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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所

发布时间:2022-08-15 13:36:21

①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是什么谁知道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

1、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业务。

2、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3、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所扩展阅读: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

2、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3、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4、监理业绩。

5、业务手册。

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1、无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

2、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

3、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② 民防局是干什么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民防局(简称市民防局)。市民防局是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相关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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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本市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强化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管理。
2.加强组织本市防空防灾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加快民防教育培训场所和应急物资储备场所的建设,加强民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强化北京市应急指挥备份中心和重大地震指挥所的建设管理。
3.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安全使用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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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防和防灾救灾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编制民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和防护原则、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重大人防工程建设的检查验收和备案工作。
(三)负责本市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防护空间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专项规划,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四)承担本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责任;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维护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使用的技术规范、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
(五)拟订本市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防空演习;依法拟订防空重要经济目标,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负责北京市人防指挥场所(北京市应急指挥备份中心和重大地震指挥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相关的训练、培训。
(六)制定本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场所;承担北京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制定本市民防指挥通信、指挥信息和人防警报报知系统的建设规划、计划及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民防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组织相关信息系统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八)负责组织本市防空防灾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业、领域防空防灾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民防教育培训场所的建设、管理;负责民防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负责民防对外宣传和交流合作。
(九)承担市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民防设施和民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
(十)负责本市民防建设资金的计划、管理和使用;负责民防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协助区县管理民防部门领导干部。
(十一)负责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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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防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编制本市民防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后勤及安全保卫工作。
(二)法制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民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工程建设处。
承担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及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编制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和防护原则、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专项规划,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承担重大人防工程建设的检查验收和备案工作;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四)工程管理处。
承担本市已建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维护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拟订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使用的技术规范、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承担人防工程地理信息采集、统计工作。
(五)指挥处(应急管理处)。
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防空演习;拟订本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承担人民防空行动的组织计划工作;拟订防空重要经济目标,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承担北京市人防指挥场所(北京市应急指挥备份中心和重大地震指挥所)的管理、维护;参与人防指挥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和验收;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相关的训练和培训;组织开展民防指挥训练;承担民防数据库建设工作;承担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场所;参与有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北京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六)通信处。
拟订本市民防指挥通信、指挥信息和人防警报报知系统建设规划、计划及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防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组织相关信息系统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七)宣传教育处。
承担本市防空防灾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拟订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面向市民、领导干部的相关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业、领域防空防灾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编制防空防灾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教材,利用公共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民防教育培训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民防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民防对外宣传和交流合作。
(八)计划财务处。
承担本市民防中长期建设规划资金保障工作,编制和调整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组织全市人防防护体系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审、立项申报等工作;承担有关民防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民防综合统计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协助区县管理民防部门领导干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③ 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国家安全局
上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市海洋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旅游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长宁区人民政府
宝山区人民政府
青浦区人民政府
黄浦区人民政府
普陀区人民政府
闵行区人民政府
奉贤区人民政府
崇明县人民政府
静安区人民政府
虹口区人民政府
金山区人民政府
徐汇区人民政府
杨浦区人民政府
松江区人民政府

④ 人防办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广亮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推动人防工程建设,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空和平时使用效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 市人防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防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公安、财政、物价、市政、环保、土地、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建设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由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单建式或者复建式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人防部门批准,列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
第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不低于其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下(含3米)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建筑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必须经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审批。人防部门审批后,规划、建设部门再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新建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功能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图纸,必须报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设计单位不准出施工图。
第十二条 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设计图纸,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人防部门进行验收。未经人防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建立人防工程档案,积累技术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人防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人防工程的秘密。

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 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经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
(二)受地质条件等客观因素制约,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困难的;
(三)建设地区原有人防工程已经饱和的。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不超过省规定的上限收取,用于按照规划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划分:
(一)市人防部门负责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二)区、县(市)人防部门负责辖区内除本条(一)项规定外的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三)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各类专用工程、平战结合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建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市、区、县(市)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有责任向市、区、县(市)人防部门报告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含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业者,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人防部门交纳人防义务工费。
人防义务工费属人防专项经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防部门报告。
人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三)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石等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四)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或者地下构筑物;
(五)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其他损坏人防工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确需进行可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应当经人防部门批准,并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经人防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按照现行工程造价赔(补)偿。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经人防部门批准,在按照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进行,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的防火工作,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人防部门和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人防工程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公共人防工程由市、区、县(市)人防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其它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平时由建设单位优先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条 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人防工程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证》。中途改变用途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人防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使用公共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使用时应当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费。
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费作为人防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人防建设。
第三十四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设施维修更新,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除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对一个单位工程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未经人防部门批准而出图的,由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设计人员和批准出图的责任者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设计单位处以设计费50%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不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设计图纸,以及使用未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合格的,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对建设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向人防部门提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责令补交,并对建设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义务工费、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费等人防专项经费的,由市、区、县(市)财政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防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
(四)擅自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或者采取其它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赔偿;
(六)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故意损坏、破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及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人防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⑤ 人防办隶属哪个部门

人防办机关是行政编制,机关人员都是公务员。1950年10月,中央成立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标志着新中国人民防空事业诞生。1994年11月国家国动委成立,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改为国家国动委人民防空办公室。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颁布并于次年施行,明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平时负责组织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建设,战时负责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经批准后实施。
人防办属于政府机关的派出单位,就是人民防空办公室。
简而言之他的主要职责就是:平时负责人防工程的修建,维护,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战时负责重要军民用设施,党政机关,重要工厂的搬迁撤离工作并组织人民群众进行疏散,掩蔽,组织人员进行水电设施抢修,并进行防化防疫的工作。
近些年来,随着时代的变化,人防办的工作重点开始向民防方面倾斜,比如参与进行一些救灾活动等。(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拟定人民防空工作法规、规章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拟制人民防空演习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指导各级人防指挥所和人防指挥自动化建设;承担以化学事故救援为重点,兼顾其他与人民防空关系紧密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原则、方案;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防通信警报网建设的计划、技术和质量实施管理,保证人防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六)、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新建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扩出设计的审核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项目、单建式小型和零星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负责对人防设计、施工、监督等资质的审查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规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三防"知识和技能,制定人民防空干部业务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制定人防后方基地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防后方基地建设、管理及平战结合工作。
(九)、管理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和资产。编制、审核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人防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对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人防国有资产。
(十)、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管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定型和产品引进;管理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技术标准。
(十一)、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二)、承办各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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