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有什么法律责任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所有的财务造假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断绝了高管的推卸责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就可以消除大半。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
1、利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告。
一般而言,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还是经营涉足范围、各个运作环节等,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架构。
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
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又相互配套,甚至互为商业购销客户,这些在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
2、通过“泡沫重组”,或突击进行资产转让等方式,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
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总能得到,由于主营业务没有实际成长,这些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业绩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1)财务造假投资者扩展阅读
我国证券市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上市公司在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企业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利益进行财务包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的动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
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务造假行为不断出现,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问题。
㈡ 上市公司作假账,股民能通过什么手段进行维权
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最终破产倒闭以及股票退市而且无力赔偿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投资者都是自认倒霉。可是凡事都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财务造假的时间点。
如果造假发生在上市之前,公司是通过造假上市的,这就属于欺诈上市的情形。

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时,证监会已经出具相关行政处罚认定书后,所有的受损投资者都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主要手段是诉讼。
而当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倒闭,股票退市无力赔偿时,应由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赔偿。如果保荐人已经设立赔偿基金的,可以优先向他们索偿;如果尚未设立赔偿基金的,在确认责任的基础之上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来解决。
其实碰上这种事,大量投资者自己的态度就是自认倒霉,而上市公司的股东就是抓住大家这样的心理——认为麻烦,认为自己打不赢官司,认为自己就是活该倒霉,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投资者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私信给我,我会利用自己有限的影响力无偿提供帮助,指引相关途径并联络相关部门,希望大家投资顺利。
㈢ 股票财务造假什么处罚
投资者期待的对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严厉处罚并没有到来。继南纺股份5年财务造假3.4亿元仅被罚款50万元之后,新中基也于7月8日晚间发布被处罚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间累计虚增净利润达2.2亿元被处以40万元罚款。
严厉处罚再一次爽约,强制退市则更是无从谈起。由近百件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所构建的资本市场诚信司法秩序,正面临信任危机。
“法律规定如此,类似处罚尽管看似重罪轻处,可已经是顶格处罚了”,或许,管理层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也有苦难言,总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规定吧?可有权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则的管理者,不仅要对遵循适用于其操作的规则负责,还要对法律的实际执行做到连贯一致,并且与法律的“法益”相符合,达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对于A股市场的监管者来说,如何在既有法律体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罚责不力的情况下,让其执法行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执法震慑违法,是其对每一则违法案例结案前应该重点考虑的。
以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为例,现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确对其罚责规定比较粗疏,且规定的违法成本轻微,这也是迄今为止几个案子引起巨大社会争议的原因。但这并不代表管理层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灵活执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慑选择性违法行为。
比如,对于上述财务造假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由证监会在处罚时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由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决定相关违法公司暂停上市,进而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严惩违法、预防违法和维护法律严肃性的执法目的。
当然,基于法律的正义实现终极诉求,管理层挽回公众对法律或其执法的信任的着力点,除了“灵活执法”外,还必须放在“紧急立法”上。根据现有《证券法》修法计划,《证券法》修订涉及事项众多,短时间内难以出台,既然《证券法》的修订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关动摇市场根本的违法行为又屡禁不止,招惹众怒,那就不能坐等《证券法》的修订而对既有严重违法行为姑息养奸,而应积极寻求相关有权部门修法或释法。
具体来说,可以寻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证监会正在进行的退市制度改革,专门针对投资者反映强烈而又动摇资本市场根本的严重财务造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出台加大处罚力度的“暂行规定”或“立法解释”,规定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予以强制退市。对严重证券违法负有主要责任或专业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一概终身市场禁入、追究刑事责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并规定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前执行。
㈣ 现在很多股票财务造假,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能否告他们赔偿损失。有没有相关的援助机构
呵呵,没办法,最好就是看准机会捞一把,然后全身而退,中国的股市很怪的,你的财务越好,有时候他的股价就越跌,完全就是投机的
㈤ 公司财务造假,股民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明确告诉你,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需要股民自己承担的,打碎牙往肚里吞。按正常人的逻辑,可能觉得如果自己投资的上市公司存在虚假称述,是过错方,那么自己就可以申请赔偿。其实不然,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只有当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达到法定的重大性标准的情况下才能索赔,而实践当中,重大性的判决标准依据主要是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打个比方,著名上市公司獐子岛的扇贝颇具灵性,每当感受到所属公司财务出现压力时就会自发出走,默默的抗下所有压力。明眼人都知道公司有问题,但没有证监会定调投资该公司的股民只能自己承担扇贝出走的恶果。 在制度相对成熟的美股,上市公司退市是常态,对于股民索赔也有专门的集体诉讼制度,简化了流程,且优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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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如何谨防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误导,极大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投资者来说,了解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发生的原因、造假企业的套路,学会利用财报分析规避造假标的,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当前,A股上市公司进入年报密集披露期。作为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指南针,财务报表集中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偿债能力等指标,是投资者选择购买A股标的的重要参考。然而,近年来A股市场不断上演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给价值投资蒙上了阴影。这些财务造假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误导,极大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值得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财务造假的多发地,既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也一直是市场监管的重点。上交所相关负责人提醒投资者,随着近年来并购重组数量增加,有的上市公司承诺业绩出现“水涨船高”的情况,但重组标的资产后期很可能达不到承诺的业绩。对此,有人就开始“动脑筋”“想办法”,粉饰业绩、虚假披露,对于这些违规行为投资者需要格外警惕。
内容来源:经济日报
㈦ 关于财务造假,在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都是造假的高发科目对吗
理论上讲,任何科目都有造 假的可能性,只是因为造 假成本高低不同,目的不同,造成了部分差异。
在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确实存在某种造 假的高发事实,原因是多方面的。
1.实收资本科目。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
由于实收资本已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所以公司注册难度大大减小,股东不必非要实缴注册资本,只要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缴纳资本就可以。而且公司可以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注册资本,造成很多公司实收资本非常可观,而实有资本却非常少的现象普遍存在。
2.资本公积科目。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资本公积越大,说明企业的净资产越大,企业掌握的资源更大,发展空间会更大。因此也是部分企业造 假的主要原因。

㈧ 投资者怎样规避企业财务造假的风险
这个问题不是很好规避。但是企业年未要有一个中介机构的审计,如若要投资该企业就向企业要该审计报表看一下。但也不是说企业财务造假就能完全规避。也不乏企业与中介机构相勾接啊。便有这份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应该比较靠谱点。
㈨ 财务造假对机构投资者有什么影响
有的,会失去信任,而且现在经济不景气,投资风险大,建议谨慎选择,多考虑多对比之后再去投资,以免被忽悠被骗,现在很多金融公司都停批了,因为经营不规范,慢慢来吧,不要急。
㈩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造假主要手段有哪些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所有的财务造假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断绝了高管的推卸责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就可以消除大半。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
1、利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告。
一般而言,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还是经营涉足范围、各个运作环节等,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架构。
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
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又相互配套,甚至互为商业购销客户,这些在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
2、通过“泡沫重组”,或突击进行资产转让等方式,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
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总能得到,由于主营业务没有实际成长,这些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业绩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我国证券市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上市公司在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企业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利益进行财务包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的动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
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务造假行为不断出现,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