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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申请重整的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08 22:42:05

上市公司重整是利好还是利空

上市公司重整既有是利好的,比如中粮地产和中粮生化重整算利好;内也有是利空的,比如乐视容网如果进入重整程序,弄不好就有可能退市,那就是利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发展需要资金

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

(1)2018申请重整的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暂停上市

中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被标注的股票,称为“ST股票”

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⑵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股票共计有哪些

你可以看看三板都是退市的股票

⑶ 什么是上市公司停牌重整

重组是资产重组的一种简称,所谓资产重组就是上市公司把资金注册的资产与其他的非上市资产进行置换,组合,分拆等等操作。资产重组有很多的原因和类型,这里仅举几个典型的例子供你参考:
1.借壳上市目的的资产置换。有些公司为了达成上市的目的,会把一些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收购下来,然后用自己公司的优质资产进行置换,置换完成以后,原来的上市公司就变成了一家全新的上市公司了,原来可能是个高速公路公司,置换后完全变成一个券商公司了。
2.避免关联交易的资产重组。某公司是做牛奶的,把牛奶加工厂上市了,但是奶源基地没有上市,结果乃一涨价,奶源基地赚的多了,奶加工厂赚的少了,上市公司的股东不满意,所以通过重组,将奶源基地的资产和利润也包括进上市公司之内。这种重组通常是通过定向增发完成的。
3.剥离主业无关业务。某公司是大型餐饮连锁,同时有烟草销售业务,为了集中精力发展餐饮,把烟草销售公司作价卖给其他的公司,不再包含在上市公司之内,这种通常是通过股权转让完成的。
当然还有其他很多形式。不过,我想你对重组应该有点概念了。

停牌则是交易所的一种制度,由于重组等行为会对股价形成较大影响,而且信息很难公开透明,为了保证公平,交易所要求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交易必须停牌。

⑷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首先,应当认识到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贯穿于整个破产法,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当然也不例外。对破产重整程序而言,正确认识和理解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需要注意三点。其一,债务人的财产首先应用于清偿债权人,在债权人未能全额清偿的情况下,股东权益理论上可以归零。其二,在债权人未能全额清偿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若为股东保留了一定权益,本质上属于债权人做出的利益让步。其三,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表决通过而未获得出资人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不是全额受偿或超额受偿,出资人组的反对就不会成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刚性障碍。
其次,应当在破产法框架下行使权利。股东应在破产法框架下行使权利,包括如下三点含义。第一,《企业破产法》赋予的权利股东可以行使,《企业破产法》没有赋予的权利则不能行使。列席债权人会议、出席出资人组会议并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是《企业破产法》赋予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权利。对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异议、对债权审查确认的异议等,则不属于股东依据《企业破产法》享有的权利,股东在法律上无权对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为或者债权确认结论提出异议,如果坚持提出异议,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权不做处理。第二,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权利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不当然都能行使,是否能够行使应以是否与破产重整程序相悖为判断标准。在重整程序中,股东下列常见的权利应受到限制:一是剩余分配请求权不得行使;二是除法院批准外,董监高持股转让禁止;三是分期出资的期限利益被剥夺,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四是通过更换董事管理公司的权利受限;五是重大事项决策权受限;六是未经管理人或法院同意,不得行使更换董事、监事之权利;七是债务人自行管理,由管理层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八是股东的查阅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受限。第三,股东对破产重整程序有异议,应依照《企业破产法》向法院寻求救济。破产重整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属性,法院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主导者和监督者。因此,在股东对破产重整程序有异议时,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寻求救济。
最后,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不可逆转。与常见的诉讼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属于非诉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一旦启动就要按《企业破产法》设定的规则往前推进,程序走向和最终结果不可逆转。对于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破产重整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在上诉和再审方面与诉讼程序都有区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规定,对于破产程序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依照第414条规定,破产程序也不在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的范围之内。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结果要么是重整成功,要么是重整失败,结果是确定的、不可逆转的。如果重整成功,债务人就脱离破产重整的保护期,恢复到正常经营的状态。如果重整失败,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最终走向注销。除此之外,破产重整程序不具有其他的结果。在市场化、法治化成为证券市场主基调的今天,中小股民的维权行为应回归到法制框架中,应该尊重法律,尊重市场规律,唯有如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证券市场才能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⑸ 某支股票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什么意思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⑹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怎么办

上市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产,那么按照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必须首专先偿还债务和优先属股权,剩下的资产就是普通股东的可分配财产。一般来说,当某只退市股票宣布破产后,普通股东基本是没有资产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担上市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⑺ 我想问一下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要求上市公司限期补充材料有时间规定吗

债务人自己申抄请破产袭的没有时间限制,债权人申请的有时间限制!但是上市公司重整涉及到广大股民的利益,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复杂,社会影响比较大,法院受理一般非常谨慎,07年、08年一般需要最高院同意,而现在也要征求“他老人家”的意见,不过随着成功案例的增多,最高法的审查宽松多了,就是还是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办事的。

⑻ 哪里可以找的最新的上市公司财务重整的案例 最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

资本运营中的杠杆收购一、杠杆收购杠杆收购是指一个公司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时,运用财务杠杆,主要通过借款筹集资金进行收购的一种资本运营活动。杠杆收购与一般收购的区别在于,一股收购中的负债主要由收购方的资金或其他资产偿还,而杠杆收购中引起的负债主要依靠被收购企业今后内部产生的经营效益、结合有选择的出售一些原有资产进行偿还,投资者的资金只在其中占很小的部分。通常为10%—30%左右。杠杆收购于本世纪60年代出现于美国,随后风行于北美和西欧。最初杠杆收购交易只在规模较小的公司中进行,但80年代以后,随着银行、保险公司、风险资本金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介入,带动了杠杆收购的发展,又由于杠杆收购交易能使股票持有者和贷款机构获得厚利,还有可能使公司管理人员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因而发展很快。杠杆收购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收购者只需要投入少量的自有资金便可获得较大金额的银行贷款用以收购目标企业。(2)收购者可以通过杠杆收购取得纳税利益;资本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对于猎物企业,被购进前若有亏损,可递延冲抵收购后的盈利,从而减低应纳所得额基数。(3)高比例的负债给经营者、投资者以鞭策,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恰当地运用杠杆收购,必须在结合本公司情况对目标公司产业环境、盈利能力,资产构成及利用等情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科学选择策略方式,合理控制筹资风险,从而优化各种资源配置,以实现资本增值最大化。二、策略方式作为杠杆收购的具体运用,有八种可供选择的策略方式。第一,背债控股。即收购方与银行商定独家偿还猎物企业的长期债务,作为自己的实际投资,其中一部分银行贷款作为收购方的资本划到猎物方的股本之中并足以达到控股地位。第二,连续抵押。购并交易时不用收购方的经营资本,而是以收购方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争取相当数量的贷款,等购并成功后,再以猎物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收购新的企业贷款,如此连续抵押下去。第三,合资加兼并。如果收购企业势单力薄,可依靠自己的经营优势和信誉,先与别家合资形成较大资本,然后再去兼并比自己大的企业。第四,与猎物企业股东互利共生。猎物企业若是股份公司,则其大股东往往成为收购企业以利争取的对象。给其有关好处以取得其支持,购并交易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五,甜头加时间差、在向金融机构借款收购企业时,可在利率等方面给金融机构更大的让步,但交换条件是在较长时间内还款。这就是甜头加时间差的购并方式。第六,以猎物企业作抵押发行垃圾债券。收购方以猎物方的重要资产作抵押,发行垃圾债券,所筹资金用于支付猎物企业的产权所有者。第七,将猎物企业的资产重置后到海外上市。这种方式是先自行筹集资金收购兼并51%以上的股权或成为第一大股东,然后对猎物企业的资产进行重整,以此为基础在海外注册公司,并编制新的财务报告,这样就可利用海外上市公司审批方面的灵活性来回拢大笔资金。第八,分期付款。“借”延期付款的信用手段来达到购并的目的。一般做法是根据猎物企业的资产评估值.收购方收购其51%的股份,并以分期付款方式在若干年内陆续将款项付清。三、风险控制杠杆收购融资运用了财务杠杆原理。必须看到,财务杠杆是一把双刃剑,当资产收益率大于潜入资金利息率时,增加财务杠杆可以大幅度地提高股份制企业的每股盈余;反之,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则会使企业净收益和每股盈余急剧减少。收购方一定不能忽视杠杆收购风险性。因为,杠杆收购所需资金大部分是借入的,如果收购后公司经营状况不能得到很好的改善,负债融资就会成为企业的负担,严重时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具体而言,这种债权性筹资存在如下风险:1.还本风险,即企业存在不能按规定到期偿还本金引起经济损失的可能。2.支付成本风险,即企业存在不能按规定到期支付利息或股息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可能。3.再筹资风险,企业存在不能及时再筹集到所需资金,或再筹资成本增加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可能。4.财务风险,即企业因债权性筹资而增加股权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对风险的控制最重要的是,确定企业允许的负债比率水平,而在权益资本既定的前提下,负债比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于负债额度的大小。有三种负债额度的确定供企业风险控制和财务决策时参考。l.破产临界额度,即负债极点额度是企业的净资产额。一旦资不抵债多将沦为停业清偿。2.盈亏临界点负债额。企业必须以息税前利润抵补负债的利息成本。即息税前利润/负债利息率。3.实现企业期望每股盈余相宜的负债额。EPS=(I*R一D*i)(l一T)/NEPS:期望每股盈余I:投资总额R:预计息税前投资利润率D:负债总额i:负债利息率T:所得税率N:普通股数四、杠杆收购在我国的运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体制的建立,企业资产重组已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重视并正在积极着手实施。企业也正在进行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比例太小,多数企业难以通过股票市场实现购并的目标。另一个方面,购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多数企业缺少充足的自有资金用于购并。同时,国家为了扶植企业,贷款利率一再下调,以便于企业利用贷款筹集资金。这就为企业杠杆收购融资奠定了基础,也创造了条件。目前,杠杆收购虽尚未被各方普遍认识和接受,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但已有许多成功案例。比如被广泛关注并引起强烈反响的“中策现象”。香港中策集团公司一方面通过国际金融资本,另一方面采用压低收购价格、分期付款、拖延付款等方法降低资金支出,大举收购中国国有企业,并予以转手出售所购的国有企业股权。武汉大地集团曾以分期付款方式兼并了有九十八年历史且规模比自己大一倍的国有企业武汉火柴厂。等等。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发展,杠杆收购必将受到广泛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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