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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发行人股东

发布时间:2021-01-19 16:06:54

1. 如果发行人是轻资产公司,控股股东为其进行了担保贷款,但同时要求其做了反担保IPO是存在障碍

上市公司是不允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 拟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比照上市公司来审核的 所以内拟上市公司也不能容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尽管是反担保 也是担保的一种形式 所以是存在障碍的 不过只要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前解除该项反担保就可以了 这个障碍很好解决

2.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动,对发行人IPO可能的影响

我的个人理解,你提的两个问题应该先后顺序倒过来:1、上报材料前,专发行保荐书和法律意见属书必须对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有明确的意见,当然肯定得是没变化,不然也报不进去。2、报进去以后,才是证监会关注甲的股权变动对发行人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的影响。你这个案例里面,如何保障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实际控制人仅持有40%甲的股份,能够对甲实施控制吗?甲章程是如何约定的?董事会如何构成的?发行人的董事会如何构成的?等等。如果原实际控制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很可能会认定为实际控制变更。

3. IPO时,股东人数200人限制问题

问题一: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15%以上。”

关于这一条,是出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条来源于94年的老款公司法,公司法99年修订了一次,04年第二次修正,05年第三次修正,现在用的是第三次修正的,从06年1月1日实行的新版本。所以这一条已经不再适用。

现在修改为:发行前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防止变相公开发行,也就是禁止你没经过证监会同意,自己擅自发行)。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10%以上。” 注意 4亿元以上的 从15%变为10%。

第二个问题:你理解有一定偏差,pe,vc等把公司推出上市后,ipo后赚一笔前,这个赚钱,应该有2个价格,一个是他们多少钱买的,第二个是ipo发行价格。 而不是你所理解的ipo发行价格与锁定期到期后的股价

风险投资者在公司还未上市的时候,低价购买公司股份,甚至按照注册资本的一元一股购买(很少)。因为这时候公司是否能上市,也是未知数,如果不能上市,则风投就是赔了,所以,他们购买的价格都很低,在ipo成功后,价格肯定远远高于这个价格,所以说他们大赚一笔。

专业搞上市的,为了你这个问题,还专门找到了94版的第一次公司法。
只为解疑答惑而已。

4. 不懂,法规为什么要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IPO

因为证券法规定向200多人发行股票构成公开发行行为。

和公开发行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因此在上市之前拥有200名以上股东的公司未经批准即属于非法公开发行。

当然,当违法情况继续存在时,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众持股量、股东数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财务报表等,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也有个别不同的要求。

(4)不得为发行人股东扩展阅读:

深圳证券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1.第一类上市股票的要求: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应在5000万元;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二是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三是税前利润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二是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5.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怎么理解发行人是指什么

发行人是针对公复司发行股制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票据时的专用术语,一般是发行这些票据的主体,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一般情况下其实是一回事,只不过法律主体不同,控股股东一般指公司或企业,而实际控制人一般指自然人。你如果还想进一步了解三者的意义,建议你看一下会计书或者公司法。

6. 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发行人持股占股本的多少比例怎么算

一、从《证券法》第五十条(公司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条来理解,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在3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发起人(公司)持股在75%下,总股本4亿以上的,发起人(公司)持股在90%下都是合法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7. 为什么要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道理很简单啊。

打个比方说有一家上市公司是卖电视机的。
如果这家公司的控股回股东(实际控制人)又新设立一答家和上市公司并列(兄弟公司)的新公司,也是卖电视机的。

那你认为,假设这两家都是卖电视机的子公司在原材料采购、销售等各个环节产生了冲突怎么办,抢客户怎么办?从控股股东的角度是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呢,还是维护另一家公司的利益呢?

以前很多情况下,控股股东往往偏向于新公司,为什么?因为新公司的利益100%都是控股股东的,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和其他股东(包括股市投资者)分享的。

所以,为了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法律规定,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企业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你要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那就要一心一意扶持上市公司的业务。不能另立山头。

8.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监事

不能

  1. 《上市公司抄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均为有效规定,应该从严把握。

  2. 且上市公司章程中应已具备《章程指引》的前述相关条款,故在选聘相关人员时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3.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4.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创业板上市公司除应遵守《章程指引》外,还应遵守交易所的前述规定。

9. 发行人发行前存在占用控股股东的资金是否构成发行障碍

需要清理。但是要准备好解释的理由,而且交易要公允。可能会被认为:控股股东向拟上市公司输送利益从而虚增发行人利润。

10. 为什么未上市企业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公司股东人数超200人问题

1、问题解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0人上限问题一直是公司与资本市场领域中一大难题。

1994版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之上限,当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200人是合法的。直至2006年公司法修订,区分了普通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超200人”问题被重点监管。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也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视为公开发行,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一规定也视未上市股东人数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违法。

200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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