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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22-11-28 02:05:26

❶ 企业财务造假20亿,会有哪些处罚

如果只是企业内部处罚,可能就是丢工作的风险;如果是牵涉到经济犯罪,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❷ A股迎来年报季,最严退市新规下,这些上市公司突然变危险了

2020年12月31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退市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重点对此前市场质疑较多的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等做出完善。多项退市新规形成“合力”之后,已经有了强大的“组合拳”效应,不少上市公司一夜间退市风险陡增。

退市新规打“组合拳”

高危公司增多

此次退市新规进一步完善了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形成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退市情形。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的正式稿在指标设置上更加严格,主要调整和优化了三方面内容:

多项退市新规开打“组合拳”之后,导致很多上市公司一夜走向危险时刻,甚至有问题公司同时涉及了多项违规。红星资本局经过梳理,已有超百家上市公司或面临退市风险。

退市新规下

危险个股划重点

1、1元退市。

面值退市的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即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因为A股中有特例紫金矿业(601899.SH)面值不是1元,而是0.1元,其H股每股面值为0.1港元,当年基于“同股同面值”考虑。

红星资本局统计:*ST刚泰(600687.SH)、*ST金钰(600086.SH)均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1元,退市已成定局。*ST天夏(000662.SZ)、*ST宜生(600978.SH)股价均已连续12个交易日低于1元,距离退市已近在咫尺。*ST富控(600634.SH)已经暂停上市,*ST长城(002071.SZ)刚刚滑入1元生死线。

在1元退市线边缘挣扎的还有:ST庞大(601258.SH)、*ST环球(600146.SH)、*ST金洲(000587.SZ)、*ST同洲(002052.SZ)、*ST中绒(000982.SZ)、*ST新光(002147.SZ)、*ST赫美(002356.SZ)、ST东网(002175.SZ)、*ST宏图(600122.SH)等股票

此外,截至目前还有逾40只个股低于1.5元,且亏损、连续亏损的ST类个股占了大多数。

2、市值退市。

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将被市值退市。

红星资本局统计:目前A股暂无总市值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个股,市值最低的*ST成城(600247.SH)市值为3.9亿元。市值在5亿元左右的个股还有:*ST环球、*ST天夏、*ST长城、*ST中新(603996.SH)、*ST赫美、*ST长动(000835.SZ)等,这些均为亏损垃圾股,投资者应当主动远离。

总市值3亿元的退市指标,也被各方认为是否标准太低?甚至有呼声建议提高至5亿元,以杜绝壳公司炒作。不过,考虑到“市值退市”与“1元退市”已经形成组合拳效应,这类公司往往总有一个指标达到退市标准。

3、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营收低于1亿元。

新规落地后,最容易触发退市条件的其实还是财务问题。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连续两年则终止上市。

红星资本局初步统计,截至今年前三季度,至少有超过50家公司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若第四季度无法扭转局面,或有终止上市风险(以年报数据为准)。

在去除里面的1元退市个股后,其他较危险的个股包括:*ST节能(000820.SZ)、*ST海创(600555.SH)、 *ST斯太(000760.SZ)、 ST天首(000611.SZ)、 ST云网(002306.SZ)、 ST昌鱼(600275.SH)、*ST群兴(002575.SZ)、*ST科林(002499.SZ)等,以绩差亏损的ST类个股最多。

部分个股一年的营收只有区区几百万元,甚至只有十来个员工,几乎快要沦为“僵尸企业”。在退市新规下,这些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大的保壳压力。

不过,更具迷惑性的则是许多非ST类个股,也发出了危险警报。包括览海医疗(600896.SH)、邦讯技术(300312.SZ)、丰华股份(600615.SH)、绿景控股(000502.SZ)、园城黄金(600766.SH)、吉艾 科技 (300309.SZ)、北京文化(000802.SZ)等个股,今年前三季度营收均低于1亿元,且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

眼下即将进入年报季,如果上述公司经营继续恶化,导致2020年全年营收和利润不达标,很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财务造假退市。

2020年的最后一天,豫金刚石(ST金刚,300064.SZ)重大财务造假被坐实,已经连续几年虚增利润好几亿元,实控人违规占有23亿元。其系统性造假被证监会认定,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性质严重,恰遇退市新股,导致其成为“2021年第一雷”,目前已被ST。

红星资本局不完全统计,多家上市公司连续多年有财务造假行为被调查,包括:*ST康得(002450.SZ)、ST康美(600518.SH)、*ST航通(600677.SH)、獐子岛(002069.SZ)、天翔环境(300362.SZ)、*ST新光、*ST辅仁(600781.SH)等。

此外,还有多家上市公司披露已经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这里面如果涉及重大财务造假,很可能也要面临退市风险警示。

5、董事不保真也有退市风险。

新规增加了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以及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等,先停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仍未改正将终止上市。

红星资本局不完全统计,以上市公司董事认为财报“不保真”为例,仅2020年就有*ST鹏起(600614.SH)、天翔环境、*ST众泰(000980.SZ)、*ST勤上(002638.SZ)、*ST天夏、ST科迪(002770.SZ)等,上市公司多名董事对公司财报“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6、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

2020年有一大批上市公司年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等。这里面有部分上市公司因受去年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涉及海外资产审计困难等,从而导致了“非标”审计增多。

红星资本局在尽可能排除上述特殊情况之后,发现仍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公司还有不少,包括:*ST富控、泰禾集团(000732.SZ)、天泽信息(300209.SZ)、孚日股份(002083.SZ)、红太阳(000525.SZ)、ST威龙(603779.SH)、*ST瀚叶(600226.SH)、*ST金正(002470.SZ)等。

华泰证券报告指出,相比美股,当前A股退市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未来被动退市数量有望逐步增加。退市新规的实施有望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助力A股实现“良币驱逐劣币”,叠加注册制的全面推进,股票市场资产质量有望进一步提高。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这次退市新规去除了一些不太合理的规定,同时新增了一些退市指标。比如对市值的要求,对营收的规定,可以打击一些“恶意保壳”的行为。总体来看严格执行退市制度,让绩差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及时退出市场,从而让A股市场成为源头活水,实现优胜劣汰,让整体上市公司质量有所提升。

年报季即将拉开

业绩预喜公司表现亮眼

红星资本局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70多家上市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净利润超过1亿元,科大讯飞(002230.SZ)、东山精密(002384.SZ)、好想你(002582.SZ)、鱼跃医疗(002223.SZ)、大北农(002385.SZ)、达安基因(002030.SZ)等公司预计全年净利润超10亿元,比亚迪(002594.SZ)预计全年净利润超过42亿元,立讯精密(002475.SZ)预计全年净利润超过70亿元。

在业绩预喜公司中,天赐材料(002709.SZ)预计全年净利润超过6.5亿元,同比增幅38倍以上,暂为年报“预增王”。此外,达安基因、之江生物(688317.SH)、海欣食品(002702.SZ)、星网宇达(002829.SZ)、好想你等预期全年净利润最大增幅超过1000%。

与此同时,初步统计到春节前(2月12日),将有34家公司率先公布2020年年报。A股历来有“靓女先嫁”的传统,率先公布财报的上市公司往往业绩靓丽,相关公司股从此也容易受到资金追捧。而业绩差的公司往往“交作业”拖拖拉拉,甚至抵着年报的最后截止时间才出年报。

业绩预喜公司增幅排名(动态)

率先公布财报的公司时间表

编辑 邓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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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可转债强赎和回售的区别是什么

如下:

1、强赎是发行公司的权利,当触发强赎条款以后,公司有权赎回市场的可转债,也可以不赎回。强赎一般发生在公司股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为了防止投资者转换成更多的股票,稀释股东股权,所以提前赎回。

2、回售是投资者的权利,可以回售,也可以不回售。回售一般发生在公司股价大幅下跌的情况,发行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提前止损的机会。当然等债券到期,还本付息也是可以的。

介绍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❹ 美国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以及深层次原因的分析!!

主要有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集中竞价交易收购,(一)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要约人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在要约期满后以一定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收购。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是按照一定价格购买股份的意思表示。由于控制权本身具有价值,因此一般认为收购价格应该高于市场价格;第二,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份持有人做出;第三,除收购失败的约定以外,要约不得附有条件。

根据收购人是否自愿发出收购要约为标准,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主动要约收购。前者是指收购人已经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拟继续增持或者从一定比例以下拟增持并超过该比例股份时,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约,以完成收购;后者是指收购人自主决定通过发出收购要约以增持目标公司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根据要约收购的标的是否是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全面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前者是以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为标的的要约收购,后者是指以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的一部分为标的的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是一个颇多争议的制度,采用的国家主要有法国、英国及其原属殖民地。支持该制度的观点认为,收购人在收购成功后可能会以其控股地位侵害少数股东利益。因此,有必要要求已获得控制权的收购人以不低于其为取得控股权所支付的价格向其余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为小股东提供退出机会。

反对该制度的观点认为,首先,强制要约收购不过赋予受要约人全部出售其股份的机会,不能消除要约过程中小股东的受“压迫”问题。其次,强制要约制度会大大增加收购人的收购成本,减弱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我国,《股票条例》和《证券法》建立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证监会颁布的《收购办法》对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持股比例定在30%,规定收购人不论以何种方式从30%以下拟增持至30%以上,或者已持有30%而拟继续增持的,均应发出收购要约。

主动要约收购因其收购股份比例一般低于100%,因此各国在对待主动要约收购的态度上各不相同。如英国采取个案审批主义,《城市守则》规定,所有主动要约收购均应取得收购与兼并专门小组的同意。如果要约不会引致要约人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投票权,该要约收购通常会获得同意。如果要约可引致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股份,则一般不能获得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进行强制要约收购。而美国等国家对此则采取法律许可主义,收购人可自由地进行要约收购,这些国家通常没有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我国《收购办法》确立的主动要约收购制度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不同,即如果要约收购30%以下的股份,采取法律许可主义;当收购方预定收购的股份超过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30%,又只打算继续进行部分要约收购时,必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强制要约收购。从这点看,这种情形则又采取个案审批主义。简而言之,我们认为,根据现行规定,收购人可以主动要约的方法收购目标公司30%以下的股份,也可以以主动要约的方法向全部股东的全部股份发出要约。但是如果要以主动要约的方式向全部股东介于30%-100%的部分股份发出要约,则必须事先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二)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和目标公司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股份而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协议收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协议收购的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特定股东,受让方为收购人。而要约收购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出让方都是不特定的。第二,协议收购以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为形式要件。第三,协议收购的交易程序和法律规制相对简单,交易手续费低廉,可以迅速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第四,协议收购方式可以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同时使用,而要约收购只能单独运用。第五,虽然《收购办法》明文规定允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但在实践中协议收购的标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原由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都是非流通股,往往只有收购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才能达到控股目的,而且其收购成本远较要约收购低。

《收购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协议收购流通股的相关程序,对《证券法》规定的协议收购的标的是否包括流通股做出了明确,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监管与时俱进的精神。这些合理规定有必要通过《证券法》的修改,上升为法律。

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之价值目标在于:保证收购各当事人处于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尤其是保障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免受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类似突袭行为以及有关当事人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行为的侵害。因此,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是整个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的重点,也是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

和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出发点相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目的也在于使投资者充分获得信息,避免因为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操纵价格等现象发生。但是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又具有不同于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限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也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在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上不仅要求收购人披露收购交易的详细内容,还要求收购人根据其持股情况逐步披露其持股情况,用以提醒目标公司股东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况。

和国外相关制度比较,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首先,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弹性,更多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例如,在信息披露的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中,未根据披露人是否具有取得控制权的意图对股东持股变动的披露义务做出区别。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不一定是出于获得控制权的意图。再加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集中,使得对于不具有取得控制权意图的股东来说,根据持股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所作的信息披露似乎过于严格。因此,本文认为可根据购买股票的意图确定披露内容,一方面既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同时也节约整个社会信息披露的成本。

其次,信息披露制度在遵循重要性原则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所谓重要性原则主要是指信息披露不是越全面越好,而应将那些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予以披露。这一方面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地获知信息,而不至于很多重要信息被湮没在信息的海洋中;另外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和收购过程来看,则可以达到节约成本与提高收购效率的双重目标。

第三,在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确定收购人意向阶段,潜在收购人是否应当披露有关信息,这些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何规定等。

第四,目标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制度中,没有规定在发生收购活动时,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在可知晓的范围内披露自身利益与要约收购成功与否之间的关系。而《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规定:董事会应声明公司全体董事没有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相关的董事已经予以回避。这一规定令人费解,因为出具董事会报告是一项披露义务,并非就一项决议进行表决,有利益冲突的董事应当重点披露,何来回避之说?我们认为应予以完善。

最后,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违反有关收购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问题内容涉及比较少。《收购办法》涉及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两条,而且这两条主要是针对收购人的,而对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涉及。我们认为,应当就进一步细化收购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❺ 可转债新规什么时候实施

8月1日,可转债新规开始实施。沪深交易所向不特定对象设定的可转债上市后首个交易日,上涨比例为57.3%,下跌比例为43.3%。次日起,增减比例为20%。8月1日,永东转2喝了第一口汤,临近收盘时以20%的涨停结束了当天的交易。当日,中证转债指数上涨0.36%,表现稳定。

实施新的可转换债券。

7月29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指引》)

其中,《可转债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易规则》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两个新规从投资和上市公司的角度完善了可转债市场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诸多细节。同时,通过控制价格涨跌来限制市场的过度“炒作”,从而降低市场风险。

据招商证券(600999)介绍,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提高限价,完善价格稳定机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天高于发行价57.3%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保持现行20%和30%的盘中临时停盘机制安排;从上市次日起,设置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明确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明确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及相关监管措施,明确沪深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实施强制盘中停牌。

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醒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调整交易方式、申报数量单位等文字表述。,如将“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将可转债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处理方式由“临时交易主机”改为“无效申报”。

第五,加强可转换债券的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应在可转债预期赎回条件和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考虑和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未按规定审核披露的,视为本次未行使赎回权或修改转股价格。不行使赎回权的,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

第六,优化赎回和回售的实施期限。规定可转债触发日与赎回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预留3个交易日供投资者在停止交易后转股,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至报告期首日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并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护投资者回售权利。

此外,沪深交易所还加强了对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如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控指标;引发异常波动或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星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可转债虽然具有“进可攻,退可守”的特点,但仍然是复杂的复合型金融产品。近年来,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交易量逐渐增加。目前可转债已经超过400只,股票规模已经上升到7500亿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日交易量已达1700亿元,市场重要性逐渐提升。与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债券市场不同,可转债具有股票的特殊性。目前国内个人投资者相当多,存在明显的过度投机。因此,从综合主要措施来看,新规的意图是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维护可转债市场的平稳运行。

派网旗下容止投资基金经理胡博也表示,沪深交易所可转债交易细则正式实施,增加了涨跌幅限制,提高了新投资者门槛,增加了关于交易信息特别是异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有效降低了可转债的波动,抑制了可转债中的价格操纵,大大减少了近期可转债的过度炒作,很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使可转债回归基本面投资,压缩了投机空间。

事实上,自去年以来,可转债市场一直相当繁荣。2021年中证转债指数上涨18.48%,大幅跑赢主要市场指数。今年由于各种风险事件的影响,全球央行收缩流动性,股市出现剧烈调整。但可转债市场年内仅下跌2.73%,明显比股指抗跌。尤其是4月27日以来,可转债市场开始反弹,中证转债指数反弹近11%。

新债表现也可圈可点。同花顺(300033)数据显示,7月上市的可转债有15只,收盘首日平均涨幅35.85%。二级市场上,可转债整体表现强劲。7月中证转债指数上涨1.03%,明显跑赢大盘,同期沪深300下跌7%。数据显示,7月份共有21只可转债涨幅超过20%。

公募基金持仓环比增长逾9%。

截至8月1日收盘,仅有3只可转债低于面值,价格最低的为城市转债,最新收盘价为96.439元/张,其次为搜特转债和天创转债,分别报98.821元/张和98.844元/张。

41只可转债价格在200元/张以上,占比近1/10。其中,转债价格最高的是应时转债,8月1日收到976.825元/张,上月一度触及1093元/张。今年4月15日,可转债最低价格仅为327.02元/张,4个月涨幅超过200%。

排在第二位的是中矿转债,最新报价862.975元/张。其次是横河转债和小康转债,目前价格超过500元/张。

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总市值在二季度大幅增长。据华创证券统计,今年二季度,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为2781.32亿元,较一季报增加232.85亿元,增长9.1%。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占债券投资市值的1.95%,占净值的1.05%,高于一季报。第二季度,大部分头部账户被打开并转换为债券。2022年二季度,市场上24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超过20亿元,其中14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环比上升,15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上升。

公募市值的增加可能与二季度可转债市场的走强有关。从市场表现来看,转债二季度表现强劲,中证转债指数二季度上涨4.68%。

截至8月1日,可转债平均转股溢价率为53.1%,45只可转债转股溢价率超过100%。“可转债市场溢价率处于高位,价格中枢略有回升。”华创证券固定收益组负责人、首席分析师周冠南认为,后续来看,动力仍主要来自于利好个股,可关注中报业绩和周期产品价格的下跌。一是在促消费政策下,继续关注汽车、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可转债;二是中期业绩确定性高,关注光伏、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军工等高景气行业的可转债;近期周期性产品价格下跌主要集中在中游制造业领域。从价格来看,成长行业的龙头可转债仍具有配置价值。

❻ 深交所异常交易细则

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内出现3次同向异常波动;连续1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100%(-50%);连续3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200%(-70%)。异常交易波动和显著异常波动的区别主要是股价波动的幅度。对于000开始的深市:连续涨停触发同向五变。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7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十五条》。

在早期阶段,交易规则和自律准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总体来看,市场各方普遍认同上述规则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深交所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了一些意见。

交易规则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在支持可转债合理定价机制的基础上,优化交易机制,加强交易监管,强化风险防控,有利于防止过度投机,促进可转债市场健康长远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价格稳定机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天高于发行价57.3%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保持现行20%和30%的盘中临时停盘机制安排;从上市次日起,设置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明确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明确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及相关监管措施,明确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情况实施强制盘中停牌。

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醒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调整交易方式、申报数量单位等文字表述。,如将“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将可转债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处理方式由“临时交易主机”改为“无效申报”。

自律监管指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结合日常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可转债上市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规范和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定向可转债纳入规范范围。规定了定向可转债的上市、转股、赎回、回售、还本付息、回购和注销。

二是加强可转债的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应在可转债预期赎回条件和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考虑和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未按规定审核披露的,视为本次未行使赎回权或修改转股价格。不行使赎回权的,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

三是优化赎回和回售的实施期限。规定可转债触发日与赎回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预留3个交易日供投资者在停止交易后转股,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至报告期首日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并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护投资者回售权利。

此外,自律指引在严格短期交易监管、严格中介责任、加强风险提示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同时,深交所修订了可转债相关业务指引和公告格式,增加了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等公告格式,提高了可转债业务办理的可操作性和相关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修订了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加强风险揭示。

为推动上述制度安排的落实,深交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异常交易监管。根据交易规则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标准。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控指标。对引发异常波动或者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执行强制停课的相关要求。二是压实会员和客户的管理责任。督促会员加强可转债交易的前端监控。会员未履行职责的,深交所将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进行非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三是加强监管信息公开。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渠道及时披露重点监控可转债名单。

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削弱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❼ 可转债的回售触发价是什么意思

回售触发价是指如果可转债发行公司的正股价跌到了回售触发价时,公司就会回售这笔可转债,不会一直占用这笔资金。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价一直处于低迷的时候,若是这个价格持续处于回售价之下,那么上市公司就要还钱了,即这个债后期就将被取消。

在可转债中,回售触发价最重要的就是触发价格,触发价格越低越不容易出现回售,越高则越有可能由发行人承担收回可转债的义务。所以,回售价格将对可转债的纯债券价值有较大的影响。倘若一个上市公司希望持有人转股,那么他会设置一个较低的回售价格,然后转股后上市公司就不需要再还款。

可转债注意事项

可转债不同于股票,进入转股期有提前赎回,所以你以高价买了可转债遇到了提前赎回你是很难受的,如果后面价格冲一冲突破你的买入价还好,如果不突破,投资有时候就跟生活一样,越担心的事情越会发生,俗称墨菲定律。

所以我们买入的时候把价格控制在提前赎回的条件下。有的可转债是转股价值120,有的是130,具体可转债设置不同买入价格。把价格控制在提前赎回的转股价值价格以下还可以避免买入高价高溢价可转债。

❽ 创业板10个交易日翻倍停牌几天

至少停牌一天,当创业板股票10个交易日涨幅超过100%或者是跌幅达到50%时就会触发临时停牌机制,如遇到上市公司无法披露情况的,应该从申请股票至次日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后没有发现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应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拓展资料】
股票停牌以下三种情况是主要原因:
1.发布重大事项 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重大影响问题澄清、股东大会、股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情况。 重大事项引发的停牌,时间长短有所不同,最长一般不超过20个交易日。 例如我们需要去搞清楚一个很大的问题,可能要用一个小时,股东大会也就是一个基本的交易日期,资产重组以及收购兼并等它们是比较纷乱的一种情况,停牌时间到底有多久,反正少不了几年。
2.股价波动异常 若是这个股价涨幅形成了从未见过的波动,举个例子,深交所有条规定:“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停牌1小时,大约在十点半就复牌。
3.公司自身原因 根据相关的管理资料规定,公司如果发生涉及造假或者违规交易,将要受到停牌处罚 ,停牌时间视情况而定。
拓展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1.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 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3.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 深交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另外,当创业板股票交易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深交所还将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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