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册香港公司对董事股东有什么要求吗
1.香港公司董事股东有什么要求?
香港公司对董事股东的国籍没有要求,只要年内满容18周岁以上的合法公民即可注册公司。此外,在董事股东人数方面也没有太多限制,至少提供一名自然人作为董事股东即可。
2. 股东、董事的权利与责任?
股东:公司的出资人、公司持股人。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
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有实际权力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出席董事会,对董事会议有决议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利,董事对公司负有连带损失赔偿责任。
㈡ 香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有什么区别
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而董事是需要负责香港公司管理方面的工作。 股东的权回利及答责任如下:参加股东会,并根据股份比例享有投票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获取股息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股份优先认购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公司清盘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股东会审议及通过年度审计报告通过股东会聘任或辞退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薪酬事项董事的权利及责任如下: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及决策保存会计账簿及营业纪录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代表公司借入贷款并以公司财产作为抵押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方案召开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相关问题您可以来电【弥敦商务】咨询
㈢ 香港公司对公司董事或者股东有什么规定吗
注册香港公司需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和董事,股东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担任,自内然人为年满容18周岁( 有护照或身份证的内地公民或海外人士均可);注册香港公司前须先确定股东、董事、董事主席,并安排好各股东的股份比例。
㈣ 香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任何12个月内获授不得超过1%,又说获授量超过0.1%后授予要经股东大会批准,什么意思
字面意思理解: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任何被股权激励的个人12个月获授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权1%,获授总股权超过0.1%-至-0.99%需要通过股权大全审批
㈤ 香港公司 利润分配 董事会决定还是股东会
董事会作出分配或不分配的方案,报请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资本投资均不需要交税。所以大陆子公司的利润分成不需要交税。
㈥ 香港上市公司发起股东大会需要哪些条件
香港主板上市基本要求
A、财务要求: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回合下列三项财务准答则其中一项:
一、盈利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二、市值/收入测试: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三、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2亿港元
G、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㈦ 内地企业香港上市有哪些条件
内地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7)香港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㈧ 求一份内资转外资的股东会决议模板 之前是内资全资控股,后来香港企业投资入股,占49%的股份
内资转外资属于并购范畴,
股东会会决议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公司于版 年 月 日在公司会议权室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参加,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将公司X%股权转让给XX公司,转让价格为XXX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以美元现汇折价(或其他方式)投入。转让后公司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2、同意根据本次并购的情况制定公司新的合同及章程,终止公司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