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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租赁集体建设用地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20 16:30:49

❶ 租用集体土地建厂房怎么样合法

一、关于租用土地建厂房合法吗
如果在不是工业用地或建筑用地的土地上建工厂的话,属于对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需要经过住建部分的许可,否则属于违规。遇到这种情况是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的。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与土地使用者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二、集体土地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除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擅自出让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擅自转让、租赁。集体土地上建成房屋的转让,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受让一方必须为本乡镇范围内具备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此外,居住房屋的转让,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详细规定,至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因不具有营利性,实践中相关纠纷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问题。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权、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人们由于发展的需求,向人们进行土地租赁,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得到许可的前提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知道我国一直来都是提倡法制治理国家,因此按法律规定办理事件,才具有法律保障的效益,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等等。

❷ 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 。《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 (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 (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简单的说,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在市场上像商品一样买卖,但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

❸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有哪些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专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属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❹ 出租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招拍挂吗

21世纪》: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是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是直面现行土地制度中城乡二元分割格局的重要举措。那么,城乡二元分割格局存在哪些问题?对我国经济转型和城镇化建设有哪些影响?

巴曙松[微博]:中国的现行土地制度在世界上是最为独特、最为复杂的制度。这套体系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三点:二元分割、政府垄断和非市场化配置。

所谓二元分割是指城市和农村是完全分离的,采取了完全不同的两种所有制制度。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地方政府享有建设用地的处置权、出让权和收益权。农村土地则是农民集体拥有农地农用时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但是在农地转为非农用时,农民的土地权利在获得原用途的若干倍数补偿后即告丧失。

所谓政府垄断是指城市土地市场的供给是由地方政府通过征收农地而独家垄断。并依据不同的土地使用用途,采取不同的土地出让方式:经营性用地是实行“招拍挂”的形式入市;政府以公共目的使用的土地通过“划拨”的形式入市;工业用地在2004年之后名义上是采取“招拍挂”的形式出让,但事实上还基本是根据成本价格出让。

所谓非市场化配置是指耕地占用实行审批制度, 为确保粮食安全,中国实施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计划手段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建设用地的供给则实施严格的指标控制。

中国土地所有权和产权制度的二元分离,使得中国的土地市场也是分离的。农用地市场和城市建设用地市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农地的市场是只限于农地农用的市场,而农地转非农用地则受到所有制的管制,必须要经过政府征收,农地不能自然变成建设用地。这种城乡二元分割格局是中国土地制度的核心症结,也是一系列问题的根源。

❺ 租用的集体子建设用地(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商业)现建住宅怎么处罚

租用的集体子建设用地(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商业)现建住宅怎么处罚?
属于合法租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❻ 集体用地建住宅并未全面禁止 租赁房共产房皆是方向

集体建设土地入市能否建住宅?对土地市场冲击大不大?会不会影响房价?

还有几天,新版《土地管理法》就要正式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终将全国推广。在建厂房及商场等用途之外,集体建设用地上是否还允许建造住宅,供外界租赁甚至买卖,成为一些城市民众关心之处。

此处所谓集体建设用地建造住宅,与农民在宅基地建自用房产无关,而是指建设可供集体组织之外成员或租或买的住宅。

土地供应格局改变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这是该法自1987年正式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订,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修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删除了原法第43条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这看似意义重大,但实为世事轮回。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并非初创的新政,实为政策上的又一波解禁。

按照1987年版《土地管理法》,当时城镇居民就可以用集体土地盖住宅,不过前提是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支付相关补偿费用,且不得超标。

正是2004年8月修订通过的上一版《土地管理法》规定,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至此,除兴办乡镇企业等少数情形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通道基本被封堵完毕,利用集体建设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更是在严禁之列。

这十五年间,国有土地供应被地方政府管控,土地价格涨多跌少,尤其是住宅用地价格,随着房价的波动而水涨船高,多年来为地方政府贡献了不菲的土地出让收入。

2004年全国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尚在5800亿元左右,到了2018年,这一数据已经上涨至65096亿元,创下历史新高。在房地产市场较为平稳的情况下,2019年前11个月土地出让收入也高达57684亿元,全年有望逼近7万亿元,再攀历史高峰。

国有土地已实现极大保值增值的背景下,集体建设用地如今再度回归土地市场,改变了原先建设用地只能用国有土地的格局,这对下一步的土地供应格局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会不会对国有住宅用地市场形成很大的冲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完善现有的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格局。原来只有国有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市场,以进行各项建设,现在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由集体出让、出租用于建设,这是土地供应格局的改变。

不会对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说易行难。在细究《土地管理法》法律条文后,我们可以发现此番农地入市依然头戴若干“紧箍”,其范围、体量、用途均有诸多限制,这可能会造成其实际影响低于外界原有的预期。

杨合庆也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规划,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必须要经过依法登记,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从这几个方面来讲,它不会对我们的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具体来看《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条文,第23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63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这就是说,每年可以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高数量要由各级政府确定,一般不可超过。不要期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一旦开闸就会大量进入土地市场,地方政府为了稳定土地市场,一般会根据当时土地市场状况,把握集体土地入市的时机和尺度。

再来看范围,也就是哪些地块可以入市。《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里面,“符合两个规划”“并依法登记”都容易理解,且界定会较为清楚。但“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描述还是留有解释的空间。

何为“经营性用途”?如何理解这个“等”?原来乡镇企业里的宿舍用地在不在其中?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12月6日在一个论坛上表示,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一个人为造出来的概念,并没有法律依据,“说农村的宅基地不是经营性的,但它搞一个农家乐是不是经营性的”?

最后来看看上述地块入市后可以做什么,即用途。《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简单理解,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按照两个规划确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而这两个规划是由各级地方政府来编制的。换言之,地方政府有权限决定一宗集体建设用地最终是用来建设厂房、商场抑或住宅。

地方屡有创新之举

当今,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且供集体外成员居住的做法,尚属政策监管较严地带,但地方在“试点”的名义之下,也屡有创新之举。

今年8月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下称“北京规自委”)发布通知称,大兴区瀛海镇3宗集体建设用地区级统筹地块公开挂牌出让,宗地内将建设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2.9万元,含全装修费用。

这是北京第一次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共有产权房,为政策性住房开辟了土地供应新渠道。北京规自委表示,该项目入市有效改善了住房结构,同时丰富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案例,探索改革经验。

此前,包括北京在内的18个城市获批可以利用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以缓解当地住房供应紧张局面。

从上述地方实践来看,当前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是可以用来建设住宅的,一方面是租赁住房,对外只租不售,产权不分割。另一方面,北京第一次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共有产权房,可以对外销售,且产权可分割,与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并无二致。

《北京日报》8月2日曾援引业内专家表示,对于购房者来说,集体建设用地的共有产权房和原来国有土地的共有产权房没有任何区别,同样是70年产权,个人持有部分产权,且执行5年内不得买卖等规定。

集体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和过去的小产权房有何关系?结合上述《土地管理法》新规来看,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土地是否属于可以入市的范围,是否被依法登记;二是用途是否符合政府的规划。

换个角度说,未来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建造住宅,也将主要依据上述两点,如果符合入市资格,且政府将其规划为住宅,那一切就顺理成章了。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教授宋志红表示,《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之后可以开展商业、经营用途。国有的建设用地可以用来房地产开发,集体的建设用地如果不可以,怎么体现同权同价?

她认为,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住房,其本质特征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后用来做住宅的开发,住宅的用途显然是在里面的,这样开发的住房只可以租不可以卖。而未来在乡村振兴和乡村产业发展过程中,配套住宅用地的供应是必不可少的,从土地开发利用来看,土地上综合复合型的利用也成为一个趋势,所以住宅用途的供应是必不可少的。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这样一种途径的放开必然是一个因地制宜的、有管控的、逐步的放开。”宋志红称。

❼ 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转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转租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❽ 集体建设用地概念股有哪些

集体建设用地概念一共有27家上市公司,其中13家集体建设用地概念上市公司在上证交易所交易,另外14家集体建设用地概念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交易。

❾ 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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