性以及信用評級的客觀公正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巴塞爾委員會在新協議修改稿中更主張有條件的大銀行提升自己的風險評估水平,打造更精細的風險評估體系,並創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緻的基於內部信用評級的資本金計算方法。為巴塞爾委員會提供決策支持的美國國際金融學院甚至認為,通過這套計算方法促進銀行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評級體系,是新巴塞爾協議的一大核心內容。 基於內部信用評級的資本金計量方法分兩步進行。首先是計算每個債項的風險權重,公式為:其中: 是指資產的風險權重; 是違約後債項的可能損失; 是債務人的違約概率,巴塞爾委員會將其定義為債項一年的平均違約率; 是債權的到期時間; 是對 的調整函數,依賴於 ; 則由另一公式決定,即 其次是確定每個債項對應的最低資本金規模,公式為: ,其中,EAD是違約時的風險暴露,對於表內業務來說,巴塞爾委員會將其定義為資產負債表上的名義未清償額;而表外業務的EAD則可對照表內項目計量或由銀行根據內部評級系統確定。顯然,基於內部評級的資本金計量方法成功與否的關鍵是LGD、PD、EAD以及M等四個輸入參數,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銀行可先由監管機構確定其中的LGD、EAD及M,條件成熟後,再全部由銀行在對內部數據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自行確定。 推出基於內部評級的方法,巴塞爾委員會不僅要為資產風險權重及最低資本金要求找到一套科學、合理的方法,而且要為壞帳准備金的提取打下基礎,為客戶綜合授信和金融工具的定價提供重要依據。
(3) 資本約束范圍的擴大 針對各界對舊協議的批評,新協議對諸如組織形式、交易工具等的變動提出了相應的資本約束對策。對於單筆超過銀行資本規模經營15%的對非銀行機構的投資,或者這類投資的總規模超過銀行資本的就要從銀行資本中減除相同數額;對於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證券化的資產,則重新制定了資本金要求,要求銀行提全、提足各種類、各形式資產的最低資本金;此外,還充分考慮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機構的並表問題,並已著手推動與保險業監管機構的合作,擬制定新的相應規則來形成金融業聯合監管的架構,以適應銀行全能化發展的大趨勢。
2、 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從新巴塞爾協議可以看出,巴塞爾委員會強化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提出了較為詳盡的配套措施。這反映出巴塞爾委員會仍然沒有輕視銀行作為利益主體利用信息的不對稱作出違背監管規則的逆向選擇、並由此產生道德風險的問題。有具體目標又有行為規范和措施的監管當局就顯得尤為重要。巴塞爾委員會希望監管當局擔當起三大職責:一是全面監管銀行資本充足狀況。銀行可以分三個步驟進行。首先是判斷銀行是否達到充足率的要求,判斷的依據主要有銀行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風險化解記錄;其次是根據銀行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提出高於最低限度的資本金要求;最後在資本規模低於最低要求時,適當進行必要的干預。二是培育銀行的內部信用評估體系。前面提到巴塞爾委員會鼓勵銀行使用基於內部信用評級的風險計量方法,這種方法分為低級和高級兩個層次。對每個銀行來說,都有一個由基礎法向高級法過渡的階段,監管當局在這一階段的內部信用評估體系培育職責就是給出四個主要輸入參數LGD、EAD、PD以及M中的前三個,並促成這一階段的盡早結束。在此基礎上,還要及時檢查銀行的內部評估程序和資本戰略,使銀行的資本水平與風險程度合理匹配。三是加快制度化進程。2001年的新協議修改稿特別要求,商業銀行除了按照新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行事之外,還必須向監管當局提交完備的資產分類制度安排、內部風險評估制度安排等,從而使得與新形勢相適應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證。至於監管方法,新協議仍然強調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二者並用的主張。
3、 市場約束舊協議出台時,經濟學家曾指出,信息的不對稱應該是銀行可能損害社會利益從而需要監管的重要原因,但巴塞爾委員會更多採納的是銀行信息不宜公開的觀點。這些觀點認為:銀行業務具有與其他行業明顯不同的特殊性,無論是吸收存款還是發放貸款,都涉及到客戶的商業秘密;正因為銀行是一個高負債經營的特殊行業,信息公開就會影響到銀行乃至整個銀行業的安全與穩定;此外,無論是銀行的價格還是其資產的風險,都處於反復無常狀態,因而信息披露的意義並不大。 新協議顯然摒棄了這些觀點,它更多的是從公眾公司的角度來看待並對待銀行,強調以市場的力量來約束銀行,認為市場是一股強大的推動銀行合理、有效配置資源並全面控制經營風險的外在力量,具有內部改善經營、外部加強監管所發揮不了的作用。作為公眾公司的銀行只有象其它公眾公司一樣建立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理順了委託代理關系、確立了內部制衡和約束機制,才能真正建立風險資產與資本的良性匹配關系,從而在接受市場約束的同時贏得市場。資本充足狀況和風險控制能力及控制記錄良好的銀行能以更優惠的價格和條件從市場上獲取資源,而風險程度偏高的銀行則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新協議修改稿以推進信息披露來確保市場對銀行的約束效果。巴塞爾委員會首先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認為不僅要披露風險和資本充足狀況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風險評估和管理過程、資本結構以及風險與資本匹配狀況的信息;不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對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監管機構加強監管,並對銀行的信息披露體系進行評估。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理論的發展經過了資產管理理論、負債管理理論與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三個階段。
資產管理理論是最早產生的一種銀行經營管理理論,它的發展分為三種觀點,即商業性貸款理論、轉移理論與預期收入理論。
負債管理理論是在金融創新中產生的一種銀行管理理論,認為銀行可以通過主動負債以增強其流動性。
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兼顧了銀行的資產與負債結構,強調資產與負債兩者之間的規模與期限搭配協調,在利率波動的情況下實現利潤最大化。
各國在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付諸實踐的基礎上建立起一系列模型,主要包括線性規劃模型、財務規劃模型、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與存續期間缺口管理模型等。

西方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理論經歷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資產負債綜合管理以及資產負債表內表外統一管理四個階段。
(1)資產管理(The Asset Management)
20世紀60年代以前,在商業銀行為信用中介的間接融資佔主導地位環境下,在當時較穩定的資金來源的基礎上,對資產進行管理。
資產管理依其提出的順序又有以下三種理論:商業性貸款理論、資產可轉換理論、預期收入理論。
(2)負債管理(The Liability Management)
20世紀60年代,西方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心有資產管理轉向負債管理為主。
負債管理的基本內容是: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和流動性管理,不僅可以通過加強資產管理來實施,也可以通過在貨幣市場上主動性負債,即通過「購買」資金來實施。
(3)資產負債綜合管理(Asset-Liability Management)
資產負債綜合管理於20世紀70年代、80年代初,伴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而產生的。
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的基本思想:在資金的配置、運用以及在資產負債管理的整個過程中,根據金融市場的利率、匯率及銀根松緊等變動情況,對資產和負債兩個方面進行協調和配置,通過調整資產和負債雙方在某種特徵上的差異,達到合理搭配的目的。
(4)資產負債表內表外統一管理(In Balance-Sheet and Off Balance-Sheet Management)
資產負債表內表外統一管理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末。
為了對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進行控制和監管,同時也為了規范不同國家的銀行之間同等運作的需要,1987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即著名的《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的目的:一是通過協調統一各國對銀行資本、風險評估及資本充足率標準的界定,促使世界金融穩定;二是將銀行的資本要求同其活動的風險,包括表外業務的風險系統地聯系起來。
《巴塞爾協議》的通過是西方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理論和風險管理理論完善與統一的標志。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理論吸取了資產管理理論和負債管理理論的精華,強調對資產業務、負債業務的協調管理,通過對資產結構和負債結構的共同調整,在確保商業銀行資產具有一定收益性、流動性的前提下,謀求經營風險的最小化。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理論主要是從資產與負債均衡的角度去協調銀行經營的安全性、流動性和贏利性之間的矛盾,使商業銀行的管理走向科學化。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限額控制,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標志我國從此已全面開始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兩年來的實際運行情況表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在我國銀行業的全面推行,對於國有商業銀行轉變經營觀念、明確經營方針,優化資產負債結構並逐步增強風險意識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由於我國正處於特定的經濟轉型時期及銀行體制的特殊性,當前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作用

首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實施表明我國金融調控已逐步向間接方式轉變,中央銀行將更多地運用存款准備金、再貼現、利率和公開市場業務等貨幣政策工具來調整貨幣政策,有利於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其次,用資金來源制約資金運用,能有效地防止貨幣和信用擴張;通過資產負債結構調整來優化經濟結構還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全社會資金使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第三,將促使國有商業銀行加快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步伐,按照國際慣例運作,促使商業銀行加強經營管理力度,形成「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機制。最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可為商業銀行運作提供製度規范,保證商業銀行資金在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三方面的協調,使我國商業銀行在日趨激烈的競爭中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

二、目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存在的主要缺陷

從中央銀行的角度來說,制定的監測指標體系在一定程度上仍缺乏科學性,且監管乏力。首先是比例指標缺乏層次性。在總分行體制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應具有層次性,中央銀行必須針對不同層次採取不同的監管指標。但是,目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測、監控指標都是針對法人即商業銀行總行進行考核,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只是機械地用考核商業銀行總行的指標來考核商業銀行分支行,從而降低了考核指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其次是一些指標適用性差。在商業銀行一級法人制度下,資本集中於總行,故監控指標中所有涉及「資本類」的指標如「資本充足率」、「單個貸款比例」等都不適用於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同時,在上級行統一調度資金的情況下,用存貸款比例指標考核基層商業銀行也沒有意義。而另一個比例指標「資產流動性比例」即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的比率不少於25%的規定,亦缺乏科學性,按照西方國家的管理經驗,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的比重(流動資產相對比率)在1.5~2的水平才能保證銀行的支付能力,只對流動性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重(流動性比率)才作不少於25%的規定。最後,中央銀行監管不力。目前的指標監控、監測僅限於幾張報表,只作一下比例關系的統計分析,所報數據的真實性也缺乏強硬的監督控制。

從商業銀行的執行情況來看,亦沒有達到資產負債管理的真正要求。一級法人的銀行體制使得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只注重存款規模的簡單量的增長以及由此推動貸款規模的擴張,而忽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資產負債的風險管理。這種粗放式的經營方式導致資產負債管理結果上的缺憾:一是總量不平衡,一些商業銀行上級行對下級行實行的貸款規模管理,存在「有資金無規模」和「有規模無資金」的矛盾,普遍存在不計成本攬存款和存款波動影響正常放款等被動經營和消極經營的問題,無法根據資金來源自主支配資金運用;二是期限結構不對稱,商業銀行的長期負債過多用於短期資產,實際上違背「效益性」和「安全性」的協調;三是資產負債結構單一,資產中貸款比重過高,其它資產比重極低,不利於銀行分散風險,負債中絕大部分是一般性存款,其它負債如金融債券、拆入資金等比重極低,致使銀行支付壓力較大;四是資產、負債管理脫節,目前的資金統一高度管理體制迫使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組織的存款需上存,貸款審批權由總行層層下拔,使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無條件加強自身的資產負債管理。

三、完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措施

1、建立和完善以效益為核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各項考核指標要以利潤為目標,通過資產負債的量本利分析,合理確定資金的盈虧平衡點,並據以確定存款的成本、結構和貸款的規模及投向,改變存貸款經營方式;中央銀行在制定各項考核指標時,要科學界定不同類型商業銀行的經營側重點,進行區別對待,分類指導;各商業銀行總行也要以央行核定的指標為參考,按照優化配置、集約經營、提高效益的原則編制綜合經營比例計劃,並根據各一級分行不同情況,下達不同的考核指標和監測指標,對非比例范圍的經營項目實行授權管理。

2、核定資產負債余額基數,區別資產負債存量和增量,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考核。針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脫胎於國家專業銀行,受諸多因素影響,資金存量普遍存在資產質量較差、經營效益不高等問題,在徹底摸清家底後,以一定時點的資產負債余額為基數,實行新老劃斷。對新增資金嚴格按照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對原有資金存量區別不同情況,認定基數,進行分類管理。

3、深化商業銀行內部改革,激化各級經營行的積極性。在明確各級商業銀行的職責和相應的考核指標的基礎上,深化商業銀行的內部機構改革,精簡分支機構,適當擴大基層行的經營自主權;鼓勵各級經營行發展一定的中間業務,允許負債結構的多樣化,實現資產負債結構戰略性調整,提高經營效益;利用資金內部計價的利益驅動機制和把行長經營目標考核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考核有機結合的手段,充分調動各級經營行的積極性。

金融機構主動負債管理成為可能

今年4月27日人民銀行頒布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對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金融債券的申請核准、發行、登記託管兌付及信息披露等有關問題進行了規范。此前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只有政策性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該辦法實質上為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發行債券進行主動負債管理打開了大門。目前浦發銀行、招商銀行和興業銀行已經成功發行金融債券,發行總規模達270億元。

對商業銀行而言,發行金融債券有利於進一步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化解經營風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負債結構中存款佔到了87%,其中儲蓄存款又佔到一半左右。存款(尤其是活期存款)的期限不確定性較強,而且存款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下,而商業銀行貸款資產中40%以上是中長期貸款,導致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流動性風險和利率風險都比較大。發行金融債券使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資產狀況靈活調整負債的期限結構、控制負債成本,從而加強資產負債管理,降低經營風險

⑸ 以下四個有關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陳述,哪一個是錯誤的

【答案】B【答案解析】A項,期權是一種權利的有償讓渡,期權的買方享有在合約有效期內按執行價格買入和賣出某種金融資產的權利;B項,當期權處於極度實值或者極度虛值時,合約的賣方有可能會違約;C項,期權賣方負有必須履約的責任,期權的買房則可以選擇不履約;D項,期權的賣方最大收益為期權費,損失無限,而期權買方最大收益無限,最大損失為期權費。

⑹ 巴塞爾協議Ⅲ的最低資本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在「巴塞爾協議II」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巴塞爾協議III」對金融危機中銀行暴露出的主要版問題,如資權本質量不高、數量不足,場外衍生交易產生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計量不夠審慎,對再次資產證券化暴露產生的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管理薄弱等,從內部風險控制機制,監管資本和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市場交易機制等方面有針對性地明確和加強了監管要求。

根據《巴塞爾協議III》,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將由目前的4%上調到7%,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沖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准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可達到8.5%-11%。總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維持8%不變。

⑺ 交易對手風險(Counterparty Risk)和信用風險(Credit Risk)有什麼區別

先說一下【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借款人、證券發行人或交易專對方屬因種種原因,不願或無力履行合同條件而構成違約,致使銀行、投資者或交易對方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再說一下【交易對手風險】
交易對手不履約的風險,因為交易對手風險的存在,使得信用衍生產品並不能完全消除信用風險。

看到兩者大概的定義了吧,個人理解「信用風險」比「交易對手風險」的范圍大,
共同點就是你說的 -----> 都是指不履行合約的風險

⑻ 交易對手什麼意思

交易對手一般指對手交易,對手交易是銀行業業務,經常發生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指的是先去找交易對手,然後談好價格後,再在交易市場裡面完成的交易業務。

銀行間債券市場里的交易都是對手交易,也就是融資方。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精算機構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的債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8)計量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最低資本擴展閱讀: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銀保監會5月7日消息,為增強銀行保險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銀保監會表示,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量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最低資本。

其中,風險暴露為其賬面價值;政策性銀行和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基礎風險因子為0.20,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基礎風險因子為0.23。

⑼ 交易對手風險是什麼

在外匯市場交易當中,交易者都是作為一個個體,參與到市場當中,銀行和機構,也是作為一個個體,參與到市場當中。在銀行間市場,各家銀行之間,機構間,互相之間,都是呈現一種交易對手關系,而且是呈網狀的形式。比如說花旗銀行和匯豐銀行,是一個交易對手。那麼花旗銀行和另外一家德國銀行,德意志銀行,也是交易對手。那麼,匯豐銀行和德意志銀行之間,也是交易對手。其實就是一種互相錯綜復雜的一種網狀的交易對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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