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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09 01:28:36

上市公司季报必须包括子公司的利润吗

上市公司季报需要报出分公司数据。参考资料如下: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年初至报告期末和上年相同期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优先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九条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要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披露该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
第十一条 公司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在报告期内发生或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 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公司应当在该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年初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修订)》(证监会公告〔2013〕23号)同时废止。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格式
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格式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应当单独列示该董事姓名及未出席原因。
1.4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5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❷ 上市公司是否必须发表每季度的季报

上市公司没抄有月报,顶多袭给你说一下当月的销售情况。季报一般在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公布,半年报2各月内公布,年报4个月内公布,各个公司公布的时间不确定的,有上市公司自己决定。可以在上市公司的网站上下载季报,也可以再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站上下载,个人认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下载比较方便!

❸ 上市公司一季报什么时候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回4个月答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❹ 上市公司季报(或是年报)中哪些内容最重要

通过每股收益,净利润增长率情况,由此了解股票的成长性,它的潜力和上行空间,这是专一个理性价属值投资者必须关注的。
另外,还要关注它的利润是来自主营业务还是投资收益所得这也很重要,有的公司主营业务亏损,但靠卖地或炒股等突然获得高收益,这是短期行为,业绩通常难以持续。
此外,了解一下机构持股状况,与前一季报的数据作比较,看下哪些是新增的机构,有哪些机构退出该股。

❺ 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

一般在季度结束的下一个月内披露,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

❻ 各位大师好,请问如何看股票上市公司的季报,半年报,年报。在这些里面,哪些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谢谢!

你好,上市公司的半年报对投资者投资分析具有一定的参考意见。在半专年报中,投资者主要参属考以下几个重要指标: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现金流量表。
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数据反映了上市公司近半年的盈利能力和结果,当净利润同比增长,说明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有所提高,是一种利好,同时,净利润包括主营业收入和非经常性收入,当非经常性收入占净利润较多时,会影响到下期的净利润增长。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数据与负债合计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的资产结构,当资产合计大于负债合计时,说明其资产比较合理;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流量净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上市公司资金回笼速度,以及短期的经营风险。现金流量净额越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的资金回笼速度较快,短期经营风险较小。
风险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据网络整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❼ 上市公司的季报、年报一般什么时候出来

季报,指每季编制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一般应于季度回终了后答15天内报出。

半年报,指按半年编制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现金流量表。一般应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报出。

年报,也称决算表,是按年度编制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等)。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

❽ 上市公司的年报、季报各是什么时候发布呢如何查询呢

假设是2011年年报,则发布时间可从2012年1月份截止到6月末。
假设是2012年一季报,则发布时间可从2012年4月份截止到6月末,不能超过下一季度的时间。总之,发布的具体时间都是根据公司自己会计情况、经营情况来制订的。
要去查询,就去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❾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9)季报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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