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还是在发达国家之间吗
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称对外投资(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资(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
投资内涵
国际投资的内涵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2、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是指独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投资者。而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是其中的主体。
3、国际投资活动是对资本的跨国经营运活动。这一点既与国际贸易相区别,也与单纯的国际信贷活动相区别。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国际流通与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国际信贷主要是货币的贷方与回收,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但在资本的具体营运过程中,资本的所有人对其并无控制权;而国际投资活动,则是各种资本运营的结合,是在经营中实现资本的增值。
英国投资
英国是欧洲最受欢迎的投资目的地。作为全球商业的发电厂,英国拥有先天的经济优势:全球顶尖的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等。根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调查,英国是欧洲吸引最多个人投资项目的国家,从2004年起,英国吸引了约五分之一的投资欧洲项目。越来越多的海外公司也更愿意将自己的欧洲总部设在英国。
无论是寻求企业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创新增长点,还是获取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英国都是投资者的最佳选择。首先,作为工业革命的先行者,英国最早提出了“自由贸易”的概念并全面施行自由市场经济,其市场开放及灵活程度至今在欧洲甚至世界范围内都首屈一指。而且,英国的税率水平远低于欧洲甚至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是G20和G7国家中企业增值税最低的国家。另外,英国雄厚的科研教育实力也为赴英投资者的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其丰富的经验可为传统企业在产品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除了经济方面的优势条件,英国为数众多的世界文化遗产与丰富多彩的现代娱乐项目相互呼应,可为投资者们提供在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无可挑剔的生活居住环境并满足投资者各方面的需求。
英国政府对行业也是实行尽量放开的管理,除个别行业的生产外(如军事、高技术等敏感产品和设备),政府不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企业在经营品种、项目、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等诸方面均无限制。政府部门只对有关行业的发展,实行总的政策和财政资金运用的管理,而企业的组建、运作和市场活动受到相关法律和法令的约束,国家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或法律处治。
英国贸易投资署(UKTrade&Investment,UKTI)是英政府设立的为从事贸易的英国公司和在英投资的外国公司提供全面服务的机构,作为全球商业的发电厂,英国拥有先天的经济优势:全球顶尖的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等。无论是寻求企业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创新增长点,还是获取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英国都是投资者的最佳选择。
在不同文化的遥远地方作业,困难度远甚于国内。反之,国内公司具有竞争优势。因此,公司向国际投资必须具有一些正面理由。
(一)外国公司可能有的竞争优势 国外投资所发生的风险及问题,也有它的一些可能报酬。有些工业是以规模经济著称,因为全球市场占有率高的公司有能力以较低的成本结构,进行更 有效率的营运。因此,大型跨国公司因其低生产单位费用,较小型的本地公司占有优势。而且,在本地生产也许是进入市场或维持市场占有率的惟一方式。许多公司从出口外销作业转移至国外生产,是肇因贸易障碍限制,生产设备,他们可能有能力扩展其市场占有率减低成本,及在其他市场上做更有效的竞争。这是防御性国外投资的一个例子(即扩展国外的动机是为保护市场地位)。地域性贸易协定的重要性已然形成,这些地区以外的公司,藉在会员国内投资来建 立它们在协定内的地位。其中一项重要的例子是,日该公司在英国及墨西哥投资,好让自己得以进入欧洲共同市场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另一项公司可以利用的优势是其卓越的知识或技术上之专长,这可能是导因于研发活动或产品行销方面的技术。重知识的工业,例如化学、制药及电子 工业已成为国外投资活动的主要来源;注重品牌识别及推广技术的消费性产品工业,也成为国外投资活动的主要来源。公司可以利用生产与行销这两种知识, 来弥补国外投资的困难。这些公司可提供降低了的作业成本或差异化产品,以展开竞争,即使其成本结构较高。
虽然,具卓越知识的优势可以解释公司在国外竞争成功的原因,却不能解释公司为何去国外投资。这些优势可以扩大外销量,但是当外销受到管制或竞 争的威胁时,国外生产就变成迫切的需要。国外公司一旦经由外销产品或服务建立市场后,本地竞争者就会加入这个市场。因定额或关税的保护,致使本地 公司有能力与外国生产者竞争,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完全取代外国生产者。
在经济环境下,负债的未开发国家,正在推展积极的贸易政策。这些政策时常包括进口替代品。鼓励本地生产,以减少进口和激发外国公司投资 本地。
许多国家正在进行广泛的民营化计划。结果,以往公营的企业转至有相当多外国股份的私人公司。在电子通讯业内,民营通常需要继续保护市场以吸引 外资。
另一项向国外扩展的主要动机,与减低成本有直接关系。为确保获得如石油、矾土或橡胶等低价格原料,国外投资时常是必要的。如果不能取得这些原料,公司与垂直整合型的竞争者比较,就会处于劣势。在此情形下,劳工也可被视为是原料。所以在国外设厂生产,以取得较低的国外劳力成本的利益,也 属于此类动机。
与降低成本相关的是,成立国外办事处与设备,来服务位于国外顾客的需求。甚至连主要经由外销管道销货的公司,发觉与顾客的售后关系也需要在本 地作业。对于一视同仁各国顾客为其国内顾客的服务业,例如银行业,也已经扩展到海外。
另一项国外投资的动机是,公司可取得国外政府提供补助的利益。为了吸引科技产业、就业机会及外汇,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提供特殊税赋优惠、关税 保护或低于市场利率的融资。这些补助,在公司评估国外地点时,经常是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些额外的吸引力,投资计划可能无法成立。但是有了适当的 吸引力,计划就可被接受。
直接投资国外的最后一项动机是,公司希望分散其财富的分布地点。现代财务理论已显示,持有分散式资产组合的利益。犹如进行跨产业的多元化经营具有潜在利益,跨国作业也是有利可图。不幸的是,因为某些因素使得个人投资者,不易拥有其他国家的证券。
这些因素包括以下几项:(1)许多国家限制资本流通,不允许证券资产投资组合;(2)在多数发展中国家,甚或连一些已开发国家的资本市场,都缺乏深度 与广度;(3)只有相对少数公开上市证券存在,并且被少数投资者占有;在这些国家内虽然没有正式限制存在,外国投资者仍无法取独得资产。
甚至在发达国家,完成投资也很困难。税法各国不同,而且关于证券的资讯,也不如美国容易取得。因此,虽然投资者相信国际性的资产分散化有利, 却也无法分散本身的资产组合。
个人分散资产组合的一项选择是,投资大型跨国公司。这些公司拥有法律人员及工业知识,可以跨越资讯的障碍进行直接投资。这项争论衍伸出的一个 后续问题是,股东可以指示公司管理阶层分散投资,以取代个人分散化投资。因为个人分散化投资被正式或非正式障碍所阻止。但是,并没有直接证据显示 公司的确是因分散化问题受到鼓舞。
(二)国外作业的缺点 正如前述,在国外作业,公司会面临到一些额外的困难。在讨论现金流量预测及风险调整时,最好将下面几项潜在的困难谨记在心:
(1)公司被视为外来者,而且会引起消费者团体、国内竞争者及政府官员的愤恨情绪。时常,有些利害关系人士不相信他们的外国母公司;本地利益团体 又视这些公司为不忠诚。这种态度使得莱希的建议并不正确。
(2)国外作业的实际地点与总部距离很远,较难搜集资讯也难传达,使得管理上的控制更加困难。
(3)在决定组织设计及人事政策时,须考虑不同文化的存在。必须学习新税法及法令,并且将之加入财务计划及公司政策之中。
(4)以外国货币交易会增加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以及成为风险的显著新因素。
(5)公司必须在不同政治环境下作业。不了解该地环境及法律,会遭致严重的惩罚,包括使公司处于与祖国法律相冲突的处境中。
此外,如果政治情况较母国不稳定,公司必须应付快速变化的环境,以跟上最新发生的事件。公司必须在资讯搜集中投注资源。
(三)国外现金流量的评估 现金流量预测经常发生的缺点是,它无法指出关于国外投资的所有潜在利益与问题。如果在估计现金流量时,能够不忘国外投资计划出现的动机,可能 就会减少错误。
分析家评估国外投资现金流量的主要困难是,由独立的本地投资计划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应计给母公司的现金流量产生歧异。有数项因素导致此分歧:一些受 制于投资者,其他则取决于公司的作业环境,包括政府。导致分歧的因素以后会详细解说,但不论原因为何,重要的是,投资者必须了解影响他们财 务状况的现金流量是相关的因素。现金流量评估为一个三阶段过程:第一阶段是预测所有的计划或独立计划;第二阶段是公司估计整个系统的利益与成本; 第三阶段是考虑税法与汇率的影响,这导致投资者须估计其现金流量。这个三阶段过程必须指出使得两种现金流量分歧的因素,以及转换国外现金流量估计 值为投资者母国现金的方法。
⑵ 怎样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都需要什么资料
如果你已经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接下来需要按照投资证书向海关报关或商检部门报检,详细情况可参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清单及其价格资料。
⑶ 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资
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到境外投资。央行发布《人民币国际化报告(2015年)》报告提出,打通个人跨境投资渠道,考虑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境外投资试点。QDII2能让个人投资者直接获得投资额度,再自行决定投资,不需要经过投资机构。
此前推出的QDII制度,是指在资本账项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地区),让当地投资者投资海外的机制。投资者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基金,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这样便于监管资金流向及规模。根据发行机构不同,QDII产品分为银行系和基金系两大类型,银行系QDII较丰富,除了直接投资的准基金型产品外,还有结构型理财产品等。
不同于QDII中,个人投资者只能通过银行和基金间接投资海外,QDII2能让个人投资者直接获得投资额度,再自行决定投资,不需要经过投资机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额也将逐步放开,这样将加快资本流动的速度,促使市场交易更加活跃。
(3)国外投资署扩展阅读:
符合条件的个人只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核定材料;签署开户申请书、境外投资资金合法性承诺函和投资风险自担承诺函等材料通过银行审核后,就可以开通境外直投专户,含1个人民币专户和1个外汇专户,用于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收付、结售汇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100万人民币的准入门槛是金融净资产概念,也即投资人在所有金融机构中的资产与其在所有金融机构中的负债之间的差额,且投资人负有举证义务。
⑷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流程有什么
境外投资备案证书分为两种:
1.新设
2.并购
什么是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是指在国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什么时候会用到?
当境内企业需要对境外企业进行新设,并购等行为,需要对外投资的时候,出具此证书。
1.发改委立项,取得发改委的立项备案(或批复,看投资额)
2.商委对外投资批准证书
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能高于70%
上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资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通过商务部”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文文件请附翻译件。
4.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5.境内投资主体企业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复印件加盖公章。
6.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加盖公章。
提供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需要什么条件和材料,包括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境外投资备案,对外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详细产品价格、产品图片等产品介绍信息。
上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流程
这个证书的流程与部门有: 商务委与发改委、银行
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办理要求与流程详解
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办理要求与流程详解:国内企业需要开拓境外业务成立境外子公司情况下,境外公司需要国内主体公司输送资金到境外做为运营、开拓市场、投资项目等目的时候就需要到境外投资备案。主要目的就是向商务部发改委发起申请对这笔资金的汇出做合规合法化说明。
一、境外投资备案基本要求
1.敏感行业不可投。
敏感行业包括:
(1)舞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3)新闻传媒;
(4)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敏感地区不可投。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zeng、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3.投资额大于3亿美元有限制。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zheng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4. 境内主体需达到,境内公司成立满1年以上,审计报告需达到要求。
⑸ 外汇局国外投资跟外资有什么区别
国外投资是中国人花在国外的钱
外资,也叫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人已经或准备花在国内的钱
⑹ 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那些
1、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很多。比如:继续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内策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容各种所有制企业国际化经营。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等等;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中标的境外经贸合作区陆续启动,合作区工作总体进展顺利,部分已在境外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等。
2、海外投资,即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称对外投资(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资(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⑺ 如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管理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贸易、贸易与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资源开发等类型。
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原外经贸部、外汇管理局2002年发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10月1日发布《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外交部2004年7月8日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推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境外开展加工项目的政策性规定。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查、核准
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国别投资环境;国别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材料和核准内容。
(三)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境外并购,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2005年3月31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该《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人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项目核准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三、申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优惠的法律规定
1999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的通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规定,原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了有关配套政策,例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在资金、税收、外汇管理、外派人员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货款。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从事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货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该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厚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件、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四、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鼓励和保护资本流动是双向性的,作为中国商务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吸引外资和促进海外投资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中国已经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110多个,已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8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间投资、贸易往来和科学技术交流,拓宽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环境。
五、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管理法律规定
2006年8月16日,商务部发布《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是指符合该《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请求人,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将要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请求协调解决,由投诉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处理、答复的服务。服务请求人,是指依据《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是依法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一投资者。
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资助。
投诉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对其行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其他商务活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不包括外交领事管辖的事项。
此外,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内部防范等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国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利益。
境外投资对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刚刚起步,立法尚未跟上,在我国积极完善利用外资法律的同时,还要加快境外投资立法步伐,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⑻ 境外直接投资(ODI)和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别(FDI)
1、对象不同
境外直接投资指的是我国企业、团体。
外商直接投资指的是外国投资者回。
2、投资地区不答一样
境外直接投资指的是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
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投资,还可以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
3、投资形式不一样
境外直接投资指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外商直接投资第一种是在国外直接新建一个跨国公司,也就是俗称的绿地投资(Greenfield);第二种是建立跨国合资企业,也称作联合经营(Joint Venture);第三种则是跨国并购(cross-border M&A), 其中M&A 即是merger& acquisition。
⑼ 什么是境外投资,我国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什么是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相关法规:
第一部分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可参考以下链接:网页链接
一、全国人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
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2]1905号)
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2012年7月17日发布)
四、商务部、外交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7月发布《目录一》,2005年10月发布《目录二》,2007年1月发布《目录三》)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外资[2006]1312号)
六、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号)
第二部分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前期阶段的法律规制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信息报告制度
(二)核准制度
(三)备案制度
(四)项目登记制度
(五)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或登记的法律效力
二、国家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国家商务部核准后的法律效力
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前期报告制度
(二)前期费用申请制度
(三)外汇登记审核制度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境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境外投资的决定作出机制。
(三)重大事项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六)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制度。
(七)主业务投资限制制度。
五、国土资源部
第三部分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经营阶段的法律规制
一、国家发改委
二、商务部
三、国家外汇局
四、国资委
第四部分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类
二、法律类
三、行政法规类
四、部门规章类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国家商务部
(三)国家外汇局
(四)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