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投資籌資、出售資產等決策,在股票分析中,應該算基本面專研究的范疇。如果短屬線交易的話,相機而動,不用考慮這些因素。長期看,既然已經刊登出來公告,那就看所出售的資產的性質、數量及公司所要達到的目的了。一般股票的漲跌是由資金推動的,交易既然已經發生,也已經公告,只能是起助漲助跌的作用,不會改變股票本來的趨勢。所以,長期看不會對股票有太多影響。
❷ 國有資產掛牌轉讓公示周期未到政府決定提前交易可以嗎
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各中央企業,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北京產權產易所、天津產權產易中心、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
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以下統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序後,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掛牌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活動。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產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五條 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實行會員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供轉讓方自主選擇,建立委託代理關系。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轉讓項目,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
第七條 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接收登記。
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受理,並向轉讓方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
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十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
(一)轉讓方、轉讓標的及受託會員的名稱;
(二)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
(三)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
(四)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
(五)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所有者權益、負債、營業收入、凈利潤等;
(六)轉讓標的(或者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者核准情況,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後賬面值;
(七)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第十一條 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
(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
(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准提供書面解釋或者具體說明,並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者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徵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採用何種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准。
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明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上進行公告。
中央企業產權轉讓信息由相關產權交易機構在其共同選定的報刊以及各自網站聯合公告,並在轉讓標的企業注冊地或者轉讓標的企業重大資產所在地選擇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金融類報刊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轉讓方應當明確產權轉讓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於20個工作日,並以省級以上報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為起始日。
第十八條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准。產權交易機構網站發布信息的日期不應當晚於報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九條 信息公告期間不得擅自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應當由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出具文件,由產權交易機構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並重新計算公告期。
第二十條 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徵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於5個工作日。未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延長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於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於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於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准機構批准後,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後,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產權交易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1個月。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如恢復信息公告,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的累計公告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且繼續公告的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並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五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受讓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二十六條 意向受讓方可以到產權交易機構查閱產權轉讓標的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並在信息公告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確認意見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二十八條 轉讓方在收到產權交易機構的資格確認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如對受讓方資格條件存有異議,應當在書面意見中說明理由,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轉讓方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產權交易機構作出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二十九條 經征詢轉讓方意見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資格確認結果告知意向受讓方,並抄送轉讓方。
第三十條 轉讓方對產權交易機構確認的意向受讓方資格有異議,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就有關爭議事項征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意見。
第三十一條 通過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在事先確定的時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達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為准)後獲得參與競價交易資格。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三十二條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後,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涉及轉讓標的企業其他股東依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路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三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確定受讓方後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三十五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五)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六)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產權交割事項;
(八)合同的生效條件;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三十七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產權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政府相關部門批准,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八條 產權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產權交易價款,一般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的結算賬戶。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於成交金額的30%。
第四十條 受讓方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結算賬戶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向轉讓方劃出交易價款。轉讓方收到交易價款後,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收款憑證。
第四十一條 交易雙方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經產權交易機構核實後,交易資金可以場外結算。
第四十二條 產權交易的收費標准應當符合產權交易機構所在地政府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並在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場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的收費標准支付交易服務費用,交易機構在收到服務費用後,應當出具收費憑證。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十三條 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四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准後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五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標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列印,不得手寫、塗改。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爭議涉及產權交易機構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終結產權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產權交易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公告。
❸ 國有資產掛牌轉讓公示周期多少天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2003]3號)第14條「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❹ 實物資產的實物資產交易流程
一、提交轉讓申請
轉讓方應向中證資產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請文件:
(一)《資產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轉讓方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轉讓方的內部決策文件;
(五)實物資產轉讓有權批准機構同意轉讓的批復或決議;
(六)轉讓方企業公司章程;
(七)轉讓標的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項目核准表或備案表;
(八)轉讓標的為房地產的,需提交標的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九)擬向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轉讓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十)若委託經紀會員的,需提交《資產交易委託合同》。
(十一)轉讓標的為機動車的,需提交機動車行使證、購置附加費(稅)證、保險單、養路費證、車輛使用稅證、單位法人代碼證(一車一份),在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現場填寫車輛交接單,車輛無違章記錄,車輛在年檢期內。
二、信息披露
資產交易項目掛牌公示不少於20個工作日。通過中證資產交易所網站、電子顯示屏及指定的各類媒體對外披露資產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內容以《資產轉讓申請書》內容為主。
三、提交受讓申請
❺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組方案後,多久進行一次進展公告內容包括什麼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組方案後,應當每30日公告一次本次重組的最新進展情況專,直至屬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
重大資產重組進展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相關審計、評估或估值的具體進展和預計完成時間,有關協議或者決議的簽署、推進情況,有關申報審批事項的進展以及獲得反饋的情況等。同時,公告應當以特別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組事項尚存在的重大不確定風險,明確說明是否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或者交易對方撤銷、中止本次重組方案或者對本次重組方案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相關事項。
❻ 為什麼有的公司發布資產重組公告時,還不停牌
因為只有重大資產重組且上市公司申請或者雖不是重大,但證監會認為應當停牌的才停牌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十一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並報送申請文件。
❼ 為什麼國際交易完成時在網上的推定公告往往不有效
上市公司停牌期間,控股股東與重組方簽訂了重組協議,為表「誠意」,重組方交納了1000萬保證金。數月後,上市公司對外發布「因近期證券市場政策變化導致重組不成熟,各方協議一致終止重組交易」的公告,重組方於是要求控股股東返還保證金,不料卻遭到拒絕。控股股東認為,上市公司公告的表述是「慣用語」,真實情況是重組方單方違約導致重組終止。上市公司可否隨意否定其公告的內容?如何認定公告的證明力?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涉自貿區合同糾紛案,二審適用商法外觀主義精神,推定雙方是政策變化之下協商一致終止交易,改判根據合同約定,收受保證金的一方返還保證金。
案情回顧:交易因故終止保證金是否返還生糾紛
2016年4月,注冊在自貿區的甲公司與重組方乙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約定兩公司及甲公司控股的目標公司,即丙公司共同進行一項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合作,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00萬元保證金。合同還約定,甲、乙公司協商一致書面形式終止交易或因監管部門原因導致交易無法完成時,保證金返還乙公司。
2016年7月12日,乙公司發送「擬重組方案終止」的電子郵件至甲公司,內容為監管辦法的修訂對重組方案可行性造成重大影響,乙公司與丙公司協商一致擬終止交易。當日,甲公司通過微信將該電子郵件內容轉發給丙公司。2016年7月14日,丙公司發布公告稱,近期因證券市場環境、政策等客觀情況發生較大變化,重組條件不成熟,經各方協商達成一致,公司擬終止交易。
2016年8月,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還保證金1000萬元無果,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保證金返還條件未滿足判決不予返還
一審中,乙公司主張涉案交易的終止情形已符合《合作意向書》的約定,保證金返還條件已成就,請求法院判決甲公司返還其保證金及相應利息等。甲公司則認為,甲、乙公司從未就終止交易達成一致意見,乙公司單方終止交易,甲公司有權不返還保證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合作意向書》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根據《合作意向書》約定,雙方終止交易需以書面方式協商一致。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甲、乙公司就終止交易達成書面協商一致。同時涉案交易並未提交監管部門審核,故不存在因監管原因導致交易無法完成的情況。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乙公司要求返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乙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