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mm上市公司2014年7月1日向其100名高级管理人员
这份期权从2006.7.1-2010.12.31日到期一共是54个月(即12*5-6=60-6),期权费要按时间长度分期确认,其中,2006年占据了6个月,所以按所占比重6/(60-6)确认费用
Ⅱ 公司高管人员构成都有什么职位
高级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自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理,副经理的要求: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财务负责人: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Ⅲ 中小板上市公司离任满半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如何管理
根据《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4条的规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回申报之日起六答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职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该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Ⅳ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都有哪些求大神帮助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Ⅳ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担任职工董事吗
1-可以,只要符合公司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以及《公司法》对董事任职要求的相关规定。
2-职工董事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第109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兼职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1条、第117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68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公司法》第11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非上市公司不受此规定限制,没有比例要求。
4-董事任职要求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上述《公司法》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如果公司拟聘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经在上市公司任职,需特别关注其是否曾存在上述第2条及第3条所列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未被股转公司实施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Ⅵ 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有哪些
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版和公司章程规定权的其他人员。
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整个组织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的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组织的总目标、总战略,掌握组织的大致方针,并评价整个组织的绩效。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主要是参与重大决策和全盘负责某个部门,兼有参谋和主管双重身份。
在企业中,具有经营决策、领导和方针目标制定的人,称作高管;负责计划、控制、组织的人,称作中层;负责命令、指挥、监督的人,属于基层主管。
一般来说,所有的高层都会是关键管理人员;部分中层也会纳入到关键管理人员,对于所有企业来说,财务经理都应该是对于销售性的企业来说,销售部门的经理肯定是关键性的。
对于生产型的企业来说,生产经理、品管经理应该是关键性的,要看企业的具体性质来判断,基本的依据是这个岗位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Ⅶ 上市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
1、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后,即为拥有该公司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
2、若非该上市专公司的董属监高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超过5%,同样受6个月的限制。且若要卖出需提前通知上市公司公司。若卖出股份后,达到5%、低于5%后,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告并编制权益变动表。
3、股票就是充满无法预知的风险,不知道风险背后是利好或者利空,只能说你觉得价位合理即可抛出。
望采纳。
Ⅷ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监事能够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回理、副总经理、财答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通过反推,可知控股股东监事可在上市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Ⅸ 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一般而言,他们负起公司例行公务的种种责任,也拥有来自董事会或主要股东所授予之特定的执行权力。
有部份企业为强化他们的职权等,会另外授予他们执行董事的职衔。而如果他们本身就是合伙人或股东,执行董事也是他们另一个重要的职称。虽然他们要负起例行公务的责任,然而主要职司实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执行等。
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Ⅹ 证券事务代表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吗需要签署承诺书吗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内负责人,上市公司董容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般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证券事务代表。但是,由于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重要对外联系人,工作内容又主要是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所以,必要的保密协议和承诺是需要签署的。具体规定取决于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如何规定。
公司董事会可以向登记结算中心查询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名册)、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企业持有和买卖流通股成交记录,以及股东证券持有和冻结数量等数据。
证券局或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情况的查询可直接发函至登记结算中心。
也就是说,只要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持有情况和买卖情况都可以通过登记结算中心查询到,当然包括高管。而高管持股情况在登记结算中心属于更为详细的专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