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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配利润怎样避税

发布时间:2021-01-16 18:37:21

① 企业取得投资分红如何纳税和避税

一、企业税后利润给股东分红需交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取得投资分红,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主要有: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二、在我国合理避税的作用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这个定义的关键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当然,避税也不排除利用税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数额。

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

在财会税务实践中,针对税法中“非违法”内容,纳税人是可以合理运用的,这从税法建设本身来看,是有利于推进税制改革。因为,税法中“允许”、“不允许”和“应该”、“不应该”的内容实际上使企业同时得到了“非不应该”、“非不允许”的内容。正是这些法律上的“非不应该”、“非不允许”内容构成企业合法及非违法避税的依据和途径。

在财会税务实践中,我们翻阅具体税法细则才发现,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有对税法中“非不允许”、“非不应该”的成功利用。对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理解、分析和研究合理避税并不断进行实践,这不仅直接可以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货币收入,使他们创造的商品价值和商业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纳税人自己,而且还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从而提高纳税人素质。

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的缺陷的发现和利用。同时,合理避税有助于保证政府和执法部门及时发现税制及税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来健全税收制度,完善税法,有助于实现经济生活规范和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社会,有利于我国在世贸组织这个大家庭中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避税概念在外延上有宽、狭之别。国际上将避税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接受避税,另一类是不可接受避税,二者的划分是以是否违背法律意图作为根据。

可接受避税是指与法律意图相一致的避税即大概念下的避税。

三、股东分红所需要的条件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⑴公司当年有利润;

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⑵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② 公司注销时帐上有未分配利润怎么做才能避交个税

已经注销了就没办法了。未注销时如果股东同时在公司工作的话,可以增加大家的专工资,利用工薪所得税属和一次性所得的税率差异来合法避税。当然,如果大家工资已经足够高,那就不行了。

这是合法的哦,非法的手段嘛,就是我知道我也不能告诉你呀。

③ 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时如何避税

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你利用了国家提供的资源后的一种回报。虽版然现在权逃税会增加一些收益,但是你要知道,国家肯定比你聪明,国家是知道有人逃税的,为什么会让一些人逃税成功呢?很大程度并不是你有多聪明,而是现在不想管。等到一定程度了,一夜之间让你垮台也是很正常的。

④ 先以未分配利润增资 后清算 能否实现避税

不明白抄哪里又避税,未分配利润袭增资这个行为本身就要交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正是这种情形)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也就是说你增资的时候按照整个增资额为股东的收入交了税。
但反过来,你做清算时需要先清税啊,支付各种费用啊,还清债务啊,剩下的才是收回部分,才交税,肯定是清算后分划算啊。
何况增资搞一搞,费用也不老少,劳民伤财不划算。

⑤ 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怎样避税

可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回、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答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

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

(5)股东分配利润怎样避税扩展阅读:

未分配利润处理要求规定:

1、检查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合同、协议、章程、以及董事会纪要的规定,利润分配数额及年度未分配利润数额是否正确。

2、根据审计结果调整本年损益数,直接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确定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数。检查未分配利润是否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3、查账人员可以编制未分配利润内部控制制度调查表,来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⑥ 利用注册香港公司将大额利润分配给股东的避税高招有风险吗

香港公司是属于境外公司,在我们国内税务部门是没有登记的也不成立.所以LZ你这个问题可以完全放心.

⑦ 投资公司母公司向子公司分配利润以及款项划转有什么合理方法避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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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实事求是的讲,看完40号公告这段话,我是彻底被搞晕了。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你40号公告都说了“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后面怎么又说母公司可以按“接受投资”处理呢。如果你说母公司可以按接受投资处理,后面有说母公司应该“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这个前后逻辑不一致的表述,大家该如何执行。

其次,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40号公告说“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中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公示制度。你如果会计要动到减少实收资本,就属于法定减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子公司减资在工商实践上是否需要评估,是按账面净值处理还是按公允价值处理似乎实践中还不明确。

所以,总体来看,40号公告对于子公司向母公司资产(股权)划转的规定不清晰,实践中的执行难度很大。

我个人认为,我们似乎将子公司——母公司资产(股权)划转的问题搞复杂了。我们还是先回过头来看109号文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09号文强调了五个要素:

1、必须是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2、必须是按账面净值划转

3、必须有合理商业目的,没有避税动机

4、符合经营连续性要求

5、双方会计上都不确认损益

而核心的要素主要似乎1、2和5。

基于109号文的限制性规定和中国实际商事法律制度和程序的考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把子公司向母公司资产(股权)划拨的行为定义为如下情况: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我个人观点认为,千万不要把划转行为和法定的减资行为混在一起。实际上,国有企业间很多的资产划转行为,很多情况上就是为了规避注册资本的变动需要履行繁琐的法律和工商登记程序,从而采用划转的方式。因此,如果我国税收上又把划转行为和法律上法定的增资、减资行为混在一起则真是自寻烦恼的事情,而且实际操作中受制于民商法律制度,根本无法操作。

子公司向母公司资产(股权)的划转,不是一种法定的减资行为,他只表现为子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减少,不涉及到注册资本(股本)的减少。因此,不涉及《公司法》和工商登记上法定资本减少的法律和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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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企业注销时,所积累的未分配利润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需要,法人股东不需要,个人股东的个税计算如下:

1、从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2、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8)股东分配利润怎样避税扩展阅读: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二、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三、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

财政部——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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