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参与人并购重组等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
求,规范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
因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存在控制关系、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
定事项达成转让协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书面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确
认后由转让双方到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的转让方式。
第三条 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必须在全国股
转系统进行,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第四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
1
(一)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
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
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四)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
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
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
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
(五)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
(六)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
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述情形的股份转让,转让价
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股票无收盘价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六条 拟转让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
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
2
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
业务。
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对股份转让双方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股份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当向中国
结算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查询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结算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
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
第十条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全国
股转公司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中国结算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
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予以
3
确认的决定。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
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第十二条 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
股份转让双方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
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四)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中国结算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审核通过的,于收到过户税费后 3 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
续。
第十四条 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涉及以下情形
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全国股转公
司和中国结算提交以下文件:
(一)拟转让股份由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或者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
让股份的,需提供挂牌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限
售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
4
所控制的,需提供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三)未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或可免于履行全
面要约收购义务的,需提供无须要约收购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涉及国有主体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
备案程序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
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需提供未能实
现特殊条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中介机构意见;
(六)银行业、保险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
过总股本 5%的,需提供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七)证券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提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八)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
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临时委托中国结算保管转让
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就股份转让事项及时
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股份过户完成后 3 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
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出有关
5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有关规定提
出的股份转让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
中国结算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收
费标准缴纳转让经手费,但是每笔转让的单个当事人的转让经
手费上限为 10 万元。无成交金额或者每股成交金额低于每股
面值的,以转让股份总面值计算应缴纳经手费。
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相关收费规定缴纳
过户登记手续费,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相关主体在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过程中
如存在违反本细则或者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情形,全
国股转公司可根据《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自律
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6
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
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
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
1
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
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
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 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
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
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
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 交易方式
2
第十三条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
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
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
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
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
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
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
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
3
母(子)公司。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二)挂牌公司调出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相应市场层级交易方式;
(三)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个交易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四)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
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期间,交易方式强制变更
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
统休市。
第十九条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4
11:30,13:00 至 15:00。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
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
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
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
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
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
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
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
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
5
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
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
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
送。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
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
卖出。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
6
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
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
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
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
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
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
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
7
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
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
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
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
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
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
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8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四十二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
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
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做市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
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
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
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
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 开始发布
9
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
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5%或两个最小价
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第四十七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
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的整数倍,
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应于 5 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四十九条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
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
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
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条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
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10
第四节 成交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
撮合时间的 75%。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
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 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
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
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
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第五节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
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四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
11
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
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五条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六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0 万股(以孰
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五十七条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
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
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
12
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
不满 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
股票做市不满 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 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
市。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
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
票做市;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做市商间转让
第六十一条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
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
13
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
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
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
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
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
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五条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六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转
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
14
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
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 15 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
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六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
最高 10 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 10 个价位的
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
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 10 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
等信息。
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
交易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
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3 个
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
价格和数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15
第七十一条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集合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
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
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
报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50%,涨幅限制比例为 100%。价格
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
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
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16
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
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成交
第七十七条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
行集中撮合。
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
次。
第七十八条 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条 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
17
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
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
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
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
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一条 集合竞价股票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 1 档申报价格和
数量。
第八十二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集合竞价股票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
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
18
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
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
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
第六章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八十三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
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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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
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
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价申
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
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
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
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
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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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
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
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
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
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
报撤销;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第八十八条
③ 股权转让价款未还清,传宝沃正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
[亿欧导读]?转让宝沃67%股份一年后,福田汽车扭亏为盈。
作者丨张男
编辑丨杨雅茹
甩掉了宝沃这个“包袱”后,福田汽车似乎迎来了新曙光。
近日,福田汽车发布的2019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显示,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3.60亿元左右(去年同期为-35.75亿元),将实现扭亏为盈,其业绩预盈的关键因素是转让了北京宝沃汽车67%股份。
公告显示,2019年1月起北京宝沃汽车有限公司就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这使福田汽车亏损同比大幅减少。福田汽车还透露称,宝沃正在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预计将对归还公司借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具体而言,在福田汽车转让北京宝沃汽车67%股份的交易过程中,“接盘侠”长盛兴业(厦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兴业)应分两期支付价款:2019年1月18日,福田汽车已收到首付款(30%)约11.92亿元,剩余27.81亿元的价款应在合同实际生效日(2019年1月15日)的一年内付清。截至2020年1月16日,福田汽车只收到剩余价款13亿元,尚有14.81亿元款项未收到,其表示,该到期未支付的剩余价款,将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这引起监管层的注意。1月16日当晚,上交所向福田汽车下发了监管工作函,要求上市公司全面核实长盛兴业经营、财务、资信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回相关款项,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但神州优车方面未有回应。
据了解,宝沃被福田之初(2014年),曾凭借“德系兄弟”的口号,受到不少消费者的追捧。但自2016年福田成立北京宝沃汽车有限公司后,北京宝沃便一直处于亏损状况,2016年-2018年累计亏损40.14亿元。2018年10月18日,福田汽车随之决定挂牌转让宝沃汽车67%股份。
2019年1月15日,福田汽车以39.7亿的价格向长盛兴业转让北京宝沃67%股权,但实际上,这笔交易的真正买家是神州优车。2018年12月28日,神州优车曾发布公告称,为促成交易,实现与宝沃汽车的战略合作,神州优车将帮助长盛兴业为42.7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最高24亿元。
去年(2019年)3月,神州优车拟通过子公司以41.0911亿元的价格收购长盛兴业67%的宝沃汽车股权。当年7月29日,神州优车董事长陆正耀取代长盛兴业法定代表人王百因,成为宝沃汽车董事长。至此,宝沃汽车完成了工商过户,成为神州优车旗下控股公司。
神州优车发布公告称,本次交易有助于加强公司对汽车产业链上游的掌控,进一步打通公司的汽车产业链布局、充分发挥汽车及出行综合服务平台的优势。
换句话讲,在神州优车眼中,宝沃是神州出行生态的最后一块拼板,其燃油和新能源两张牌照、中美德三地的研发中心、整车和发动机工厂,都能让神州优车少走许多弯路。
神州优车董事长陆正耀曾对宝沃评论道,品牌和产品本身无毛病,唯一的问题是车卖不动,而卖不动的根源则在于传统的产销模式。因此,神州优车入主后对宝沃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于2019年初推出神州宝沃新零售平台,实现汽车产销分离。
具体而言,主机厂将专注于产品研发、生产及售后服务,经销商则回归销售本质,实现零库存。平台则基于神州优车覆盖全国的"租车+专车"汽车共享网络,及线上APP运营和大数据分析,推出0首付、深度试驾、90天无理由退换车和全透明售后维修等服务。
神州优车入主半年后,宝沃2019年上半年销量便超过3万辆,同比增长80%。但同时期神州优车的财报数据并不向好。2019年上半年,其营收19.19亿元,同比减少49%,净亏损6.52亿元,同比跌幅达550%。对此,神州优车解释道,公司与宝沃联合推出了汽车新零售模式,但市场正处于培育初期,公司在其渠道建设、品牌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较大。
下降的财务数据或许也影响了神州优车对福田汽车价款的偿还,因此目前宝沃正在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届时,宝沃将得到进一步盘活。
编辑:杨雅茹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④ 股权转让有什么玄机
近期A股借壳上市、重组并购升温,刺激着壳生意悄然回暖。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随着二级市场行情回暖,不少“壳主”正计划趁着股价处于阶段高位,通过转让股权的手段“曲线”卖壳,围绕控制权变更的壳生意正在暗涌潜行。
同时,控制权变更带来的卖壳预期传导至整个二级市场,形成了以ST板块为主的壳股行情。分析人士指出,借壳需求客观存在,加上萌生退意、高位套
现的“壳主”不断涌现,壳买卖再现抬头迹象。不过,在新股发行常态化、监管持续从严及退市制度或完善的大背景下,A股壳价难迎大涨。
“曲线”卖壳
9月以来,上市公司频频发布大股东计划转让股权或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消息。中超控股19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事宜,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同日,宏达股份公告,18日接到控股股东四川宏达实业告知,宏达实业原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四川泰合置业,上述
股权转让事项全部完成后,将导致宏达实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此外,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9月以来,还有明家联合、绵石投资、升达林业等近十家公司披露股权转让相关情况,涉及控制权变更问题,数量较7、8月明显增多。
“股权协议转让是A股公司控制权变更最主要的方式。”国泰君安研究员孙金钜指出,对转让方而言,上市公司业绩下降原控制人萌生退意、出于公司发
展考虑引入战略投资者和股价高位时主动变卖股权变现等均有可能导致股权出让和控制人变更;对受让方而言,上市公司控制权带来的共享收益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透过后续资本运作等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和估值水平,往往能够带来股价和业绩的双丰收。
一些涉及股权转让的非ST壳概念股也遭遇爆炒。如从9月7日复牌开始,明家联合连续迎来三个涨停。9月6日,明家联合公告,控股股东、实控人周建林拟通过协议方式,将公司控制权转让给深圳市一号仓佳速网络有限公司,由此公司实控人将变更为佳兆业的郭氏兄弟。
“随着A股大盘企稳上行,重组借壳也有回暖迹象,加上许多行业板块目前已跌至相对低位,此时进行并购重组对交易双方都有一个稳定预期,客观上也
导致了壳生意的升温。”先驱资本董事长彭和平认为,从短期看,最近ST板块上涨仍是重组题材炒作导致,不建议普通散户参与炒作。
套路难以为继
虽然有一些壳股遭到爆炒,但也有概念股并未引发投资者追捧。如升达林业9月18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及其自然人股东江昌政、江山、董静
涛、向中华、杨彬与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保和堂)签署了《增资协议》。保和堂将向升达集团进行增资9亿元,待增资完成后,保和堂持有升达集团
59.21%的股权,由此升达林业实际控制人由江昌政变更为保和堂的实控人单洋。实控人变更并未引发二级市场炒作,升达林业9月19日复牌后并未大涨,反
而收跌1.33%,并在随后的两个交易日连续下跌超过3%。
“壳股炒作也要看价值,现在投资者已经更加理性。随着监管层的逐步规范和引导,价值投资已逐渐深入人心,壳买卖的各种套路将难以为继,遭到投资
者用脚投票。”前述私募人士认为,随着监管层对重组借壳的进一步严格监管,加上退市制度或将进一步完善,未来壳资源价值将越来越低,大规模借壳及炒壳热潮
难以再现。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对大比例股权转让一直保持紧盯态势。如明家联合、斯太尔、亿晶光电、宏达股份等,均在股权转让方案出台后就收到交易所的问询函。
证监会在9月22日出台并购重组新规,限制、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并明确穿透式披露标准,提高了借壳方的透明度,进一步打击了借壳的种种套路。
“虽然未来仍会有公司选择借壳,如现金较多的公司,或受行业或自身因素制约,担心IPO排队时间较长而错过上市时机。但在监管从严的大环境下,
借壳式重组未来将更趋于理性,短期炒作因素大大减少。”彭和平指出,无论上市公司、资产方还是投资机构,更倾向于并购重组质量和效益的提升,短期借壳炒作
套利的动机大大减弱,价值投资理念在未来的并购重组甚至借壳中将占据主流。
股市有风险,且行且珍惜。
⑤ 谁知道股权置换对于企业有什么优势和劣势,具体怎么操作啊
股权置换,其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通常股权置换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股权置换的结果是: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 交叉持股通常是母子公司之间互相持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使母子公司可以相互控制运作,其产生的原因是母公司增资扩股时,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新增股份。 交叉持股容易发生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不利于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是企业产权模糊化,难以形成实际控股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取代公司所有者成为公司的主宰,形成内部人控制),不利于维护小股东利益(关联公司中,少数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大股东或控股集团意志的损害,在商业机会上、分配利润上,都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激发股东矛盾,对公司法人治理十分不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考虑通过公司章程予以限制,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有关机构(三会)的表决,对投资的限额也有权限制,因此加强对关联公司经营决策的监管和控制,表决权的保护,增加审慎性。 关于股权置换的方式,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即股权置换、股权置换+现金或资产。 (一)股权之间置换的法律风险 这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现金就能完成置换,从而有效降低了财务上的风险。通常发生在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 比如,7月28日,一项酝酿了半年之久的股权置换案终于尘埃落定,联想(0992,HK)将旗下IT业务主体部分作价3亿元人民币,置换亚信科技(即亚信控股有限公司NASDAQ:ASIA)15%的股权,完成了两家公司在IT服务领域内的业务合作。 据联想上一年度财报,其IT服务部门营业额为3亿元,以此价格出手基本属于平价。如果按照联想历年对IT服务部的累计投入1亿元计算,此次股权转换,联想的投资收益相当于200%。目前亚信的股票正处于历史最低点,仅3亿元资产就换来单一最大股东地位,也较2000年亚信百元价位时划算了十几倍。由于股权置换没有涉及现金交易,也减轻了亚信的资金压力。 (二)股权加资产式置换的法律风险 我们首先研究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种并购方式的特点。 案例:齐鲁软件重组泰山旅游案。 齐鲁软件是浪潮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它是浪潮整合内部软件资源组建成立办公自动化研究所、系统集成事业部,购并整合外部社会力量组建成立通信事业部和金融事业部而成立的高新技术软件开发企业。齐鲁软件作为浪潮的软件旗舰,也是我国首批四大国家级软件产业园——齐鲁软件园骨干企业之一。公司基本定位确定为“面向通信、金融、政府等多行业的大型应用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商”,并与浪潮其它的IT产业发展形成互动。公司拥有通信、金融、行政机关等行业适用的三十多种自主版权应用软件。 泰山旅游是国家旅游局推荐的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山东省上市的第一家旅游企业,是山东省旅游行业和泰安经济的支柱企业,资产质量好,获利能力强,是一个不可多得的优质壳资源。 齐鲁软件对“泰山旅游”的购并分为两个步骤:一是齐鲁软件与泰安国资局签定了部分国有股的转让协议,进行了股权转让,从而使齐鲁软件成为“泰山旅游”的第一大股东;二是进行资产重组,即将齐鲁软件的优质软件资产(通信事业部、系统集成部)转换装入泰山旅游,完成后,齐鲁软件拥有泰山旅游三条索道的所有权,泰山旅游的主要资产及业务则为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强劲的技术支持和市场拉动,使齐鲁软件进入了迅速发展的快车道。全部收购活动完全结束后,在沪市挂牌的“泰山旅游”(600756)将更名为“齐鲁软件”,成功借壳上市。齐鲁软件将为股东带来持续的投资价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是指由公司原有股东以出让部分股权的代价或者是采取增发新股的方式使公司公司获得其他公司或股东的优质资产,优点在于不用支付现金即可获得优质资产,扩大企业规模。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一方存在优质资产的情况下,而这部分优质资产可以迅速提高一方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而且具有不支付现金的风险,降低了财务风险。 (三)股权加现金置换式的法律风险 这是指除相互置换股权外,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才能完成置换。如国美就通过这种方式如愿取得永乐控股权。这通常发生在并购转让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在置换后通常取得控股地位。 因此,股权置换的方式还是比较灵活的,置换的结果是相互持有股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具体的方式. 希望满意!
求采纳
⑥ 比亚迪重组旗下半导体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并寻求独立上市
4月14日晚间,比亚迪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期已经通过下属子公司间的股权转让和业务划转,完成对全资子公司深圳比亚迪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比亚迪微电子”)的内部重组。并且比亚迪微电子已于近期正式更名为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简称“比亚迪半导体”),未来,更名后的公司拟以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积极寻求于适当时机独立上市。
根据公告显示,通过内部重组,比亚迪微电子受让宁波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广东比亚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收购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智能光电、LED光源和LED应用相关业务。重组后比亚迪将完成半导体业务的聚焦和深度整合。
同时,比亚迪还宣布,为增强比亚迪半导体的独立性,推动比亚迪半导体长期持续发展,公司副总裁陈刚已经在昨日(4月14日)向比亚迪股份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任后其将专职担任比亚迪半导体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专注于比亚迪半导体的经营发展。
根据资料显示,比亚迪半导体主要业务涵盖功率半导体、智能控制IC、智能传感器及光电半导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拥有包含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和下游应用在内的一体化经营全产业链。
在新能源汽车芯片领域,比亚迪半导体已掌握自主可控的车规级IGBT模块。IGBT全称为InsulatedGateBipolarTransisto,即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模块作为核心高压控制开关组件,广泛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控系统和充电桩领域。
根据业内主流说法,IGBT模块约占电机驱动系统成本的一半,而电机驱动系统占整车成本的15-20%,也就是说IGBT占整车成本的7-10%,是电动汽车除电池以外第二高成本的元件。能够直接影响电机功率释放速度、车辆加速能力和峰值规律,可以看做汽车的“CPU”。
据了解,2008年,比亚迪收购了宁波中纬半导体晶圆厂,开始自主研发的车规级IGBT芯片,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比亚迪已经成为国内能够自主制造车规级IGBT模块的公司。
对此,据比亚迪表示,未来将以车规级半导体为核心,同步推动工业、消费等领域的半导体发展,成为高效、智能、集成的新型半导体供应商。
针对半导体业务拟引入战略投资者,比亚迪称是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及未来发展规划,将使公司半导体业务在独立运营下获得更快发展。采用多元化股东结构将扩充其资本实力,实现产能扩张。
据公告内容显示,未来比亚迪半导体将仍为比亚迪旗下的控股子公司。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平台的同时,还将积极寻求于适当时机独立上市,建立独立的资本市场平台和市场化的激励机制。
除了半导体业务之外,据比亚迪表示,接下来还将继续加快推进其他下属子公司业务的市场化,充分释放比亚迪下属子公司市场潜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⑦ 如何引入战略投资者
引进战略投资者, 不光可以引进其雄厚的资金, 更重要的是 可以引进其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营销策略,使公司自身发展壮 大,增强整体创利能力;同时,可增强抗拒风险能力,分散自身 经营风险;另外,即使有些投资者没有实际投资,但也能够提升 公司知名度与信誉度,提升公司的潜在价值。 二、遵循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严格审批程序。应提前做好可行性研究, 提出引进战略 投资者的实施方案, 包括产权(股权) 转让比例以及对战略投资 者的具体要求和选择条件, 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实施方案。 3、应发布招募战略投资者的信息, 广泛征集战略投资者。
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第二节转让方式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除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外,其他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
单笔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标准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第十五条竞价转让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采取集合竞价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采取连续竞价方式的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第十七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八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第三节转让时间第十九条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第二十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转让时间。第三章股票转让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六条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二十八条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九条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三十条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协议转让除外。
第三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二条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转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等转让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四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转让信息。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转让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第四章做市转让方式
第一节委托与申报第四十三条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八条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卖出价格与买入价格之差等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九条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五十条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五十一条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二条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第二节成交第五十三条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第五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第三节做市商管理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六条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七条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八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五十九条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六十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十一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第六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做市: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变更转让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做市商间转让第六十三条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第六十四条做市商的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的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
第六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七条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六十八条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第五节其他规定第六十九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七十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最高10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10个价位的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第五章协议转让方式第七十三条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第七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成交确认申报。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七条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七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第七十九条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第六章竞价转让方式
第一节委托与申报第八十条股票竞价转让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八十一条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基础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创新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
第八十二条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三条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八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第八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第八十七条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
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第八十八条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范围。第二节成交第八十九条股票竞价转让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九十条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九十一条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九十二条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九十三条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
⑨ 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区别
一、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区别
1、增资扩股还有股权转让的区别包括增资的钱不同交税,但是股权转让要交税,增资体现公司的实力,但是股权转让体现软随建设,增资需要召开股东大会,但是转让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资扩股的意义有什么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对于绝大部分公司而言刚成立时规模不可能很大然后慢慢发展壮大。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这就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也就是融资。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是最低的而且几乎可以无限期地使用;
2、引进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
3、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外部形势的变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也不断发生变化。公司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达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目的。增资扩股是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⑩ 引入战略投资者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
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变动的实证分析 (一)上市公司配股融资与股权结构变动的实证检验 从理论上讲,配股是向公司的原有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发行股票,如果全部股东都全额认购,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不会发生变动。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往往会放弃配股权。因为在国有股股东配售的股份仍是非流通股份的情况下,国有股股东若与流通股股东按照相同的价格配股,容易造成股东资金的沉淀,其结果自然是国有股股东不愿意参与配股;再就是有的国有控股股东在发起成立股份公司时,已经将资产全部投入,配股时根本无力参配。而在非流通股股份普遍放弃配股权的同时,流通股的配股往往由券商进行“余额包销”,所以一般都能够全额参配。在这样的条件下,势必造成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相对上升和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对下降。 2000年沪市上市公司中实施配股的有82家,在此其中只有13家公司国有股股东实现了全额参配,其余69家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均部分或全额放弃了配股权。我们对这69家公司配股前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的变动情况进行了考察,以分析国有股放弃配股权对股权结构变动的影响情况,并进行了公司配股前后股权结构变动的配对T统计检验,以查明这些公司在配股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是否显著。见表2。 表2配股前后流通股所占比例变动的检验 项目 样本个数 最小值 最大值 均值 标准差 配股前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69 0.19 0.69 0.354 0.112 配股前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69 0.22 0.7 0.405 0.114 T值(双尾检验) 19.043 显著性水平 0.001 结果表明,由于持有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放弃配股权,使得这些上市公司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相对上升,平均上升了5.1%(即0.405—0.354);与此相对应,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平均下降了5.1%;进一步,配对样本检验结果也显示配股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显著(显著性水平为0.001,双尾检验)。 (二)上市公司转配股与股权结构变动的实证检验 转配股是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国有股或法人股股东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的股份。而放弃配股则是指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既不参与配股,又不将配股权转让与他人的情况。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4月5日发出的《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1)有能力配股时不能放弃,以防持股比例降低;(2)在不影响控股地位时,可以转让配股权;(3)配股权转让的限制及通过购买配股权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办法,均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10月27日颁发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指出:“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转配股这种做法在1995—1997年间最为集中,1998年停止。由于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转让配股权后,转让的部分不得上市流通,因此,随着上市公司送股、转股和配股的实施,待处理转配股的总数逐渐增大。我们对96家转配股的沪市上市公司由于转配而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动进行了统计分析,从中能够看出转配股份对股权结构的影响程度。见表3。 表3 转配股前后股本结构变动的检验 项目 公司数 级差 最小值 最大值 均值 标准差 转配这前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 96 0.52 0.45 0.97 0.68 0.13 转配上市后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 96 0.61 .032 0.93 0.59 0.13 T值(双尾检验) 10.99 显著性水平 0.00 结果显示,转配股使非流通股份(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平均降低了9%(即0.59—0.68),配对样本的T检验表明转配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显著(显著性水平为0.00,双尾检验)。从股权结构角度分析,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的配股权还是允许转配为好。这是因为,在允许转配的情况下,股权结构的变动程度要明显强于仅仅是放弃配股的情况;进一步分析,如果允许将配股权转让给其他机构投资者,将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极为有利。 (三)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与股权结构变动的实证检验 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除配股之外的另一种再融资方式,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沪深上市公司增发了A股。1998年5月,龙头股份和深惠中5家纺织业上市公司开创了增发A股的先河,之后,新钢钒、上海医药相继增发。1999年,上菱电器东大阿派几家电子类上市公司也完成了增发,并且在发行方式上进行了创新。2000年,吉林化工、、南通机床等公司进行了增发。到2000年底,实施增发的上市公司已经达到了35家。增发新股与配股的区别在于前者面向所有投资者,后者只面向公司现有股东。增发新股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既面向公司现有股东也面向所有新的投资者,在1999年的增发中,还引进了战略投资者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