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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

发布时间:2021-06-21 02:43:54

❶ 已自产产品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 为什么会涉及到长期股权投资。

只要是对外投资必须用到长期股权投资,不论用产品还是用货币资金
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并没有离开企业,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虽然在增值税税法上属视同销售,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产品的所有权转移了,因此在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还要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❷ 企业以自产货物对外投资怎么做分录

根据税法规定,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仅供参考

❸ 以产品对外投资,按同类公允价确认收入10万元,产品成本8万,增值税率17%,怎样做会计

借:长期股权投资10万元
贷:库存商品8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0*17%
股权投资收益0.3万元

❹ 以产成品对外投资应交的增值税为什么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就记入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单位: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市价计算)
被投资单位: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贷:实收资本等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产品对外投资时,销项计入投资成本,这个销项被投资单位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❺ 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为什么有的记主营业务成本有的记库存商品

自产货物对外捐赠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

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 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 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第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以外的项目。

以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例,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到“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据此,笔者认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应按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 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一些权威教材中,如2007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会计》教 材,东北财经大学编著并出版的2007版的《中级财务会计》,对于 企业的这种行为都作了如下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种处理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但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推而广之,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即:

借:应付股利或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例】甲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170名,总部管理人员30名。2008年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8000元,单位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上述规定,当甲公司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应作如下处理:

计人生产成本的金额=170xlOOOOx(1+17%)=1989000(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30xlO000x(1+17%)=351000(元)

借:生产成本 1989000

管理费用 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3400(10

对应的,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应按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0

如果选择第二种方法进行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的会计处理,即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则会导致借贷方金额不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4)财会第31号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解答》中给出的“自产自用”的范围有待商榷,将自产产品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已经导致产品流出企业,进入消费环节,因此称其为自产自用不太合适。既然不属于自产自用,也就不应该按自产自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处理。比照文中(三)(四)(五)的处理办法,笔者认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也应该选择第一种方法,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第七,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对于税法上规定的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通常不作处理。

❻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出租,如何入账

一、税务处理上,房地产企业出租和出借的商品房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当将出售、转让收入并入转让财产收入。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废、毁损,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

将开发产品对外出租的具体会计处理:

1、将开发产品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二、用于出租的开发产品未转作固定资产核算,会计上正常做账就可以了,但是其摊销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6)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扩展阅读

资产转换的会计处理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❼ 以资产产品对外投资,分录怎么做

以自产产品用作长期股权投资视同销售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❽ 房产企业以其开发产品投资如何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以其开发的产品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适用该文件。

❾ 有个会计分录的题目是这样的:以库存商品对外投资。请问,这个题目的分录应该怎么做啊急...

以库存商品对外投资,属于其他长期投资,即企业除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以外的对外投资。
以库存商品,如原材料、产成品等对外投资,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并非销售业务,而是一种资产转变为另一种资产的经济业务,并不改变所有者权益。但是这种转变使存货未经“销售”而进入消费,如果此时不征税,以后很难找到征税环节。因此现行税法规定,应税货物用于投资时应缴纳增值税。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还需调整材料成本差异。

❿ 为什么以产成品对外投资应交的增值税要计入有关成本了

一、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的行为应交的增值税,投资成本应以其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二、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10)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扩展阅读:

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正确披露,对“收入”的正确理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近日,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入则界定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根本点是: 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通常表现为新增资产的取得或原有负债的消失。而这种流入,不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

如果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牵涉到该种利益是从外部流入的才可,该种行为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如果行为体现的是企业自己内部的关系,则谈不上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业务,从表面上看,大多没有发生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包含有“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本质,只是这个过程复杂一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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