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這兩種情況是否屬於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但它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卻不相吻合。按市場經濟原則,一切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應該在市場競爭的原則下進行,而在關聯交易中由於交易雙方存在各種各樣的關聯關系,有利益上的牽扯,交易並不是在完全公開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
2. 請教:發行人參股企業是否都屬於關聯方,與其發生的交易是否都屬於關聯交易,是否披露
1.合營企業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聯營企業也不是法人。2.持上市公司專5%以上股權的屬法人、自然人都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轉移都是關聯交易,而不論該交易是否有對價。4.綜上,回答你的問題:如果持股小於5%,不算關聯方;如果大於等於5%,則是關聯方,它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交易就是關聯交易。5.關聯交易是否需要披露得看條件:以《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為例:10.2.3 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10.2.4 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3. 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發生的交易算關聯交易嗎
公司與控股子公司的交易算不算關聯交易:屬於關聯交易,但無需審議與披露。上版市規則沒有把控權股子公司認為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因為上市公司與控股子公司之間轉移資源、利益的行為不影響上市公司整體的利益,因此上市規則對這一部分的關聯交易就不進行監管。
首先從股權關系來看10%股權不能認定是同一控制人;其次你需要了解該股東在占股10%的企業里是否參與經營包括擔任董事,執行董事等等,相關規定如下:
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凡以上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被視為關聯交易。
5. 請問:關聯交易的關聯方認定
會計師的考慮:除了會計准則規定的那幾個不算的,剩下有點關系的都算。不回過這個應該答不算,就好比A和B共同控制C,A和B沒有其他關系的話一定不是關聯方,在一個B是個人的話,他在子公司當高管,這也不算關聯方,會計准則的關聯方是在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當高管,在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當高管不算關聯方
6. 與公司參股子公司的交易屬於關聯交易嗎
首先,應核查參股公司的股權結構,判斷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東是否屬於公司的專關聯方;如屬於公司的屬關聯方,考慮到公司與關聯方共同成立參股公司,且該參股公司與公司還存在交易,存在利益輸送的嫌疑,建議應該先進行清理(一般的做法是公司把股權全部收進來)其次,如果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東不屬於公司的關聯方,那麼該參股公司不是法律上的關聯方,並不存在關聯交易的問題。
7.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之間吸收合並是否屬於關聯交易
根據抄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是關聯交易,但可以免於按關聯交易履行決策和披露程序。因此如果A、B都由上市公司合並報表,在A、B的合並可以不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披露程序,否則必須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披露程序。相關規定詳見上交所上市規則第9.16條和深交所上市規則第9.17條
8. 子公司的關聯交易是否屬於關聯交易
排除以下幾項:B是否間接控制C;B與A是否有關系(股權、董監高等);B是否持有A5%以上。
上述若均排除掉,不是關聯交易。
9. 關聯方指什麼具體怎麼說那關聯交易呢舉例說明,要通俗地說哦
關聯方通俗的講就是跟上市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系的法人或自然人。這個都有法律規定回。關聯方的任何決策答和行動對上市公司都直接或間接的有影響,比如持有公司足夠多的股份,決策當然會對公司有影響。公司的管理層也是,另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這些人或組織的動向都會對上市公司產生比較大的蝴蝶效應,會有重大影響。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比如母公司與控股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同屬於一家公司的工廠與其負責銷售的門市部之間交易都屬於關聯交易.在會計核算和稅務征徼上對關聯交易有特殊規定.在網路上,可以搜到的. http://ke..com/view/111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